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緝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重訴緝字第6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三 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15409號、90年度偵字第22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陸年,偽造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提單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與其子即葉家榕實際參與台中市○○○街一六五號一樓「綺強有限公司」(下稱綺強公司)經營,葉家榕並任綺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甲○○另與葉家榕及陳元鴻實際參與台中市○○路三九六號四樓之二國信昌有限公司(下稱國信昌公司)經營,葉家榕並任國信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葉家榕與陳元鴻嗣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廿五日將國信昌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為黃木枝。葉家榕亦係台中市○○○街一六五號一樓永榕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永榕貿易公司)實際負責人,其登記負責人為徐永益。陳仲儀係高雄市苓雅區○○○路八十七號九樓之一、之二「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新公司)實際負責人,其登記負責人為陳冠英,而陳秀惠為紐新公司之財務協理。何安心為高雄縣橋頭鄉○○路二六五號「合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泉公司)負責人。何安心另為高雄市前鎮區○○○路九樓之八「暄大有限公司」(下稱暄大公司)實際負責人,其登記負責人為段鵬舉。朱添泉為高雄縣橋頭鄉○○路二五號「山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京公司)負責人。羅聰明為高雄市三民區○○○路十三號「新凡有限公司」(下稱新凡公司)負責人,其並於八十八年七月找陳信榮(羅聰明之表弟)當該公司登記負責人,惟羅聰明仍任新凡公司實際負責人。 (上開人等除甲○○係嗣後到案被追訴外,餘者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九號偵查起訴在案,其中黃木枝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緝字第一七五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三七號維持原判決確定在案;另徐永益、陳元鴻、葉家榕、陳仲儀、陳冠英、何安心、朱添泉、段鵬舉、陳信榮、陳秀惠、羅聰明等人,則前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均判決無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七號撤銷改判陳仲儀、葉家榕、朱添泉、羅聰明、陳秀惠、陳元鴻有罪,何安心因死亡而改判公訴不受理,徐永益、陳冠英、段鵬舉、陳信榮均維持原無罪判決,而除何安心外,現均上訴三審法院中,該等先行審結之案件,以下統稱前案。) 二、甲○○、葉家榕、陳仲儀、朱添泉與何安心等五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假出口真押匯之手法(押匯係指進口商〈買方〉向開狀銀行申請信用狀,開狀銀行將信用狀遞交給受益人〈賣方〉,受益人出運貨物後,將貨運單據、信用狀及依據信用狀所簽發之匯票交給押匯銀行,押匯銀行應受益人請求,承購或貼現受益人依據信用狀所開立之匯票,押匯銀行憑匯票向開狀銀行追索票款,開狀銀行再通知買方付款贖回貨運提單,買方付款取得貨運提單才能領取進口貨物),向金融行庫詐欺貨款,由甲○○、葉家榕父子先行在美國成立STANDARD MAX、FORTUNE HOUSE、STANDARD MARA等三家境外公司,並向台北市○○○路上海商業銀行國際金融分行開設OBU帳戶,再由何安心向董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董捷公司)、董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董廷公司)及竣巧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竣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梁棟樑誑稱可自國外進口一批鋁錠原料,惟因資金不足,要求以董捷、董廷、竣巧等公司之信用狀額度辦理進口,代辦進口佣金為每公斤○˙七元,梁棟樑為賺取佣金而允諾提供。朱添泉並前往上海商業銀行前金分行開立帳號供葉家榕匯入押匯款項之用,並由陳仲儀、何安心、甲○○、葉家榕等四人,以紐新、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紐新公司之關係企業)、合泉、MINT TERNGI、STRONG、竣巧、董捷、董廷等公司名義,與STANDARD MAX、FORTUNE HOUSE、STANDARD MARA等三家境外公司簽定不實之買賣交易訂單,持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等十二家行庫,申請開立原與銀行簽定核貸進出口物資額度之遠期或即期信用狀(開狀銀行如附表十所示)。俟開狀完成後,甲○○即持在不詳時、地偽造之前述三家境外公司委託EMA海運公司自新加坡裝載鋁錠原料至高雄港卸貨之貨物提單等相關運貨資料(詳如附表十一),獨自或與其子葉家榕前往上海商銀辦理押匯,致使上海商銀陷於錯誤,憑藉甲○○所提供之偽造貨運提單,依約定將信用狀款項直接匯入前述三家境外公司在上海商銀OBU帳戶(帳號分別為:CU08873、CU02480、CU02460,押匯美金金額為一千二百二十三萬零八百零八元,(詳如附表九所示)。甲○○在收到押匯銀行即上海商銀匯入OBU帳戶之貨款金額後,再與何安心、陳仲儀等人將前述之貨款輾轉匯入如附表十所示之帳戶,取得上海商銀押匯金額共美金一千二百二十三萬零八百零八元,折合新台幣約四億元。渠等對開狀銀行付款予上海商銀後,通知付款贖回貨運提單時,因根本未進口鋁錠,毋庸付款領取提單,遂不理會開狀銀行,換言之,渠等即以假出口真押匯之方式詐騙押匯銀行、開狀銀行約新台幣四億元。上海銀行將押匯文件寄交信用狀開狀銀行,其中開狀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就信用狀號碼為9AUUR100030MF820、AUUR100036MF820之二筆,以「運送單據尚未著名運送人之名稱及身分」為由,於上海商業銀行請求給付匯票款項時拒付,金額分別為美金四十九萬九千二百元、一百十八萬一千二百元,換算當時新台幣為三千八百六十七萬四千三百四十四元,上海商業銀行寄發存證信函予甲○○追索押匯款項,甲○○等均置之不理,造成上海商業銀行之損失。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定有明文。惟該條文係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之規定,如證人於該條文施行前之法定程序作證,其證言之證據能力,自不受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始施行之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的影響(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七號刑事判決參照)。本案證人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為相關陳述之時間皆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施行之前,揆諸首揭說明,本案證人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既均係依陳述當時之法定程序為之,該等陳述應仍有證據能力,自不受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始施行之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的影響。 二、又本案就被告甲○○被訴前揭犯罪之審理固係在九十二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所進行,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非全然無證據能力,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等規定者,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或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或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均仍得為證據。又按共犯不利於己之陳述,倘予相當調查,足證有其情事者,仍得資為被告犯罪之證據,此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自明。是以就共犯於另案所為之不利於被告之陳述,該共犯就被告而言,固屬證人之地位,然僅須於本案審判中確保被告對該等共犯之詰問權、對質權,而予以被告之攻防機會,以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即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無悖,倘經調查而與事實相符,該共犯不利於被告之供述,仍得援為本案審判上之證據。本案共犯陳仲儀、葉家榕、朱添泉、何安心及同案被告羅聰明、陳秀惠、陳元鴻等人前已遞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七號先行審結,上開共犯、共同被告及相關證人分別在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到案供述明確,並經公訴人援引前案上開人等之供述為證據方法,且為被告甲○○及辯護人所同意援用,復經本院調取該等前案之卷證後提示調查為證,該共犯、共同被告及相關證人之供述,仍得援為本案審判上之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略以:伊不清楚究竟有無鋁錠,但確有三家外國公司,是伊請會計師設立的,一家公司設立,伊花了約美金一千五百元至一千六百元;伊有借陳仲儀及何安心的鋁錠進口額度開立信用狀,伊有給陳仲儀一公斤鋁錠一元的利潤,何安心給七毛錢利潤,梁棟樑伊沒見過他;後來有開立信用狀沒錯,提單是香港的何玉麟夫婦交給伊的,是從香港寄過來的,不是伊偽造的,是他們報價給伊的,押匯部分是伊去上海商銀辦理的;伊是先借錢給何安心,如果何安心的股票上市或上櫃,何安心要給伊股票百分之十到十五;伊交易時是用楊會計師的名義,應該沒有人知道伊是甲○○云云。惟查: 一、證人即共犯葉家榕業已於歷次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調查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STANDARDMAX、FORTUNE HOUSE、STANDARD MARA三家境外公司與紐新等公司並無交易事實。 ㈠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時供稱:「˙˙˙紐新及其相關公司於88年3月底以進口商名義向國 內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借用我本人於國外所設之STANDARD MAX公司之出口押匯額度,以進出口方式,先由紐新及其相關公司向國內銀行申請開狀給STANDARD MAX公司,再由我本人所設之STANDARD MAX公司向銀行申請押匯融資。於押匯銀行撥款給STANDARD MAX公司於OBU所設之帳戶,我本人再扣除報關費、運費等相關成本及再扣除佣金(按押匯融資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壹佣金)後,其餘款再匯入紐新公司所指定之相關帳戶,因為前述押匯融資款實際上並非由我所收取,且紐新公司實際上並未償付開狀銀行貨款,故押匯銀行乃向本人追討融資貸款˙˙˙」(詳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九號卷第一六一頁反面、第一六二頁)。 ㈡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下午六時檢察官訊問筆錄:「(〈提示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你們所說是否實在?)均實在。檢察官有全程在場,有聆聽我們的陳述」(詳見偵字第一五四○九號卷第一六七頁)。 ㈢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以紐新公司名義向STANDARD MAX公司進口貨物,所向銀行辦理進出口押匯融資之實際情形?)紐新從年3月開立信用狀額度約五百餘萬美金給STANDARD MAX公司,因我是STANDARD MAX公司之負責人,故由我持信用狀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申請出口押匯融資,金額約五百餘萬美金,其中有壹佰貳拾萬美金,因申請開狀人未繳付融資款造成呆帳,目前上海銀行向我追討帳款,而該進出口押匯融資均無交易事實,融資所取得之款項除有一部分匯到綺強乙存之3帳戶(從年3月以後之OBU匯入款)另大部分則匯入山京公司設於上海銀行之帳戶」、「(台端於年1月日所作談話筆錄中說明楊慶祥規劃綺強、國信昌與紐新、新凡等公司之進銷交易過程及STANDARD MAX公司之進出口押匯融資,請說明之)綺強與國信昌兩公司與紐新等相關公司之交易及STANDARD MAX公司與紐新等相關公司之交易及STANDARD MAX公司向銀行申請出口融資均是我爸爸甲○○所主導,而我爸爸即是我前於筆錄中所提之楊慶祥,因我爸爸對外使用之名片曾以楊慶祥名義˙˙˙」(詳見同上卷第一八一頁反面~一八二頁)。 ㈣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時供稱:「(STANDARD MAX、FORTUNE HOUSE二家公司之經營項目為何?有無實際營業?)約在八十七年底,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我父親甲○○曾拿出一些文件要求我簽名,並告訴我要以我的名義掛名作前述二家公司在台負責人,當時我父親甲○○僅告訴我係作為公司業務使用,沒有告訴我要作什麼,因此前述二家公司有無實際營業等我均不清楚,要問我父親甲○○才知道」、「當時我父親甲○○要我簽立成為STANDARD MAX、FORTUNE HOUSE二家公司在台代表人時,同時帶我至台北市○○○路與民權東路口的上海商業銀行國際金融分行以前述二家境外公司及我的名義開立帳戶,這些帳戶均係在我父親甲○○陪同下依照他的指示親自填寫相關資料辦理開戶,至於開這些帳戶之用途為何,當時我父親甲○○僅告訴我係作為公司營業使用,至於帳戶內之資金均係我父親在使用,我祇會依照我父親的指示填寫匯款單,將帳戶內之資金匯至他指定的山京公司帳戶或他要我以綺強公司名義在上海商銀豐原分行開立之帳戶內,而這些帳戶所匯入之資金再轉至何處,我並不清楚,因為這些帳戶之存摺、印章等,都是由我父親保管」(詳見證二卷第廿九頁正反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一八八頁正反面)、「(提示:受益人為STANDARD MAX、FORTUNE HOUSE二家公司,紐新等公司向寶島銀行高雄分行等行庫申請共計廿七筆信用狀統計資料共四頁。前揭所示資料,分別以紐新、合泉、紐煇、竣巧、董廷、董捷等公司名義申請之信用狀辦理押匯,共計約新台幣三億六千九百餘萬元押匯款,分別匯入STANDARD MAX在上海商業銀行OBU開立之二帳戶內〈帳號CU02273及CU02480〉暨FORTUNEHOUSE開立之帳戶〈帳號CU02460〉內,前述以假提單辦理押匯,匯入之資金係作何用途?資金流向為何?如何分配?)這些帳戶均係我父親甲○○處理,我並不清楚,所有匯款單資料均係我依照我父親甲○○的指示填寫」(證二卷第卅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一八九頁正面)。 ㈤於九十年四月廿七日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除STANDARD MAX外另有STANDARD MARA及FORTUNE HOUSE等二家國外註冊公司之負責人均為你本人,請說明設立情形?)上述三家公司均是我父親甲○○提供設立資料,辦理營業登記,惟叫我擔任上述三家公司負責人,公司業務實際上均是我父親直接在處理與接洽,STANDARD MAX約於八十七年設立,而STANDARD MARA及FORTUNE HOUSE約於八十八年設立」、「(依上海商業銀行提供資料STANDARDMAX等三公司亦分別向銀行申請出口押匯融資,其申請過程及取得融資後其資金轉出之流向請說明?)STANDARD MAX等三公司向上海銀行申請出口押匯融資時應檢附之提單等相關資料是我父親甲○○提供,並由我本人及我父親指定的人(名字我不知道)向銀行送件,至取得融資後其資金則轉出我父親指定的帳戶,大部轉出山京公司,也有轉出陳秀惠帳戶內」(詳見偵字第一五四○九號卷第二七三、二七四、二八○頁)。 ㈥於本院前案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審理時供稱:「我沒有看過提單,我只是送一些英文文件到銀行,資料當時是封好的,我父親也沒告訴我裡面是何東西」(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㈢第十六反面)、「帳戶款項大部分都是我爸爸甲○○主導,將資金匯往陳秀惠、朱添泉及我爸爸交付我匯款對象帳號」(同案卷㈣第一八但頁反面)、「綺強公司、國信昌公司與鈕新等相關公司之交易及STANDARD MAX公司向銀行申請出口融資均是我爸爸甲○○所主導,而我爸爸是我前揭筆錄中所述之楊慶祥。另外我爸爸亦曾跟我到上海銀行接洽進出口融資之事情」(同案卷㈣第一八三頁)、「我去上海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STANDARDMAX出口押匯業務,一開始是我父親帶我去,我父親與銀行人員交涉好後都是我一人去」(同案卷㈣第二六七頁)、「STANDARD MAX公司錢匯進及匯出都是我父親叫我匯到哪個帳戶,由他決定,我沒有過問他為何要如此做,他叫我送文件,我就去辦」(同案卷㈣第二六八頁)、「SYANDARD MAX、STANDARD MAR、FORTURE HOUSE三家公司均是我父親甲○○提供設立資料,辦理營業登記,叫我擔任上述三家公司負責人,公司業務實際上均是我父親在處理與接洽」(同案卷㈣第二七三頁反面)等語。 二、證人即其他共犯何安心、陳仲儀、朱添泉等人之供述: ㈠何安心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自承:伊認為甲○○所說的貨物均未進口、紐新等公司與STANDARD MAX等公司確無真實交易、STANDARD MAX等公司取得信用狀核撥下來之資金後,甲○○確有撥入山京公司,伊亦復將資金撥予紐新、川暉、白耀宗、萱一、士鉅等公司、伊確實也有匯入山京公司帳戶內約一億餘元之資金等語,僅辯稱:係幫甲○○向紐新等公司借信用額度,甲○○匯入之二億八千萬元資金係伊向甲○○所借供週轉之用、匯入朱添泉山京公司款項係伊借朱添泉的云云。(證二卷第二頁反面、第三頁正面、第四頁正面、第五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四頁反面、第二○五頁正面、第二○六頁正面、第二○七頁正面) ㈡何安心於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審理時供稱:「是甲○○說要進口的,當時是一個楊姓會計師問我是否要進口鋁錠,後來我才知道他叫甲○○」(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㈠第二三九頁)、「當時甲○○說利潤很大,在國外有數量很大的鋁錠,我再找陳仲儀等人,他們說不要」(同案卷㈠第二四○頁)、「當時甲○○叫我找買主,所以我就找梁,我當時有在做鋁錠所以甲○○才找到我」(同案卷㈠第二四○頁)、「錢是甲○○匯進,當時是要還我欠銀行的額度,那是每年的額度資金」(同案卷㈠第三三一頁)、「錢是從上海銀行匯進,甲○○說上海銀行比較快,那時我在台東買兌幣」(同案卷㈠第三三一頁)、「甲○○在我工廠交給我一份提單,時間我已不記得。他交給我提單讓我到銀行去,銀行也不知道是假的」(同案卷㈠第三三三頁)、「提單部分匯出去的錢都是我在處理,都是甲○○拿給我的」(同案卷㈡第一二四頁反面)、「提單部分不是我去處理的,我都交給甲○○了」(同案卷㈢第一四九頁反面)等語。而從甲○○自始係冒稱楊會計師名義與何安心接洽辦理假押匯乙節以觀,顯見其自始即意在圖事後之卸責,詐騙之情,昭然若揭。 ㈢陳仲儀於九十年五月四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亦稱:紐新公司與甲○○之境外公司無業務往來等語(詳見證二卷第十四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三五頁正面)。而何安心於本院前案復供稱:「(當時何人找你?)自稱是楊會計師來找我,他說一公斤四十一元,我可以賺到三百多萬元,當時我剩下額度只有七千多萬不夠所以才去找陳仲儀。朱添泉跟本案沒有關係,我只是單純跟他借帳戶,我從來沒有看過葉家榕及甲○○,他也沒有跟我聯繫過」等語(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㈡第七六頁)。 ㈣朱添泉於本院前案審理時辯稱:「(作何事?)作廢五金。我當時把上海銀行的帳戶借給他(指何安心)」、「(帳戶資料何在?)不清楚,當時他是說錢要匯到上海銀行,我們是同業,所以他向我借帳戶,沒有代價,存摺帳戶均交給他用,錢到何處去,我不清楚,當時帳戶裡面沒有錢」、「(對起訴書有無意見?)我沒有取的(得)一億的錢,我是單純借帳戶而已」等語(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㈠第二四一頁)。 三、上開共犯供述之其他佐證: ㈠核與證人梁棟樑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證述相符,梁棟樑於九十年五月廿二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筆錄指稱:「(竣巧公司、董捷公司、董廷公司、祈通公司經營項目各為何?實際負責人為何?)前述竣巧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係我本人˙˙˙」、「(前述竣巧等四家公司與STANDARD MARA、FORTUNE HOUSE二家公司有無業務往來?營業實績為何?)竣巧、董捷、董廷等公司在八十八年三月前從未與STANDARD MARA、FORTUNE HOUSE二家公司有過業務往來,就我記憶所及,合泉公司負責人何安心曾向我推銷鋁錠原料貨源,可能即係前述兩家公司」、「(竣巧等公司與綺強有限公司、國信昌有限公司有無業務往來?與何人接洽?營業實績為何?)竣巧等公司從未與綺強有限公司、國信昌有限公司有過業務往來」、「(〈提示:STANDARDMARA、FORTUNE HOUSE二家公司名義開立之EMA海運公司之貨物提單等資料)該些提單中由OEM(EMA之誤)海運公司自新加坡承載高雄裝卸之鋁原料貨物,有無實際出貨?貨物提單之來源為何?是否係偽造?作何用途?)(經詳視後作答)約於八十八年三月間,何安心主動向我表示他有管道自國外拿到乙批鋁錠原料,價格低廉且利潤不錯,但是因為原料貨源數量大,何安心的資金不足,欲將此批鋁錠原料販售給我,若是依照何安心之報價,確實較市場價格低廉,我因此質疑何安心該批貨物之品質問題,當時何安心還向我保證,若是該些鋁錠原料不佳,保證會協助將該些鋁錠原料處理且我的利潤不會損失,因為我與何安心往來有一段時間,便依據何安心提供之貨源訂單,以竣巧、董捷、董廷等公司名義向銀行申請即期信用狀;當時我並不知道這些貨物提單係偽造,直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通知我該些貨物提單有問題,我才知道貨物提單是偽造的」、「〈提示:受益人為STANDARD MARA、FORTUNE HOUSE二家公司,並以合泉、紐新、紐煇、董廷、董捷、竣巧等公司名義向寶島銀行高雄分行等行庫申請之信用狀統計表資料〉前揭所示資料,你以竣巧、董捷、董廷等公司名義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等以進口鋁原料申請之信用狀四筆,共計約新台幣五二、六一五、○一○元押匯款,資金流向為何?如何分配?)當初我申請信用狀係應何安心之推銷用作買貨使用,至於信用狀之押匯款之資金流向如何我並不清楚,但是我以竣巧等公司申請之信用狀,都是即期的信用狀,而該些貨款,我亦大部分歸還給銀行」、「(前提示統計資料表中,你以竣巧等公司及紐新等公司申請信用狀之押匯款,其中流入祈通九、二○○、○○○元、竣巧四、○○○、○○○元、董捷一六、五○○、○○○元,你作何解釋?)這些資金應係何安心或陳仲儀歸還給我之欠款或貸款,但是我並不知道他們還給我的資金來源,若是我有存心要詐貨,我也不會將這些信用狀押匯的錢歸還給銀行,我還留有何安心及陳仲儀積欠我資金及貨款之相關借據」、「(前述你以竣巧等公司申請之信用狀押匯款,有無還款?)我都有歸還給銀行」等語(詳見證二卷第卅八~四十頁,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一九五頁反面~一九七頁)。 ㈡復經證人即上海商業銀行電子銀行部經理韓聲麟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詳見韓聲麟九十年四月二日調查筆錄,證二卷第五三頁反面、第五四頁正面),及證人即上海商業銀行辦理出口押匯複審人員胡惠鈴(詳見胡惠鈴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偵字第一五四○九號卷第二五五頁正反面、第二五六頁反面、第二五七頁正面)、證人即辦理出口押匯的業務之張為翔(詳見張為翔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偵字第一五四○九號卷第二五五頁反面)、證人即辦理授信業務之吳紹宇(詳見吳紹宇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偵字第一五四○九號卷第二五六頁正反面)分別於偵查中證述綦詳。 ㈢並有附表十所示之紐新等數家公司據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開狀銀行申請開狀之信用狀申請書、上述STANDARD MAX等三家境外公司委託EMA海運公司自新加坡裝載鋁錠原料至高雄港卸貨之貨物提單、及三家境外公司持提單向上海商業銀行申請押匯,有「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廿五紙、「提單」十六紙、「出口押匯申請書」廿九紙在卷可考。(詳見偵字第一五四○九號卷第二一一~二五一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七號卷㈢第四~卅二頁) ⒈而其中開狀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就信用狀號碼為9AUUR100030MF820、AUUR100036MF820之二筆,以「運送單據尚未著名運送人之名稱及身分」為由,於上海商業銀行請求給付匯票款項時拒付,經上海商業銀行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向新加坡港務局查詢,新加坡港務局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十二日函覆表示「在新加坡的註冊公司中未發現EMA海運公司」、「我們沒有這二艘船的記錄」、「EMA海運公司在PSA並沒有帳戶,我們甚至於無法查明EMA海運公司是否存在」等語,亦有上海商業銀行向新加坡港務局查證電文資料在卷可稽(詳見偵字第一五四○九號卷第二○八~二一○頁)。 ⒉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本院囑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方面查證在香港地區有無EMA海運公司之設立登記案,固經該會香港事務局以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以(94)港局商字○四七○號函覆,經查香港公司註冊處之電腦紀錄,EMA OCEAN LINES LTD﹒為香港本地公司,於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註冊,於二○○三年十月十日解散等情,有該覆函在卷可考(本院本案卷㈠第一四九頁)。然香港地區固有EMA公司之設立登記,但觀諸上開卷附之載貨證券(或海運提單,BILL OF LANDING),其貨物交運地均在新加坡,仍無法資為賣方即被 告甲○○所設立之三境外公司確有在新加坡委託EMA海運公司載運鋁錠之有利證明。 ⒊按一般國際貿易之流程大約如下:①買賣雙方訂立買賣契約,②買受人向當地往來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③信用狀之開狀銀行(the issuing bank)通知出賣人所在之銀行(即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或confirming bank)將信用狀轉達予出賣人,④通知銀行通知出賣人,⑤出賣人收受信用狀後進行裝載貨物及託運,於貨物交運送人後,由運送人簽發載貨證券(海運提單)交出賣人,⑥出賣人持包括載貨證券在內之一切信用狀所要求之文件,向銀行辦理押匯,⑦押匯銀行檢查押匯文件後付款,⑧押匯銀行將文件轉至開狀銀行,⑨開狀銀行檢查所收之文件符合信用狀之要求後逕行付款,⑩開狀銀行通知買受人贖單,⑪買受人提領貨物(參見劉宗榮著「海商法」,一九九六年四月初版,第六頁~第八頁、第三五○~三五一頁)。而上開⑤之流程中,出賣人於貨物交運送人後,運送人所簽發之載貨證券,如係在貨物裝船之後簽發者,稱為裝船載貨證券(a shipped bill of lading,另稱之海運提單marine bill of lading),裝船載貨證券可逕作押匯文件之 用。如係在內陸交貨時,運送人所簽發之載貨證券稱為收載載貨證券(received bill of lading),只具簽收性 質,因不能證實貨物已經裝船,故不得作為押匯文件。又無論是依漢堡規則第一條第七款或國際商會關於載貨證券之定義而言,載貨證券之特點之一,即是載貨證券係運送人已收受貨物之收據與貨物已裝船之證明。而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三條:「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之規定,亦表明載貨證券係在貨物裝船後始行簽發(併參見楊仁壽著「載貨證券」,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版,第四頁、第四六頁~第四九頁)。⒋查,依本案卷附之EMA海運公司所出具之提單(BILL OF LA DING)顯示,其交運人分別係STANDARD MAX、FORTUNE HOUSE、STANDARD MARA等三家為被告甲○○所設立之境外公司,且均已載明交運貨物已裝船(ON BOARD)之日期,並已載明裝載貨物之貨櫃號碼,有該等提單在卷可考。惟除共犯葉家榕、何安心、陳仲儀與朱添泉等人之上揭供述已指明本件之押匯事件,並無實際鋁錠貨物交易之事實存在外,即被告甲○○於本院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審理期日亦供稱:「(問:實際上有無進口鋁錠?)有。但是東西在新加坡的倉庫,還沒有出口,只是攬貨公司先借我們提單,申請信用狀再押匯,現金再匯給他。他會叫新加坡那邊出貨。」、「(問:你們實際有無這筆存貨的證明?)我也沒有去看過貨。」、「(問:你是STANDARDMAX、FORTUNE HOUSE這兩家公司的負責人,怎麼這兩家公司到底有無出口鋁錠你會不清楚?)因為這兩家公司只是紙上公司,沒有實際業務,只是登記在美國。」、「(問為何需要登記設立這兩家公司?)因為設立境外公司是為了要節稅用,這兩家公司實際上沒有在經營。」、「(問鋁錠的出口商到底是誰?)那是屬於三角、四角貿易的問題,實際的出口商在香港,後來因為要買鋁錠的押匯所提領的錢被何安心給借用,所以沒有錢可以匯到香港出口商,所以才沒有進貨。」等語(參見本院本案卷㈡第七三頁)。準此以觀,本件據以聲請押匯之鋁錠買賣,一則實際上出賣人並非被告甲○○所設立之STANDARD MAX、FORTUNE HOUSE、STANDARD MARA等三家境外公司,且實際上未交運裝船,更遑論有裝載貨物之貨櫃號碼!職是卷附之EMA公司名義所出具之提單,顯係不實填載,而屬偽造,要堪認定。而被告雖推稱上開偽造之提單係香港何玉麟夫婦所提供云云,但無法舉證以實其說,顯係推諉之詞,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四、共犯關係之論證: ㈠共犯陳仲儀所經營之紐新、紐煇公司,依附表十所示,共申請開具十九張信用狀,總金額0000000元(USD) ,以匯率32.5:1計算折合新台幣約00000000 0元,而共犯何安心之合泉公司共申請開具三張信用狀,總 金額0000000元 (USD),以匯率32.5:1計 算折合台幣約00000000。陳仲儀雖稱同意開立信用 狀即可獲利五百多萬元、何安心稱伊可以賺到三百多萬元,然誠如陳仲儀所辯:以紐新等公司名義申請開發信用狀,最後負擔債務的人終究是紐新等公司。以紐新公司並非一般小公司(陳仲儀自承當時紐新公司信用額度尚有十多億),何安心亦稱合泉公司一年營業額有數億元之譜等情觀之,陳仲儀、何安心為了賺區區三、五百萬元,而讓紐新公司、合泉公司陷入可能各需負責二億四千餘萬元、七千餘萬元融資款債務之危險,並不合常理,合先敘明。 ㈡且依附表九顯示本案何安心等人向上海商業銀行申請出口押匯融資金額總計00000000元(USD)(以匯率3 2.5:1計算折合新台幣約000000000元),而 其中匯入山京公司帳戶則高達00000000元(USD )(以匯率32.5:1計算折合台幣約00000000 0元),雖匯入綺強帳戶亦有0000000元(USD) (以匯率32.5:1計算折合新台幣約00000000 元),然對照附表十所示,匯入綺強帳戶後亦有再轉匯入紐新公司相關帳戶之情﹝如:⑴⒊寶島銀行開狀金額315000(USD)部分,⒊匯00000000元至 綺強(上海-豐原)後,復匯0000000元陳秀惠(世 華-苓雅)。⑵⒊開狀金額288750(USD)部分,⒊匯0000000元至綺強(上海-豐原)後, 復匯0000000元至山京(上海-前金),最後再匯0 000000元至紐新(寶島-高雄)。⑶⒌萬泰商銀 開狀金額156129(USD)部分,⒌匯0000 000元至綺強(上海-豐原)後,復匯0000000元 至山京(上海-前金)。﹞,可知本件假出口真押匯總計融資款四億元左右資金絕大部分均流向共犯何安心、陳仲儀、朱添泉所負責之合泉、山京、及紐新等公司。 ㈢共犯何安心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時雖主張:「該些以開立信用狀核撥下來之資金均係甲○○當時答應借給我的資金˙˙˙」,然亦稱:「(你自前述信用狀押匯款新台幣三七二、二四○、一六八元中,借貸給山京公司朱添泉一億餘元,有無收取任何利息?有無任何憑證?)我並沒有收朱添泉任何利息,該筆一億餘元之借款,約於八十八年七月間,朱添泉以現金或是以鋁錠原料抵付之方式,還清該筆借款,這些借貸均無任何憑證」(詳見證二卷第四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六頁正面)、「直至八十八年六月,甲○○要我歸還前述借款時,我認為甲○○所說的貨物均未進口,我遂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止付由合泉、紐新公司申請之信用狀,金額共計美金一、一八八、二○○元。後來,我止付該兩筆信用狀,甲○○便找人來打我並要我歸還借款等情,我即未再遇過甲○○」(同卷第三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五頁正面)、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訊問筆錄:「(錢有無還給甲○○?)沒有˙˙˙」(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㈡第二二九頁)等語。既然何安心就本件假出口真押匯,除以合泉公司申請開立信用狀,亦出面向其他公司洽談申請開立信用狀事宜,並於上海銀行核撥押匯款後自被告甲○○處取得絕大部分之款項且迄今並未歸還予甲○○,則何安心空言表示自被告甲○○處取押匯款係向甲○○借貸云云,諉無足採。 ㈣另外紐新企業有限公司與STANDARD MAX等三家境外公司業務往來係由共犯陳仲儀負責,分別經同案被告陳冠英、陳秀惠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九十年五月四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證述明確(詳見證二卷第十八頁正面、證二卷第廿一頁反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一五頁正面、第二二七頁反面)。共犯陳仲儀亦自承:STANDARD MAX、FORTUNE HOUSE二家公司與紐新企業從未有業往來,伊也不認識這二家公司的負責人,全係由合泉公司董事長何安心介紹(詳見證二卷第十四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三五頁正面)、當時鋁錠信用狀額度有幾十億,當時由伊當董事長,實際上業務是伊在做等語(詳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㈠第二三九頁),但辯稱:何安心要找伊合作是因為何安心在銀行的信用額度不夠,所以當初合作方式是由紐新企業名義向前述兩家公司購買純鋁錠,所購入之純鋁錠係由銀行代墊貨款紐新公司從中賺取每公斤新台幣一元(約總獲利的半數)」(詳見證二卷第十四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三五頁正面)、「(當時是誰借?)何安心講的。當時說一公斤給公司賺一元」云云(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㈠第二三九頁),惟查: ⒈共犯何安心就本件假出口真押匯係與被告甲○○立於主導地位,已如前述(自被告甲○○處取得絕大部分之款項)。而何安心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雖稱:「每一公斤可獲取新台幣○˙三元之利潤,信用狀申請公司則可從中獲得每公斤○˙七元之利潤」(詳見證二卷第三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五頁正面)、於本院前案重訴字第八八號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訊問時供稱:「梁棟樑利潤一公斤七毛錢、甲○○給伊一公斤一元的好處」(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㈠第二三九、二四○頁),陳仲儀前揭筆錄稱紐新公司從中賺取每公斤新台幣一元,已與何安心所述向梁棟樑借用信用狀額度,利潤一公斤給七毛錢不符,顯見陳仲儀與董廷等公司負責人即證人梁棟樑角色不同,並非係單純為賺取佣金而允諾提供信用狀額度辦理進口之人。 ⒉何安心於前揭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供稱:「˙˙˙當甲○○匯入該些資金時,我便分別匯給當初合泉公司於八十七年年底為歸還銀行貸款時,向紐新、川暉、白耀宗、萱一、士鉅、千實等公司之先借支之資金˙˙˙」、「(合泉公司向紐新、川暉、萱一、士鉅、千實等公司之借貸有無任何憑證?)我沒有任何憑證」(詳見證二卷第四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六頁正面)、於本院前案重訴字第八八號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供稱:「(為何有些匯到陳秀惠那裡?)匯出去的錢都是我在處理,都是甲○○拿給我的,這是借陳秀惠的戶頭」、「(到底借了多少帳戶?)貨款還銀行,陳秀惠是還給紐新公司的帳」、「紐新的帳,是買貨款的八百多萬元˙˙˙」(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㈡第二二八頁)。 ⑴陳仲儀九十年五月四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供稱:「˙˙˙前述二○八、九九○、○○○元之資金流向據我所知,其中流入鈕(紐)新企業四千五百二十二萬元是合泉公司支付先前積欠鈕(紐)新企業之貨款˙˙˙」(詳見證二卷第十五頁正反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三六頁正反面)。而陳秀惠於:①九十年五月四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供稱:「˙˙˙該些以紐新、紐煇公司名義向寶島銀行高雄分行等以進口鋁原料申請之信用狀之金額,因為該些信用狀係以紐新、紐煇公司名義開立信用狀再將其轉賣給合泉公司何安心,所以該些貨款合泉公司應該要付給紐新、紐煇公司˙˙˙」(詳見證二卷第廿二頁反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二八頁反面)、②九十年五月八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供稱:「該三公司取得融資貸款係先匯給山京公司,山京公司再匯給紐新之部份款項係紐新與山京之交易貨款」(詳見偵字第一五四○九號卷第二八八頁反面)、③九十年五月八日訊問筆錄供稱:「(第二手為何有部份會轉入紐新公司?)第一手為何會轉入綺強及山京公司我們不清楚,第二手是貨款的錢,因為我們有賣貨給山京公司」(詳見偵字第一五四○九號卷第二八四頁)。陳仲儀稱從山京公司帳戶流入紐新款項係「合泉支付積欠紐新之貨款」,而陳秀惠則稱山京公司帳戶流入紐新款項係「因開立信用狀之緣故合泉應付給紐新、紐煇公司」、或稱山京公司匯給紐新款項是「山京公司支付紐新公司的貨款」,凡此,皆與何安心所稱係償還「借貸」款項者,不同。 ⑵陳仲儀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復稱:「˙˙˙流入我本人戶頭之三百七十二萬元則係何安心向我個人借款所償還之款項,流入陳秀惠戶頭之九百五十五萬兩千元則是因為何安心當時正在鈕(紐)新企業,而陳秀惠在公司樓下之世華銀行苓雅分行有開戶,因當時何安心急需用款,故何安心經由STANDARD MAX公司同意將該筆匯錢款項轉到陳秀惠的帳戶,並由何安心陪同陳秀惠共同前往領款,所提領之現金款項是由何安心領走,至於該筆款項的最終流向為何我並不清楚˙˙˙」(詳見證二卷第十五頁正反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三六頁正反面)。而陳秀惠於:①九十年五月四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供稱:「我記得曾有一次合泉公司何安心向我拜託,有一筆錢要匯給他,因為紐新公司樓下剛好有世華銀行,便向我借用我在世華銀行苓雅分行開立之帳戶使用,當天確實有一筆約新台幣九百餘萬元之款項匯入前述我的帳戶內,之後,何安心即將該筆款項提走,˙˙˙」(第廿二頁反面、第廿三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二九頁正面)、②九十年五月八日訊問時供稱:「(紐新公司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向上海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出口押匯金額是美金三十一萬五千元,該筆錢是匯入綺強公司設在上海銀行豐原分行的帳戶,之後又轉入你設在世華銀行苓雅分行個人帳戶內,為何會如此?)是合泉公司的負責人何安心他到紐新公司來收款,他說他沒有印章及存摺,他借我的戶頭轉入這筆錢,他當日就提走」(偵字第一五四○九號卷第二八三頁)、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供稱:「這筆錢是何安心借的,何安心馬上把錢領走了,現金五萬二千是我給他的,剩下的九百伍拾萬是當天就領走了」(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㈡第二二八頁),與何安心主張該筆匯入陳秀惠戶頭之九百五十五萬元係還紐新的帳云云,亦有不符。陳秀惠於本院前案重訴字第八八號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審判時請求更正上次筆錄何安心陳述是單純向陳秀惠借戶頭,何安心同日亦附合陳秀惠陳稱:「我當時是向陳秀惠借帳戶。當時是約定要與我做生意所以匯錢給我用」云云(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㈢第卅頁),顯為事後辯解及迴護之詞,亦不足採。 ⑶陳仲儀陳稱:「何安心匯入陳仲儀帳戶之金額,係何安心償還八十六年九月間,陳仲儀以其配偶陳林澄惠之名,借款新台幣參仟陸佰萬元給何安心之還款」云云(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㈡第一六九頁),何安心陳稱:「匯入陳仲儀之資金係何安心清償向陳仲儀之借款」云云(何安心於八十六年間曾向陳仲儀之配偶陳林澄惠借貸三千六百萬元,而該借款匯入山京公司),並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南區國稅岡山資字第○九一○○○九四一六號函(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㈢第一八五、二一八頁)為證。但二者所稱已略有不同;況且:①函文記載陳林澄惠、陳麒麟申報於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借款予山京股份有限公司三千六百萬元,債務人是山京公司而非何安心所經營之合泉公司,而債權人是陳林澄惠、陳麒麟。單純將借款匯入山京公司帳戶並不會使陳林澄惠、陳麒麟因而將山京公司申報為債務人,其理甚明,故被告何安心空言係何安心向陳仲儀之借款,只不過匯入山京公司云云,並無足採。②何安心、陳仲儀所稱何安心八十八年六月以前匯入陳仲儀之資金係清償此筆借款,但是函文主旨略以:「如八十九年度已收回借款,請於文到十四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語,似指借款迄八十九年尚未收回,則何安心、陳仲儀上開供稱亦屬無據。 ⒊就資金流入紐新公司、陳仲儀、陳秀惠帳戶部分,除何安心、陳仲儀、陳秀惠於前案均無法說明以外,承前揭⒉關於何安心匯入萱一、士鉅公司之匯入款項: ⑴證人羅健豪(即萱一、千勝、千照公司的負責人)雖於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調查中證稱:「(何安心與你有無商務往來?)八十八年交易的貨款數我沒統計」、「(何安心為何付款給你?)在八十八年付多少錢我要再統計」等語(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㈢第卅二頁),而經本院前案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函取暄大公司於八十八年間向千照公司進貨明細,經該所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財高國稅鎮營業字第○九二○○一八三五三號函檢附之進貨明細表顯示該年度暄大公司有向千照公司進貨達一億零三百九十萬八千八百八十三元(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㈢第八三、八四頁)。 ①山京公司匯入千照、萱一公司資金,依附表十所示,共計有下列七筆(匯款時間均在八十八年五月間):⒌⒊千照(台銀-苓雅)0000000(詳見證四卷 第八五頁) ⒌⒓千照(台銀-苓雅)500000(詳見證四卷第八九頁) ⒌千照(台銀-苓雅)800000(詳見證四卷第九八頁) ⒌千照(台銀-苓雅)0000000(詳見證四卷 第九八頁) ⒋⒈萱一(華南-苓雅)00000000(詳見證四卷第七三頁) ⒌⒓萱一(華南-苓雅)0000000(詳見證四卷 第八九頁) ⒌⒘萱一(華南-苓雅)0000000(詳見證四卷 第九二頁) ②依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函覆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㈢第八四頁)顯示,千照股份有限公司與暄大有限公司之交易,均為八十八年七月間。準此,八十八年一至六月間,暄大公司均未曾向千照公司進貨已如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所示,從而八十八年五月間何安心匯款予千照或萱一公司之事實,何安心焉能辯稱係支付暄大與千照公司八十八年七月間交易之貨款(豈有預先付款,過二個月再購貨之理)?故證人羅健豪於本院前案證言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十四日財高國稅鎮營業字第○九二○○一八三五三號函均無從據以採為有利何安心等人認定之證據甚明。遑論何安心於前揭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陳稱匯入萱一是欲清償借貸款項(詳見證二卷第四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六頁正面)而非清償貨款。故此部分資金確流入陳仲儀關係戶。 ⑵何安心又陳稱:「匯入『士鉅公司』部分(負責人係羅聰明,與羅健豪為親兄弟,千照請何安心匯入士鉅公司帳戶)資金係何安心暄大公司向千照公司購貨所需支付之貨款」云云(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㈢第一八四頁反面)。惟查: ①山京公司匯入士鉅公司資金,依附表十所示,共計有下列四筆(匯款時間均在八十八年四、五月間): ⒋⒈士鉅(土銀-鳳山)0000000(詳見證四卷 第七四頁) ⒌⒎士鉅(土銀-鳳山)350000(詳見證四卷第八七頁) ⒌⒓士鉅(土銀-鳳山)850000(詳見證四卷第八九頁) ⒌⒘士鉅(土銀-鳳山)0000000(詳見證四卷 第九二頁) ②餘同前⑴②~④所述,即何安心匯入「士鉅公司」款項時間既在八十八年四、五月間,自無法認定何安心八十八年四、五月之匯款係為支付八十八年七月貨款甚明。且何安心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陳稱:匯入士鉅是欲清償借貸款項(詳見證二卷第四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六頁正面)而非清償貨款。更何況從證人羅健豪前揭⑴於本院前案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訊問筆錄觀之,並看不出來證人羅健豪有稱:匯入「士鉅公司」部分,係何安心向伊進貨之款項,經伊指示匯入「士鉅公司」等語(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㈢第卅二頁)。故此部分資金亦確流入共犯陳仲儀之關係戶。 ⒋承前,依附表十所示,本件假出口真押匯資金流入「白耀宗」、「川暉(負責人白耀宗)」、「羅健豪」、「萱一」、「千照」、「士鉅」、「紐鋒」、「紐煇」、「千實」等帳戶係陳仲儀之關係戶。 ⑴「白耀宗」為「川暉」負責人(詳見證一卷第十八頁,),復「投資合泉公司二千萬」(詳見證二卷第十一頁反面)。且陳仲儀妹妹陳綉蕊配偶林進定復為川暉有限公司股東(詳見證一卷第七頁、第十九頁)。 ⑵「羅健豪」為陳仲儀外甥(詳見證一卷第一頁、第十頁;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㈢第卅一頁)。而「羅健豪」為「萱一」、「千照」公司負責人已如前⒊⑴述。 ⑶「士鉅」公司負責人「羅聰明」為陳仲儀外甥(詳見證一卷第十二頁、第九頁)已如前⒊⑵述。 ⑷「紐鋒」、「紐煇」為紐新公司關係企業(詳見證二卷第十七頁反面)。 ⑸「千實」股東陳麒麟、陳泗路均為陳仲儀之弟(詳見證一卷第一頁、第廿七頁)。 ⒌陳仲儀雖陳稱:紐新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底在各行庫可使用之額度計約新台幣十七億,扣除已使用之二億多,亦有十四億左右,其為紐新公司之保證人,遭開狀銀行扣押財產而追償墊款,本身為此事件背負龐大之債務云云(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㈡第廿二、廿六等頁);然查,本案共犯陳仲儀在與STANDARD MAX等三境外公司確無交易之情況下,除提供紐新、紐煇公司信用狀額度二億四千餘萬供共犯何安心等使用外,又取得押匯款項如附表十所示資金,已如前述。且證人王李明(即上海商業銀行法務室主任)於九十年四月二日調查亦證稱「因為該些信用狀都是用假提單申請,銀行便派我和襄理謝伯基同赴紐新公司瞭解該兩筆押匯之情形,當時我至高雄便是由葉翔陞親自接機載至紐新公司,當時我與陳仲儀、陳秀惠曾針對提單及押匯的問題要求紐新解決,陳仲儀遂要以個人名義承擔綺強公司之兩筆押匯款,陳仲儀並當場簽下債務承擔契約書及本票承擔債務,後再以綺強公司名義與銀行簽立還款契約書企圖拖延債權等」、「該名甲○○即為葉翔陞」(詳見證二卷第五四頁正面)。故陳仲儀就本案假出口真押匯與何安心、甲○○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甚明,陳仲儀上開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共犯何安心於前揭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稱:「˙˙˙匯入山京公司帳戶內約一億餘元之資金,則係山京公司朱添泉向我借貸之資金」(詳見證二卷第四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六頁正面),共犯朱添泉九十年五月四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亦自承:「˙˙˙我亦因公司資金又需週轉而於⒊至⒍月間陸續向何安心調借資金約一億元左右」(詳見證二卷第四六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一九頁正面)、「(如前所述,該些詐騙上海商銀三五、四三一、六八○元匯至前述山京公司上海商銀前金分行帳戶後,其中有五、四八○、○○○元分別匯入山京公司在台銀苓雅、中興前鎮之兩帳戶內,係作何用途?)當時係我向合泉公司何安心調錢,其中匯入台銀苓雅分行之三、一○○、○○○元係軋票用,另外匯入中興前鎮分行帳戶之二、三八○、○○○元,應係我向何安心調度資金用作公司還款使用」、「其中匯入山京公司之錢係我向何安心調度資金使用(指匯入山京公司一○○、八九四、○○○元)」(同證二卷第四六頁反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一九頁反面),並有經朱添泉簽名捺印確認之「資金帳戶流向分類表」、「紐新公司陳冠英等涉嫌詐欺案資金流向清查統計表(結匯公司分類表)」附卷可稽(詳見證二卷第四八~五二頁,即本院本案卷第二二一頁~第二二五頁),是故何安心等假出口真押匯取得款項確有一億餘元流向朱添泉無訛。何安心及朱添泉雖均陳稱該一億餘元係借款云云,惟何安心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調查時亦稱:「(你自前述信用狀押匯款新台幣三七二、二四○、一六八元中,借貸給山京公司朱添泉一億餘元,有無收取任何利息?有無任何憑證?)我並沒有收朱添泉任何利息,該筆一億餘元之借款,約於八十八年七月間,朱添泉以現金或是以鋁錠原料抵付之方式,還清該筆借款,這些借貸均無任何憑證」(詳見證二卷第四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六頁正面),何安心匯予朱添泉金額既高達一億餘元,若係借貸,豈有毫無利息約定之理?遑論何安心就朱添泉向伊之一億餘元借貸還款亦無法提出憑證,故何安心與朱添泉辯稱該一億餘元係借款云云,應無足採。另就何安心陳稱被告甲○○總共匯入二億八千餘萬至「伊向山京公司朱添泉借來的帳戶」等語(詳見證二卷第三頁,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五頁)。朱添泉亦稱:「˙˙˙八十八年三月間,何安心打電話給我,說有一筆錢要從上海商銀匯給他,由於他在上海商銀無戶頭,他即問我有無在上海商銀開戶頭˙˙˙他表示他人目前不在高雄,急需這筆錢週轉,且同家銀行轉帳匯款的時效比較快,希望我在上海商銀的戶頭借他使用,並表示會立即派人來拿,我則將山京公司上海商銀開戶的存摺及印章交給他派來的人員拿走,隔數日後我打電話給他問及存摺及印章用完是否可立即還我,他則表示他還要繼續使用,由於該戶頭我甚少使用,乃繼續借他使用,我亦從未向其過問做何用途使用˙˙˙」(詳見證二卷第四五頁反面、第四六頁正面,即本院本案卷㈠第二一九頁正面),於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訊問時稱:「(上海銀行的錢適合(是何)安心向你借?)是的,他說他人趕不回來,他當時說是要借帳戶,當時我那個帳戶沒有錢,後來簿子沒有還給我˙˙˙」(詳見本院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㈠第三三一頁)。然查,本案假出口真押匯STANDARD MAX公司葉家榕第一次將押匯款匯入山京股份有限公司設於上海商業銀行前金分行之帳號0000 0000000000帳戶之時間為⒊(詳見證四卷 第九頁),而山京股份有限公司朱添泉前往上海商業銀行前金分行開戶之時間為則為⒊(詳見證三卷第四八、五十頁),以二者時間之緊接此點觀之,可知被告朱添泉應係欲供信用狀匯款之用而前往上海商業銀行前金分行開戶,故朱添泉所稱:「該帳戶本備而不用,俟何安心欲借用而予以出借且未過問使用」云云,應為事後卸責之詞。朱添泉既於事前特地前往上海商業銀行前金分行開立山京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供何安心使用,並於何安心自被告甲○○處取得款項後復取得一億餘元款項使用,足見朱添泉就本件假出口真押匯與其他共犯何安心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甚明,朱添泉空言表示係單純出借帳戶、沒有取得一億的錢云云,亦無足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甲○○與陳仲儀、何安心、朱添泉、葉家榕四人共犯本件之假出口真押匯之犯行明確,被告甲○○空言否認犯罪,係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假出口真押匯,其中偽造提單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提單、載貨證券屬於有價證券,參照呂有文所著刑法各論)、行使偽造提單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向銀行詐騙押匯金額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被告甲○○與葉家榕、陳仲儀、朱添泉及已死亡之何安心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所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為偽造有價證券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前後有多次犯行,其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均觸犯同一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詐欺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以偽造有價證券處斷。爰審酌被告甲○○與共犯陳仲儀、葉家榕、朱添泉及已死亡之何安心以假出口真押匯方式,套取開狀銀行及押匯銀行約新台幣四億元,嚴重敗壞國內金融秩序,及其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否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偽造如附表十一所示之載貨證券之提單,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沒收之。 肆、公訴意旨之起訴書犯罪事實另以: 一、同案被告陳冠英為紐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段鵬舉為暄大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羅聰明與陳信榮為新凡公司前後任登記負責人,渠四人均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渠等與國信昌公司及紐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元鴻、葉家榕,均明知國信昌公司、綺強公司與紐新、暄大、新凡三家公司並無商業交易,竟共同意圖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國信昌公司、綺強公司逃漏稅捐,渠四人以填具不實事項於會計憑證、帳冊之方式,連續自八十七年一月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止,虛開統一發票與國信昌、綺強兩家公司,作為進貨憑證,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金額共計二億五千五百八十六萬一千八百四十一元(開立發票張數、銷項發票金額詳如附表六、七、八所示)。 二、同案被告葉家榕、陳元鴻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國信昌公司、綺強公司與永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實公司)、統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統來公司)等多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自八十七年一月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止,連續虛偽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分別交付永榕公司做為進項憑證(發票金額如附表二之編號三)。國信昌公司、綺強公司、永榕公司並自八十七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止,連續取得永實股份有限公司、統來國際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之進項發票(發票張數金額、稅額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上開公司以互相對開進、銷項發票虛增營業額。陳元鴻並傳真國信昌公司之空白支票給葉家榕,再由葉家榕利用該空白支票偽造付款流程,以取信稅捐處製造其與紐新、新凡、暄大三家公司確有交易事實之假象。 三、本件起訴書於所犯法條,因認:⑴被告甲○○與黃木枝、葉家榕、陳元鴻、徐永益五人就逃漏稅捐部分所為,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嫌。⑵被告甲○○與陳冠英、段鵬舉、羅聰明、陳信榮、黃木枝、葉家榕、陳秀惠、陳元鴻十人就明知無交易事實虛開發票藉以幫助如附表三至附表八所示公司逃漏稅捐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與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幫助之罪嫌。而⑴、⑵之犯罪與本件前開假出口真押匯部分之犯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云云。 四、惟按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審判之範圍,以經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自明,審判之違背該等規定者,自足以構成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之當然違法。此所謂被告犯罪事實,除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所定單一性案件之未起訴部分外,依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係指起訴書事實欄所記載之事實,與其所犯法條欄所記載之法條無涉,蓋起訴既不採訴因主義,審判之認定被告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及應適用何法條,又屬法院之職權,自應以起訴之事實為準,而不受起訴書所引罪名法條之拘束,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三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查,前揭肆、一、二、之起訴犯罪事實內,並無被告甲○○參與犯罪之記載,及事實之認定,且公訴人認該等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假出口真押匯部分之犯罪,屬數罪併罰之關係,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七號判決,亦同認係屬數罪併罰關係(註:該二審判決亦未認定被告甲○○就前揭肆、一、之起訴犯罪事實與葉家榕、陳仲儀具共同正犯關係),準此,縱起訴書之起訴法條認定被告甲○○就該等犯罪亦屬共同正犯,然揆諸前揭裁判意旨,仍應認該等起訴犯罪事實之範圍不及於被告甲○○,本院對此不得加以裁判,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國信昌有限公司等廠商稅籍資料表 ┌─┬────┬────┬───┬────┬────┬──────┬───┐ │編│ │ │負責人│設立 │異動日期│ │營業登│ │ │行號名稱│統一編號│ │ 日期│ │ 營業地址 │ │ │號│ │ │姓 名│開業 │異動原因│ │計項目│ ├─┼────┼────┼───┼────┼────┼──────┼───┤ │⒈│國信昌有│00000000│黃木枝│870501 │880719 │台中市北區英│飲料、│ │ │限公司 │ │ │ │遷出外縣│才路396號│木材、│ │ │ │ │ │ │市 │4樓-2 │五金、│ │ │ │ │ │ │ │ │文具 │ ├─┴────┴────┴───┴────┴────┴──────┴───┤ │備註:遷入稽徵機關未核准遷入 │ ├─┬────┬────┬───┬────┬────┬──────┬───┤ │⒉│綺強有限│00000000│葉家榕│770301 │890508 │台中市福田三│進出口│ │ │公司 │ │ │ │遷出高雄│街165號1│貿易、│ │ │ │ │ │ │ │樓 │木材、│ │ │ │ │ │ │ │ │化品 │ ├─┴────┴────┴───┴────┴────┴──────┴───┤ │備註:遷出高雄 │ ├─┬────┬────┬───┬────┬────┬──────┬───┤ │⒊│永榕貿易│00000000│徐永益│880615 │880615 │台中市福田三│進出口│ │ │有限公司│ │ │ │遷出外縣│街165號1│貿易、│ │ │ │ │ │ │市 │樓 │電器、│ │ │ │ │ │ │ │ │電子材│ │ │ │ │ │ │ │ │料 │ ├─┴────┴────┴───┴────┴────┴──────┴───┤ │備註:遷出高雄 │ ├─┬────┬────┬───┬────┬────┬──────┬───┤ │⒋│紐新企業│00000000│陳冠英│630705 │880831 │高雄市苓雅區│鋁鑄品│ │ │股份有限│ │ │ │ │林森二路號│製造、│ │ │公司 │ │ │ │ │9樓-1 │輸出入│ │ │ │ │ │ │ │ │貿易 │ ├─┼────┼────┼───┼────┼────┼──────┼───┤ │⒌│暄大有限│00000000│段鵬舉│860624 │890518 │高雄市前鎮區│輸入貿│ │ │公司 │ │ │ │ │中山二路2號│易 │ │ │ │ │ │ │ │9樓-8 │ │ ├─┼────┼────┼───┼────┼────┼──────┼───┤ │⒍│新凡有限│00000000│陳信榮│860602 │890210 │高雄市三民區│水電材│ │ │公司 │ │ │ │擅自歇業│大豐一路號│料 │ │ │ │ │ │ │、他遷不│ │ │ │ │ │ │ │ │明 │ │ │ ├─┴────┴────┴───┴────┴────┴──────┴───┤ │備註:起訴書附表一關於設立開業日期誤載為890210、異動日期誤載為830210(詳│ │新凡公司登記資料。 │ ├─┬────┬────┬───┬────┬────┬──────┬───┤ │⒎│皇浦貿易│00000000│薛玉貴│800506 │890901 │高雄市三民區│輸出入│ │ │有限公司│ │ │ │擅自歇業│覺民路581│貿易 │ │ │ │ │ │ │、他遷不│號4樓 │ │ │ │ │ │ │ │明 │ │ │ ├─┼────┼────┼───┼────┼────┼──────┼───┤ │⒏│代磚工程│00000000│侯榮仙│820215 │890701 │高雄市三民區│室內裝│ │ │股份有限│ │ │ │擅自歇業│覺民路581│潢、水│ │ │公司 │ │ │ │、他遷不│號 │電材料│ │ │ │ │ │ │明 │ │ │ └─┴────┴────┴───┴────┴────┴──────┴───┘ 附表二: 國信昌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三、四月至十一、二月申報退稅金額明細表(資料來源:台中市營業人國信昌公司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詳見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㈡第一八二頁以下) ┌────┬──────┬───────┬─────┬─────┬────┐ │ │ │ 本期(月) │本期(月)│本期(月)│備 註│ │申報日期│ 所屬年月份 │申報留底稅額⑴│應退稅額⑵│申報留底稅│ │ │ │ │ │留底稅額 │額⑴-⑵ │ │ ├────┼──────┼───────┼─────┼─────┼────┤ │①⒌⒖│年3、4月│ 0 │ 0 │ 0 │P182 │ ├────┼──────┼───────┼─────┼─────┼────┤ │②⒎⒖│年5、6月│ 0000000 │ 0 │ 0000000 │P184 │ ├────┼──────┼───────┼─────┼─────┼────┤ │③⒐⒖│年7、8月│ 0000000 │ 0 │ 0000000 │P193 │ ├────┼──────┼───────┼─────┼─────┼────┤ │④⒒⒖│年9、月│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P194 │ ├────┼──────┼───────┼─────┼─────┼────┤ │⑤⒈⒖│年、月│ 0000000 │ 0000000 │ 755184 │P196 │ ├────┴──────┴───────┴─────┴─────┴────┤ │④、⑤申報退稅金額總計 0000000 │ ├────────────────────────────────────┤ │④、⑤實際退稅金額總計 0 │ │(詳國信昌公司營業稅自動報繳年檔,參重訴字第八八號卷㈡P263-266) │ └────────────────────────────────────┘ 附表二之一: (涉案期間:年1月至年月) ┌─┬───┬────┬──────────┬──────────┬──┐ │編│涉嫌人│ │ 取得不實發票金額 │ 開立不實發票金額 │ │ │ │涉嫌虛│營業地址├─────┬────┼─────┬────┤備註│ │號│設行號│ │ 進項金額 │ 稅 額 │ 進項金額 │ 稅 額 │ │ │ │名稱 │ │ │ │ │ │ │ ├─┼───┼────┼─────┼────┼─────┼────┼──┤ │⒈│黃木枝│台中市北│ 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 0000000│申報│ │ │國信昌│區○○路│ │ │ │ │退稅│ │ │有限公│396號│ │ │ │ │金額│ │ │司 │4樓-2│ │ │ │ │3752│ │ │ │ │ │ │ │ │619 │ │ │ │ │ │ │ │ │,實│ │ │ │ │ │ │ │ │際退│ │ │ │ │ │ │ │ │稅額│ │ │ │ │ │ │ │ │0 │ ├─┼───┼────┼─────┼────┼─────┼────┼──┤ │⒉│葉家榕│台中市福│ 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 │ │ │綺強有│田三街1│ │ │ │ │ │ │ │限公司│65號1│ │ │ │ │ │ │ │ │樓 │ │ │ │ │ │ ├─┼───┼────┼─────┼────┼─────┼────┼──┤ │⒊│徐永益│台中市福│ 00000000│ 827035│ 00000000│ 0000000│ │ │ │永榕貿│田三街1│ │ │ │ │ │ │ │易有限│65號1│ │ │ │ │ │ │ │公司 │樓 │ │ │ │ │ │ ├─┼───┼────┼─────┼────┼─────┼────┼──┤ │⒋│陳冠英│高雄市苓│ │ │ 00000000│ 0000000│ │ │ │紐新企│雅區林森│ │ │ │ │ │ │ │業股份│二路號│ │ │ │ │ │ │ │有限公│9樓-1│ │ │ │ │ │ │ │司 │ │ │ │ │ │ │ ├─┼───┼────┼─────┼────┼─────┼────┼──┤ │⒌│段鵬舉│高雄市前│ │ │ 00000000│ 0000000│ │ │ │暄大有│鎮區中山│ │ │ │ │ │ │ │限公司│二路2號│ │ │ │ │ │ │ │ │9樓-8│ │ │ │ │ │ ├─┼───┼────┼─────┼────┼─────┼────┼──┤ │⒍│陳信榮│高雄市三│ │ │ 000000000│ 0000000│ │ │ │新凡有│民區大豐│ │ │ │ │ │ │ │限公司│一路3號│ │ │ │ │ │ ├─┼───┼────┼─────┼────┼─────┼────┼──┤ │⒎│洪富貴│高雄市三│ 00000000│ 0000000│ │ │ │ │ │皇浦貿│民區覺民│ │ │ │ │ │ │ │易有限│路581│ │ │ │ │ │ │ │公司 │號4樓 │ │ │ │ │ │ ├─┼───┼────┼─────┼────┼─────┼────┼──┤ │⒏│侯榮仙│高雄市三│ 00000000│ 0000000│ │ │ │ │ │代磚工│民區覺民│ │ │ │ │ │ │ │程股份│路581│ │ │ │ │ │ │ │有限公│號 │ │ │ │ │ │ │ │司 │ │ │ │ │ │ │ ├─┴───┴────┼─────┼────┼─────┼────┼──┤ │ 合 計 │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三: 國信昌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開立不實發票憑證明細表(資料來源: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自八十七年一月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止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 │取得/開立│ 進項發票(取得) │ 銷項發票(取得) │ │ ├──┬─────┬────┼──┬─────┬────┤ │ 發票對象 │張數│ 金 額 │ 稅 額 │張數│ 金 額 │ 稅 額 │ ├─────┼──┼─────┼────┼──┼─────┼────┤ │永實股份有│ 3 │ 0000000│ 80540│ 7 │ 0000000│ 228280│ │限公司 │ │ │ │ │ │ │ ├─────┼──┼─────┼────┼──┼─────┼────┤ │國堡食品工│ 6 │ 0000000│ 213840│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統萊國際有│ 1 │ 142857│ 7143│ │ │ │ │限公司 │ │ │ │ │ │ │ ├─────┼──┼─────┼────┼──┼─────┼────┤ │綺強有限公│ │ 00000000│ 820821│ 6 │ 0000000│ 224439│ │司 │ │ │ │ │ │ │ ├─────┼──┼─────┼────┼──┼─────┼────┤ │紐新企業股│ 9 │ 00000000│ 787728│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備註:0000000元買方未提報。 │ ├─────┬──┬─────┬────┬──┬─────┬────┤ │代磚工程股│ 3 │ 0000000│ 77200│ │ 00000000│ 550659│ │份有限公司│ │ │ │ │ │ │ ├─────┼──┼─────┼────┼──┼─────┼────┤ │新凡有限公│ 8 │ 00000000│ 0000000│ │ │ │ │司 │ │ │ │ │ │ │ ├─────┼──┼─────┼────┼──┼─────┼────┤ │暄大有限公│ 3 │ 00000000│ 0000000│ │ │ │ │司 │ │ │ │ │ │ │ ├─────┼──┼─────┼────┼──┼─────┼────┤ │富迪食品工│ │ 0000000│ 329493│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同信昱興業│ 2 │ 0000000│ 6615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巨健貿易有│ 5 │ 0000000│ 203550│ │ 00000000│ 777281│ │限公司 │ │ │ │ │ │ │ ├─────┴──┴─────┴────┴──┴─────┴────┤ │備註:銷項部分837056買方未提報。 │ ├─────┬──┬─────┬────┬──┬─────┬────┤ │千榕企業股│ 2 │ 0000000│ 1348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仙大鋁業有│ │ │ │ 5 │ 0000000│ 207622│ │限公司 │ │ │ │ │ │ │ ├─────┼──┼─────┼────┼──┼─────┼────┤ │永榕貿易有│ │ │ │ │ 0000000│ 461683│ │限公司 │ │ │ │ │ │ │ ├─────┼──┼─────┼────┼──┼─────┼────┤ │澤來實業有│ │ │ │ 4 │ 0000000│ 183230│ │限公司 │ │ │ │ │ │ │ ├─────┼──┼─────┼────┼──┼─────┼────┤ │亨毅工業有│ │ │ │ 4 │ 0000000│ 183384│ │限公司 │ │ │ │ │ │ │ ├─────┼──┼─────┼────┼──┼─────┼────┤ │金源得實業│ │ │ │ 4 │ 0000000│ 180602│ │有限公司 │ │ │ │ │ │ │ ├─────┼──┼─────┼────┼──┼─────┼────┤ │緯錸電子有│ │ │ │ 3 │ 848000│ 42400│ │限公司 │ │ │ │ │ │ │ ├─────┼──┼─────┼────┼──┼─────┼────┤ │泰邦橡膠股│ │ │ │ 4 │ 0000000│ 64225│ │份有限公司│ │ │ │ │ │ │ ├─────┼──┼─────┼────┼──┼─────┼────┤ │仁齊企業有│ │ │ │ 8 │ 0000000│ 60335│ │限公司 │ │ │ │ │ │ │ ├─────┼──┼─────┼────┼──┼─────┼────┤ │總 計│ │ 000000000│ 0000000│ │ 000000000│ 316414│ └─────┴──┴─────┴────┴──┴─────┴────┘ 附表四: 綺強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開立不實發票憑證明細表(資料來源: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自八十七年一月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止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 │取得/開立│ 進項發票(取得) │ 銷項發票(取得) │ │ ├──┬─────┬────┼──┬─────┬────┤ │ 發票對象 │張數│ 金 額 │ 稅 額 │張數│ 金 額 │ 稅 額 │ ├─────┼──┼─────┼────┼──┼─────┼────┤ │仙大鋁業有│ │ 0000000│ 395665│ 5 │ 0000000│ 196507│ │限公司 │ │ │ │ │ │ │ ├─────┼──┼─────┼────┼──┼─────┼────┤ │國信昌有限│ 6 │ 0000000│ 224439│ │ 00000000│ 820821│ │公司 │ │ │ │ │ │ │ ├─────┼──┼─────┼────┼──┼─────┼────┤ │紐新企業股│ │ 00000000│ 929792│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新凡有限公│ 8 │ 00000000│ 0000000│ │ │ │ │司 │ │ │ │ │ │ │ ├─────┼──┼─────┼────┼──┼─────┼────┤ │同信昱興業│ 6 │ 0000000│ 215784│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巨健貿易有│ 5 │ 0000000│ 191583│ │ │ │ │限公司 │ │ │ │ │ │ │ ├─────┼──┼─────┼────┼──┼─────┼────┤ │暄大有限公│ 3 │ 00000000│ 0000000│ │ │ │ │司 │ │ │ │ │ │ │ ├─────┼──┼─────┼────┼──┼─────┼────┤ │國堡食品工│ │ │ │ 6 │ 0000000│ 211720│ │業有限公司│ │ │ │ │ │ │ ├─────┼──┼─────┼────┼──┼─────┼────┤ │皇崟實業股│ │ │ │ 4 │ 0000000│ 61038│ │份有限公司│ │ │ │ │ │ │ ├─────┼──┼─────┼────┼──┼─────┼────┤ │金隆鐵工廠│ │ │ │ 5 │ 114420│ 5722│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皇盈企業股│ │ │ │ │ 0000000│ 130865│ │份有限公司│ │ │ │ │ │ │ ├─────┼──┼─────┼────┼──┼─────┼────┤ │永榕貿易有│ │ │ │ │ 0000000│ 365352│ │限公司 │ │ │ │ │ │ │ ├─────┴──┴─────┴────┴──┴─────┴────┘ │備註:456000買方未提報。 ├─────┬──┬─────┬────┬──┬─────┬────┐ │澤來實業有│ │ │ │ 8 │ 0000000│ 390159│ │限公司 │ │ │ │ │ │ │ ├─────┼──┼─────┼────┼──┼─────┼────┤ │亨毅工業有│ │ │ │ 8 │ 0000000│ 291240│ │限公司 │ │ │ │ │ │ │ ├─────┼──┼─────┼────┼──┼─────┼────┤ │金源得實業│ │ │ │ 8 │ 0000000│ 299254│ │有限公司 │ │ │ │ │ │ │ ├─────┼──┼─────┼────┼──┼─────┼────┤ │代磚工程股│ │ │ │ │ 00000000│ 784150│ │份有限公司│ │ │ │ │ │ │ ├─────┼──┼─────┼────┼──┼─────┼────┤ │皇浦貿易有│ │ │ │ │ 00000000│ 0000000│ │限公司 │ │ │ │ │ │ │ ├─────┼──┼─────┼────┼──┼─────┼────┤ │晟荃企業有│ │ │ │ 3 │ 0000000│ 114469│ │限公司 │ │ │ │ │ │ │ ├─────┼──┼─────┼────┼──┼─────┼────┤ │富迪食品工│ │ │ │ 3 │ 0000000│ 105860│ │業有限公司│ │ │ │ │ │ │ ├─────┼──┼─────┼────┼──┼─────┼────┤ │義宏興業有│ │ │ │ 6 │ 0000000│ 217267│ │限公司 │ │ │ │ │ │ │ ├─────┼──┼─────┼────┼──┼─────┼────┤ │聖元有限公│ │ │ │ 2 │ 0000000│ 77616│ │司 │ │ │ │ │ │ │ ├─────┼──┼─────┼────┼──┼─────┼────┤ │南福鐵板工│ │ │ │ 4 │ 125265│ 6264│ │廠 │ │ │ │ │ │ │ ├─────┼──┼─────┼────┼──┼─────┼────┤ │昱峰實業有│ │ │ │ 4 │ 99590│ 4980│ │限公司 │ │ │ │ │ │ │ ├─────┼──┼─────┼────┼──┼─────┼────┤ │總 計│ │ 000000000│0000000 │231 │ 000000000│ 0000000│ └─────┴──┴─────┴────┴──┴─────┴────┘ 附表五: 永榕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開立不實發票憑證明細表(資料來源: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自八十七年一月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止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 │取得/開立│ 進項發票(取得) │ 銷項發票(取得) │ │ ├──┬─────┬────┼──┬─────┬────┤ │ 發票對象 │張數│ 金 額 │ 稅 額 │張數│ 金 額 │ 稅 額 │ ├─────┼──┼─────┼────┼──┼─────┼────┤ │詠陽實業有│ │ │ │ 1 │ 200000│ 10000│ │限公司 │ │ │ │ │ │ │ ├─────┼──┼─────┼────┼──┼─────┼────┤ │優適設計企│ │ │ │ 1 │ 200000│ 10000│ │業有限公司│ │ │ │ │ │ │ ├─────┼──┼─────┼────┼──┼─────┼────┤ │伯倡貿易股│ │ │ │ 5 │ 0000000│ 153750│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國信昌有限│ │ 0000000│ 461683│ │ │ │ │公司 │ │ │ │ │ │ │ ├─────┼──┼─────┼────┼──┼─────┼────┤ │皇浦貿易有│ │ │ │ 7 │ 0000000│ 97240│ │限公司 │ │ │ │ │ │ │ ├─────┼──┼─────┼────┼──┼─────┼────┤ │長生木業有│ │ │ │ 1 │ 100000│ 5000│ │限公司 │ │ │ │ │ │ │ ├─────┼──┼─────┼────┼──┼─────┼────┤ │綺強有限公│ │ 0000000│ 365352│ │ │ │ │司 │ │ │ │ │ │ │ ├─────┼──┼─────┼────┼──┼─────┼────┤ │億山建材有│ │ │ │ 1 │ 500000│ 25000│ │限公司 │ │ │ │ │ │ │ ├─────┼──┼─────┼────┼──┼─────┼────┤ │德泰室內設│ │ │ │ 1 │ 100000│ 5000│ │計有限公司│ │ │ │ │ │ │ ├─────┼──┼─────┼────┼──┼─────┼────┤ │義宏興業有│ │ │ │ │ 0000000│ 285288│ │限公司 │ │ │ │ │ │ │ ├─────┼──┼─────┼────┼──┼─────┼────┤ │育偈工程有│ │ │ │ 1 │ 150000│ 7500│ │限公司 │ │ │ │ │ │ │ ├─────┼──┼─────┼────┼──┼─────┼────┤ │高雄造船廠│ │ │ │ 1 │ 130000│ 6500│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聖元有限公│ │ │ │ 7 │ 0000000│ 191566│ │司 │ │ │ │ │ │ │ ├─────┼──┼─────┼────┼──┼─────┼────┤ │欣宏興業有│ │ │ │ 3 │ 0000000│ 95625│ │限公司 │ │ │ │ │ │ │ ├─────┼──┼─────┼────┼──┼─────┼────┤ │祥昇裝潢工│ │ │ │ 1 │ 150000│ 7500│ │程行 │ │ │ │ │ │ │ ├─────┼──┼─────┼────┼──┼─────┼────┤ │正中木材五│ │ │ │ 1 │ 80000│ 4000│ │金行 │ │ │ │ │ │ │ ├─────┼──┼─────┼────┼──┼─────┼────┤ │冠魁電機有│ │ │ │ 1 │ 100000│ 5000│ │限公司 │ │ │ │ │ │ │ ├─────┼──┼─────┼────┼──┼─────┼────┤ │大沃高科技│ │ │ │ 1 │ 594500│ 29275│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賀笙企業有│ │ │ │ 2 │ 250000│ 12500│ │限公司 │ │ │ │ │ │ │ ├─────┼──┼─────┼────┼──┼─────┼────┤ │舜茗裝潢工│ │ │ │ 1 │ 400000│ 20000│ │程有限公司│ │ │ │ │ │ │ ├─────┼──┼─────┼────┼──┼─────┼────┤ │和生保溫有│ │ │ │ 2 │ 0000000│ 91500│ │限公司 │ │ │ │ │ │ │ ├─────┼──┼─────┼────┼──┼─────┼────┤ │奧林行 │ │ │ │ 1 │ 100000│ 5000│ ├─────┼──┼─────┼────┼──┼─────┼────┤ │樹欣企業股│ │ │ │ 2 │ 314318│ 15716│ │份有限公司│ │ │ │ │ │ │ ├─────┼──┼─────┼────┼──┼─────┼────┤ │臺元興精密│ │ │ │ 3 │ 0000000│ 53955│ │工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三鎰營造股│ │ │ │ 1 │ 148201│ 7410│ │份有限公司│ │ │ │ │ │ │ ├─────┼──┼─────┼────┼──┼─────┼────┤ │車金企業有│ │ │ │ 1 │ 50000│ 2500│ │限公司 │ │ │ │ │ │ │ ├─────┼──┼─────┼────┼──┼─────┼────┤ │偉群精密鋼│ │ │ │ 1 │ 50000│ 2500│ │模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金宏豐工程│ │ │ │ 1 │ 50000│ 2500│ │有限公司 │ │ │ │ │ │ │ ├─────┼──┼─────┼────┼──┼─────┼────┤ │總 計│ │ 00000000│ 827035│ │ 00000000│ 0000000│ └─────┴──┴─────┴────┴──┴─────┴────┘ 附表六: 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開立不實發票憑證明細表(資料來源: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自八十七年一月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止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 │取得/開立│ 進項發票(取得) │ 銷項發票(取得) │ │ ├──┬─────┬────┼──┬─────┬────┤ │ 發票對象 │張數│ 金 額 │ 稅 額 │張數│ 金 額 │ 稅 額 │ ├─────┼──┼─────┼────┼──┼─────┼────┤ │國信昌有限│ │ │ │ 9 │ 00000000│ 787728│ │公司 │ │ │ │ │ │ │ ├─────┴──┴─────┴────┴──┴─────┴────┤ │備註:0000000買方未提報。 │ ├─────┬─────────────┬──┬─────┬────┤ │綺強有限公│ │ │ 00000000│ 929792│ │司 │ │ │ │ │ ├─────┼─────────────┼──┼─────┼────┤ │代磚工程股│ │ 2 │ 0000000│ 108256│ │份有限公司│ │ │ │ │ ├─────┼─────────────┼──┼─────┼────┤ │總 計│ │ │ 00000000│ 0000000│ └─────┴─────────────┴──┴─────┴────┘ 附表七: 暄大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開立不實發票憑證明細表(資料來源: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自八十七年一月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止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 │取得/開立│ 進項發票(取得) │ 銷項發票(取得) │ │ ├──┬─────┬────┼──┬─────┬────┤ │ 發票對象 │張數│ 金 額 │ 稅 額 │張數│ 金 額 │ 稅 額 │ ├─────┼──┼─────┼────┼──┼─────┼────┤ │綺強有限公│ │ │ │ 3 │ 00000000│ 0000000│ │司 │ │ │ │ │ │ │ ├─────┼──┼─────┼────┼──┼─────┼────┤ │國信昌有限│ │ │ │ 3 │ 00000000│00000000│ │公司 │ │ │ │ │ │ │ ├─────┼──┼─────┼────┼──┼─────┼────┤ │總 計│ │ │ │ 6 │ 00000000│ 0000000│ └─────┴──┴─────┴────┴──┴─────┴────┘ 附表八: 新凡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開立不實發票憑證明細表(資料來源: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自八十七年一月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止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 │取得/開立│ 進項發票(取得) │ 銷項發票(取得) │ │ ├──┬─────┬────┼──┬─────┬────┤ │ 發票對象 │張數│ 金 額 │ 稅 額 │張數│ 金 額 │ 稅 額 │ ├─────┼──┼─────┼────┼──┼─────┼────┤ │綺強有限公│ │ │ │ 8 │ 00000000│ 0000000│ │司 │ │ │ │ │ │ │ ├─────┼──┼─────┼────┼──┼─────┼────┤ │國信昌有限│ │ │ │ 8 │ 00000000│ 0000000│ │公司 │ │ │ │ │ │ │ ├─────┼──┼─────┼────┼──┼─────┼────┤ │總 計│ │ │ │ │ 000000000│ 0000000│ └─────┴──┴─────┴────┴──┴─────┴────┘ 附表九: STANDARD MAX等三家公司八十八年押匯融資明細表 ┌────┬─────┬─────────────────┐ │押匯日期│押匯融資款│ STANDARD MAX 融資款流向 │ │ │ (USD) ├─────┬─────┬─────┤ │ │ │山 京│綺 強│其 他│ ├────┼─────┼─────┼─────┼─────┤ │ ⒊ │ 315000 │ │ 313000│ │ ├────┼─────┼─────┼─────┼─────┤ │ ⒊ │ 288750 │ │ 287300│ │ ├────┼─────┼─────┼─────┼─────┤ │ ⒊ │ 220500 │ 201800 │ │ │ ├────┼─────┼─────┼─────┼─────┤ │ ⒊ │ 246750 │ 150000 │ │ │ │ │ ├─────┼─────┼─────┤ │ │ │ 76000 │ │ │ ├────┼─────┼─────┼─────┼─────┤ │ ⒊ │ 220500 │ 850000 │ 36700 │ │ ├────┼─────┼─────┼─────┼─────┤ │ ⒊ │ 787500 │ 56000 │ │ │ ├────┼─────┼─────┼─────┼─────┤ │ ⒋⒎ │ 363000 │ 333600 │ 27500 │ │ ├────┼─────┼─────┼─────┼─────┤ │ ⒋⒗ │ 784000 │ 666000 │ 115000 │ │ ├────┼─────┼─────┼─────┼─────┤ │ ⒋ │ 156129 │ │ 155000 │ │ ├────┼─────┼─────┼─────┼─────┤ │ ⒌⒊ │ 690000 │ 630000 │ 56000 │ │ ├────┼─────┼─────┼─────┼─────┤ │ ⒌⒍ │ 450000 │ 385000 │ │ 56000 │ ├────┼─────┼─────┼─────┼─────┤ │ ⒌⒓ │ 250000 │ 227000 │ 30000 │ │ │ │ ├─────┼─────┼─────┤ │ │ │ 80000 │ 21000 │ │ ├────┼─────┼─────┼─────┼─────┤ │ ⒌⒙ │ 350000 │ 332000 │ 270000│ │ ├────┼─────┼─────┼─────┼─────┤ │ ⒌ │ 474500 │ 470000 │ │ │ ├────┼─────┼─────┼─────┼─────┤ │ ⒌ │ 156129 │ │ 154000 │ │ ├────┼─────┼─────┼─────┼─────┤ │ ⒍⒏ │ 192000 │ 175000 │ │ 18000 │ ├────┼─────┼─────┼─────┼─────┤ │ ⒍⒑ │ 499200 │ 454000 │ 37000 │ │ ├────┼─────┼─────┼─────┼─────┤ │ ⒍⒗ │ 98050 │ │ 97000 │ │ ├────┼─────┼─────┼─────┼─────┤ │ 合 計 │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74000 │ ├────┼─────┼─────┴─────┴─────┤ │押匯日期│押匯融資款│ STANDARD MARA 融資款流向 │ │ │ (USD) ├─────┬─────┬─────┤ │ │ │山 京│綺 強│其 他│ ├────┼─────┼─────┼─────┼─────┤ │ ⒌⒒ │ 312500 │ 277000 │ │ │ ├────┼─────┼─────┼─────┼─────┤ │ ⒌⒓ │ 500000 │ 457900 │ 67000 │ │ ├────┼─────┼─────┼─────┼─────┤ │ ⒌⒘ │ 437500 │ 402000 │ │ │ ├────┼─────┼─────┼─────┼─────┤ │ ⒌ │ 550000 │ 544000 │ │ 35000│ ├────┼─────┼─────┼─────┼─────┤ │ ⒌ │ 442000 │ 435000 │ │ │ ├────┼─────┼─────┼─────┼─────┤ │ ⒍⒉ │ 204800 │ 139000 │ 58000 │ │ │ │ ├─────┼─────┼─────┤ │ │ │ │ 11000 │ │ ├────┼─────┼─────┼─────┼─────┤ │ 合 計 │ 0000000 │ 0000000 │ 141000 │ 35000 │ ├────┼─────┼─────┴─────┴─────┤ │押匯日期│押匯融資款│ FORTUNE HOUSE 融資款流向 │ │ │ (USD) ├─────┬─────┬─────┤ │ │ │山 京│綺 強│其 他│ ├────┼─────┼─────┼─────┼─────┤ │ ⒌⒊ │ 780000 │ 710000 │ 66000 │ │ ├────┼─────┼─────┼─────┼─────┤ │ ⒌⒘ │ 700000 │ 565000 │ │ 10000 │ │ │ ├─────┼─────┼─────┤ │ │ │ 120000 │ │ │ ├────┼─────┼─────┼─────┼─────┤ │ ⒌⒙ │ 625000 │ 426000 │ 7000 │ 3000 │ │ │ ├─────┼─────┼─────┤ │ │ │ 190000 │ │ │ ├────┼─────┼─────┼─────┼─────┤ │ ⒌ │ 689000 │ 632000 │ │ 51000 │ ├────┼─────┼─────┼─────┼─────┤ │ ⒍⒌ │ 448000 │ 408000 │ │ 35000 │ │ │ ├─────┼─────┼─────┤ │ │ │ │ │ 4000 │ ├────┼─────┼─────┼─────┼─────┤ │ 合 計 │ 0000000 │ 0000000 │ 73000 │ 103000 │ └────┴─────┴─────┴─────┴─────┘ ˙備註: ①向上海商業銀行申請出口押匯融資金額總計00000000元(USD)。 ②融資匯款流向: ⑴匯入山京帳戶00000000元(USD)。 ⑵匯入綺強帳戶0000000元(USD)。 附表十: STANDARD MAX等三家公司八十八年假出口真押匯融資取得資金流向明細表 ┌─┬────┬────┬──────────┬────────────┬──────────┐ │ │ │開狀銀行│ 第一手資金轉出 │ 第二手資金轉出 │ 第三手資金轉出 │ │ │押匯日期│押匯金額│ (金額:NTD) │ (金額:NTD) │ (金額:NTD) │ │ │ │ (USD)│ │ │ │ ├─┼────┼────┼──────────┼────────────┼──────────┤ │㈠│ ⒊ │寶島銀行│⒊ │⒊ │ │ │進│ │ 315000│綺強(上海-豐原) │陳秀惠(世華-苓雅) │提現 0000000 │ │口│ │ │00000000 │0000000 │ │ │商├────┼────┼──────────┼────────────┼──────────┤ │︵│ ⒊ │寶島銀行│⒊ │⒊ │⒊ │ │開│ │ 288750│綺強(上海-豐原) │山京(上海-前金) │紐新(寶島-高雄) │ │狀│ │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商├────┼────┼──────────┼────────────┼──────────┤ │︶│ ⒊ │彰化銀行│⒊ │⒊ │ │ │為│ │ 220500│山京(上海-前金) │山京-朱添泉(提現) │ │ │紐│ │ │0000000 │0000000 │ │ │商├────┼────┼──────────┼────────────┼──────────┤ │公│ ⒊ │寶島銀行│⒊ │⒊ │⒊ │ │司│ │ 246750│山京(上海-前金) │山京(板信-苓雅) │白耀宗(板信-苓雅)│ │部│ │ │0000000 │800000 │800000 │ │分│ │ │ ├────────────┼──────────┤ │ │ │ │ │⒊ │ │ │ │ │ │ │山京(台銀-苓雅)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⒊ │⒊ │ │ │ │ │ │山京(上海-前金) │山京(提現) │ │ │ │ │ │0000000 │500000 │ │ │ │ │ │ ├────────────┼──────────┤ │ │ │ │ │⒊ │⒊ │ │ │ │ │ │山京(板信-苓雅) │白耀宗(板信-苓雅)│ │ │ │ │ │0000000 │0000000 │ │ ├────┼────┼──────────┼────────────┼──────────┤ │ │ ⒊ │中國商銀│⒊ │⒊ │ │ │ │ │ 220500│綺強(上海-豐原) │葉家榕(上海-豐原) │ │ │ │ │ │0000000 │0000000 │ │ │ ├────┼────┼──────────┼────────────┼──────────┤ │ │ ⒊ │中國商銀│⒋⒈ │⒋⒈ │⒋⒈ │ │ │ │ 787500│山京(上海-前金) │萱一(華南-苓雅) │萱一(支票兌領)共十│ │ │ │ │00000000 │00000000 │張 │ │ │ │ │ ├────────────┼──────────┤ │ │ │ │ │⒋⒈ │ │ │ │ │ │ │白耀宗(板信-苓雅)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⒋⒈ │ │ │ │ │ │ │川暉(彰銀-鳳山)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⒋⒈ │ │ │ │ │ │ │致富投資(慶豐-苓雅) │ │ │ │ │ │ │800000 │ │ │ │ │ │ ├────────────┼──────────┤ │ │ │ │ │⒋⒈ │ │ │ │ │ │ │士鉅(土銀-鳳山)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⒋⒊ │⒋⒊ │⒋⒐ │ │ │ │ │山京(上海-前金) │山京(板信-苓雅) │白耀宗(板信-苓雅)│ │ │ │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 ⒌⒓ │台中商銀│⒌⒓ │⒌⒓ │⒌⒓ │ │ │ │ 250000│山京(上海-前金) │萱一(華南-苓雅) │萱一(支票兌領)共九│ │ │ │ │0000000 │0000000 │張 │ │ │ │ │ ├────────────┼──────────┤ │ │ │ │ │⒌⒓ │⒌⒓ │ │ │ │ │ │山京(板信-苓雅) │陳仲儀(板信-苓雅)│ │ │ │ │ │950000 │940000 │ │ │ │ │ ├────────────┼──────────┤ │ │ │ │ │⒌⒓ │ │ │ │ │ │ │士鉅(土銀-鳳山) │ │ │ │ │ │ │850000 │ │ │ │ │ ├──────────┼────────────┴──────────┤ │ │ │ │⒌⒕ │◎該筆為地院判決附表十所無,然參酌證四卷P(│ │ │ │ │山京(上海-前金) │ 附表九)、P108,該筆款項確為STANDA│ │ │ │ │0000000 │ RD MAX葉家榕匯入山京(上海-前金)無訛│ │ │ │ │(詳證四卷P,佐附│ ,故應予列入。 │ │ │ │ │表九) │ │ │ │ │ ├──────────┼───────────────────────┤ │ │ │ │⒌⒔ │◎參證四卷P141、162,⒌⒔轉入綺強(上│ │ │ │ │綺強(上海-豐原) │ 海-豐原)金額981400款項僅一筆,但│ │ │ │ │981400 │ 均有981400之記載,有重複記載之嫌,惟因│ │ │ │ │ │ 證四卷P之USD30000匯入日期為⒌⒔│ │ │ │ │ │ 與本欄記載相符,故將表981400記載予以│ │ │ │ │ │ 刪除。 │ │ ├────┼────┼──────────┼───────────┬───────────┤ │ │ ⒌⒙ │華南銀行│⒌⒙ │⒌⒙ │⒌⒚ │ │ │ │ 350000│山京(上海-前金) │山京(板信-苓雅) │羅健豪(板信-苓雅) │ │ │ │ │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⒌⒚ │ │ │ │ │ │ │白耀宗(板信-苓雅) │ │ │ │ │ │ │500000 │ │ │ │ │ ├───────────┼───────────┤ │ │ │ │ │⒌⒙ │ │ │ │ │ │ │紐鋒(台銀-高雄加工出│ │ │ │ │ │ │口區分行)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⒌⒙ │ │ │ │ │ │ │山京 │ │ │ │ │ │ │0000000 │ │ │ ├────┼────┼──────────┼───────────┼───────────┤ │ │ ⒌ │華僑銀行│⒌ │⒌ │ │ │ │ │ 474500│山京(上海-前金) │川暉(彰化-鳳山) │ │ │ │ │ │0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⒌ │⒌ │ │ │ │ │ │山京(板信-苓雅) │陳仲儀(板信-苓雅) │ │ │ │ │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⒌ │ │ │ │ │ │ │董廷(台企,其中九如 │ │ │ │ │ │ │0000000、高雄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⒌ │ │ │ │ │ │ │陳仲儀(板信-苓雅)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⒌ │ │ │ │ │ │ │紐煇(台銀-苓雅) │ │ │ │ │ │ │600000 │ │ │ ├────┼────┼──────────┼───────────┴───────────┤ │ │ ⒍⒏ │土地銀行│⒍⒏ │◎地院判決附表十原載0000000,惟參證四卷│ │ │ │ 192000│山京(上海-高雄) │ P125,由匯入日期觀之,應為0000000│ │ │ │ │0000000 │ ,故予以更改(且該筆0000000已列於於下│ │ │ │ │ │ 列附表) │ │ ├────┼────┼──────────┼───────────┬───────────┤ │ │ ⒍⒑ │台灣企銀│⒍⒑ │⒍⒑ │⒍⒑ │ │ │ │ 499200│山京(上海-前金) │山京(板信-苓雅) │羅健豪(板信-苓雅) │ │ │ │ │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⒍⒑ │ │ │ │ │ │ │陳仲儀(板信-苓雅) │ │ │ │ │ │ │00000000 │ ├─┼────┼────┼──────────┼───────────┼───────────┤ │㈡│ ⒋⒎ │台灣企銀│⒋⒐ │⒋⒐ │萬泰銀行還外匯借款 │ │紐│ │ 363000│山京(上海-前金) │合泉(萬泰-北高雄) │ │ │煇│ │ │00000000 │00000000 │ │ │ │ │ ├──────────┼───────────┼───────────┤ │ │ │ │⒋⒐ │⒋⒓ │ │ │ │ │ │綺強(上海-豐原) │綺強(支) │ │ │ │ │ │909500 │810000 │ │ ├─┼────┼────┼──────────┼───────────┼───────────┤ │㈢│ ⒋⒗ │萬泰商銀│⒋⒘ │⒋⒘ │ │ │合│ │ 784000│山京(上海-前金) │紐新(台銀-苓雅) │ │ │泉│ │ │00000000 │00000000 │ │ │ │ │ │(同日並以現金存入 ├───────────┼───────────┤ │ │ │ │15400) │⒋⒘ │ │ │ │ │ │ │雲揚(台北銀行-城東分│ │ │ │ │ │ │行)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⒋ │ │ │ │ │ │ │白耀宗 100000 │ │ │ ├────┼────┼──────────┼───────────┼───────────┤ │ │ ⒌⒊ │台灣企銀│⒌⒊ │⒌⒊ │ │ │ │ │ 690000│山京(上海-前金) │千照(台銀-苓雅) │ │ │ │ │ │0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⒌⒊ │ │ │ │ │ │ │董捷(台企-東高雄)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⒌⒊ │ │ │ │ │ │ │景升金屬(亞太-高雄)│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⒌⒊ │⒌⒊ │ │ │ │ │ │山京(台銀-苓雅) │山京(支票兌領) │ │ │ │ │ │0000000 │0000000 │ │ │ │ │ │ │0000000 │ ├─┼────┼────┼──────────┼───────────┼───────────┤ │㈣│ ⒋ │第一商銀│⒋ │ │ │ │MT│ │ 156129│綺強(上海-豐原) │葉家榕(上海-豐原) │ │ │IE│ │ │0000000 │0000000 │ │ │NR├────┼────┼──────────┼───────────┼───────────┤ │TN│ ⒌ │萬泰商銀│⒌ │⒌ │ │ │ G│ │ 156129│綺強(上海-豐原) │山京(上海-前金) │ │ │ I│ │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語音轉帳 │ │ │ │ │ │ │0000000 │ │ ├─┼────┼────┼──────────┼───────────┼───────────┤ │㈤│ ⒌⒍ │台灣企銀│⒌⒎ │⒌⒎ │⒌⒎ │ │竣│ │ 450000│山京(上海-前金) │山京(台銀-苓雅) │山京(支票兌領) │ │巧│ │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⒌⒎ │ │ │ │ │ │ │川暉(彰銀-鳳山) │ │ │ │ │ │ │800000 │ │ │ │ │ │ ├───────────┼───────────┤ │ │ │ │ │⒌⒎ │ │ │ │ │ │ │士鉅(土銀-鳳山) │ │ │ │ │ │ │350000 │ │ │ │ │ ├──────────┼───────────┼───────────┤ │ │ │ │⒌⒑ │⒌⒑ │ │ │ │ │ │葉家榕(上海-豐原)│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㈥│ ⒍⒗ │華僑商銀│綺強(上海-豐原) │◎參附表九、依證四卷P(97000USD*│ │S/│ │ 98050│0000000 │ .=0000000),原附表載97000應│ │TN│ │ │ │ 係指美金,然此欄均以新台幣計,故應予訂正。 │ │RG│ │ │ │ │ │OE│ │ │ │ │ ├─┴────┴────┴──────────┴───────────────────────┤ │㈠~㈥總押匯金額USD0000000(詳見證四卷第二、三頁) │ └──────────────────────────────────────────────┘ 出口商(押匯申請人)為STANDARD MARA公司部分(均由該公 司最早將資金匯往第一手資金轉出廠商): ┌─┬────┬────┬──────────┬────────────┬───────┐ │ │ │開狀銀行│ 第一手資金轉出 │ 第二手資金轉出 │第三手資金轉出│ │ │押匯日期│押匯金額│ (金額:NTD) │ (金額:NTD) │(金額:NTD) │ │ │ │ (USD)│ │ │ │ ├─┼────┼────┼──────────┼────────────┼───────┤ │㈠│ ⒌⒒ │土地銀行│⒌⒒ │⒌⒒ │ │ │紐│ │ 312500│山京(上海-前金) │川暉(彰銀-鳳山) │ │ │新│ │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⒌⒒ │ │ │ │ │ │ │陳仲儀(慶豐-苓雅) │ │ │ │ │ │ │500000 │ │ │ ├────┼────┼──────────┼────────────┼───────┤ │ │ ⒌⒘ │台中商銀│⒌⒘ │⒌⒘ │ │ │ │ │ 437500│山京(上海-前金) │紐新(土銀-鳳山) │ │ │ │ │ │0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⒌⒘ │ │ │ │ │ │ │白耀宗 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⒌⒘ │ │ │ │ │ │ │萱一(華南-苓雅)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⒌⒘ │ │ │ │ │ │ │川暉(彰銀-鳳山) │ │ │ │ │ │ │800000 │ │ │ │ │ │ ├────────────┼───────┤ │ │ │ │ │⒌⒘ │ │ │ │ │ │ │士鉅(土銀-鳳山)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⒌⒙ │ │ │ │ │ │ │葉家榕(上海-豐原)│ │ │ │ │ │ │0000000 │ │ │ │ ├────┼────┼──────────┼────────────┼───────┤ │ │ ⒌ │華信銀行│⒌ │⒌ │ │ │ │ │ 550000│山京(上海-前金) │合泉(台企-東高雄) │ │ │ │ │ │00000000 │00000000 │ │ │ │ │ │ ├────────────┼───────┤ │ │ │ │ │⒌ │ │ │ │ │ │ │山京(中興-前鎮)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⒌ │ │ │ │ │ │ │合泉(台企-東高雄)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⒌ │◎詳證四卷P(約為5000USD*.│ │ │ │ │易子欽(上海-台中)│ ) │ │ │ │ │163800 │ │ │ ├────┼────┼──────────┼────────────┬───────┤ │ │ ⒍⒉ │土地銀行│⒍⒊ │⒍⒊ │ │ │ │ │ 204800│山京(上海-高雄) │轉帳 0000000 │ │ │ │ │ │0000000 │ 0000000 │ │ │ │ │ ├──────────┼────────────┴───────┤ │ │ │ │⒍⒊ │◎詳證四卷P(約為58000USD*│ │ │ │ │綺強(上海-豐原) │ 727) │ │ │ │ │0000000 │ │ │ │ │ ├──────────┼────────────────────┤ │ │ │ │⒍⒊ │◎詳證四卷P(約為11000USD*│ │ │ │ │綺強(上海-豐原) │ .727) │ │ │ │ │360000 │ │ ├─┼────┼────┼──────────┼────────────┬───────┤ │㈡│ ⒌⒓ │台灣企銀│⒌⒓ │⒌⒓ │ │ │紐│ │ 500000│山京(上海-前金) │千照(台銀-苓雅) │ │ │煇│ │ │00000000 │500000 │ │ │ │ │ │ ├────────────┼───────┤ │ │ │ │ │⒌⒓ │ │ │ │ │ │ │川暉(彰銀-鳳山)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⒌⒓ │ │ │ │ │ │ │合泉(台銀-苓雅) │ │ │ │ │ │ │00000000 │ │ ├─┼────┼────┼──────────┼────────────┼───────┤ │㈢│ ⒌ │台灣企銀│⒌ │⒌ │ │ │董│ │ 442000│山京(上海-前金) │竣巧(台企-東高雄) │ │ │捷│ │ │0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⒌ │ │ │ │ │ │ │祈通汽車(台企-東高雄)│ │ │ │ │ │ │0000000 │ │ ├─┴────┴────┴──────────┴────────────┴───────┤ │㈠~㈢總押匯金額USD0000000(詳見證四卷第二、四頁) │ └───────────────────────────────────────────┘ 出口商(押匯申請人)為FORTUNE HOUSE公司部分(均由該公司最早將資金匯往第一手資金轉出廠商): ┌─┬────┬────┬──────────┬──────────┬────────┐ │ │ │開狀銀行│ 第一手資金轉出 │ 第二手資金轉出 │ 第三手資金轉出 │ │ │押匯日期│押匯金額│ (金額:NTD) │ (金額:NTD) │ (金額:NTD) │ │ │ │ (USD)│ │ │ │ ├─┼────┼────┼──────────┼──────────┼────────┤ │㈠│ ⒌⒊ │台灣企銀│⒌⒋ │⒌⒋ │⒌⒋ │ │董│ │ 780000│山京(上海-前金) │山京(台銀-苓雅) │山京(支票兌領)│ │廷│ │ │00000000 │00000000 │紐煇 0000000 │ │ │ │ │ │ │紐新 00000000 │ │ │ │ │ ├──────────┼────────┤ │ │ │ │ │⒌⒋ │ │ │ │ │ │ │千實(一銀-高雄) │ │ │ │ │ │ │0000000 │ │ ├─┼────┼────┼──────────┼──────────┼────────┤ │㈡│ ⒌⒘ │農民銀行│⒌⒘ │⒌⒘ │⒌⒘ │ │紐│ │ 700000│山京(上海-前金) │山京(台銀-苓雅) │山京(支票兌領)│ │新│ │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 │ │ ├──────────┼──────────┼────────┤ │ │ │ │⒌⒙ │⒌⒙ │ │ │ │ │ │山京(上海-前金) │山京(台銀-苓雅) │ │ │ │ │ │0000000 │0000000 │ │ │ ├────┼────┼──────────┼──────────┼────────┤ │ │ ⒌⒙ │華南銀行│⒌⒙ │⒌⒙ │ │ │ │ │ 625000│山京(上海-前前) │紐新(台銀-苓雅) │ │ │ │ │ │00000000 │00000000 │ │ │ │ │ ├──────────┼──────────┼────────┤ │ │ │ │⒌⒚ │⒌⒚ │ │ │ │ │ │山京(上海-前金) │紐新(誠泰銀行) │ │ │ │ │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第二手資金轉出部分,依地院判決附表十記載另有⑴⒌⒙山京(│ │ │ │ │ 台銀-苓雅)0000000、⑵⒌⒙山京0000000,然│ │ │ │ │ 依證四卷P,已列於表㈠⒌⒙開狀華南銀行350000U│ │ │ │ │ SD第二手資金轉出部分,故為重複列載,應予刪除。 │ │ │ │ ├──────────┬───────────────────┤ │ │ │ │⒌⒚ │◎原載0000000參證四卷P及當時│ │ │ │ │綺強(上海-豐原) │ 匯率,應為229000之誤。 │ │ │ │ │229000 │ │ │ │ │ ├──────────┼───────────────────┤ │ │ │ │⒌⒛ │◎參證四卷P(3000USD*.│ │ │ │ │伊任(上海-台中) │ =984000) │ │ │ │ │984000 │ │ ├─┼────┼────┼──────────┼──────────┬────────┤ │㈢│ ⒌ │台灣企銀│⒌ │⒌ │ │ │合│ │ 689000│山京(上海-前金) │騰鈴(一銀-羅子內)│ │ │泉│ │ │0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⒌ │◎原載「梁慧香」│ │ │ │ │ │錦輝電線電纜(交銀-│ 應係錦輝之誤,│ │ │ │ │ │板橋) │ 詳證四卷P。│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⒌ │⒌ │ │ │ │ │ │山京(台銀-苓雅) │山京(支票兌領)│ │ │ │ │ │0000000 │ 88075│ │ │ │ │ │ │ 749515│ │ │ │ │ │ │ 384640│ │ │ │ │ │ │ 947960│ │ │ │ │ │ │ 910720│ │ │ │ │ ├──────────┼────────┤ │ │ │ │ │⒌ │ │ │ │ │ │ │合泉(台銀-苓雅)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⒌ │ │ │ │ │ │ │千照(台銀-苓雅) │ │ │ │ │ │ │800000 │ │ │ │ │ │ ├──────────┼────────┤ │ │ │ │ │⒌ │ │ │ │ │ │ │山京(中興-前鎮)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⒌ │ │ │ │ │ │ │千照(台銀-苓雅)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⒌ │ │ │ │ │ │ │紐煇 660000 │ │ │ │ │ ├──────────┼──────────┴────────┤ │ │ │ │伊任(上海-台中) │◎詳證四卷P(約為51000USD*│ │ │ │ │0000000 │ .774) │ ├─┼────┼────┼──────────┼──────────┬────────┤ │㈣│⒍⒌ │台灣企銀│⒍⒌ │⒍⒌ │ │ │竣│ │ 448000│山京(上海-高雄) │轉帳 0000000 │ │ │巧│ │ │00000000 │ 0000000 │ │ │ │ │ │ │ 0000000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⒍⒎ │◎詳證四卷P(35000USD*.│ │ │ │ │易子欽(上海-台中)│ =0000000NTD) │ │ │ │ │ 0000000 │ │ │ │ │ ├──────────┼───────────────────┤ │ │ │ │⒍⒑ │◎詳證四卷P(4000USD*.│ │ │ │ │伊任(上海-台中) │ =129840NTD) │ │ │ │ │129840 │ │ │ │ │ ├──────────┴───────────────────┤ │ │ │ │◎原起訴書附表十所載伊任(上海-台中)0000000,詳證四│ │ │ │ │ 卷P、附表九,應列於㈢,故予以刪除。 │ ├─┴────┴────┴──────────────────────────────┤ │㈠~㈣總押匯金額USD0000000(詳見證四卷第二、五頁) │ └──────────────────────────────────────────┘ 附表十一: 偽造之提單 ┌─┬─────┬───────────────────────────────┐ │編│提單附於偵│ 提單對應之信用狀詳細資料 │ │ │15049├──────┬────────┬──────┬────────┤ │號│卷頁 │ 開狀銀行 │ 信用狀號碼 │ 金額(USD)│偵15049卷頁│ ├─┼─────┼──────┼────────┼──────┼────────┤ │1│P212 │台灣中小企銀│100003MF860 │ 780000 │P211 │ ├─┼─────┼──────┼────────┼──────┼────────┤ │2│P224 │台灣中小企銀│9AUUR100028MF820│ 690000 │P223 │ ├─┼─────┼──────┼────────┼──────┼────────┤ │3│P226 │台灣中小企銀│9AUUR100031MF820│ 442000 │P225 │ ├─┼─────┼──────┼────────┼──────┼────────┤ │4│P228 │台灣中小企銀│9AUUR100034MF820│ 448000 │P227 │ ├─┼─────┼──────┼────────┼──────┼────────┤ │5│P230 │台灣中小企銀│9AUUR100036MF820│ 499200 │P229 │ ├─┼─────┼──────┼────────┼──────┼────────┤ │6│P232 │台灣中小企銀│9AUUR100029MF820│ 450000 │P231 │ ├─┼─────┼──────┼────────┼──────┼────────┤ │7│P234 │台灣中小企銀│9AUUR100030MF820│ 689000 │P233 │ ├─┼─────┼──────┼────────┼──────┼────────┤ │8│P240 │台灣中小企銀│9AUUK100119MF012│ 500000 │P239 │ ├─┼─────┼──────┼────────┼──────┼────────┤ │9│P242 │台灣中小企銀│9AUUK200738MF012│ 363000 │P241 │ ├─┼─────┼──────┼────────┼──────┼────────┤ ││P214 │華僑銀行 │9AMMK2/00107 │ 475000 │P213 │ │ │ │ ├────────┴──────┴────────┤ │ │ │ │◎上重訴字第六七號卷㈢第十七頁之押匯申請書金額載│ │ │ │ │ 為474500。 │ ├─┼─────┼──────┼────────┬──────┬────────┤ ││P216 │華信銀行 │7NBAH2/00253 │ 550000 │P216 │ ├─┼─────┼──────┼────────┼──────┼────────┤ ││P218 │中國國際商銀│F9AABF2/0074/1 │ 787500 │P217 │ ├─┼─────┼──────┼────────┼──────┼────────┤ ││P238 │中國國際商銀│F9AABF2/0075/1 │ 220500 │P237 │ ├─┼─────┼──────┼────────┼──────┼────────┤ ││P220 │華南銀行 │9PK0-00000-000 │ 350000 │P219 │ ├─┼─────┼──────┼────────┼──────┼────────┤ ││P222 │華南銀行 │9PK0-00000-000 │ 625000 │P221 │ ├─┼─────┼──────┼────────┼──────┼────────┤ ││P236 │中國農民銀行│9ACCK2-00112 │ 700000 │P235 │ └─┴─────┴──────┴────────┴──────┴────────┘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