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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九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九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三四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除將犯罪事實欄二、(一)車牌號碼「NX─九四三六」更正為「NX─九四二六」,及(二)、(三)有關竊車之目的「擬更換車牌後作為交通工具使用」更正為「擬拆卸零件使用」,並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被害人「林惠甄」更正為「甲○○」外,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鑰匙一支,為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 慧 英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九六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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