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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三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郭瑞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七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二行之「業務傷害」均更正為「業務過失傷害」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扣案之鑰匙一支係被告於路上所拾得,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供承在卷,本院認該鑰匙係他人不要而丟棄,故被告對該鑰匙屬無主物之先佔而取得所有權,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舊 88.04.21 以前)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三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