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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12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23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五二○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

容:

一、主 文:甲○○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一、犯罪事實要旨:甲○○係位於臺中市○○區○○路六三巷九號一樓「丹必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丹必勝公司)之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納稅義務人,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某日止,明知丹必勝公司並無承作「全閎裝潢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全閎公司)電子廠房裝潢工程之銷貨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丹必勝公司前開營業地點內,填製附表所示不實銷售金額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十張、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一千四百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且陸續將上開統一發票交付全閎公司,並記入該年度丹必勝公司之帳冊內,以供全閎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幫助全閎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計七十萬六千六百六十八元。

三、處罰條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甲○○應支付「臺中市觀護協會」及「內政部少年之家」各十萬元。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開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附表:
┌──┬────────┬───────────────┬─────┐
│編號│所開立發票之時間│所開立發票金額(單位:新臺幣)│備      註│                │
├──┼────────┼───────────────┼─────┤
│一  │92年11月17日    │二百五十萬元                  │          │
├──┼────────┼───────────────┼─────┤
│二  │92年11月20日    │二百五十萬元                  │          │
├──┼────────┼───────────────┼─────┤
│三  │92年12月5日     │六十六萬一千五百元            │          │
├──┼────────┼───────────────┼─────┤
│四  │92年12月12日    │七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          │
├──┼────────┼───────────────┼─────┤
│五  │92年12月15日    │三百六十七萬五千元            │          │
├──┼────────┼───────────────┼─────┤
│六  │92年12月20日    │一百三十萬二千五百元          │          │
├──┼────────┼───────────────┼─────┤
│七  │92年12月25日    │六十九萬六千八百三十三元      │          │        │
├──┼────────┼───────────────┼─────┤
│八  │92年12月27日    │一百六十五萬元                │          │
├──┼────────┼───────────────┼─────┤
│九  │92年12月27日    │三十五萬元                    │          │
├──┼────────┼───────────────┼─────┤
│十  │92年12月31日    │七十萬六千六百六十八元        │          │          │
├──┴────────┴───────────────┴─────┤
│合計:一千四百十三萬三千三百二十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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