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 原告
- 優克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珠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二七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八萬五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原告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與被告乙○○、丙○○所經營之唯盟逾期應收帳款催收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繳交三萬元顧問費,而委其催收對訴外人陳文全三十五萬五千元之債務,但被告竟違背受託之任務,與陳文全協議以二十五萬元達成和解,除損害原告之債權外,並侵占所收取之二十五萬元,而經原告自訴以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二七號背信等案件。為此訴請被告應賠償該件債權三十五萬五千元,並退還原告所繳交之三萬元顧問費,而求為判決如前開聲明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丙○○為原告自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二七號刑事判決諭知均無罪在案,則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