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2年度中簡
字第113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22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五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確定在案,嗣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八月七日更因持有第二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折算一日,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七日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五○號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