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4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兼具保人
-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二人繳納現金後,已分別將被告乙○○、甲○○釋放。
二、茲以被告乙○○、甲○○均逃匿,自應將其等二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