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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吳進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80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樓(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記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部分,應予更正補充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進發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80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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