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劉逸成
- 當事人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三四八號 ),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共同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及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 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壹本、代收貨價詳情單貳張、橡皮章貳枚、 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壹套、數位相機壹台、交易明細及傳真資料壹疊、筆記本壹本均 沒收。 甲○○共同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及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 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 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壹本、代收貨價詳情單貳張、橡皮章貳枚、 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壹套、數位相機壹台、交易明細及傳真資料壹疊、筆記本壹本均 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前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甫於民 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丙○○與甲○○皆 明知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圖樣,各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人,分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改制為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先後申請註冊,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專用期限內,就表列所指定 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限及指定使用之商 品均詳如附表一所載),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又其皆明知大陸廣東深圳 地區羅福商場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出賣之如附表二所示商品,未經如附表 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卻分別與前開公司所生產或授權製造而使用 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屬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且於各該同一或類 似商品使用相同於前開公司取得商標專用權之附表二各編號「侵害商標圖樣欄」 所示商標圖樣,屬仿冒品,竟基於販賣圖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八月間起, 以每件新臺幣(下同)四百元至一千多元不等之代價,購入仿冒之手錶、鋼筆、 皮包、皮夾等如附表二之商品,即自同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在臺 中縣大甲鎮○○路二九二號四樓利用電腦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而以每件仿冒 商品之進價加價二百元之價格在該系統內張貼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之訊息 及商品之照片供不特定人選購下標,並以電子郵件帳號Kfc0000000@hotmail. com及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供為客戶聯絡交易事宜,由上網得標者 將得標金額匯款至丙○○所有之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之帳戶,再由丙○○或甲○○將前述得標之仿冒商標商品寄與得標者,即以此方 式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多次,賺取差價牟利。嗣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九時十 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丙○○、甲○○位於臺中縣大甲鎮○○路 二九二號四樓之住處內執行搜索,並扣得尚未賣出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 品共計五百二十七件及被告丙○○所有供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用之郵政存簿儲金 簿一本、代收貨價詳情單二張、橡皮章二枚、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一套、數位相 機一台、交易明細及傳真資料一疊、筆記本一本。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瑞商香奈兒股份有 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電腦查詢資料三十二張、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一張、收款卡六張 、入出境查詢結果單二張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五佰二十 七件、戶名為丙○○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一本、代收貨價詳情單二張、橡皮章二枚 、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一套、數位相機一台、交易明細及傳真資料一疊、筆記本 一本扣案可資佐證。而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 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 慧財產局)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者,於附表一表列所示專用期限內,就表列所 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等情 ,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料三十三份(均係網路電腦查詢資料)、經濟 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十五份、商標註冊簿影本十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 證影本八份附卷足憑。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並非附表一所示之商標 專用權人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真品,惟各該仿冒商品之種類項目及所使用之圖樣 ,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專用商品」欄所示之商標專用商品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如 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侵害商標圖樣」欄所示之商標圖樣乙節,業據瑞士鐘錶同 業公會臺灣聯絡處主任丁○○於警訊中指述綦詳,並有香奈兒及路易威登產品鑑 定意見書各一份,復經檢察官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一份在卷可參。而被告二人 皆供承其知悉所購入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均係仿冒品,並以高於其購入之四百元至 一千多元不等價格賣出等語,則被告二人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商 品,本即知悉,猶基於轉賣圖利之目的而販賣甚明。準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二人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商標法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依該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自 公布日起六個月後,即從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惟修正後商標法第八 十二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同法第 六十三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相互比較之結果 ,修正後之商標法僅係將修正前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移列至第八十二條,對於 該條處罰之範圍、構成要件、刑度均未修正,修正後之規定,既未不利於被告二 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即應依修正後之新法處斷,附此敘明 。核被告丙○○、甲○○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 販賣罪。又被告等先後多次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前行為,雖為同條所 定「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之行為,然應為被告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之後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二人購入仿冒商品同時包括如附表二所 示各種類之商品,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 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被告丙○○與甲○○,具有犯 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 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 告丙○○前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甫於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平日素行,明知 其等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品,竟為圖私利,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仿冒商品 照片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其行為已對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 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 之國際聲譽,然考及其等所販賣與查扣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少,惟犯後已坦承犯行 及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刑。末查被 告甲○○,係因與被告丙○○為夫妻關係之故,方參與本案犯行,且其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已坦承犯 行,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 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五百二十七件,係被告二人犯商標法第八十 二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所販賣之商品,爰均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均沒收之。另扣案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一本、代收貨價詳情單二張、橡皮章二枚 、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一套、數位相機一台、交易明細及傳真資料一疊、筆記本 一本均係被告丙○○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品,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卡通錶二支、皮項鍊一條、皮帶四十八條 (按置於扣案物內,並無商標圖樣),雖係被告丙○○所有,然被告二人均否認 為其供犯本案所用之物,復查無其犯積極證據,足資認定為被告二人供犯本案所 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g2vj7;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圖樣 │中文名稱│專用期限 │註冊號數 │專用商品 │商標權人 │ ├──┼────────┼────┼──────┼───────┼───────────────┼───────┤ │ 1 │ │路易威登│100/02/28 │一四九六八二號│書包,公事包,旅行箱,手提箱袋│路易威登 │ │ │ │ │ │ │,皮夾。 │馬爾悌耶公司 │ ├──┼────────┼────┼──────┼───────┼───────────────┼───────┤ │ 2 │ │路易威登│098/01/31 │四一八0七九號│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手提包│路易威登 │ │ │ │ │ │ │,書包,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用│馬爾悌耶公司 │ │ │ │ │ │ │衣物收藏袋,化粧箱,化粧袋,化│ │ │ │ │ │ │ │粧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 │ │ │ │ │ │ │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 │ │ │ │ │ │ │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 │ │ │ │ │ │ │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 │ │ │ │ │ │ │,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 │ │ │ │ │ │ │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 │ │ │ │ │ │ │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袋。 │ │ ├──┼────────┼────┼──────┼───────┼───────────────┼───────┤ │ 3 │ │路易威登│097/04/30 │三九九八0二號│鐘錶及其組件、鐘錶、手錶、時鐘│路易威登 │ │ │ │ │ │ │、鬧鐘、碼錶、懷錶、項鍊錶、戒│馬爾悌耶公司 │ │ │ │ │ │ │指錶、垂飾錶、手鐲錶、胸飾錶、│ │ │ │ │ │ │ │計時器、計時儀、錶帶、錶鍊、錶│ │ │ │ │ │ │ │殼、錶面、發條、錶盤、錶軸、指│ │ │ │ │ │ │ │針、鐘蕊、字盤、數字、分針、時│ │ │ │ │ │ │ │針、秒針、環節、轉環、栓環、機│ │ │ │ │ │ │ │蕊、擺錘。 │ │ ├──┼────────┼────┼──────┼───────┼───────────────┼───────┤ │ 4 │ │路易威登│096/09/15 │七七六一二八號│貴金屬製之碟子,煙灰缸,箱子及│路易威登 │ │ │ │ │ │ │盒子,粉盒,珠寶及特製珠寶,特│馬爾悌耶公司 │ │ │ │ │ │ │別是戒子,鑰匙圈,扣子,耳環,│ │ │ │ │ │ │ │袖扣,手鐲,胸針,項鍊,領帶別│ │ │ │ │ │ │ │針,獎牌,鐘錶及計時儀器,特別│ │ │ │ │ │ │ │是錶帶,錶,手鐲錶,鐘,鬧鐘,│ │ │ │ │ │ │ │錶殼,貴金屬及其合金及鍍有貴重│ │ │ │ │ │ │ │金屬之餐具(刀、叉、匙除外)。│ │ ├──┼────────┼────┼──────┼───────┼───────────────┼───────┤ │ 5 │ │路易威登│097/02/15 │八三一八五一號│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洋裝,│路易威登 │ │ │ │ │ │ │束褲,束腰,束腹,套裝,背心,│馬爾悌耶公司 │ │ │ │ │ │ │防水衣,裙子,大衣,套頭毛衣,│ │ │ │ │ │ │ │西裝褲,夾克,披肩,長圍巾,服│ │ │ │ │ │ │ │飾用腰帶,領巾,領帶,吊褲帶,│ │ │ │ │ │ │ │服飾用手套,服飾用皮帶,褲襪,│ │ │ │ │ │ │ │緊身衣,襪子,浴衣,浴袍,靴,│ │ │ │ │ │ │ │鞋,涼鞋,帽子,無邊帽。 │ │ ├──┼────────┼────┼──────┼───────┼───────────────┼───────┤ │ 6 │ │路易威登│098/01/31 │一一0四六四號│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手提包│路易威登 │ │ │ │ │ │ │,書包,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用│馬爾悌耶公司 │ │ │ │ │ │ │衣物收藏袋,化粧箱,化粧袋,化│ │ │ │ │ │ │ │粧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 │ │ │ │ │ │ │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 │ │ │ │ │ │ │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 │ │ │ │ │ │ │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 │ │ │ │ │ │ │,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 │ │ │ │ │ │ │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 │ │ │ │ │ │ │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袋。 │ │ ├──┼────────┼────┼──────┼───────┼───────────────┼───────┤ │ 7 │ │萬寶龍 │100/03/31 │五一八九四三號│皮箱、手提箱袋、行李箱、皮袋、│萬寶龍 │ │ │ │ │ │ │皮夾、皮包。 │文具有限公司 │ ├──┼────────┼────┼──────┼───────┼───────────────┼───────┤ │ 8 │ │萬寶龍 │100/02/15 │五一四七九五號│鐘錶及其組件、計時器。 │萬寶龍 │ │ │ │ │ │ │ │文具有限公司 │ ├──┼────────┼────┼──────┼───────┼───────────────┼───────┤ │ 9 │ │萬寶龍 │099/06/30 │四一五六三號 │筆,鋼筆,原子筆,鉛筆,筆心,│萬寶龍 │ │ │ │ │ │ │筆管,筆盒,筆袋,筆座。 │文具有限公司 │ ├──┼────────┼────┼──────┼───────┼───────────────┼───────┤ │ │ │萬寶龍 │099/06/30 │八九六二七三號│服飾用皮帶、吊褲帶、服飾用手套│萬寶龍 │ │ │ │ │ │ │。 │文具有限公司 │ ├──┼────────┼────┼──────┼───────┼───────────────┼───────┤ │ │ │伯斯 │101/12/15 │0000000│皮革與仿皮革,錢包,公文包,公│雨果伯斯商標 │ │ │ │ │ │號 │事箱,公事包,公文箱,背包,背│管理公司 │ │ │ │ │ │ │囊,背袋,旅行箱,行李箱,行李│ │ │ │ │ │ │ │袋,化粧袋,手提袋,運動用手提│ │ │ │ │ │ │ │袋及背袋,休閒用袋,皮箱,手提│ │ │ │ │ │ │ │箱,雨傘,陽傘。 │ │ ├──┼────────┼────┼──────┼───────┼───────────────┼───────┤ │ │ │伯斯 │097/08/31 │四一二三三0號│皮革、人造皮、腰帶、服飾用皮帶│雨果伯斯商標 │ │ │ │ │ │ │、皮革製成之服飾用皮帶。 │管理公司 │ ├──┼────────┼────┼──────┼───────┼───────────────┼───────┤ │ │ │固喜 │096/08/31 │九一五三九號 │皮包、皮夾、皮革、手提箱袋及其│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 │ │他應屬本類一切商品。 │ │ ├──┼────────┼────┼──────┼───────┼───────────────┼───────┤ │ │ │固喜 │100/05/15 │一五二八六一號│貴金屬、礦物及仿製品及其他應屬│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 │ │本類一切商品。 │ │ ├──┼────────┼────┼──────┼───────┼───────────────┼───────┤ │ 15 │ │固喜 │100/06/30 │一五四九五一號│鐘錶及其組件。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固喜 │096/08/31 │九一五四八號 │腰帶、服飾用皮帶、皮革製成之帶│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 │ │。 │ │ ├──┼────────┼────┼──────┼───────┼───────────────┼───────┤ │ │ │克麗絲汀│101/07/31 │五六七四九七號│皮袋、手提袋、旅行袋、皮箱、手│克麗絲汀迪奧 │ │ │ │迪奧 │ │ │提箱、旅行箱、行李箱、背包、衣│高巧股份 │ │ │ │ │ │ │箱、錢包、皮夾、皮包、公事包、│有限公司 │ │ │ │ │ │ │公事箱。 │ │ ├──┼────────┼────┼──────┼───────┼───────────────┼───────┤ │ │ │克麗絲汀│101/04/15 │五五七六0二號│貴金屬、金鋼鑽、珠玉、珊瑚、水│克麗絲汀迪奧 │ │ │ │迪奧 │ │ │晶、瑪瑙、寶石、及其仿飾品、戒│高巧股份 │ │ │ │ │ │ │子、項鍊、耳環、手環、胸針。 │有限公司 │ ├──┼────────┼────┼──────┼───────┼───────────────┼───────┤ │ │ │克麗絲汀│095/09/30 │0000000│衣服,腰帶,服飾用皮帶,服飾用│克麗絲汀迪奧 │ │ │ │迪奧 │ │號 │肩帶,靴鞋(整型外科用鞋除外)│高巧股份 │ │ │ │ │ │ │,帽子,頭巾,圍兜,肚圍,尿布│有限公司 │ │ │ │ │ │ │,尿褲,嬰兒服,嬰兒用涎圍。 │ │ ├──┼────────┼────┼──────┼───────┼───────────────┼───────┤ │ │ │香奈兒 │95/09/30 │二三九一一號 │皮帶、皮包、手提包、皮夾、錢包│香奈兒 │ │ │ │ │ │ │、背包、皮箱、手提箱袋、鑰匙包│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香奈兒 │097/04/30 │九八六二九號 │鐘錶及其組件。 │香奈兒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香奈兒 │097/03/31 │九七六一八號 │各種服飾用皮帶、腰帶。 │香奈兒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卡地亞 │098/10/31 │一二三0八四號│貴金屬、金鋼鑽、珠玉、珊瑚、水│卡地亞國際公司│ │ │ │ │ │ │晶、瑪瑙、寶石、耳環、項鍊、手│ │ │ │ │ │ │ │鍊、戒子、裝飾用別針、胸針。 │ │ ├──┼────────┼────┼──────┼───────┼───────────────┼───────┤ │ │ │卡地亞 │102/01/31 │六二四六0號 │鐘錶及其他應屬本類之其他一切商│卡地亞國際公司│ │ │ │ │ │ │品。 │ │ ├──┼────────┼────┼──────┼───────┼───────────────┼───────┤ │ │ │卡地亞 │102/01/31 │六二五九0號 │各種皮革製品及其他應屬本類一切│卡地亞國際公司│ │ │ │ │ │ │商品。 │ │ ├──┼────────┼────┼──────┼───────┼───────────────┼───────┤ │ │ │勞力士 │094/09/30 │二0九二三號 │錶、及其他計時器具、及其各種件│勞力士公司 │ │ │ │ │ │ │與附件、錶、及併合於錶上使用之│ │ │ │ │ │ │ │寶石、及應屬於本類之其他商品。│ │ ├──┼────────┼────┼──────┼───────┼───────────────┼───────┤ │ │ │普拉達 │102/04/30 │五九六五七四號│手提袋、手提包、購物袋、錢袋、│普瑞得公司 │ │ │ │ │ │ │化粧箱、書包、手提箱、旅行箱、│ │ │ │ │ │ │ │公事箱、旅行袋、錢包、皮夾。 │ │ ├──┼────────┼────┼──────┼───────┼───────────────┼───────┤ │ │ │阿瑪妮 │100/12/31 │0000000│皮革及仿皮革,毛皮,獸皮, │GA慕得芳公司│ │ │ │ │ │號 │皮箱,旅行袋,雨傘,陽傘, │ │ │ │ │ │ │ │手杖,皮鞭,馬具,馬鞍,皮 │ │ │ │ │ │ │ │包,手提袋,購物袋,皮夾。 │ │ ├──┼────────┼────┼──────┼───────┼───────────────┼───────┤ │ │ │凱文克萊│100/06/15 │六四四一一七號│服飾用皮帶。 │卡文克雷恩 │ │ │ │ │ │ │ │商標信託公司 │ ├──┼────────┼────┼──────┼───────┼───────────────┼───────┤ │ │ │凡賽斯 │101/05/31 │八三八五九四號│男裝,女裝,童裝,外套,雨衣,│吉安妮凡賽斯 │ │ │ │ │ │ │背心,寬鬆上衣,套頭衣,夾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褲子,裙子,洋裝,套裝,襯衫,│ │ │ │ │ │ │ │女貼身襯衣,T恤,毛衣,內衣、│ │ │ │ │ │ │ │短襪,長襪,服飾用禦寒用手套,│ │ │ │ │ │ │ │領帶,圍巾,冠帽,服飾用領帶,│ │ │ │ │ │ │ │圍巾,冠帽,服飾用皮帶,靴,鞋│ │ │ │ │ │ │ │,拖鞋。 │ │ ├──┼────────┼────┼──────┼───────┼───────────────┼───────┤ │ │ │登喜路 │098/09/15 │一二0八八八號│真皮及人造皮之服飾用皮帶。 │奧佛雷旦喜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布拜里 │099/09/15 │九0五九三0號│皮包;皮箱;皮夾;錢袋;背袋;│布拜里公司 │ │ │ │ │ │ │背包;手提箱;手提包;手提袋;│ │ │ │ │ │ │ │旅行箱;行李箱;公事包;公事箱│ │ │ │ │ │ │ │;鑰匙包;化妝袋;化妝箱;購物│ │ │ │ │ │ │ │袋;皮包背袋;陽傘;自動傘;海│ │ │ │ │ │ │ │灘傘;高爾夫球傘;傘套。 │ │ ├──┼────────┼────┼──────┼───────┼───────────────┼───────┤ │ │ │百利 │100/09/30 │一六0四二一號│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及皮│巴蕾鞋廠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 │ 數量 │侵害商標圖樣 │ ├──┼────────────────────┼───────┼───────────────────────┤ │ 1 │仿冒LOUIS VUITTON皮夾 │一五二個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商標圖樣 │ ├──┼────────────────────┼───────┼───────────────────────┤ │ 2 │仿冒LOUIS VUITTON手錶 │十二支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商標圖樣 │ ├──┼────────────────────┼───────┼───────────────────────┤ │ 3 │仿冒LOUIS VUITTON項鍊 │五條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商標圖樣 │ ├──┼────────────────────┼───────┼───────────────────────┤ │ 4 │仿冒LOUIS VUITTON皮帶頭 │十個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商標圖樣 │ ├──┼────────────────────┼───────┼───────────────────────┤ │ 5 │仿冒LOUIS VUITTON皮包 │九個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商標圖樣 │ ├──┼────────────────────┼───────┼───────────────────────┤ │ 6 │仿冒MONTBLANC皮夾 │三個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商標圖樣 │ ├──┼────────────────────┼───────┼───────────────────────┤ │ 7 │仿冒MONTBLANC手錶 │四支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商標圖樣 │ ├──┼────────────────────┼───────┼───────────────────────┤ │ 8 │仿冒MONTBLANC筆 │六十枝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商標圖樣 │ ├──┼────────────────────┼───────┼───────────────────────┤ │ 9 │仿冒MONTBLANC筆蕊 │三十六枝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MONTBLANC皮帶頭 │三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BOSS皮包 │二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BOSS皮夾 │十三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BOSS含頭皮帶 │三條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BOSS皮帶頭 │十六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GUCCI皮夾 │八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GUCCI項鍊 │六條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GUCCI手錶 │十二支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GUCCI含頭皮帶 │五條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GUCCI皮帶頭 │十五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CHristian Dior皮夾 │十二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CHristian Dior皮包 │一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CHristian Dior面紙盒 │二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 │(係屬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類似商品)│ ├──┼────────────────────┼───────┼───────────────────────┤ │ │仿冒CHristian Dior項鍊 │七條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CHANEL皮包 │一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CHANEL手錶 │十二支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CHANEL皮帶頭 │二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CARTIER項鍊 │二條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CARTIER手錶 │七支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CARTIER皮帶頭 │六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ROLEX手錶 │二支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PRADA皮夾 │五十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ARMANI皮夾 │二十二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Calvin Klein含頭皮帶 │一條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VERSACE含頭皮帶 │三條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dunhill皮帶頭 │十七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BURBERRY皮夾 │二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BURBERRY皮包 │三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 │仿冒BALLY皮包 │一個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商標圖樣 │ └──┴────────────────────┴───────┴───────────────────────┘ ※以上共五百二十七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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