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六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六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張志弘
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張志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張志弘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致本院於審理中傳訊、拘提無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可證,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