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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7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慧珊李秋娟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義務辯護人 余銀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又於同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同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楊慶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7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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