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林源森、王世華、莊嘉蕙
- 當事人壬○○、r○○、乙○○、宇○○、地○○、J○○原名高恒華、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49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 被 告 r○○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丑○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 律師 被 告 宇○○ 選任辯護人 蔡譯智 律師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 律師 被 告 J○○原名高恒華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 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8840號、第8841號、第12158號、第16959號、第16960號、第 17342號、94年度偵字第5322號、第9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r○○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年。 壬○○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 宇○○、地○○、J○○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己○○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乙○○無罪。 犯罪事實 一、r○○與壬○○係友人,二人與g○○(另行審結)等人原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設立「順得隆網路資訊有限公司」(原登記董事為曾詔瑛【為壬○○之妻】,址設臺中市○○路○段二四一號十二樓之六, 迄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改由r○○任董事長,並將公司遷移至臺中市○區○○路一段六三一號十四樓之二,下稱順得隆公司,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沿革詳如附表一所示),由r○○擔任董事長,壬○○任總裁兼總經理,二人負責綜理順得隆公司之各項事務,而順得隆公司原係經營網購經銷權之業務,並陸續聘僱地○○(自八十八年順得隆公司成立後至八十九年四月間在公司兼職,八十九年四月起改任全職,擔任業務主管之工作,迄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止,最後職務為營業副總)、宇○○(自八十八年八月間起任職,原任行政助理,迄九十二年八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行政副總經理)、J○○(八十九年五月間起任職,原任業務經理,迄九十一年十一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督導)、己○○(九十年十一月間起任職,原任業務幹部,迄九十二年十一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總裁秘書)、乙○○(自九十一年五月起任職,擔任企畫部主任,迄九十二年十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總經理特助)、林婷妤(九十一年三月間起任職,原任業務人員,迄九十一年十二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理)、Y○○(九十一年一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二年一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經理)、t○○(九十一年三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二年五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專員)、辛○○(九十一年九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二年五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專員)、甲乙○(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二年十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o○○(八十九年五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二年十二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z○○(八十九年六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一年十二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j○○(八十九年一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二年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d○○(八十九年四月間起任職,原任儲備幹部,迄九十二年六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總監)、癸○○(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任職,原任主任,迄九十年一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店長)、h○○(八十八年六月間起任職,原任資訊部經理,迄九十一年十二月間離職)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員多人在順得隆公司任職。詎r○○、壬○○二人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仍基於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於九十年間因見當時經營結合網路休閒館、餐飲店、網路購物網、物流轉運站等內容之複合網咖業務之網路咖啡店(下稱網咖)之市場良好,具發展潛力,然因順得隆公司自有資金不足,無法迅速擴充店面,乃思以給付投資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而自九十年六月間起,與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之順得隆公司員工地○○、宇○○、J○○、己○○、乙○○、林婷妤、Y○○、t○○、辛○○、甲乙○、o○○、z○○、j○○、d○○、癸○○等人(以上各人之參與犯罪之時間,係指其在順得隆公司任職之期間),及其他不詳姓名業務專員等多人,對外以順得隆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設立公司,經營網咖。其方式為由地○○、J○○等人對順得隆公司新進人員施以課程訓練即成為該公司專員,旋由各級幹部或專員,以順得隆公司經營網咖店獲利良好,積極擴展分店為由,持由順得隆公司各業務組依據公司教育訓練所提供資訊而分別製作投資理財分析表等資料,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投資入股,並誘以按季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而招攬親友或不特定人投資入股,業務專員及以上之各級主管則可自招攬入股之業績中,分別按比例獲取業務獎金。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包括股金與系統服務費二項目,系統服務費則為順得隆公司經營該「投資標的物」所需經營管理及相關權利費用。投資人並與順得隆公司簽立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每一投資單位金額於如附表三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公司為新台幣(下同)四萬六千元,其中股金部分一萬七千元,系統服務費部分二萬九千元,每家網咖募股以不超過二百個投資單位為原則,而以所募得資金中一百萬元充當資本設立成立公司,經營網咖,參與之股東則分記名股東與不記名股東,投資一口(十單位)以上者為記名股東,列入新設立公司之董事,其餘則為不記名股東。每一投資單位並提撥一萬三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七千元,主任(襄理)一千元、副理一千元、經理二千元、副導二千元,若副導底下沒有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六千元。各專員依業績升任該集團襄理、副理、經理、副督導、督導等幹部。其紅利給付方式,於招攬投資附表三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公司時,約定給付紅利之年報酬率百分之百,即第一季給付紅利為投資金額之百分之十,第二季給付紅利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給付紅利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給付紅利為百分之四十,一年內即可回本。嗣因網咖業務營運業績欠佳,獲利不如預期,自九十一年五、六月間招攬如附表三編號㈧至所示之網咖起,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增為五萬三千元,其中股金部分一萬八千元,系統服務費部分三萬五千元。每一投資單位並提撥一萬四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比例為專員八千元,餘同前分配方式。其紅利發放亦向下修正,依投資單位金額之不同,分按季或按月分紅,投資一單位五萬三千元之股東,約定按季給付紅利百分之十即五千三百元,投資十單位五十三萬元(一口)之股東,列為所設立公司之董事,約定按季給付紅利百分之十即五萬三千元,投資二十單位一百零六萬元(二口)之股東為常務董事,約定按月給付紅利百分之四即四萬二千四百元,報酬率分別為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四十八不等,二年至二年半回本。使甲子○、甲壬○、玄○○、宙○○、k○○、N○○、l○○、X○○、Z○○、寅○○、w○○、F○○、H○○、甲戊○、甲巳○、甲庚○、丙○○、王駿傑、x○○○、戊○○、P○○、江竣傑、M○○、m○○、O○○、I○○、甲卯○、林韋伶、甲甲○、甲○○、甲戌○、甲亥○、甲酉○、卯○○、甲申○、i○○、R○○、午○○、b○○、a○○、C○○、甲癸○○、y○○、Q○○、W○○、q○○、V○○、f○○、c○○、U○○、K○○、e○○、S○○、T○○、G○○、E○○、吳景龍、黃○○、洪欽幵、A○○、u○○、甲丙○、o○○、謝恒德、甲辰○○、林吳寶、亥○○、庚○○、甲辛○、D○○、甲寅○、v○○、Y○○、甲午○、甲未○、子○○、癸○○、甲己○、甲丁○、未○○(上八十人下稱甲子○等八十人)、s○○、巳○○、丁○○(上三人下稱s○○等三人)、天○○、p○○、辰○○(上三人下稱天○○等三人)、n○○、李秋泉、吳國勝、甲甲○、張孟瓊及如附表三編號㈠至所示公司登記為董事之人及其他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而分別交付股款或匯款至指定帳戶,總計招攬一千餘人入股投資,而以此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方式,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吸金達二億餘元,並先後於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高雄市等地設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二十八家網咖公司。嗣因約定之紅利無法依時發放,如附表三所二之網咖公司,自九十二年十二月間起即陸續關閉,迄九十三年二月底,全部宣告停業,且未賠償投資之股東。 二、案經甲子○等八十人、天○○等三人、s○○等三人、n○○等人告訴、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由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r○○、壬○○、宇○○、地○○、J○○、己○○部分: 一、訊據被告r○○固坦承其係順得隆公司之董事長,負責營業部門,及順得隆公司是由業務員推銷網咖入股,以一股四萬六千元或五萬三千元之方式募股,募到一定金額,就設立網咖公司等情;被告壬○○則坦承其為順得隆公司之總裁兼總經理,關於順得隆公司之決策是由其與被告r○○共同決定者,而順得隆公司經營網咖公司是每家店獨立經營,由順得隆公司業務員向不特定人召募投資入股。經營方式是順得隆公司向外召募股東後,設立一家獨立公司,入股後由順得隆公司代為管理、經營以及系統的開發、維護,後勤、物流都是由順得隆公司提供服務。募股金額分二部分,一部分是系統服務費,一部分是網咖公司的股金,每股有分四萬六千元、五萬三千元等情;被告宇○○、地○○、J○○、己○○等人固均坦承有分別任職於順得隆公司,且分別擔任如事實欄所示之職務等情事,惟均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被告r○○辯稱:伊只是負責公司員工之教育訓練等業務,其餘公司財務等均信任被告壬○○處理,其未違反銀行法等語。被告壬○○則辯稱:順得隆公司並未保證給股東的紅利,亦未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而是依照各公司實際之經營狀況按季分紅,且分紅都是由各公司直接按季分配給股東,亦無違反銀行法等語。被告宇○○辯稱:伊是八十八年八月間進順得隆公司,任行政助理,負責總務行政,在公司四年後因表現不錯才升任行政副總,是單純受僱公司,沒有參與任何股東召募,只是負責管理人事及總務等語。被告地○○辯稱:伊在八十九年九月始正式在順得隆公司任職,負責網路購物,在離職前五個月才升為營業副總,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月間離職,其職務是業務人員之管理,日常的行銷基礎作業,業務人員做網咖專案,在市場上行銷股份,而順得隆公司有實體的營運,也開了二、三十家網咖,公司政策是由被告r○○、壬○○決策後才交由業務單位執行,伊並未參與決策及營運等語。被告J○○辯稱:伊是在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進入順得隆公司任職,負責業務人員的生活管理、業務、行政的溝通,是單純領薪水的員工,迄九十一年十一月底遭順得隆公司以其至高雄出差行為不當而解僱,且伊並沒有對外招攬股東等語。被告己○○辯稱:伊是九十年十月間看到順得隆公司報紙廣告後投資大雅店,後來在十一月二十三日看到順得隆公司求才廣告才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任職業務專員,在市場上行銷網咖展店專案,自己也陸續投資清海店、十甲店等,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間才任職總裁特助,負責公司訪客接待、會議紀錄事務等語。經查: ㈠被告r○○、壬○○二人之經營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確係以如事實欄所載,由其公司員工即被告地○○、J○○、己○○及證人林婷妤、Y○○、t○○、辛○○、甲乙○、o○○、z○○、j○○、d○○、癸○○、h○○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員對外召募不特定人入股,每一投資單位為四萬六千元或五萬三千元不等,而於募得相當之股數或金額時,即設立一網咖公司,經營網咖業務,先後自九十年六月間起,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而成立如附表三編號㈠至所示之公司等事實,為被告r○○、壬○○所自承,核與被告地○○、J○○、己○○、宇○○、乙○○在偵、審關於此部分之供述相符;且與證人林婷妤、Y○○、t○○、辛○○、甲乙○、o○○、z○○、j○○、d○○、癸○○、h○○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之證述大致相符,應認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被告壬○○等人雖均辯稱順得隆公司並未保證分紅,而是由各公司按實際經營之狀況分紅等語。然查: ⒈被告r○○於警詢時自承投資五十三萬元,每三個月大約可分紅五萬三千元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六五三號卷第三九頁背面)。 ⒉被告壬○○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決定對外以順得隆集團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入股,當時有幾項重要決議,主要包括㈠各網咖店財務與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各自獨立,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協助各網咖店召募股東、系統維護及業務推廣;㈡各網咖店股東單位數不超過二百個單位,每單位金額為四萬六千元;㈢股東股金加入含括系統服務費、股金二部分;㈣分紅方式允諾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等。」、「前揭投資理財分析表並非本公司正式製作的文件,內容記載有關紅利分紅的方式大致正確,因為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十一月間開始開放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至九十一年三月間成立第七家網咖店「天津店」止,向各投資人預估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因同業競爭,獲利不如預期,本公司乃將紅利發放向下修正為二年半回本,並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從四萬六千元提升為五萬三千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預估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預估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預估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本公司每設立一家網咖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前,本公司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第二0頁背面)。 ⒊被告g○○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七月一日以自有資金正式開幕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因經營績效良好,乃於同年十一月間,經董事長r○○、總經理壬○○二人制定決策決定對外以順得隆集團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入股,我僅知道投資者入股後剛開始分紅的方式為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一年即可全數回本,後來因獲利減少,分紅方式固定為每一季百分之十...。」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第三0頁正面)。 ⒋被告地○○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七月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至九十一年三月間成立第七家網咖店天津店止,向各投資人預估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公司又改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之後最高達六萬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預估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預估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預估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r○○、壬○○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順得隆集團業務人員多係拉攏自己的親友前往公司後,由業務人員所屬的業務團隊副導向該親友說明入股網咖的好處、預估分紅等獲利情形,或將親友帶往順得隆集團所經營的網咖觀看經營現狀,以取得信任。(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第九頁)」於檢察官訊問時則供述「公司招攬時,獲利預計第一季百分之十分紅、第二季百分之二十,一年回收。招攬時會讓客戶知道紅利分配方式。」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一頁)。 ⒌被告宇○○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七月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至九十一年三月間成立第七家網咖店天津店止,與各投資人約定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第八家網咖店成立後,改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之後最高達六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r○○、壬○○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第九頁正面)。 ⒍被告J○○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七月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至九十一年三月間成立第十家網咖店-彰化店止,向各投資人預估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公司又改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之後最高達六萬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預估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預估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r○○、壬○○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第十六頁正面)。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 ⒎被告乙○○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我係依據本公司內部資料,確知順得隆集團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宣稱可保證獲利。」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第二五頁正面)。 顯見被告r○○、壬○○、g○○、地○○、宇○○、J○○、乙○○關於順得隆公司於召募網咖入股時,對外所宣稱之紅利分配方式分為按季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或按季百分之十等分紅比例之供述,核屬一致,應與事實相符。雖被告r○○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辯稱該分紅比例只是預估值等語,然查該公司既以此分紅比例方式由公司業務人員對外推廣募股,且業務員其後於向不特定人推銷時,亦向受推銷人員宣稱此種分紅方式,而順得隆公司所設立之育才店(即附表三編號㈠所示)等初期設立之網咖店確有依照宣稱之分紅比例發放紅利,為被告壬○○等人所不爭執,足認順得隆公司之以前揭方式向不特定人募股投資其所設立之網咖公司,確係與投資人約定以前揭分紅方式而收受投資及使加入為股東,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是被告r○○等人所辯其等向投資人募集資金,並未保證紅利發放之比例,而是依照各店實際經營之狀況發放紅利等語,已然不足採信。 ㈢另查: ⒈證人林婷妤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副理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董事及常務董事三種,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後提高至五萬三千元、六萬元),每季保證可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原先係五十萬六千元),每季保證可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r○○、壬○○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二之一第三三頁背面)。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於本院審理時關於順得隆公司召募投資人投資網咖之分紅方式,亦證述是一年還本即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六0頁以下)。 ⒉證人Y○○即順得隆公司經理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六萬元),每季保證可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r○○、壬○○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二之一第三九頁正面)。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於本院審理時關於順得隆公司召募投資人投資網咖之分紅亦證述順得隆公司於推廣業務時有保證獲利,且前十家店是按季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之紅利分配,第十一家店以後則是按季百分之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八三頁以下)。 ⒊證人t○○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專員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調整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為一單位的百分之十即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r○○、壬○○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二之一第四五頁正面)。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其曾投資過順得隆公司,且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均屬實在,其至順得隆公司上班時,公司表示是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之方式分紅,其所投資之大里店第一季有獲得分紅,業務推廣時,前幾家店是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後來即改為按季分紅百分之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九四頁以下)。 ⒋證人辛○○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專員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之後又提高為六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二之一第五0頁背面、第五一頁正面)。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係由游士弘介紹投資順得隆公司,獲利情形有分,前幾家店與後幾家店之比率不同,前幾家店是每季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後幾家店之比率其忘記,而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屬實。進公司上班後,教育訓練有教獲利,但多少其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十八頁以下)。 ⒌證人甲乙○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調整至五萬三千元,之後最高達六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r○○、壬○○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二之一第六六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其係看報應徵後到公司上班才決定投資,投資時公司說預估值是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投資後,公司有依預估值分配三季之紅利,業務教育訓練時,公司表示招攬客戶時向客戶介紹分紅獲利是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等語(見本院卷三第六頁以下)。 ⒍證人o○○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新臺幣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之後最高達六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r○○、壬○○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二之一第七四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其是進公司上班後才開始投資,投資後公司有依預計分紅方式分配二季之紅利,而預計分紅之方式是逐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五四頁以下)。 ⒎證人z○○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開設第一家網咖時,為順利對外吸金,會向不特定投資者保證第一季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十,第二季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依此類推,至第四季時即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百,之後至九十一年三月間第九家網咖店順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才改為每季保證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十。」、「該張分析表已改為每季保證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十。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新臺幣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之後最高達六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r○○、壬○○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二之一第八一頁背面、第八二頁正面)。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教育訓練時公司表示第一家到第十家店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第十一家以後每季分紅百分之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八九頁以下)。 ⒏證人j○○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於八十九年底至九十一年一月至四月間,向股東宣稱年投資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投資滿一年,投資之金額可全數回本,紅利發放分成四季,第一季發給百分之十,第二、三、四季再分別發放百分之二十、三十及四十,後來更改紅利發放方式,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又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之後最高達六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r○○、壬○○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二之一第八九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卷附投資理財分析表是公司給業務人員的,關於紅利早期是百分之百即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後期變成按季分紅百分之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七一頁以下)。 ⒐證人d○○即順得隆公司之總監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七月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至九十一年三月間成立第七家網咖店-天津店止,與各投資人約定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第八家網咖店成立後,改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又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之後最高達六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r○○、壬○○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二之一第五0頁背面、第五一頁正面)。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紅利是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到了第七家或第八家店以後就改為每季百分之十等語。(見本院卷三第六二頁以下)。 ⒑證人癸○○即順得隆公司之店長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之後又提高為六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另外在紅利發放部分,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開始經營網咖初期,對股東宣稱每年紅利為百分之百,紅利分四季發放,每季分發放比例分別為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第二年後,即可領取百分之百的紅利。」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二之一第一0五頁正面)。 ⒒證人h○○即順得隆公司資訊部經理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七月一日以自有資金正式開幕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因經營績效良好,乃於同年十一月間,經董事長r○○、總經理壬○○等人制定政策決定對外以順得隆集團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入股,其決議主要包括㈠各網咖店財務與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各自獨立,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協助各網咖店召募股東、系統維護及業務推廣;㈡股東股金加入含括系統服務費、股金二部分;㈢分紅方式式允諾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等,但迄九十二年三、四月間起順得隆集團爆發財務危機,停止發放紅利給各投資人。」、「是的,這是r○○、壬○○二人決定的。」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第二七頁正面)。足認證人林婷妤、Y○○、t○○、辛○○、甲乙○、o○○、z○○、j○○、d○○、癸○○、h○○等人分於調查站詢問、檢察官訊問或於本院審理時所證關於順得隆公司在召募投資人投資如附表三所示之網咖公司時,公司關於投資後可能獲得之紅利分配,對業務人員之教育係初期以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後期則改為按季百分之十之分紅方式,且業務人員對外亦為相同紅利分配方式之推廣等事實,其所為之證述互核相符;且查證人林婷妤、Y○○、t○○、辛○○、甲乙○、o○○、z○○、j○○、d○○、癸○○、h○○均係順得隆公司之員工,或係經由他人介紹進入順得隆公司,或係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且由基層任職,至最後離職時其等之職位分係業務副理、經理、專員、副督導、總監、資訊部經理等,有在順得隆公司實際任職,並參與公司業務之推廣,是其等所為關係順得隆公司分紅方式,是親身經歷之事實,自屬可採。 ㈣又證人即告訴人甲子○、甲壬○、k○○、X○○等於檢察官訊問時均證述渠等分別有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且投資時順得隆公司有說明是按季或按月分紅(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一頁至一二六頁)。及順得隆公司之對外召募網咖投資之方式,確如事實欄所示由其公司之業務人員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投資金額分四萬六千元、五萬三千元不等,紅利分配則有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及按季分紅百分之十等情,亦已據證人即告訴人李秋泉、吳國勝、甲甲○、張孟瓊、s○○、巳○○、丁○○、玄○○、n○○等人分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而如附表三所示公司登記為董事者即為被告r○○、壬○○以前揭方式召募之投資人,經本院以函詢方式詢問部分投資人之投資經過,並請其分別以書面提出陳述及投資資料(按此種函詢方式由投資人以書面向本院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然本院於行此種調查方式前,檢察官、被告壬○○及其選任辯護人均表示對調查方式無意見,且對因此所取得之證人審判外之陳述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r○○及指定辯護人即本院公設辯護人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前揭審判外之陳述聲明異議,應視為有同意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各該審判外之陳述係依據本院之函詢而作成,且已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同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其結果,各該投資人均陳述順得隆公司之召募其等投資網咖,確係以前揭約定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或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之方式吸引資金,有證人何家全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八頁)、證人亥○○提出之答詢表及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本院卷四第九至十三頁)、證人吳益源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十四頁)、證人Q○○提出之答詢表及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統一發票、入股約定書(本院卷四第二三至三二頁)、證人甲甲○提出之答詢表及存摺明細(本院卷四第三五、三六頁)、證人甲丙○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三七頁)、證人徐梅棻提出之答詢表及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統一發票、及存摺明細(本院卷四第三八至四四頁)、證人q○○提出之答詢表及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統一發票、及入股約定書(本院卷四第四五至五四頁)、證人張林青盆提出之答詢表及入股約定書、及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本院卷四第五五至六二頁)、證人U○○提出之答詢表及存摺明細、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本院卷四第六三至六七頁)、證人楊玉霞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八二頁)、證人潘國清提出之答詢表及存摺明細、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統一發票(本院卷四第八四至九0頁)、證人吳麗美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九一頁)、證人陳惠珠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九二頁)、證人陳瑞鴻提出之答詢表及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統一發票(本院卷四第九三至一00頁)、證人甲辰○○提出之答詢表及林婷妤名片謝漢鐘名片、彰化銀行存摺明細(本院卷四第一0七至一一0頁)、證人盧茂南提出之答詢表及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台新及彰化銀行存摺明細(本院卷四第一一一至一一五頁)、證人甲巳○提出之答詢表及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存摺明細(本院卷四第一一六至一二二頁)、證人K○○提出之答詢表及提存摺明細、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本院卷四第一二三至一二七頁)、證人u○○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一二八、一二九頁)、證人王豐良提出之答詢表及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統一發票、及存摺明細(本院卷四第一三0至一三八頁)、證人周苑彣提出之答詢表及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統一發票(本院卷四第一三九至一四三)、證人朱麟台提出之答詢表及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本院卷四第一四四至一四八頁)、證人王鵬程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一四九、一五一頁)、證人許素珠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一五二至一五四頁)、證人黃盛龍提出之答詢表及存摺明細、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統一發票(本院卷四第一五八至一六五頁)、證人鄭麗玲提出之答詢表及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本院卷四第一六六至一七二)、證人未○○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一七三頁)、證人洪寅淳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一七五頁)、證人鄭春宏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一七七至一七九頁)、證人劉哲璿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一八0至一八二頁)、證人張孟瓊提出之答詢表及提存摺明細、統一發票、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本院卷四第一八三至二0五頁)、證人黃文棟提出之答詢表(本院卷四第二0六至二0八頁)、證人涂瑞香提出之答詢表及加盟暨授權經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本院卷四第二一三至二一六頁)、證人劉登義提出之答詢表及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存摺明細(本院卷四第二一七至二二九頁)等附卷可證。 ㈤被告宇○○、地○○、J○○、己○○雖分別以前情置辯。然按刑法上所謂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而查被告宇○○於偵、審時自承其在八十八年八月間進順得隆公司,任行政助理,歷任秘書及行政副總經理,而順得隆公司業務人員於收取投資人投資網咖之款項金錢後,係交給出納人員,之後再由出納人員將款項交付被告宇○○,由其再轉交被告壬○○,且有其提出之筆記帳本一件在卷可稽(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第三二頁以下),而依被告宇○○所提出之筆記帳本記載統計,其所經手之金額即高達二億一千二百餘萬元,亦有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統計之順得隆集團股東受害明細表一件在卷可查(同上卷第九一頁以下)。被告地○○則在偵、審時自承於八十九年九月即正式在順得隆公司任職,擔任業務經理,之後歷任督導、總監、協理、業務副總經理等職務,其職務是業務人員之管理、教育訓練及續效管制,日常的行銷基礎作業,業務人員做網咖專案,在市場上行銷網咖股份,順得隆公司網咖之分紅方式是由公司決策,由主管按公司決策教育業務人員等事實。被告J○○則於偵、審時自承於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進入順得隆公司任職,擔任業務經理,之後歷任副督導、督導等職務,負責業務人員的生活管理、業務、行政的溝通;督導係隸屬營業部,其上司之被告地○○,而投資網咖逐季分紅的方式是由被告r○○於高階主管會議宣布後,由其等按公司政策執行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等情。被告己○○則於偵、審時自承是於九十年十一月至九十二年六月係任順得隆公司業務專員,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間則任總裁即被告壬○○秘書,擔任業務專員時是在市場上行銷網咖展店專案,其對外銷售約一百個投資單位,且自己也陸續投資清海店、十甲店等情。而查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係對外實際執行網咖投資,而為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人,且各業務專員並無其他業務,其薪資來源係自對外召募資金中提撥一定金額充獎金,即每一投資單位提撥一萬三千元時,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七千元,主任(襄理)一千元、副理一千元、經理二千元、副導二千元,若副導底下沒有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六千元。每一投資單位提撥一萬四千元時,分配比例為專員八千元,餘同前分配方式。而被告地○○、J○○、己○○等人復係分別自所推銷之網咖股份或於擔任各層級幹部時依前揭比例取得業績獎金。被告宇○○則幾乎經手全部業務人員對外吸金所得,並將之交付被告壬○○。顯見被告宇○○、地○○、J○○、己○○等人之在順得隆公司任職,並非僅僅是單純受僱,從事一般事務性質之工作,而係就被告r○○、壬○○於經營順得隆公司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時,係知情而參與執行吸金業務之人,有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自應認為共同正犯,而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而其等既已經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則與其等是否有參與順得隆公司決策之形成,即與犯罪之該當與否無涉,是其等所辯未參與公司決策等語,即不足採信。 ㈥此外,復有⒏⒐順得隆集團暨董事大會公告(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30頁,以下同)、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快上網分店資料表(第31頁)、順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店⒍⒈-⒎損益表(第32-33頁)、順得隆集團傳家寶專 案說明書(第34頁)、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執照影本(第35頁)、順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照影本(第36頁)、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第37頁)、e快上網投資招商廣告(第38頁)、各店董事會議出席表(第39-40頁)、n○○-順得隆網路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各一紙(⒋⒖順六中興店)(第41、43頁)、e快上網-中興店費用明細(第42頁)。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分店照片五幀(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0九號卷第2-3頁,以下同)、p○○-順得 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各一紙(⒌⒛順二十五金山店)(第4-6頁)、天○ ○-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各一紙(⒌⒛順二十五金山店)(第7-9頁 、辰○○-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各一紙(⒌⒖順二十五金山店)(第7-9頁)、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 第18-20頁)、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⒒⒚設立登 記事項卡及⒎⒐變更登記表(第36-42頁)。丁○○順得 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各十紙(⒉⒎順二十三昌平店、⒎順十二中華店、⒍⒔順十霧峰店、⒊⒚順二十五金山店、⒒順二十一十甲店、⒑順二十文心店、⒑⒋順十九東山店、⒐⒓順十七北屯店、⒏順十六光復店、⒏⒕順十三中美店)(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八號卷第42-61頁,以下同 )、王世文-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各一紙(⒏順十五美村店)(第62-63 頁)、⒉⒈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管e快上網經營委託書(第64頁)、r○○中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支票二紙(票號AE0000000、金額二百萬元、到期日⒈;票號AE0000000、金額二百萬元 、到期日⒓)(第65頁)、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第66頁)、s○○-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s○○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各二紙(⒎⒏順十二中華店、⒏順十六光復店)(第67-73頁)、 ⒏林生財匯款四十六萬元至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臺北銀行入戶電匯回條(第71頁)。午○○-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各一紙(⒐⒎順十七北平店)(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三0八號卷第4-6頁,以下同)、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⒋( 董事會)、⒋(股東會)四月份董事暨股東大會會議紀錄表(第7-12)、⒌午○○寄予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臺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220號(第13-14頁反面)。⒒⒕李大成授權同意書(被授權人:張孟瓊)(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四七一五號卷第6頁,以下同)、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影本(第7頁)、李大成-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各九紙(⒐⒚順財育才店、⒐順財育才店、⒐順財育才店、⒒⒉順在在大雅店、⒒⒐順在在大雅店、⒓順金豐原店、⒓順銀南屯店、⒉⒒順二十三昌平店、⒉順二十二大豐店)(第8-25頁)。⒐⒑中國時報「只要一部電腦,在家就可創業」廣告一紙(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0五號卷第15頁,以下同)、陳正偉-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一紙(⒑⒈順十七北平店)(第19頁正反面)、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第36頁)、順得隆各店資料明細及損失明細(第37-3 8頁)、報案光碟內容明細(第39-41頁)。宇○○-順 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各一紙(⒓⒓順二十一十甲店)(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第5-7頁,以下同)、地○○-順得隆 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各一紙(⒎⒑順十二中華店)(第12-14頁)、宇 ○○筆記帳(⒍月~⒏月)(第32-90頁)、「順得隆 集團」股東受害明細表(第91-128頁)。李秋泉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二之一第8頁,以下同)、吳國勝- 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各七紙(⒌順八南投店、⒌順九沙鹿店、⒏順十五三民店、⒏⒛順十六光復店、⒐⒛順十七北平店、⒐⒛順十八大順店、⒑⒖順二十文心店)(第13-27 頁)、吳國勝-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入股約定書(⒉⒑順二十三昌平店)(第20頁)、吳國勝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綜合存款存摺影本(第28-30頁)、順得隆 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李國輝、t○○名片各一紙(第31頁)、辛○○客戶明細表及資料表(第54、58頁)、游士弘客戶明細表及資料表(第55-56、59-60頁)、張巧慧客戶明細表(第57頁)、辛○○-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⒓⒓順二十一十甲店)(第61-62頁)、陳素如-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 加盟合約書(⒐⒛⒓順十八大順店)(第63頁)、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及投資理財分析表(第227頁)、順得隆網路資訊有限公司簡介及教學(第229頁)、順得隆集團e快上網專案報告(第231-275頁)、順得 隆集團e快上市場分析報告(第277-290頁)、順得隆網路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網咖廣告聯播媒體報告(第291-302頁) 、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⒌⒑五月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表(第304-305頁)、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投資分析表(第307-308頁)、順得隆集團⒍⒛調漲加盟金公告(第310頁)、 ⒉⒈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委託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管e快上網經營之委託書(第340頁)、e快 上網股東自救會⒏⒉至⒏⒋會議紀錄(第342-348 頁)、股東投資標的明細表(第341-342頁)、SDL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單(第344-349頁)、股東資料及投 資項目、金額、日期明細表(第351-358頁)、順十七北平 店投資股東明細(第361-365頁)、天津店投資股東明細( 第366 -371頁)。丁○○-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九紙、入股約定書十二紙(⒑順二十文心店、⒉⒎順二十三昌平店、⒒順二十一十甲店、⒑⒋順十九東山店、⒏順十六光復店、⒐⒓順十七北平店、⒎順十二中華店、⒏⒕順十三中美店、⒍⒔順十霧峰店、⒒⒓順二十文心店、⒑順十九東山店、⒏順十五美村店)(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二之二第1、3 -10、270-281頁,以下同)、丁○○-順得隆網 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加盟暨授權經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各一紙(⒊⒚順二十五金山店)(第2、269頁)、王世文-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各一紙(⒏順十五美村店)(第11、282頁)、s○ ○-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各二紙(⒏順十六光復店、⒎⒏順十二中華店)(第12-13、283-284頁)、巳○○-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各一紙及統一發票二紙(⒏順十六光復店)(第14、30、285、480-482頁)、王豐良-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各二紙(⒏⒚順十三中美店、⒐⒌順十七北平店)(第15-16、286-287、483-484頁) 、林婷妤-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五紙(順五彰化店)(第17-21頁)、t○○-順得隆網 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各一紙(⒓⒔順二十二大豐店)(第22、291、485頁)、莊淑露-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各三紙(⒑順十九東山店、⒑順二十文心店、⒍⒒順十一進化店)(第23-25、 292-294、486-487頁)、Y○○-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一紙、入股約定書二紙(⒊⒌順二大甲店、⒈⒐順得來草屯店)(第26、288-289頁)、許 美琳-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二紙(⒓順得來草屯店)(第27-28頁)、黃茂隆-順得隆 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一紙(⒏順十六光復店)(第29頁)、陳信宇-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一紙(⒐⒌順十七北平店)(第31頁)、鄭麗玲-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一紙(⒑⒎順十八大順店)(第32頁)、曾俊華-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三紙(⒈⒗順銀南屯店、⒉順一北屯店、⒑⒊順十七北平店)(第33-3 5頁)、甲甲○-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十二紙、入股約定書六紙及統一發票七紙(⒒⒈順十九東山店、⒈順銀南屯店、⒉順一北屯店、⒍順十霧峰店、⒋⒉順五彰化店、⒐⒗順十七北平店)(第36-41、124-129、347-351、366、522-5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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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㈡被告r○○等人行為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 1659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六日施行;修正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㈢被告r○○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 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㈣被告r○○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業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 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本案被告r○○、壬○○經檢察官起訴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及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且二罪應論以牽連犯,如依新法規定,因牽連犯業已刪除,即應按數罪之規定併罰;如依修正刪除前之牽連犯規定,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處斷,數罪併罰之結果顯較之從一重處斷為不利於被告,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論處。(以本案而言,此之比較事涉檢察官起訴被告r○○、壬○○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部分,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犯罪不能證明〔理由詳後述〕,究應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或應於判決主文為無罪之諭知。) 三、按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r○○、壬○○二人非銀行,為經營網咖業務,求迅速拓展市場,竟以招攬員工對外推銷投資網咖為名,而以收受投資及使加入為股東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一年即給付投資金額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四十八、百分之百之紅利,而近年來銀行存款利息不過年息百分之二上下,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而被告r○○、壬○○、宇○○、地○○、J○○、己○○等人之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所允諾約定之紅利高達年息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百,其約定給付之紅利,顯與本金不相當,依前開說明,自應以收受存款論。核被告r○○、壬○○、宇○○、地○○、J○○、己○○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論處。被告r○○、壬○○、宇○○、地○○、J○○、己○○與被告g○○及順得隆公司之其餘人員即證人林婷妤、Y○○、t○○、辛○○、甲乙○、o○○、z○○、j○○、d○○、癸○○等人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專員,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違反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刑罰,既係以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為吸取存款之犯罪行為為對象,其刑罰本身即含有營業犯之特質,此為業務本質所當然,應僅成立單純一罪,無連續犯可言。是被告r○○、壬○○、宇○○、地○○、J○○、己○○等人雖先後招攬多人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公司,然應僅成立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不再論以連續犯,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r○○、壬○○、宇○○、地○○、J○○、己○○等人為求迅速擴大順得隆公司網咖業務之市場占有率,而因自有資金不足,竟即以前揭約定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之大眾募集資金犯罪之動機、目的,本件犯罪之手段,又被告等人吸收資金之金額高達二億餘元,被害人次高達一千餘人,且除少數網咖公司曾依約定給付一期至數期之紅利外,多數均未依約支付紅利,因本案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鉅,及被告等人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後,確有設立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而實際經營網咖業務;且被告r○○係順得隆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壬○○為順得隆公司總裁兼總經理,實際掌握順得隆公司之財務,被告宇○○最後職務為行政副總經理、被告地○○最後職務為業務副總經理、被告J○○最後職務為督導、被告己○○最後職務為總裁秘書等,其等分別職務之性質,參與犯罪之程度輕重有別;並斟酌被告r○○為專科畢業、已婚、育有四名子女,現無工作,依靠子女提供生活費用,被告壬○○為高職畢業、已婚、育有二名子女,被告宇○○為高職畢業、未婚、現無職業,被告地○○為專科畢業、已婚、育有二名子女、現從事門市業務員,被告J○○為高商畢業、已離婚、育有一名子女、現於醫院從事衛教工作,被告己○○為大學畢業、未婚,現從事建設業等智識程度,並被告等人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r○○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被告壬○○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被告宇○○、地○○、J○○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被告己○○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不另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r○○等人經營順得隆公司而以前揭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行為,應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論處。且除此方外,被告r○○等人復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設立如附表二所示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一段六三一號十八樓之三、代表人為被告壬○○,下稱順旺公司),透過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以順旺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加盟網咖連銷店,加盟者須支付三百萬元之授與加盟權利金,以此方式吸收資金,雙方並簽立連鎖加盟合約書,約定由順旺公司保證加盟者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元,不足部分由順旺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月份補足,以此約定保證補足營業額方式,變相約定保障營業報酬。嗣告訴人甲天○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經由網路訊息得知順旺公司召募加盟網咖加盟店,而於同月二十四日,至順旺公司與r○○、「L○○」(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另由檢察官簽結)等人接洽加盟,r○○、「L○○」即保證依約定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元,不足部分由順旺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個月份補足,使告訴人甲天○認投資獲利可觀又無虞,而與順旺公司簽訂加盟合約書,約定支付加盟權利金三百萬元,並依約先行交付百分之三十即九十萬元之簽約金與「L○○」,並約定同月三十一日前交付第二期款一百八十萬元。嗣於同月二十七日,「L○○」電稱需資金核發工作獎金,請告訴人甲天○支付第二期款,告訴人甲天○發覺有異,並查知該公司之連鎖網咖店均已關閉,而未再支付款項,因認被告r○○等人此部分行為,亦涉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嫌及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r○○等人此部分之犯行,無非以被告r○○等人雖否認此部分犯行,然已經告訴人s○○、巳○○、丁○○、甲天○、天○○、n○○、甲子○、甲壬○、k○○、X○○、王豐良、李秋泉、吳國勝等人到庭指述纂詳,並有證人即投資人兼順得隆公司幹部林婷妤、z○○、Y○○、j○○、o○○、t○○、甲乙○、d○○、辛○○、癸○○等人證述情節可參。復有網咖公司登記案卷、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e快上網專案、e快上網市場分析、訓練課程表、數位休閒館九十二年五月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數位休閒館投資資金分析表、調高加盟金公告、每月股東會議報告書、網咖公司損益表、損益及紅利分析、順得隆公司股票、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統一發票、宇○○收受入股金明細帳筆記本等在卷可稽。且被告r○○等人之經營順得隆公司,係按季或按月依一定比例分紅,而其年報酬率高達百分之四十或四十八,與正常投資收益顯不相當。再被告r○○等人以順旺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加盟網咖連鎖店,於e快上網專案文宣資料中宣稱管銷成本以百分之四十計算,保證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元,復於連鎖加盟合約書第七條約定甲方(即順旺公司)保證乙方(即加盟者)「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元」;不足部分由甲方於當年度最後一月份補足。顯足使投資人誤認每年有相當於一百零八萬元之營業報酬保證。亦認係以保證補足顯不相當之營業報酬,招攬不特定人出資加盟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r○○、壬○○則均否認此部分犯行,並辯稱未保證獲利等語。 ㈣經查,被告r○○等人為經營順得隆公司網咖業務,因有資金不足,無法迅速擴充店面,而以給付投資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並由順得隆公司業務人員對外以順得隆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設立公司,經營網咖等事實,業經本院審認如前,茲不再贅述。而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及以上之各級主管則可自招攬入股之業績中,分別按比例獲取業務獎金,其方式為如附表三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公司每投資單位為四萬六千元,提撥一萬三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七千元,主任(襄理)一千元、副理一千元、經理二千元、副導二千元,若副導底下沒有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六千元。如附表三編號㈧至所示之網咖起,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增為五萬三千元,提撥一萬四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比例為專員八千元,其餘分配方式同前等事實,則據被告壬○○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明確,且經被地○○、宇○○、J○○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供述明確,且互核相符;並經證人z○○、j○○、d○○、癸○○分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訊問、證人Y○○、o○○、t○○、甲乙○、辛○○分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證人蘇安安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是被告r○○、壬○○經營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其公司業務員招攬不特定人投資網咖時,相關業務專員及各級主管所可取得之獎金分配確如前所述,固可認定。然按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係指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且所謂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公平交易法第八條亦有明文。查本案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等所取得之業績獎金,均係基於對外推銷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投資業務,亦即需實際招攬投資人投資,始可就所投資之每一單位四萬六千元或五萬三千元提撥部分金額供業務專員及各級主管充獎金之分配。而欲參與順得隆公司銷售或推廣前揭網咖業務投資案,並不需給付一定之代價,或先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僅須應徵加入順得隆公司即可,此由被告地○○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其係進入順得隆公司後始曾以三萬八千元購買之單位網路購物經銷權(非本案所指之網咖投資),之後才陸續陞遷至業務副總經理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第八頁背面)。被告宇○○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其於八十八年八月底即在順得隆公司任行政助理,之後陸續陞遷至行政副總經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員工入股方案投資順二十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第一頁)。被告J○○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其於八十九年五月間進入順得隆公司任業務經理,其後陸續陞遷至督導之職務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第十五頁)。證人林婷妤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是經證人Y○○介紹進入順得隆公司後,才開始投資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六一頁)。證人z○○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之所以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是因為其本來就在順得隆公司上班,是八十九年應徵者,因有員工優惠,故參與投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八九、一九0頁)。證人Y○○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是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後,應公司要求才投資一單位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八四頁)。證人o○○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進入公司上班後因覺得網咖經營不錯才投資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五四頁以下)。證人t○○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是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擔任職員,因副督導李玲玲介紹工作稱任職要投資,其才投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九五頁)。證人甲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是看報紙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上班,進去後覺得網路不錯才決定投資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六頁)。證人d○○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是看報紙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上班,覺得網路投資報酬率不錯才投資者(見本院卷三第六三頁)。由以上被告及證人之供述可知,欲進入順得隆公司並非一定要給付一定之對價始得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且業務專員或其上各級主管所取得之業績報酬係基於推廣或銷售順得隆公司網咖業務之每一投資單位,亦即業務專員必需是實際銷售公司之商品(即網咖投資),始可就所收取之投資金額中獲取一定比例之報酬即業績獎金,是依前揭說明,則被告r○○、壬○○以此方式經營順得隆公司網路投資,顯與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要件不符,自不該當於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責。又被告r○○、壬○○透過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以順旺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加盟網咖連瑣店,由加盟者須支付三百萬元之授與加盟權利金,並簽立連鎖加盟合約書,約定由順旺公司保證加盟者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元,不足部分由順旺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月份補足,以此約定保證補足營業額方式,對外招攬加盟業者等事實,固據證人甲天○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陳述明確,且有證人甲天○提出之連鎖加盟合約書一件、e快上網數位休閒連鎖事業臨時收據一紙等附卷可稽(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五號卷第十三頁以下),此部分之事實固可認定。然被告r○○、壬○○此部分行為是否即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尚非無疑;蓋被告r○○、壬○○於與證人甲天○簽定連鎖加盟合約書時固保證加盟業者之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元,然查依證人甲天○所提出與順旺公司簽訂之連鎖經銷加盟合約書,其加盟網咖店之營業規模至少五十台電腦,依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元計算,約等於每台電腦之年營業額七萬二千元,其所保證之營業額尚合於常情。且查經營一家網咖,其成本除相關電腦設備外,尚有場所租金、人事、水電、稅捐、雜項支出等經營成本,而各加盟主因所設立網咖之位置不同,人員之聘用亦不同,其相關成本結構即不可能相同,因此可能獲得之營業利益即屬不同,其欲加盟之人可自行評估可能之成本及獲利,而決定是否加入連鎖網咖之經營;而各連鎖網咖店可能之成本結構既不相同,則被告r○○、壬○○以此保證營業額之方式推廣網咖加盟,即難認有保證一定獲利之情形,而與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項之要件不符。檢察官就此部分,難認已盡舉證之責,其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惟檢察官認被告r○○等人此部分之犯行,與前揭已起訴論罪部分事實,分有營業犯(銀行法部分)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被告乙○○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r○○與壬○○係朋友,被告g○○係被告壬○○之妻舅,被告r○○、壬○○、g○○等人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共同設立「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r○○、壬○○、g○○等人分別擔任該公司董事長、總裁兼總經理、副總經理職務,負責綜理該公司之各項事務。被告地○○、宇○○、高恒華、乙○○、己○○等人,分別擔任該公司之營業副總、行政副總、督導、總裁特助、總裁秘書等職務,均為順得隆公司之主要幹部。其等均明知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明知現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仍基於犯意之聯絡,自九十年六月間起,以順得隆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設立公司,經營網咖,經營結合網路休閒館、餐飲店、網路購物網、物流轉運站等內容之複合網咖業務。其方式為先行利用媒體廣告召募員工,約定按季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誘使應徵者投資入股,再對之施以課程訓練即成為該公司專員,旋由各級幹部或專員,以順得隆公司經營網咖店獲利良好,積極擴展分店為由,持該公司提供之投資理財分析表等資料,誘以按季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招攬親友或不特定人投資入股,從中牟取業績獎金。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包括股金與系統服務費二項目,股金為投資者實際擁有的股份權利,系統服務費則為順得隆公司經營該「投資標的物」所需經營管理及相關權利費用,此部分不包含在股份權益中。投資人並與順得隆公司簽立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原為新台幣(下同)四萬六千元,其中股金部分一萬七千元,系統服務費部分二萬九千元,每家網咖募得二百個投資單位,募得資金以其中一百萬元充當資本設立成立公司經營網咖。每一投資單位並提撥一萬三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七千元,主任(襄理)一千元、副理一千元、經理二千元、副導二千元,若副導底下沒有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六千元。各專員依業績升任該集團襄理、副理、經理、副督導、督導等幹部。其紅利給付方式,於招攬投資附表三編號一至六網路咖啡店公司時(按應為一至七),保證年報酬率百分之百,即第一季為投資額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為百分之四十,一年內即可回本。嗣因營運業績不佳,獲利不如預期,自九十一年六月間招攬第十七家(按應為第八家)網咖起,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增為五萬三千元,其中股金部分一萬八千元,系統服務費部分三萬五千元。每一投資單位並提撥一萬四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比例為專員八千元,餘同前分配分式。其紅利發放亦向下修正,依投資單位金額之不同,分按季或按月分紅,年報酬率為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四十八不等,二年至二年半回本。使證人甲子○等八十人、s○○s○○等三人、天○○等三人、n○○等人投資入股。投資股款或匯款至指定帳戶,或將現金交付與會計經理丑○○或行政副總即被告宇○○,統由被告宇○○清點後交與被告壬○○。總計招攬約一千餘人加入會員,非法吸金達二億一千餘萬元,先後於臺中、彰化、南投、高雄等地設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二十八家網咖公司。且被告等人除利用順得隆公司招攬不特定人入股直營網咖店外,復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設立順旺公司,透過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以順旺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加盟網咖連銷店,加盟者須支付三百萬元之授與加盟權利金,以此方式吸收資金,雙方並簽立連鎖加盟合約書,約定由順旺公司保證加盟者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元,不足部分由順旺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月份補足,以此約定保證補足營業額方式,變相約定保障營業報酬。嗣證人甲天○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經由網路訊息得知順旺公司召募加盟網咖加盟店,而於同月二十四日,至順旺公司與r○○、「L○○」等人接洽加盟,r○○、「L○○」即保證依約定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元,不足部分由順旺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個月份補足,使甲天○認投資獲利可觀又無虞,而與順旺公司簽訂加盟合約書,約定支付加盟權利金三百萬元,並依約先行交付百分之三十即九十萬元之簽約金與「L○○」,並約定同月三十一日前交付第二期款一百八十萬元。嗣於同月二十七日,「L○○」電稱需資金核發工作獎金,請證人甲天○支付第二期款,甲天○發覺有異,並查知該公司之連鎖網咖店均已關閉,而未再支付款項,因認被告乙○○與被告r○○、壬○○、宇○○、地○○、J○○、己○○共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及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且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乙○○有共同涉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及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嫌,無非以被告乙○○係順得隆公司之主要幹部,且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詢問時坦承順得隆公司係以保證分紅方式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公司,並有如前述理由壹、四、㈢所示之證據資為論據。訊據被告乙○○固均坦承有任職於順得隆公司之情事,惟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及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嫌;並辯稱:伊是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擔任企劃人員,工作職掌是網咖店之廣告、宣傳及辦活動,迄九十二年三、四月間始擔任總裁特助,職務是開車及加盟店之裝修,伊沒有參與起訴書所載之業務,亦未向不特定人招攬,只是單純的上班族等語。經查,被告r○○、壬○○之經營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確有與被告宇○○、地○○、J○○、己○○、g○○及證人林婷妤、Y○○、t○○、辛○○、甲乙○、o○○、z○○、j○○、d○○、癸○○等人並其他不詳姓名之業務專員等人共同以如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而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事實;且其等此部分之行為,與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構成要件不該當等,均業經本院審認如前所述,茲不再贅言。本件被告乙○○既坦承曾經受僱於順得隆公司,則所應審究者,即為被告乙○○既任職順得隆公司,其與被告r○○等人,就前揭違反銀行法之犯罪事實,究有無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而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查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一再供述其係閱報應徵而進入順得隆公司任職企劃人員,工作職掌為網咖之廣告、宣傳及活動辦理等,迄九十二年三、四月間,因總裁即被告壬○○之特助離職,被告壬○○始要求其任助理,工作職掌是開始及網咖店之裝璜監工等,核與證人即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乙○○在順得隆公司最早是企劃,後來在九十二年時有代理特助的工作,但主要的工作還是企劃。工作內容是網咖活動及造勢,兼任特助時則負責協助監督各店發包廠商施工的監督,領固定薪水三萬五千元;證人即被告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乙○○是企劃人員等語相符;而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並不清楚被告乙○○之工作內容;證人林婷妤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乙○○為電腦工程師;證人j○○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與被告乙○○不熟,僅知其為被告壬○○之特助;證人Y○○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乙○○為工程設計師;證人z○○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乙○○是網咖企劃;證人t○○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乙○○是負責企劃網咖活動,例如促銷活動等;證人甲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乙○○是公司企劃人員,負責公司網咖企劃活動;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乙○○是公司企劃,負責辦活動或網咖設計;證人o○○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乙○○是企劃,負責網咖辦遊戲比賽;證人d○○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乙○○是企劃,負責網咖活動之比賽等情,亦與被告乙○○之供述大致相符;應認被告乙○○所辯其在順得隆公司主要之工作係擔任企劃人員,負責實體網咖之企劃活動等語,為屬可採。而查被告r○○等人順得隆公司固以前揭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然其對外吸收資金之業務,係由被告r○○(董事長)、壬○○(總裁兼總經理)所領導由營業副總理、督導、副督導、經理、副理、主任、專員所組成之業務單位執行對外吸收資金之行為;惟被告r○○等人於取得資金後,確有設立如附表三所示之網咖公司,實際經營網咖業務,而為經營實體之網咖店務,自需僱佣相關店長及服務之從業人員,而此等人員係在順得隆公司設立之網咖店工作,尚難認與被告r○○等人在前階段之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行為,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被告乙○○在順得隆公司所從事之工作,既為企劃人員之工作,其職掌內容為網咖店之活動及促銷等,則其所參與順得隆公司公司運作之部分,應係被告r○○等人於對外吸收資金後,所實際設立並經營之網咖店之工作,即難遽認被告乙○○與被告r○○等人就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部分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至於被告乙○○在離職前雖曾擔任被告壬○○之特助,然其主要之工作亦在網咖店之設立裝修等,業據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顯亦未參與順得隆公司業務單位之對外吸收資金之行為甚明,是其所辯尚屬可採。檢察官就被告乙○○部分,尚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且經本院就卷內訴訟資料審酌,復無法獲得有罪之心證,參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叁、 ㈠被告g○○俟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 ㈡證人林婷妤、Y○○、t○○、辛○○、甲乙○、o○○、z○○、j○○、d○○、癸○○等人,均係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單位之員工,並參與順得隆公司對外召募網咖投資專案之吸金行為,其等是否涉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自應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附表一: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88年11月19日設立登記為有限公司(董事為曾詔瑛), │ │ │ 89年04月08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r○○) │ ├─┼────────────────────────────────────┤ │二│88年11月19日公司地址:臺中市○○區○○路三段二四一號十二樓之六 │ │ │89年04月08日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六三一號十四樓之二 │ │ │92年07月09日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六三一號十八樓之三 │ ├─┼────────────────────────────────────┤ │三│88年11月19日有限公司資本總額:一百萬元 │ │ │89年04月08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一百萬股,一千萬元 │ │ │89年07月16日增資後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五百萬股,五千萬元 │ ├─┼────────────────────────────────────┤ │四│88年11月19日順得隆網路資訊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出資額 │住、居 所 │ │ ├──┼────┼───┼────┼───────────────────┤ │ │㈠ │曾詔瑛 │董事 │ 40萬元│略 │ │ ├──┼────┼───┼────┼───────────────────┤ │ │㈡ │何思雲 │股東 │ 20萬元│略 │ │ ├──┼────┼───┼────┼───────────────────┤ │ │㈢ │r○○ │股東 │ 25萬元│略 │ │ ├──┼────┼───┼────┼───────────────────┤ │ │㈣ │萬子瑋 │股東 │ 5萬元│略 │ │ ├──┼────┼───┼────┼───────────────────┤ │ │㈤ │g○○ │股東 │ 10萬元│略 │ ├─┼────────────────────────────────────┤ │五│89年04月08日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r○○ │董事長│ 25萬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 51萬股│略 │ │ ├──┼────┼───┼────┼───────────────────┤ │ │㈢ │g○○ │董事 │ 10萬股│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5萬股│略 │ │ ├──┼────┼───┼────┼───────────────────┤ │ │㈤ │h○○ │股東 │4萬5千股│略 │ │ ├──┼────┼───┼────┼───────────────────┤ │ │㈥ │陳榮妹 │股東 │2萬7千股│略 │ │ ├──┼────┼───┼────┼───────────────────┤ │ │㈦ │劉俊萍 │股東 │1萬8千股│略 │ ├─┼────────────────────────────────────┤ │六│89年07月16日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r○○ │董事長│125萬股 │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71萬股 │略 │ │ ├──┼────┼───┼────┼───────────────────┤ │ │㈢ │g○○ │董事 │ 35萬股 │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34萬股 │略 │ │ ├──┼────┼───┼────┼───────────────────┤ │ │㈤ │h○○ │股東 │ 25萬股 │略 │ │ ├──┼────┼───┼────┼───────────────────┤ │ │㈥ │陳榮妹 │股東 │ 3萬股 │略 │ │ ├──┼────┼───┼────┼───────────────────┤ │ │㈦ │劉俊萍 │股東 │ 7萬股 │略 │ └─┴──┴────┴───┴────┴───────────────────┘ 附表二: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2月3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壬○○)。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六三一號十八樓之三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二百八十萬股、二千八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 │住、居 所 │ │ ├──┼────┼───┼─────┼──────────────────┤ │ │㈠ │壬○○ │董事長│ 42萬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 14萬股│略 │ │ ├──┼────┼───┼─────┼──────────────────┤ │ │㈢ │地○○ │董事 │ 5萬6千股│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22萬4千股│略 │ │ ├──┼────┼───┼─────┼──────────────────┤ │ │㈤ │順得隆網│股東 │ 196萬股│略 │ │ │ │路資訊股│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代表│ │ │ │ │ │ │人:萬明│ │ │ │ │ │ │潔) │ │ │ │ └─┴──┴────┴───┴─────┴──────────────────┘ 附表三: ㈠順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06月2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h○○),93年01月29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2年10月29日解散。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七七號四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h○○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g○○ │董事 │ 8,344股│略 │ │ ├──┼────┼───┼────┼───────────────────┤ │ │㈢ │曾詔瑛 │董事 │38,000股│略 │ │ ├──┼────┼───┼────┼───────────────────┤ │ │㈣ │蔡曉琴 │董事 │ 6,664股│略 │ │ ├──┼────┼───┼────┼───────────────────┤ │ │㈤ │洪寅淳 │董事 │ 6,664股│略 │ │ ├──┼────┼───┼────┼───────────────────┤ │ │㈥ │陳麗麗 │董事 │ 4,998股│略 │ │ ├──┼────┼───┼────┼───────────────────┤ │ │㈦ │萬子瑋 │監察人│20,332股│略 │ │ ├──┼────┼───┼────┼───────────────────┤ │ │㈧ │詹舉丞 │股東 │ 1,666股│略 │ │ ├──┼────┼───┼────┼───────────────────┤ │ │㈨ │o○○ │股東 │ 3,332股│略 │ └─┴──┴────┴───┴────┴───────────────────┘ ㈡順在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11月2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g○○),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大雅鄉○○村○○路一七六之三號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g○○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宇○○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r○○ │監察人│20,000股│略 │ │ ├──┼────┼───┼────┼───────────────────┤ │ │㈤ │張孟瓊 │股東 │ 8,800股│略 │ │ ├──┼────┼───┼────┼───────────────────┤ │ │㈥ │曾菊梅 │股東 │ 4,400股│略 │ │ ├──┼────┼───┼────┼───────────────────┤ │ │㈦ │何家全 │股東 │ 4,400股│略 │ │ ├──┼────┼───┼────┼───────────────────┤ │ │㈧ │鄭春宏 │股東 │ 4,400股│略 │ └─┴──┴────┴───┴────┴───────────────────┘ ㈢順得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12月0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h○○),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九八號一樓,92年02月17日變更地址為│ │ │ 臺中市○○區○○里○○路○段九八、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h○○ │董事長│13,600股│略 │ │ ├──┼────┼───┼────┼───────────────────┤ │ │㈡ │李淑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㈢ │陳奇亮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黃琦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李顯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邱素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㈨ │r○○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㈣順得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12月2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g○○),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南投縣草屯鎮○○里○○路二三四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g○○ │董事長│15,200股│略 │ │ ├──┼────┼───┼────┼───────────────────┤ │ │㈡ │陳錦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㈢ │吳建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㈤ │蔡曉琴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㈥ │楊玉霞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㈦ │r○○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㈤順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1月2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h○○),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豐原市○○里○○○路五一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h○○ │董事長│15,6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0,000股│略 │ │ ├──┼────┼───┼────┼───────────────────┤ │ │㈢ │j○○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亥○○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w○○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吳雪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吳益源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f○○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林子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李顯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張孟瓊 │董事 │ 4,800股│略 │ │ │ │ │ │ │ │ │ ├──┼────┼───┼────┼───────────────────┤ │ │ │r○○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㈥順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2月0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g○○),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一六五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g○○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張孟瓊 │董事 │ 5,200股│略 │ │ ├──┼────┼───┼────┼───────────────────┤ │ │㈣ │曾俊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酉○○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張資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甲丙○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曾秀溪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葉果豐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何家全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李顯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林慶安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徐銘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C○○ │董事 │ 5,200股│略 │ │ ├──┼────┼───┼────┼───────────────────┤ │ │ │林國隆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Q○○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甲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 8,000股│略 │ └─┴──┴────┴───┴────┴───────────────────┘ ㈦順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3月1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h○○),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八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h○○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洪羅碧蝦│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U○○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劉顯修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 │ │ │ ├──┼────┼───┼────┼───────────────────┤ │ │㈥ │甲丙○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8,800股│略 │ │ ├──┼────┼───┼────┼───────────────────┤ │ │㈧ │徐梅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F○○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Y○○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陳麗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6,000股│略 │ └─┴──┴────┴───┴────┴───────────────────┘ ㈧順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3月20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g○○),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大甲鎮○○里○○路一之二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g○○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7,200股│略 │ │ ├──┼────┼───┼────┼───────────────────┤ │ │㈢ │周秦寶鸞│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古源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q○○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李志通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張林青盆│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u○○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趙聰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U○○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張彩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邱素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甲壬○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0,000股│略 │ └─┴──┴────┴───┴────┴───────────────────┘ ㈨順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4月04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h○○),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大里市○○里○○路八八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h○○ │董事長│11,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5,000股│略 │ │ ├──┼────┼───┼────┼───────────────────┤ │ │㈢ │謝鍊芳 │董事 │ 8,800股│略 │ │ ├──┼────┼───┼────┼───────────────────┤ │ │㈣ │庚○○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u○○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張彩綢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黃志鉛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楊金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l○○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H○○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㈩順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4月2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g○○),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二四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g○○ │董事長│11,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5,000股│略 │ │ ├──┼────┼───┼────┼───────────────────┤ │ │㈢ │h○○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㈣ │謝鍊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張東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u○○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8,800股│略 │ │ ├──┼────┼───┼────┼───────────────────┤ │ │㈧ │曾慈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蔡秀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q○○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李心怡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5,000股│略 │ └─┴──┴────┴───┴────┴───────────────────┘ 順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5月0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h○○),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太平市○○里○○○路三○號一樓,91年06月12日變更地址為 │ │ │ 臺中縣太平市○○里○○○路三○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h○○ │董事長│10,4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g○○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㈣ │劉正傑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c○○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白崇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l○○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n○○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邱素貞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柯福建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楊玉霞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黃國益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5,000股│略 │ └─┴──┴────┴───┴────┴───────────────────┘ 順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5月14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g○○),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一○三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g○○ │董事長│13,6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林育賢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潘國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謝鍊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車昇達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李秀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6月1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h○○),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五八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h○○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吳麗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柯聯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林夆津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陳惠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6月25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g○○),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沙鹿鎮○○里○○街一一九之二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g○○ │董事長│10,4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劉英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陳瑞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邱素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K○○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甲辰○○│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許瀚元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余繁民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吳麗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o○○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7月2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h○○),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霧峰鄉○○村○○路一○七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h○○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k○○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黃盛龍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廖明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周明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7月1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g○○),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一四八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g○○ │董事長│10,8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4,000股│略 │ │ ├──┼────┼───┼────┼───────────────────┤ │ │㈢ │h○○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㈣ │粘書瑛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蔡東凱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曾任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盧茂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黃盛龍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莊淑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甲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5,000股│略 │ └─┴──┴────┴───┴────┴───────────────────┘ 順十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8月20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h○○),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十二號一、二樓,91年09月04日變更地址│ │ │ 為臺中市○區○○里○○路○段十二、十六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h○○ │董事長│ 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g○○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s○○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㈤ │陳育禕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李秀華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K○○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林恭甫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u○○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劉達士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張建和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0,000股│略 │ └─┴──┴────┴───┴────┴───────────────────┘ 順十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9月1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g○○),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街二五六號一樓,91年10月08日變更地址為 │ │ │ 臺中市○區○○里○○街二五六號B1、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g○○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甲壬○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曾慈苹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張健和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午○○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王豐良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0月2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h○○),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二一四號一樓,91年10月24日變更地址為 │ │ │ 臺中市○區○○里○○○路二一二、二一四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h○○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6,000股│略 │ │ ├──┼────┼───┼────┼───────────────────┤ │ │㈢ │林楊美霞│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甲巳○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邱仕華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玄○○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劉美枝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㈧ │洪苑珊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10,000股│略 │ └─┴──┴────┴───┴────┴───────────────────┘ 順十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0月08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g○○),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四○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g○○ │董事長│ 3,000股│略 │ │ ├──┼────┼───┼────┼───────────────────┤ │ │㈡ │陳麗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s○○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午○○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㈤ │周苑文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黃茂隆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高嘉宏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㈧ │i○○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㈨ │邱秀蝦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㈩ │何連金 │董事 │10,000股│略 │ │ ├──┼────┼───┼────┼───────────────────┤ │ │ │羅國宏 │董事 │10,000股│略 │ │ ├──┼────┼───┼────┼───────────────────┤ │ │ │朱麟台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湯智強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 1,000股│略 │ └─┴──┴────┴───┴────┴───────────────────┘ 順十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1月2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h○○),92年01月29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八五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h○○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16,800股│略 │ │ ├──┼────┼───┼────┼───────────────────┤ │ │㈢ │張朝棋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陳麗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王豐良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陳信宇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午○○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王鵬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許素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1月05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h○○),92年03月03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4年09月05日廢止。 │ ├─┼────────────────────────────────────┤ │二│公司地址:高雄市○○區○○里○○路六三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h○○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陳麗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鄭麗玲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何謝娟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張永鋐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萬子瑋 │監察人│26,000股│略 │ └─┴──┴────┴───┴────┴───────────────────┘ 順十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2月1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h○○),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r○○。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一二之一號一樓,91年12月20日變更│ │ │ 地址為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一二之一、二一二之二號一樓│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h○○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0,000股│略 │ │ ├──┼────┼───┼────┼───────────────────┤ │ │㈢ │Z○○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c○○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o○○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l○○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寅○○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15,600股│略 │ │ ├──┼────┼───┼────┼───────────────────┤ │ │㈩ │g○○ │股東 │ 5,000股│略 │ └─┴──┴────┴───┴────┴───────────────────┘ 順二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1月1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r○○)。 │ │ │ 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二號一樓,92年01月24日變更地址為│ │ │ 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二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r○○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k○○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未○○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 │ │㈤ │順旺科技│股東 │70,000股│略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代│ │ │ │ │ │ │表人:吳│ │ │ │ │ │ │思龍) │ │ │ │ └─┴──┴────┴───┴────┴───────────────────┘ 順二十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7月28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r○○)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四二○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r○○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賴敏經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施文寬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周明鴻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歐敏祥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洪寅淳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鄭春宏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許瀚元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劉哲璿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王宏偉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壬○○ │董事 │30,0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順二十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8月20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r○○),94年04月07日│ │ │ 廢止。 │ ├─┼────────────────────────────────────┤ │二│公司地址:高雄市○○區○○里○○○路四三三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r○○ │董事長│29,400股│略 │ │ ├──┼────┼───┼────┼───────────────────┤ │ │㈡ │蕭志恆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㈢ │游淳博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㈣ │張孟瓊 │董事 │ 4,800股│略 │ │ ├──┼────┼───┼────┼───────────────────┤ │ │㈤ │陳盈夫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黃文棟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蔡照臨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施文寬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涂瑞香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萬子瑋 │董事 │ 5,000股│略 │ │ ├──┼────┼───┼────┼───────────────────┤ │ │ │壬○○ │監察人│24,400股│略 │ └─┴──┴────┴───┴────┴───────────────────┘ 順二十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5月06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r○○)。 │ │ │ 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二六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r○○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丁○○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廖明政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廖盆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㈤ │孟昭祥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劉淵發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張孟瓊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㈧ │林士傑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陳柏言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 │ │ │順旺科技│股東 │28,000股│略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代│ │ │ │ │ │ │表人:吳│ │ │ │ │ │ │思龍) │ │ │ │ └─┴──┴────┴───┴────┴───────────────────┘ 順二十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10月0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r○○), │ │ │ 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六之一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r○○ │董事長│58,000股│略 │ │ ├──┼────┼───┼────┼───────────────────┤ │ │㈡ │劉宏一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㈢ │洪麗芬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㈣ │潘順正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㈤ │廖盆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劉登義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賴士閎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廖玉玲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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