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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4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64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李君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41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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