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本人親自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甲○○卻遲至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