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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61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滕治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61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七十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七0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確定,為此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之前開案件之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郭佳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滕治平

                 書記官 郭佳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61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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