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義務辯護人 余銀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又於同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同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