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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本人親自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甲○○卻遲至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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