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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86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滕治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863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三八七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現場照片2張」以下,應增列:「扣案鑰匙一支」,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郭佳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滕治平

書記官 郭佳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86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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