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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楊真明陳葳劉逸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三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楊雯齡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之罪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執行羈押,嗣後再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延長羈押二月,該案經審理終結,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七年,茲本院經訊問後,認羈押之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逸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三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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