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О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ОО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二六五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七三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加列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及搜索扣押筆錄一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三、被告被訴毀損部分,業經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附予指明。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