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七十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七0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確定,為此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之前開案件之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