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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46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鍾堯航吳崇道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14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律師

      李效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4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甲○○所涉背信部分,其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5年9月24日因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左側鎖骨骨折、頭皮撕裂傷、多處擦傷等等傷害,於95年9月25日因顱內出血擴常,接受開顱手術,目前仍住院中,其因病情嚴重,進展遲緩,意識狀況不清,欠缺表達能力,無法出庭應訊等情,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95年11月1日中山醫九五川博法字第0950006114號函、95年12月7日中山醫九五川博法字第0950007028號函、96年3月7日最速件傳真函稿各乙紙附卷可按,足見被告因疾病無法到庭,依前開規定,本院即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46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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