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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О四一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О四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台中市警察局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市警交字第G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迴履聯、存根聯上偽造「羅純德」名義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賴恭利

書記官 陳惠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О四一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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