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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7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得利莊秋燕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之母 甲○○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2月27日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為被告乙○○之母,因被告前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急診住院,嗣雖於同年月十九日出院,惟現仍留存頭痛、注意力不集中,行動遲緩等諸多後遺症之身心障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規定,上訴人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被告利益獨立提起本件上訴等語。

二、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雖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而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繫屬於本院,且被告乃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出生,有戶籍謄本、本件起訴書併附起訴函文各一件附卷可按,則本件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係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上訴人已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甚為明確。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本件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均能為完全之陳述及答辯,此觀本件卷附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內容即明,且被告迄今亦無受禁治產宣告之情事,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二紙在卷可稽,益見上訴人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起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其情形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7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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