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楊真明、陳葳、黃渙文
- 當事人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周春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五九七號、第一七七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癸○○係公開發行股票之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億公司)的負責人,癸○○為拓展長億公司之業務,遂以長億公司為主體,於臺中市○○○路○段六十之八號成立長億集團,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下設長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欣,癸○○之子,下稱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癸○○,下稱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子○○,癸○○之子,下稱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璽,癸○○之子,下稱長璽投資公司)、鼎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惠蓉,癸○○之媳,下稱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廖秀玲,癸○○之媳,下稱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月容,癸○○之媳,下稱鼎登投資公司)、長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振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呂俊石,長億公司員工,鼎登投資公司之法人股東,法人股東代表人為王振和,下稱振新公司)、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梁英凡,鼎元投資公司之法人股東,法人股東代表人為呂俊石,下稱東華公司)、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癸○○,鼎友投資公司之法人股東,法人股東代表人為呂俊石,下稱長生營造公司)、佳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麗玲,長億公司之員工,下稱佳億證券公司)、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癸○○,下稱泛亞銀行)等法人,癸○○負有為長億集團下之公司全體股東處理事務之責,丙○○(原名古達鵬)係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管理部經理兼長億集團投資部經理,壬○○係長億公司投資部門財務主管,丁○○係佳億證券公司營業員,於民國八十七年初至八十八年四月間,調任鼎登投資公司研究員,壬○○、丙○○、丁○○均承癸○○之指示負責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股票投資、資金調度等事宜,乙○○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擔任泛亞銀行總經理,子○○係癸○○之子,亦為泛亞銀行副董事長。緣於八十七年三、四月間,長億公司因參與中正機場捷運工程BOT案、臺中縣月眉遊樂區開發案及長生電廠興建等開發案,對於長億公司之股價有正面影響(即股票市場俗稱之利多消息),足以作為炒作長億公司股價之題材。而黃任中(已死亡,其所涉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為不受理判決)係黃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黃龍公司)、金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星公司)、金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證券交易市場之著名金主,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金上重訴字第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係黃龍公司總經理,黃任中因其資金充裕,遇有資金不足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人士向其借貸資金購買股票,經其評估借款人之信用認為可行後,即指示庚○○將資金提供股票市場之交易人士買賣股票以賺取利息,其方式為借款人需提出借款金額三至四成之保證金,匯入黃任中所指定之帳戶,黃任中並視借款人之信用收取新臺幣(下同)每萬元每日五至七元不等之利息(即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俗稱之丙種墊款),而黃任中為保障自己之借款債權,會要求借款人在其指定之帳戶由借款人自行下單買賣股票,若借款人所購買之股票價格下滑不足借款人所提供之保證金成數,借款人又不補足保證金時,黃任中即得將借款人在其所指定之帳戶中,由借款人購買之股票出脫變現(即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俗稱之斷頭)。辛○○(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0二號判決有期徒刑六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該院以九十二年金上重訴字第五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四年),綽號「小傅」,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間以投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為業,並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路四段二七巷十一號二樓住處設置盤房,在該處以電話聯絡證券公司營業員,進行股票之下單買賣;戊○○(原名林筱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經戶政機關核准更名,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0二號判決有期徒刑四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經該院以九十二年金上重訴字第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原係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證券公司)營業員,八十五年間離職後,即陸續在環球證券公司、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證券公司),以仲介金主墊款予客戶買賣股票賺取傭金為生,及為辛○○向黃任中墊款買賣股票之仲介、保證金之估算、墊款之管制使用、辛○○與黃任中墊款買賣股票之下單、喊盤人,並提供其不知情母林張玉緞於世華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行)營業部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供匯入保證金所用。 二、癸○○與丙○○、丁○○(丙○○、丁○○另由本院依認罪協商程序審結)、壬○○(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另經本院發布通緝)、辛○○、戊○○、林為康(林為康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均明知對於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所開設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即俗稱之炒作股票),竟基於抬高、壓低在證交所開設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公開發行上市之長億公司股票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利用前開長億公司之利多消息,以他人名義對長億公司股票,透過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其等對長億公司股票籌措資金具體進行炒作之態樣如下: (一)辛○○先於八十六年至八十七年間某日止,指示戊○○出面向黃任中借得約三十億元資金,長億公司部分即由丙○○受癸○○、壬○○之指示,利用林張玉緞於世華銀行營業部之帳戶,匯款予黃任中為保證金所用,其中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止,丙○○以長億公司員工黃國忠等人或癸○○之親屬楊張美智等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將應付之保證金三成約四千六百餘萬元(此為已清查出之部分資金),存入林張玉緞於世華銀行營業部之帳戶後,再匯入由黃任中、庚○○指定之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世貿分行之帳戶,以作為其等向黃任中借款以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 (二)癸○○為籌措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資金,復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丙○○之名義成立英屬維爾京群島英鑫股份有限公司(YING-SHENG CO.,LTD., 下稱英鑫公司),再以英鑫公司名義向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英屬維爾京群島中央財務股份有限公司(CENTER FINANCE(BVI )CO.,LTD.,下稱中央財務公司)、泛亞銀行轉投資之亞億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億國際公司)分別申請貸款美金一千萬元及九百萬元,並由癸○○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由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及同年六月一日陸續將貸款資金匯入英鑫公司設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由北臺中分行代為處理之外匯存款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癸○○、丙○○利用英鑫公司取得上開款項後,即以英鑫公司名義與加拿大商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下稱加拿大帝國商銀)簽 訂之「股權交換契約」,標的為長億公司股票四萬二千零六十張,由英鑫公司提供保證金及支付利息予加拿大帝國商銀,加拿大帝國商銀則於一定期間購買並持有長億公司股票(即俗稱之外國丙),嗣後丙○○即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利用英鑫公司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前開帳戶,將貸得之款項美金一千三百七十九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元匯至加拿大帝國商銀,作為前開契約之保證金,另英鑫公司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匯款美金七百萬元至黃任中設於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五六八三八─0五0號帳戶內,作為向黃任中借款以供癸○○、丙○○、辛○○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 (三)八十七年十一月初,癸○○、辛○○因買進長億公司股票之金額超出與黃任中間之協議金額,黃任中不願借款,癸○○、辛○○因恐長億公司股票違約交割而造成崩盤,又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三日間,長億公司之股票價格自每股五十點五元下跌為三十二點七元(收盤價),致使癸○○、辛○○向黃任中借款之保證金成數不足,而須追繳保證金,癸○○唯恐黃任中將其所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盡悉拋售(即股票市場上俗稱之斷頭),將使長億公司之股票於股票市場上之股價嚴重下滑,而使其所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價值縮水,為達其炒作股價之目的,乃基於背信之概括犯意: 1、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初,由辛○○實際經營之凱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聚公司)轉投資之英凱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凱公司,負責人寅○○)、茂凱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凱公司,負責人傅顯貴)為借款人,向泛亞銀行申請無擔保貸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七千萬元。癸○○、子○○、乙○○(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當時分別擔任泛亞銀行董長事、副董事長及總經理,均屬為泛亞銀行處理事務之人,其二人與癸○○均明知依泛亞銀行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修訂之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授權授信作業程序所示「辦理各種授權授信案,應辦妥徵信工作,並切實依照有關銀行授信法令規定辦理,凡應送請總經理核定或核轉之案件,應先經徵信室會簽意見並提報授信審議委員會議後再呈送之」,及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規定「授信審議小組審議之事項為經理交辦或各層級人員建議提交審議之案件,小組審議案件之討論重點及經理之裁決等應指定專人作成紀錄,又對於授信案件,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徵信,營業單位先行分析研究,擬具處理意見並作成提案,送審查部初審並研擬審核意見提請審議」,竟為使癸○○、辛○○迅速籌得資金,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寅○○、傅顯貴前往申貸時,癸○○與子○○、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子○○、乙○○指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另經檢察官簽分偵辦)配合受理貸款案件,遂由賴忠雄指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人員莊瑞明、張兆富(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未經實際徵信,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五日憑英凱公司、茂凱公司所提供之財務報告書撰寫徵信報告,賴忠雄、莊瑞明、張兆富均係為泛亞銀行處理事務之人員,明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八時二十分及十一時五十分,針對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貸款案件,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實際並未召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且明知依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二十一日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所載「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自八十五年間起,二公司之虧損均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無甚資力,仍為圖癸○○、辛○○之不法利益,違背前述相關規定,為達形式上符合規定之目的,而製作「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八時二十分及十一時五十分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由賴忠雄召開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決議呈請常務董事會核貸」之不實紀錄二紙,再傳真予泛亞銀行總行,而行使該偽造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紀錄,續由不知情之總行部承辦人員莊柏蒼先行交由癸○○於授信批覆書簽名核准後,隨即傳真予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辦理撥款,而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十一時五十三分及十一時五十分始於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開戶(英凱公司帳號三三五─八號、茂凱公司帳號三二六─九),於同日十二時五十一分許即獲撥款,且因時間過於緊迫而發生英凱公司核准貸款一億二千萬元,卻撥款七千萬元,茂凱公司核准貸款七千萬元,卻獲撥款一億二千萬元之嚴重疏失,癸○○以此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泛亞銀行之全體存款戶權益。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貸得款項後,隨即以下列方式提領後作為長億公司股票交割所用: (1)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即由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分三筆,各為二千萬元二筆及一千萬元一筆,將五千萬元匯入茂凱公司世華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並由寅○○提現,轉交不知情之吳清河將二千萬元匯款至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庚○○000000000 00帳戶(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此二千萬元分別匯至庚 ○○世華銀行光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世華銀行營業部法國里昂信貸銀行臺北分行0000 0000000號帳戶、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0000 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世貿分行00 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敦化分行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銀行世貿分行馬 忠芝00000000000號帳戶,用於償還貸款或 交割股款),另交不知情之陳恆昱將三千萬元分列二筆各為一千六百萬元及一千四百萬元匯款至不知情之鄒志勝(庚○○之姻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000 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另有林修明、卓 直中、吳清田三人各別持現金三千萬元計九千萬元,於鄒志勝同一帳戶中以聯行方式存入,資金來源如下述⑶),用以支付當日協和證券臺中分公司客戶鄒志勝購買長億公司股票之股款一億七千七百餘萬元。 (2)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將二千萬元,匯入茂凱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並由寅○○提現。 (3)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將一億二千萬元,匯入英凱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00000 00000000號帳戶,由寅○○提領現金七千萬元 ,連同前述已提現之二千萬元,共九千萬元,各交三千萬元與上述之林修明、卓直中、吳清田三人,再匯入鄒志勝前開帳戶中,另外將五千萬元存入不知情之趙小琴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中,趙小琴再提令現金三千五百七十餘萬元 ,並轉帳一千三百二十二萬元至不知情之郭坤樟000 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交割股票之用。 (4)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長億公司即以其泛亞銀行中港分行支票存款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具支票,金額計一億五千七百九十六萬八千一百三十元,轉帳一億零三百零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元至其關係企業振新公司於泛亞銀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票號PA0000000),再轉帳三筆,各九百二十一 萬六千二百零七元(票號PA0000000)、一千三百九十 五萬二千三百六十七元(票號PA0000000)、三千一百 七十八萬六千三百三十一元(票號PA0000000)至長生 營造公司於泛亞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而振新公司及長生營造公司復於同日再分別轉帳至長億公司員工蔡回春(帳號00000000000)、 陳榮富(帳號000000000000)、呂世揚( 帳號000000000000)、黃倍仁(帳號00 0000000000)、高鳳鳴(帳號000000 000000)等人設於泛亞銀行臺中分行(中港分行 )之帳戶,作為償還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貸款之本金及利息共一億九千一百四十五萬二百零六元,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均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即結清泛亞銀行大甲分行之活存帳戶,而尚未達生損害於泛亞銀行之全體存款戶之結果而未遂。 2、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癸○○將其實際經營之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而於業務上負責處理之鼎友、鼎登、長智、長生、鼎元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未經前述五家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即指示不知情壬○○、丙○○,再由丙○○交代不知情之長億公司員工游曉文,通知佳億證券公司之營業員郭靖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間,私自將前述五家公司所投資之長億公司股票共三萬張,自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出後(鼎友投資公司九千二百張、鼎登投資公司八千五百張、長智投資公司八百張、長生投資公司三千五百張、鼎元投資公司八千張),即將前述五家公司董事長之印鑑委託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交由不知情之人頭董事長葉惠蓉、李月容、楊文欣、廖秀玲蓋印後,由丙○○、戊○○等人轉交予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作為癸○○、辛○○因向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嗣因長億公司股票下跌致保證金不足所提供之擔保品(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中最低之收盤價每股三十一點六元計算,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之市價為九億四千八百萬元),以此方式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長億公司及前述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利益。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癸○○始向黃任中取回前述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經黃任中應允後雙方約定,由癸○○簽寫借據、以辛○○為見證人,癸○○再指示丙○○將實際為其所有而登記於楊環如(癸○○之女)、謝正順(長億公司員工)、林榮華等人名下之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十億元之抵押權予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 (四)辛○○、戊○○自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查核期間,由辛○○在其上述盤房委由戊○○、林為康開始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及由癸○○指示與之有犯意聯絡之壬○○、丙○○、丁○○以長億集團關係企業,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其中: 1、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同年十月十九日之查核期間,由戊○○在黃任中所指定之黃任中、黃燕平、鄒志勝、馬忠萍、庚○○、馬忠芝、戊○○、林榮祖、金星投資公司、金隆投資公司等帳戶設於新寶證券南京分公司由營業員譚迦陵接單、日盛證券公司由營業員崔麗雲接單、第一證券公司由營業員陳秀梅接單、統一證券敦南分公司由營業員沈雅萍接單、鼎富證券公司由營業員黃錦慧及黃程富接單、時代證券公司由營業員梁薺方、張淑慧接單、協和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由營業員李姿玲接單之帳戶,供其喊盤下單買進長億股票,另由林為康於聯合證券公司潘希偉、高慧芬帳戶及力世證券公司潘希文帳戶內,分由營業員吳治蓉及姚嘉派、王敏智,買進長億公司股票約四、五千張,其等於此段期間,使用金主提供之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長億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之明細,如附表二所載。 2、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查核期間,除利用前述帳戶繼續買進長億公司股票外,丙○○、丁○○於接受指示後,於佳億證券臺中中分公司、京華證券臺中分公司、元富證券臺中分公司、統一證券臺中分公司、建弘證券臺中分公司及匯豐證券臺中分公司之長億公司關係企業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等法人帳戶,買進長億公司股票達一萬三千六百五十張,減少市場流通之籌碼以利穩定長億公司股票之股價,而其中利用黃任中、黃燕平、庚○○、馬忠萍、戊○○、林榮祖、鄒志勝、金星公司、潘希偉、高慧芬、金隆公司、馬忠芝等金主買賣長億股票部分,其等於此段期間,使用金主提供之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長億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之明細,如附表四所載,總計於八十七年間之六十二個營業日中於短時間內(大部分為一至三分鐘)連續多筆(最高曾達一二八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跌停價委託賣出,其委託買賣成交後有明顯抬高或壓低長億股票之股價,而影響長億股票之開盤價、收盤價或盤中成交價情形如附表四所載。嗣於每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後,再由戊○○向李慶龍報告當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之張數、金額,丁○○則加總統計長億集團投資部自行下單操作、加拿大帝國商銀買賣股票與辛○○指示戊○○下單等三部分進出之長億股票張數、金額,以供給丙○○向癸○○報告。 (五)嗣經證交所就黃任中、黃燕平、周志勝、馬忠萍、庚○○、馬忠芝、戊○○、林榮祖、金星公司、金隆公司、潘希偉、高慧芬、潘希文、加拿大帝國商銀、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等二十五名投資人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情形分析結果,認黃任中等二十五名投資人群組於分析期間的二百七十一個營業日中,成交價異常者計五十二個營業日有於盤中成交價漲跌幅超過百分之六或振幅超過百分之九情形,交易買賣長億股票之紀錄,而買進或賣出數量占長億公司股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有一百二十六個營業日,於分析期間共買進二百萬零七千一百五十千股、賣出一百八十一萬一千六百二十二千股,分占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二十六點四及二十三點八三,另分析其買賣行為發現其等大部分皆以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之情形,其中有六十二個營業日有於短時間內(大部分為一至三分鐘)連續多筆(最高曾達一二八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跌停價委託賣出,其委託買賣成交後有明顯抬高或壓低長億公司股票之股價,而影響長億公司股票之開盤價、收盤價或盤中成交價情形,另該二十五名投資人群組有於同一營業日大量委託買進暨委託賣出長億股票而有相對成交情形,共相對成交六十八萬九千二百四十五千股,占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九點零六,綜合以上分析,黃任中等投資人群組於分析期間,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有異常之情形。 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癸○○與同案被告丙○○、丁○○共同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部分,曾於八十七年間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七年偵字第二六一九八、二六一九九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二一七六一、二一七六二、二一七六三、二一七六四、二一七六五、二一七六六號及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八八四、二0八九號案件偵辦。嗣經前案承辦檢察官以被告癸○○所辯,有其提出之長億公司公開說明書附轉投資事業表及財務報告簽證所附轉投資事業表影本各一份、鼎元等三家公司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明細影本一份、長億公司內部事務管理制度第七章投資作業管理制度之規定影本一份等在卷可稽,至於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自佳億證券公司轉讓長億公司持股,有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異動說明表、內部人申報轉讓持股未於限期內轉讓說明書、公司內部人持股轉讓書報書可證,又長生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度,更未在佳億證券公司轉讓對長億公司之持股,是認移送意旨所認彼三人間,被告癸○○係長億公司負責人,並係長億集團之真正負責人,被告丙○○(原名古達鵬)係長億公司轉投資之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管理部經理,並「承長億公司負責人癸○○、執行副總經理江啟正之命,以長億公司投資部經理名義,負責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鼎登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等法人帳戶之股票投資事宜,並協助調度資金及處理金主墊款事務」,及「受癸○○特別指示配合辛○○喊盤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協助調度資金、處理墊款事務」;被告丁○○係佳億證券公司營業員,「於八十七年初至八十八年四月間,以長億公司投資部研究員名義,與古達鵬共同配合辛○○喊盤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云云等事宜,所憑者僅為被告丙○○、丁○○等二人與關係人戊○○、辛○○等人間之通訊監察錄音片面所得,但該等言談之語意,不能證明係彼等間炒作長億股票之謀議,反之,被告癸○○所辯,則有其提出之前列事證,且配合護盤政策之說,亦屬公眾週知之事實,且被告癸○○如何與關係人辛○○分擔其資金、配合其炒作,或如何與關係人辛○○、黃任中等間分配損失、共享利得,在在均無任何事證可資證明,是此部分認屬臆測之見,不能採為認定被告癸○○犯罪之證據,據之,所謂奉被告癸○○之指示而執行犯罪行為之人丙○○、丁○○二人之犯行,更無可附麗,而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二、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最高法院五十七年臺上字第一二五六號判例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現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同院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四一一四號判決亦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此款規定並包括因傳訊證人發現新證據之情形在內,檢察官依據證人之證言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行傳訊同一證人,如該證人為與前案證言相異之證言,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仍難謂非發現新證據。」,綜合上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之證據,包括不起訴處分前,未曾提出而未經檢察官審酌之證據,亦包括同一證人與不起訴處分前相異而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證言。 三、經查,同案被告丙○○於前案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之警詢、偵訊、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偵訊、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警詢、偵訊時,對被告癸○○、丁○○為與前案不同且不利之陳述,此相異之陳述,對被告癸○○而言,為足認其有犯罪嫌疑之證言,又證人黃任中於行政執行署詢問時、偵查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一第三六頁至第三七頁、第四五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二第六九頁至第七一頁)之陳述,亦為足認其有犯罪嫌疑之證言,與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相符,應屬發現之新證據。又依附表一所示之長億集團成員或員工匯入案外人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資金明細表,該表中之資金流向可供證明被告癸○○用公司人頭帳戶匯款至證人戊○○所提供之其母親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內,供關係人辛○○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用,此資金流向之清查,係於前案不起訴處分後所查出,亦為發現之新證據。由以說明,本案就被告癸○○與同案被告丙○○、丁○○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部分,確屬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情形,檢察官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應屬有據。 乙、實體部分: 壹、有關長億集團之關係企業,及本案關係人黃任中、辛○○、戊○○參與情節、案外人林張玉緞帳戶、匯款供作股票買賣保證金部分: 一、訊據被告癸○○固供承其係長億公司之負責人,為為拓展長億公司之業務,遂以長億公司為主體,在臺中市○○○路○段六十之八號成立長億集團,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下設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泛亞銀行等法人,並負有為長億集團下之公司全體股東處理事務之責,及同案被告丙○○(原名古達鵬)係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管理部經理兼長億集團投資部經理,同案被告壬○○係長億公司投資部門財務主管,同案被告丁○○係佳億證券公司營業員,於八十七年初至八十八年四月間,調任鼎登投資公司研究員,證人乙○○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擔任泛亞銀行總經理,證人子○○係癸○○之子,亦為泛亞銀行副董事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佳億證券公司係長億集團轉投資公司,並辯稱:其沒有與辛○○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另丙○○、丁○○、壬○○沒有受其指示負責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股票買賣、資金調度之事,其也不清楚黃任中有從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俗稱之丙種墊款之事,其在八十七年前後負責很多家公司,公司內控和外控都有明確的規定,其很忙,沒有空去處理股票、控股的情況,有人建議找丙○○到其身邊來處理股票之事,慢慢的投資公司就形成由丙○○來負責,投資部都是由丙○○來負責,他也有建議要加碼,其說公司沒有多餘的資金沒有辦法加碼,他說會負責籌湊資金,營運的情況都是丙○○負責,他幾乎沒有向其報告,那段時間有錢時就去買長億公司股票,缺錢時就去賣長億公司股票,沒有買其他家的股票,其投資的股票只有長億公司股票,和辛○○的投資是兩碼子事,與其一點關係都沒有;其與林張玉緞並不認識,亦無金錢往來,何以八十七年五月間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有以前開帳戶匯款於林張玉緞帳戶之情形,其並不清楚云云。 二、有關長億集團關係企業及同案被告丙○○、楊慶隆、壬○○分工部分: (一)被告癸○○係公開發行股票之長億公司的負責人,其為拓展業務,遂以長億公司為主體,成立長億集團,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下設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佳億證券公司、泛亞銀行等情,業據被告癸○○迭於警詢、偵查、審理中,就其係長億公司負責人,並成立長億集團,設立上開公司等法人,並負有為全體股東處理事務之責等事實均坦承不諱(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三一頁背面至第三二頁、第六一頁至第六二頁),復據證人子○○、楊文璽、李月容、葉惠蓉等四人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六第一六五頁、第一七五頁、第一八二頁背面至第一八三頁、第一八四頁背面、第一八七頁至第一八八頁、第一九一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二六0頁背面至第二六一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六號卷二第九五頁背面至第九六頁、第九八頁)及證人廖秀玲、李月容、楊張美智等三人分別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六號卷二第八八頁至第八九頁背面、第九一頁背面至第九二頁背面、第九五頁至第九六頁)。 (二)同案被告間之分工部分: 1、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擔任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管理部經理,並在長億集團投資部任職之事實,據其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審理中就其坦承不諱(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四第五二頁至第五三頁、第七三頁至七四頁),復經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八七頁、第一00頁);證人戊○○於審理中證述(見本院卷三第三九頁)及證人林麗英、游曉文、林桂因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甚明(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三五頁、第四一頁、第五十頁、六十頁、第七八頁、八九頁),此外,復有證人丙○○名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八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壬○○係長億公司投資部門財務經理之事實,亦經證人丙○○、壬○○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審理中及被告癸○○於警詢時、偵查中供述明確(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四第五七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四頁、第二一頁至第二二頁、第三四頁、第六五頁、第八七頁、第一00頁;本院卷二第一四七頁至第一四八頁、第一七一頁、第二0八頁),復據證人游曉文於警詢時、偵查中及證人黃秋楠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四九頁背面、第五九頁至六十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五第二四五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審理中就其係佳億證券公司營業員,於八十七年初至八十八年四月間,調任鼎登投資公司研究員之事實坦承不諱(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八七頁、第九九頁至第一00頁;本院卷二第二一三頁至第二一九頁),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丙○○、證人游曉文於警詢時、偵查中指述明確。 4、被告癸○○於本院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行準備程序時,對此部分事實坦承而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六九頁),故此部分事實足可認定。 (三)同案被告丙○○、壬○○、丁○○受被告癸○○指示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股票投資、資金調度事宜一節:1、同案被告丙○○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其於八十四、五年年間開始到長億集團的關係企業佳億證券公司工作,地點在臺中市○○○路,當時是擔任管理部經理,但實際的工作地點在臺中市○○○路長億大樓十四樓,因其受僱於董事長癸○○,董事長要求其去該處上班,工作的內容是負責長億公司股票的一些買賣,有長億公司持有的,還有長億公司轄下的長生、長智、長廣、長如、鼎友、鼎登、鼎元等公司及長生、振新、東華等營造公司的股票買賣,在編制上董事長、總經理與副總都會交代其做事;其在股票買賣的工作上,對外會向戊○○、辛○○聯絡,戊○○有時錢不夠而需要款項時,會和其聯絡,其會往上跟癸○○董事長陳報,再看他決定要怎麼做,他會指示其處理,至於資金調度則是壬○○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四七至一四九頁),核與其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內容(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第五三頁至第六十頁、第七三頁至第八一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四頁至第十頁、第二一頁至第二六頁),並無矛盾之處,當可採信。 2、同案被告丁○○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其在癸○○經營的鼎登投資公司上班,任職期間有下單買賣過股票,是接受丙○○的指示去買賣;當時投資部的成員,編制內有壬○○跟游曉文,壬○○是主管,游曉文是職員,做一些事務工作,丙○○應該是編制外的人員;當時長億集團所有的投資公司下單買賣,都是由其這裡下單,這些投資公司是指鼎登、鼎友、長智、長生、長廣、長璽、鼎元、長如等投資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二0七至二一一頁),其此部分證述內容亦與證人丙○○之上開證詞大致相符,無齟齬之處,亦可採信。3、由上述二位證人之證言,可得知被告癸○○會將有關股票買賣事宜向證人丙○○指示交代,由證人丙○○下單或再交代證人丁○○下單,而所有長億集團所屬公司之股票買賣之事,均由其二人處理,而若有資金需求,則由同案被告壬○○負責調度,是以證人即同案被告丙○○、丁○○、壬○○,確有受被告癸○○指示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股票投資、資金調度事宜,洵可認定。再者,被告癸○○雖否認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係長億集團轉投資公司云云,但由上述二位證人之證詞可知,該二人均可處理上開公司有關股票買賣事宜,上開公司若非屬於長億集團,則該證人二人如何能處理上開公司之股票事宜,亦可佐證被告癸○○此部分辯解,與事實不符。 三、有關本案關係人黃任中、辛○○、戊○○參與情節,及案外人林張玉緞帳戶、匯款供作股票買賣保證金部分: (一)有關本案關係人黃任中、辛○○、戊○○參與情節部分:1、長億集團確有參與臺中縣月眉遊樂區開發案之事實,亦據被告癸○○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第三二頁至同頁背面、第六二頁至第六三頁)。而長億集團確於八十七年三、四月間,參與中正機場捷運工程、BOT案、臺中縣月眉遊樂區開發案及長生電廠興建等開發案等情,復據證人即被告丙○○、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甚詳(見本院卷二第一四九頁;本院卷三第二三頁)。此外,亦有月眉大型育樂區案繳款情形統計表一張、月眉大型育樂區開發經營契約一份、月眉大型育樂區設定地上權契約一份、臺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府工建字第0九一二三一九五九00號函及函附八七字第二九號月眉開發案建物雜項使用執照存根一份、雜項建造執照存根一份在卷可憑(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一第三頁至第九頁、第十四頁至第十七頁)。 2、證人戊○○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如下: ⑴其是復華證券的證券營業員,從八十、八十一年間開始,幫辛○○下單買賣,辛○○在臺北市○○區○○路四段二七巷十一號二樓有設下單盤房,該址有一個電視牆,裡面是在跑股票的漲跌,他那邊經常有朋友會過去,他下單方式,一般都是打電話到復華證券給其,其跟那個盤房沒有關聯,它是類似證券公司的VIP室;黃任中是股市大金主,其是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他的,其跟他資金往來,剛開始約一、二億元,後來到八十七年間曾經有借貸到四十幾億元,大部分的資金是辛○○使用,差不多有三十億元左右,其餘十億元是給其他客戶使用,辛○○使用之三十億元資金,大部分是用來買長億公司股票,應有超過二十億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三七至四十頁)。 ⑵林張玉緞是其母親,有在世華銀行開戶,一般而言,金主與客戶是不會接觸,客戶會匯保證金到其母親的帳戶,其再依金主的指示匯到金主的帳戶;黃任中原來是提供黃任中名義和他投資公司黃龍公司的帳戶,後來是庚○○說辛○○買賣長億公司的股票張數很大,怕人家會查黃任中的帳,要求其提供人頭戶給黃任中使用,其才使用其母親林張玉緞、其哥哥林榮祖、其朋友王國欽的帳戶給黃任中,由上開三人會同營業員在黃龍公司開戶,印章、存摺都是交黃龍公司保管,這三個人的帳戶是人頭戶,是作買賣股票所用,供給金主使用,黃任中會將他的資金匯到上開三個帳戶去交割,股票的金額、張數是由辛○○一人決定,其是單純下單,辛○○下單做長億公司股票買賣的就是這三個帳戶;其幫辛○○買賣股票,在帳目方面,在長億公司有很多利多消息時,有分過A、B帳,保證金是三成,當時辛○○有買一些長億公司的股票,有賺一些錢,想要多買,但是沒有多餘的現金,之後的股票想要只提供一點五的保證金,由他來開立自己的本票,這些保證金只要經過金主同意就可以了,其有和庚○○講過,他說要請示一下黃任中,當時還沒有答覆,股票就崩盤了,辛○○在A帳那裡已經有賺一些錢了,所以庚○○答應可以先讓他用一點五成的保證金來做,但是黃任中自己的答覆還沒有跟其說,所以才有A、B帳,A帳是三成保證金,B帳是一點五成保證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三二至四一頁) ⑶證人戊○○之上開證詞,與其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一第一0九頁至第一一七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查字第九十號卷二第二頁至第四頁、第八頁至第十頁、第一四七頁至第一四九頁)相同,應可採信。 3、證人庚○○於本院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是黃任中先生受僱的員工,擔任黃龍投資公司總經理;戊○○曾於八十六年間,因有資金需求見黃任中,黃任中要其和她談,她說要借錢買賣股票,開始借錢的時候借一億元至二億元左右,後來戊○○股票愈作愈大,股票種類有十幾、二十幾種,沒有特定集中在那些股票,她對黃任中的要求條件都配合的很好,信用很好,逐漸取得信任,金額慢慢提高,後來集中到七、八種股票,其中有五、六種出事,所謂出事指的就是對特定股票所提供的擔保品不足,籌不出來保證金,到後來股票下市,或變成水餃股,其中有一支長億公司股票金額比較大,印象中有二十幾億元;八十七年七、八月戊○○向其提過,說要提高保證金的成數,並希望增加借款額度,保證金成數從三成降為一成五,另外一成五由辛○○開票,癸○○背書的方式取代,這是在長億公司股票要崩盤的前二、三個月,那個時候長億集團有很多的利多,很多的大型投資,包括銀行、電廠、月眉遊樂區、捷運工程有標到,遠景一片看好,長億公司股票有重大的利多,戊○○他們希望多買一點股票,但他們的保證金不夠,是否另外一半用支票來擔保,且那個時候長億公司的股票也滿穩定的,後來老闆黃任中不同意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七九至一八二頁)。證人庚○○之證詞與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言互核相符,當與事實相符,而足可採信。 4、證人黃任中於行政執行署詢問時、偵查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一第三六頁至第三七頁、第四五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二第六九頁至第七一頁),亦可證上開證人之證詞與事實相符。 5、此外,復有證人戊○○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及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證人戊○○操盤室專線電話0 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報告摘要表七張、證人 戊○○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以臺北住所電話,與證人庚○○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與證人庚○○、張錦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戊○○於八十七年十月至十一月間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與證人張錦雲、陳恆昱、丁○○、黃三郎、朱姓女子、胡美華、庚○○、長億公司臺北分公司吳小姐、姚嘉派、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戊○○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同月二十一日、十月二十七日、十月二十九日至同月三十日、同月三十一日,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分別與助理STONE、余麗君(黃任中辦公室員工)、張錦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戊○○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庚○○、復 華證券公司之秀環、張錦雲、丁○○、丙○○、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關係人辛○○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以操盤室專線電話,與被告丙○○、證人戊○○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關係人辛○○之操盤室員工吳清田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至三十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與聯合證券公司營業員吳治蓉、戊○○、復華證 券公司戊○○助理STONE、林為康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戊○○及助理STONE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復華證券公司 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八月二十日、九月二十四日、十月七日、十月二十七日與被告丁○○、證人戊○○助理STONE、余麗君(黃任中員工)通話及宋小姐於同年十月十六日與證人丁○○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戊○○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八月十 一日、八月十二日、八月二十七日、八月二十九日,與關係人辛○○、李先生、庚○○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戊○○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三日與證人庚○○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被告丙○○於八十七年五至八月間,與關係人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關係人辛○○、陳恆昱、丙○○三人於八十七年六至八月間互相通話、被告丙○○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與證人寅○○通話及林為康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至七月一日與關係人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關係人辛○○於八十七年五月至八月間與臺中大裕證券公司營業員通話,及證人戊○○先後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至十八日與證人寅○○,同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四日與關係人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陳恆昱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與案外人安娜、鄭楠興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金豪證券公司營業員王榮茂及其助理吳敏、鍾保定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月、八月、九月間分別與證人庚○○、李經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陳文吉於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與證人庚○○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陳文吉、劉家宏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與證人庚○○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王克楨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與證人庚○○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戊○○、戊○○之助理STONE及宋小姐分別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八月二十日、九月二十四日、十月七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復華證券 公司敦北分公司電話與同案被告丁○○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關係人辛○○之操盤室員工吳清田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 00000號與證人戊○○助理STONE通話及同案被 告丁○○於同日與證人戊○○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關係人辛○○之操盤室員工吳清田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0四)0000000號與證人戊 ○○、戊○○助理STONE通話、同案被告丙○○於同日與證人戊○○通話、證人戊○○於同日與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十二月一日與助理燕萍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九一頁至第九七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辛○○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第六頁至第四八頁、第六六頁至第一00頁、第一一二頁至第一三一頁;黑色封面卷第六三頁至第六九頁、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一二一頁、第一五八頁至第一六一頁)。 6、選任辯護人雖認監聽譯文認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本案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所實施之通信監察程序,雖係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施行前,但係經由檢察官核准後為之,仍屬檢察官依法指揮司法警察機關蒐集及調查證據之範圍,尚無所謂不法取得之證據(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年臺上字第六九五0號判決),又檢察官對於該等人實施通訊監察,係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制定公布前,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依法自得採為證據(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三年臺上字第五五五七號判決),是該通訊監察紀錄亦得為本案之證據。 7、綜上所述,證人黃任中確係證券交易市場之著名金主,曾指示證人庚○○將資金提供股票市場之交易人士買賣股票以賺取利息,並由借款人提出借款金額三至四成之保證金,並視借款人之信用收取每萬元每日五至七元不等之利息,並為保障自己之借款債權,要求借款人在其指定之帳戶,由借款人自行下單買賣股票,若借款人購買之股票價格下滑不足借款人所提供之保證金成數,又不補足保證金時,證人黃任中即得將該借款人在其所指定之帳戶中借款人前所購買之股票出脫變現等情,以及本案關係人辛○○確有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四段二七巷十一號二樓住處設置盤房,並在該處以電話聯絡證券公司營業員,進行股票之下單買賣;而證人戊○○確自環球證券公司、復華證券公司,以仲介金主墊款予客戶買賣股票賺取佣金為生,及為關係人辛○○向證人黃任中墊款買賣股票之仲介、保證金之估算、墊款之管制使用、向證人黃任中墊款買賣股票之下單、喊盤人,並提供其不知情母親林張玉緞之世華銀行帳戶供匯入保證金所用等事實,均洵堪認定。 (二)證人戊○○提供其母親林張玉緞上揭帳戶,由同案被告丙○○受被告癸○○之指示,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將指定款項匯入該帳戶,作為其等向證人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部分: 1、證人丙○○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戊○○是代表辛○○,她是幫辛○○處理股票資金調度、股票買賣之事,她有時會打電話,提及她那邊錢不夠的事情,是有關長億公司股票,希望其等調現金給他們,至於辛○○比較少跟其聯絡,有一筆保證金部分,其記得有匯七百萬美元的匯款到德意志銀行,那部分是做保證金使用,是墊丙的保證金;其知道的是戊○○、辛○○有在市場上進出長億公司的股票,他們應該是看好長億公司一直在成長,當時長億公司做的不錯,有月眉、機場捷運、長生電廠等這些工程要施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四七至一四九頁);其又證稱:有關起訴書附表一所列匯入林張玉緞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金額,這個都是承辦小姐在匯款的,其知道有匯款,匯款是當作保證金使用,當那邊不足的時候,戊○○會通知其等,由公司小姐將錢匯過去,這樣的錢是上面作主,最後要經過楊董事長的決定,有些時候是戊○○跟其講,有時候是向丁○○說,再由丁○○跟其報告,然後其再向楊董事長報告,由楊董事長最後決定及指示,其再指派小姐匯款;至於戊○○為何要通知其匯保證金,必須要問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第一六0至一六一頁)。 2、證人戊○○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是辛○○的營業員,他會委託其買賣長億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股票,印象中,辛○○應該是八十四、五年間委託其買賣長億公司股票,辛○○委託其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每次交易的張數、價格,是由其通知其下單,收完盤,有時候他會叫其跟丁○○或丙○○聯絡,聯絡有關證券的保證金及對辛○○買賣長億公司股票的帳,長億公司的股票資金部分,其會聯繫辛○○,而辛○○有時候會叫其聯繫丙○○、丁○○、寅○○等人;其與丙○○是經由辛○○介紹認識的,約在八十六、七年間,是辛○○要其跟他聯繫,其透過電話聯絡,每次聯絡好像都是其主動打電話給丙○○,其都叫他古經理,另其與丁○○都是電話聯繫,也是辛○○叫其跟他聯繫,都是由其主動以電話聯絡;其不是每天向丁○○回報長億公司股票張數,是辛○○叫其跟丁○○聯繫,才會和他聯繫,聯繫的內容是有關長億股票的張數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二二至四十頁)。證人丙○○之證言與證人戊○○之證述內容互核一致,並無矛盾之處,當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3、又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確係長億公司透過旗下員工以不實藉口向員工或癸○○家屬借來使用等事實,亦據證人陳麗玲、蔡回春、陳義敬、呂世揚、簡肇涵、楊敏豔、楊張美智、張永昌、林麗英、陳榮富、高鳳鳴、楊文溪、廖秀玲、黃國忠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及證人林桂因於偵查中指述綦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三五頁背面至第三六頁背面、第四二頁至第四五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一一七頁背面至第一一九頁、第一二五頁至第一二八頁、第一三0頁背面至第一三二頁、第一三五頁至第一三八頁、第一四四頁背面至第一四五頁背面、第一四八頁背面至第一四九頁背面、第一五五頁至第一五六頁背面、第一六0頁至第一六六頁、第一七三頁至第一七六頁、第二00頁背面至第二0一頁、第二一二頁背面至第二一三頁背面、第二二0頁背面至第二二一頁、第二五二頁至第二五三頁、第二五四頁背面至第二五五頁、第二七六頁至第二七七頁、第二八一頁背面至第二八二頁背面;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六號卷二第八八頁背面至第八九頁背面、第九一頁背面至第九二頁、第九八頁至第九九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六號卷三第五頁至第六頁、第十二頁至第十三頁、第十九頁至第二十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二七號卷第一0八頁至第一一0頁)。 4、此外,復有案外人林張玉緞帳戶匯入款項一覽表一份、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大額提存登記簿八張、匯入案外人林張玉緞世華營業部帳戶明細長億集團部分二紙、案外人黃國忠泛亞銀行存款取款憑條一張、案外人楊文溪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八 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存款及提款憑條各一紙、案外人呂世揚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及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摘要表一紙、案外人呂世揚之泛亞銀 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 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呂世揚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 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及存入憑條各一紙、案外人洪東邦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摘要表一紙、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 代傳票一張、案外人洪東邦之泛亞銀行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洪東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代傳票及匯款申請書代傳票各一紙、案外人陳榮富之泛亞銀行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高鳳鳴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取款憑條代傳票及匯款申 請書代傳票各一紙、案外人張永昌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取款憑條代傳票一紙 、案外人張永昌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陳義敬之泛 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 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交易資料摘要表一紙、案外人陳義敬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 十八日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陳義敬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 八日取款憑條及存入憑條各一紙及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蔡回春之泛亞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及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資料摘要表 一紙、案外人蔡回春之泛亞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二紙 、案外人蔡回春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二紙、蔡回 春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及同年八月十二日 取款憑條各一紙、案外人蔡回春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 日存入憑條及案外人楊文欣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 憑條各一紙、案外人廖秀玲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取 款憑條一紙、案外人楊張美智之泛亞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一紙 、案外人楊敏豔之泛亞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簡肇 涵之泛亞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 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二紙、中國商銀北臺中分行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七份、案外人林張玉緞之世華銀行帳戶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四月一日之存款明細分戶帳一份、世華銀行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八七世銀管字第0一七七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前揭帳戶洗錢交易報告一份、世華銀行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八七世銀管字第一四三0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前揭帳戶洗錢交易報告一份、中興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一紙、中興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及活儲存款取款憑條各一份、中興商業銀行活儲存款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楊文欣之中興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對帳單各一份、案外人楊文欣帳戶之中興商業銀行匯入匯款備查簿一份、中興商業銀行轉帳收入傳票、活儲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各一紙、中興商業銀行活儲存款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票、匯款申請書影本各一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一份、萬泰商業銀行收入傳票、核准撥款憑單、綜合存款轉帳支出傳票、匯款申請書各一份、萬泰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一份、案外人林張玉緞帳戶進出明細及利用林張玉緞本人名義自泛亞銀行中港分行將款項匯入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之明細及泛亞銀行營業部匯入匯款明細表各一份、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及匯入匯款登錄單代傳票各一紙、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一紙、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三張、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及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各二份、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一紙、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六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二一張、建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九二中作字第00一五六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之委託書一張、中國農民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九二農中營字第五0八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之匯款借貸傳票共二十六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匯入林張玉緞帳戶部分之資金流向表一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字第二二0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及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之匯款申請書六張及取款憑條三張、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匯入林張玉緞帳戶部分之資金流向表二份、匯款紀錄二張、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六張、台新銀行存款取款憑條二十七張、案外人林張玉緞帳戶往來關係人資料二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存款取款憑條各一份、證人寅○○記事本一份、證人寅○○證券交易資料一紙、資金來源為長億集團之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明細暨自該帳戶往來關係人傳票整理資料一份、關係人辛○○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以仁愛路四段住所兼操盤室專線電話與證人丙○○、證人戊○○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戊○○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八月十一日、八月十二日、八月二十七日、八月二十九日,與關係人辛○○、李先生、證人庚○○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戊○○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三日與證人庚○○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丙○○於八十七年五至八月間與關係人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在卷可憑(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一第三八頁、第九三頁至第一00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五四頁至同頁背面、第一六七頁、第一七七頁至第一七八頁、第一八三頁至第一八七頁、第一九一頁、第一九三頁至第一九四頁、第一九六頁、第一九九頁、第二0三頁、第二一一頁、第二一五頁至二一九頁、第二二二頁至第二二五頁、第二二七頁至第二二八頁、第二二九頁至二三0頁、第二六五頁、第二六九頁、第二七九頁、第二八四頁至第二八五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十二第四八頁至第五十頁、第五四頁至第五五頁、第九十頁至第九一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十三第一頁至第四三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十四第一頁至第十一頁、第十七頁至第二四頁、第三五頁至第六五頁、第六九頁至第七二頁、第九四頁至第九六頁、第九八頁至第九九頁、第一0一頁至第一三四頁、第一三六頁至第一三七頁、第一五七頁、第一六二頁至第一六五頁、第一六七頁至第一七七頁、第一八0頁至第一八一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六號卷三第十五頁至第十七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二七號卷第一三三頁至第一四一頁、第一四三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五九七號卷一第六六頁至第六九頁背面;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辛○○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卷一第六六頁至第七一頁、第八六頁至第一一一頁)。 5、證人丁○○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審理時證稱:其有聽過戊○○這個名字,但不是很清楚,當時是她有要找丙○○報告長億公司股票的事情,其代為轉告,其不知道戊○○有在操作長億公司的股票,戊○○跟其回報的內容其都轉告給丙○○,其只是照抄轉告云云(見本院卷二第二一一、二一八頁),其證述之內容,核與證人戊○○、丙○○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見本段1、2部分)不符,且依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六號卷第一九四頁通訊監察譯文記載,證人戊○○告知之事項,包括股票買賣的價格、張數及進出的券商,其內容甚為詳細,被告對此部分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確有此內容,且其將此內容轉告給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二一八頁),證人丁○○對於證人戊○○有在操作長億公司股票,且對買賣之價格、張數及進出券商等情亦知之甚詳,其卻陳述不知情,足證其上開證言內容,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貳、有關成立英鑫公司,並以其名義申請貸款,向加拿大商國商銀簽訂股權交換契約等部分: 一、訊據被告癸○○固對於英鑫公司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成立後,向中央財務公司、泛亞銀行轉投資之亞億國際公司分別申請貸款美金一千萬元、九百萬元,並由被告癸○○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由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及同年六月一日陸續將貸款資金匯入英鑫公司設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由該行北臺中分行代為處理之外匯存款帳號0000000000號帳 戶,英鑫公司取得款項後,即與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訂股權交換契約,標的為四萬二千零六十張長億公司之股票,由英鑫公司提供保證金及支付利息予加拿大帝國商銀,加拿大帝國商銀則於一定期間購買並持有長億公司股票,嗣後同案被告丙○○即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利用英鑫公司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前開帳戶,將貸得之款項美金一千三百七十九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元匯至加拿大帝國商銀,作為前開契約之保證金,另英鑫公司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匯款美金七百萬元至黃任中設於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五六八三八─0五0號帳戶內之事實,並不爭執。惟其矢口否認英鑫公司與長億公司有關,亦否認知悉英鑫公司與證人黃任中間資金往來情形,辯稱:因為丙○○稱要以個人名義及資金成立一家公司,並利用該公司向銀行借錢,其只是單純擔任保證人,長億集團與英鑫公司無關;而英鑫公司與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訂之股權交換契約,標的為四萬二千零六十張股票,數量極大,其所以願予加保,係因英鑫公司與上開銀行之契約書原本均以英文書寫,其不諳英文,致在契約書上簽名保證,完全係因任職於佳億證券公司之丙○○,告知所投資之英鑫公司有機會向國外借貸,但需尋找有名望之人士予以保證,且央求其幫忙,其認丙○○為人頗可信賴,為提攜後進,故於契約書簽名保證,至於契約條款如何規定、內容如何解釋、借得資金如何取得、如何運用及其流向如何,其均未參與云云。 二、被告癸○○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證人丙○○名義成立英鑫公司,再以英鑫公司名義向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分別申請貸款部分: (一)證人丙○○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審理具結證述如下:1、約八十七年時,林麗英小姐告訴其說長億集團要成立一家境外公司,投資香港、大陸,要拿其當人頭成立英鑫公司,要辦的護照、身分證其都有提供,但不是其主動說要成立這家公司,英鑫公司之資金是何人出資,其不清楚,但其沒有出資;英鑫公司有跟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借過錢,因為當時長億集團一直在成長、擴展事業,所以當有資金來源的時候,其會去跟他們接洽,最後由癸○○董事長決定,分別借了一千萬美金,及九百萬美金,由其出面簽約,癸○○董事長信用擔保,後來有將借款額度用完,其中一部分跟國外的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買賣股權合約,這就是一般俗稱外資丙的契約,其等付給他們保證金,他們提供一個額度的借款給其買賣股票,這是由癸○○董事長決定,加拿大帝國商銀是透過關係來找癸○○董事長,由董事長決定,然後細節再由其去商談,另外一部分就是匯了七百萬美金到德意志銀行擔任保證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四九至一五一頁)。 2、其受僱於癸○○,是領薪水,其也沒有目的或動機要成立英鑫公司,長億公司有那麼多的關係企業,有一些公司負責人都是用長億公司的幹部擔任負責人,這家公司如果是其的,為何要去借那麼多錢,且錢也不是其在使用,如果其有那麼多錢,就不需要受僱於人去上班等語(見本院卷第一六0至一六二頁)。 3、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言,核與其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五三頁至六十頁、第七四頁至第八一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五頁至第九頁、第二二頁至第二五頁)一致無矛盾之處,亦與證人即中央租賃公司法務專員劉錦燕於警詢時,及證人即中央財務公司授信專員廖盈傑、證人亞億國際公司業務部襄理何銘浩、證人即長億公司投資處處長林麗英、證人殷義男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陳述相符(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一頁至第四頁、第八頁背面至第十頁、第二三頁至第二六頁、第一三四頁背面至第一三六頁、第一四二頁至第一四五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四第九十頁背面至第九一頁背面、第一00頁背面至第第一0一頁背面),是可證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之證言,足認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證人即中央財務公司授信專員廖盈傑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偵訊時曾具結證言,而其於偵查之陳述,其之任意性信用性已受到保障,並不具有顯不可性之情況存在,故其於偵查中所言,依上開法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而其證述內容如下:其於八十七年時是在中央租賃公司擔任授信專員,需負責授信業務之開發,其主動打電話至長億公司表明來意,並請總機轉給財務經理,經與財務經理古達鵬(後改名為丙○○)約時間見面後,其和臺北總公司莊副總、臺中分公司經理周崇文等人,即親自前往臺中市○○○路長億實業大樓十二樓或十三樓,與古達鵬見面洽談初步達成借款共識後,後來其即與古達鵬接洽拿取借款所需之文件(包含公司證照、財務報表、股東名冊)並詢問古達鵬借款用途後,即填具一份「授信申請書」送至臺北總公司,由臺北總公司董事會同意後,其即於撥款前完成所示定期放款契約書,經古達鵬與癸○○二人親自簽名、用印,並取得由癸○○開立、古達鵬(即借款人)背書之本票做為擔保後,總公司即可依古達鵬指定之銀行帳號撥款入帳,放款契約(各五百萬元美金)中,借款人英鑫公司印章、與該公司代表人兼連帶保證人古達鵬之印章、簽名均是在長億大樓內由古達鵬親自用印、簽名,並先在空白本票上背書,之後古達鵬先以電話與癸○○聯絡,再叫其前往臺中市國泰大樓附近癸○○住宅找癸○○,其抵達癸○○住宅並表明來意後,癸○○即在其面前於契約書及本票上簽名、用印等語。且與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相符,故亦足可採信。 (三)此外,復有泛亞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境外外匯存款開戶印鑑卡一張、借據二張、大安商業銀行外匯存款開戶印鑑卡一張、亞億公司貸款給英鑫公司之提案審核表/批覆書二張、對英鑫公司之徵信報告三張、變更條件審核表一張、英鑫公司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董事會會議議事錄一張、中央財務公司與英鑫公司簽立之定期放款契約書二份、英鑫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二年六 月十三日之交易往來明細表一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之應解匯款號碼卷二五張、OBU專戶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三張、OBU專戶外匯活期存款存款憑條一張、外匯活期存款存款憑條九張、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七張、外匯存款單一張、匯出匯款紀錄七張、國外匯款申請書三六張、轉帳交易紀錄五八張、報價單五張、報單加押傳真三張、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四七份、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一張、購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一份、外匯水單一份及轉帳交易明細表一份、中央租賃公司總經理陳英傑之個人資料、中央租賃公司之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各一份、泛亞銀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九二泛亞債密字第二七八號函及函附中央租賃公司之境外外匯存款開戶申請書及外匯存款印鑑卡各一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九二中融字第0五六號函及函附英鑫公司開戶相關資料一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九二北宗業字第一三八號函及函附英鑫公司自開戶日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之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一份、英鑫公司授權被告癸○○代表該公司與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訂股權交換契約之授權書一份、加拿大帝國商銀致英鑫公司信函共四份可資為憑(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五頁至第七頁、第十五頁至第二一頁、第三七頁、第一三七頁至第一四0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十一第一頁至第六二頁、第七三頁至第八二頁、第一一七頁至第一四三頁、第一四七頁至第一六七頁、第一七一頁至第一八二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十二第十頁至第十三頁、第十四之一頁至第十六頁、第十八頁至第三八頁、第四十頁、第四二頁至第四五頁、第五二頁、第五七頁、第五九頁、第六一頁、第六三頁至第六四頁、第六六頁、第六九頁、第七一頁至第七三頁、第七五頁、第八十頁、第八三頁、第八七頁至第八八頁、第九二頁、第九五頁至第九七頁、第一四八頁、第一五一頁至第一五四頁、第一五六頁至第二五0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六號卷一第四七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五九七號卷二第十九頁至第二八頁)。 (四)綜上所述,被告癸○○確有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證人丙○○名義成立英鑫公司,再以英鑫公司名義向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分別申請貸款,並由被告癸○○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取得上開貸款後,即以英鑫公司名義與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訂股權交換契約,標的為長億公司股票,再由證人丙○○將貸得款項匯至加拿大帝國商銀之事實,足可確認。 三、英鑫公司確有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匯款美金七百萬元至證人黃任中設於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之帳戶內,作為向證人黃任中借款,以供被告癸○○、丙○○、關係人辛○○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等事實,除有證人丙○○之上開證詞外,亦有英鑫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外匯活期存款憑條一張、英鑫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匯出匯款紀錄一張、戊○○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作業內容一份、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之外匯活期存款憑條二張、匯出匯款紀錄二張、外匯存款單一張、證人戊○○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000號與證人庚○○、復華證券公司秀環、張錦雲、丁○ ○、丙○○、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在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四第六二頁至第六三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十五頁至第十九頁背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十一第六三頁至六八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辛○○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卷第四九頁至第六二頁)。 四、被告癸○○雖辯稱:英鑫公司是丙○○成立,其只是擔任保證人云云,然依前述之證人丙○○、廖盈傑之證詞可知,英鑫公司係被告癸○○以證人丙○○名義成立,被告癸○○並在定期放款契約書及本票上用印之事實,當可確信。且依卷附之英鑫公司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之董事會議事錄所載,參與會議之人為丙○○、王仲偉、紀錄林麗英(後二人均為長億公司員工),討論事項案由為「本公司擬與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PERCE辦理股權交換交易業務,提請 討論案」,說明「本公司因業務需要,擬與CIBC辦理股權交換交易,擬授權癸○○先生全權處理,並代表本公司與該行簽訂交易契約書」,由此可知以被告癸○○從商數十年之經歷,其與英鑫公司若無何關係,何以願為被告丙○○擔任前述數億元債務之保證人,且全權處理英鑫公司股權交換契約之簽訂,況被告癸○○於前案中已自承該份股權交換契約之標的為四萬二千零六十張長億公司股票,被告癸○○既已知悉其標的為與其商業利益攸關之長億公司股票,豈有在所謂不諳英文、不懂契約內容之情況下簽訂,是其前次所辯「純係認丙○○為人頗可信賴,為提攜後進,故於契約書簽名保證,契約內容其不清楚」云云,顯然不合常情。故英鑫公司貸款之資金確如被告丙○○所述,係由被告癸○○實際操控,且其中匯款予證人黃任中之資金,亦係作為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至為明確。被告癸○○之前開辯詞,顯係脫罪之詞,不足採信。 叁、有關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借款一億二千萬、七千萬元部分: 一、訊據被告癸○○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初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申請無擔保貸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七千萬元,子○○、乙○○分別時任泛亞銀行副董事長及總經理,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下午證人寅○○、傅顯貴前往申貸時,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人員莊瑞明、張兆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五日憑英凱公司、茂凱公司所提供之財務報告書撰寫徵信報告,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八時二十分及十一時五十分,針對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貸款案件,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製作「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八時二十分及十一時五十分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由賴忠雄召開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決議呈請常務董事會核貸」之記錄二紙,再傳真予泛亞銀行總行,總行部承辦人員莊柏蒼交由被告癸○○於授信批覆書簽名核准後,隨即傳真予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辦理撥款,而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十一時五十三分及十一時五十分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開戶,於同日十二時五十一分許即獲撥款,且因時間過於緊迫而發生英凱公司核准貸款一億二千萬元,卻撥款七千萬元,茂凱公司核准貸款七千萬元,卻獲撥款一億二千萬元等情,以及依泛亞銀行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修訂之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授權授信作業程序所示「辦理各種授權授信案,應辦妥徵信工作,並切實依照有關銀行授信法令規定辦理,凡應送請總經理核定或核轉之案件,應先經徵信室會簽意見並提報授信審議委員會議後再呈送之」,及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規定「授信審議小組審議之事項為經理交辦或各層級人員建議提交審議之案件,小組審議案件之討論重點及經理之裁決等應指定專人作成紀錄,又對於授信案件,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徵信,營業單位先行分析研究,擬具處理意見並作成提案,送審查部初審並研擬審核意見提請審議」一節,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背信之故意,辯稱:其擔任董事長,都是委任專業經理人處理,本件總經理乙○○批准後,其都會照准,其個人之業務相當多,這是其與王總經理之默契,且其一開始並不知道英凱公司及茂凱公司辦理貸款之事,一直到要其簽名時才知道此事云云。 二、有關本案貸款之最初過程,經本院查證如下: (一)證人丙○○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英凱公司、茂凱公司是凱聚公司的關係企業,由辛○○掌控的公司,這兩家公司向泛亞銀行辦貸款,這是董事長癸○○交辦下來的,不是直接來找其的,董事長癸○○交代說這兩家公司要錢,要其陪同到長億大樓樓下泛亞銀行找總經理乙○○,那個時候辛○○買賣長億公司股票錢不夠,需要有一筆錢來做資金,其跟這二家公司的負責人寅○○、傅顯貴及辛○○姊夫到樓下,後來子○○也來,但是他怎麼來的我不知道,談的結果就是他們要用這兩家公司向泛亞銀行辦理貸款,後來錢有撥下來,這兩家公司對泛亞銀行來講,比較不熟悉,其記得下樓的時候被王總經理罵,為何辦理貸款為何直接找他,因為他們有徵信整個放款的流程,他們會有手續要辦,辦的事情經過要向董事長報告,後來有順利貸款下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六三頁),核與其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內容相符(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四第六十頁、第八十頁),是以證人丙○○之上開證詞當可採信。(二)證人子○○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和寅○○是姻親關係,寅○○是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或三日有來找其,是開審查會的前一、兩天,他代表凱聚公司,其當時是公司的副董事長,其想這是人之常情的,他是其之親戚,且凱聚公司的資料在泛亞銀行總公司及臺北分行都有,當天馬上帶寅○○去見乙○○,乙○○當時好像臉色不是很好,他有說這樣的速度是否太快了,其有解釋說凱聚公司一開始就在泛亞銀行有往來,當時乙○○還未擔任總經理,所以他就請審查部經理來,並請他們把所有的資料準備好,其確實有指示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儘速放款等語(本院卷三第八十至八一頁),證人子○○此部分證詞與證人丙○○之上開證言相符,足可採信。 (三)證人寅○○於本院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八十七年間其在英凱公司擔任負責人,是因辛○○要求而擔任掛名負責人,其也是凱聚公司的監察人,英凱公司、茂凱公司都是凱聚公司投資百分之九十九的子公司,同年十一月間因凱聚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辛○○需要資金,故曾以英凱、茂凱公司的名義向泛亞銀行貸款,當時是其和茂凱公司負責人傅顯貴、凱聚公司的總經理吳湘騏,一起去泛亞銀行辦理貸款,傅顯貴是辛○○的哥哥,他代表茂凱公司,其代表英凱公司;會向泛亞公司借款是因英凱、茂凱公司的母公司凱聚公司和泛亞銀行本來就有往來,凱聚公司當時在泛亞銀行之抵押、貸款的額度,應該好幾億元;英凱、茂凱要向泛亞銀行借款約二億元,當時因辛○○需要資金,其去找子○○,請他幫忙辦理貸款,後來子○○帶其去找乙○○總經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四八至一五0頁、第一六0至一六一頁),證人寅○○此部分證詞與證人丙○○、子○○之上開證言相符,應屬事實。 (四)證人乙○○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在泛亞銀行總行擔任總經理,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市公司凱聚公司之子公司英凱、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借款,當日上午九時多許,是副董事長子○○陪同出面向其接洽,當初來的時候說有二位客戶說要在當天貸到金額,其說那有那麼急的,有兇他們一下,他們就出去了,至於對話內容現在已經無法明確記憶,子○○後來有進來找其說這件比較急,客戶有跟泛亞銀行有來往過,其就請審查部經理和副理到辦公室來,跟他們說副董介紹二位客戶來,很緊急,要他們去評估能不能做,他們就出去了等語(本院卷三第四二至四四頁),其同時雖證稱:丙○○當時是否有為貸款案與其接洽,其想不起來了云云(本院卷三第四三頁),又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雖亦證稱:其記得丙○○沒有陪同其去云云(見本院卷三第一六一頁),但證人乙○○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警詢時,即陳稱:是丙○○陪同子○○去找其,而要把錢撥出去應該是子○○的意思,且子○○有交代要在十一月五日前審議完成等語(見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五第二七四至二八0頁),證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核與證人丙○○所證稱:其有陪同子○○去找乙○○談貸款之事等語,及與證人子○○所證稱:其確實有指示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儘速放款等語相符,是此部分事實,當以證人乙○○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偵訊時之陳述內容為採。 (五)綜合上開證人證言可知,本案之貸款是被告癸○○指示證人丙○○陪同證人子○○,至泛亞銀行總行總經理辦公室找證人乙○○,並由證人子○○指示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儘速辦理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之貸款手續。 三、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實際並未辦理徵信,而填寫徵信報告: (一)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係接獲證人子○○、乙○○指示配合受理本件貸款案,並指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人員莊瑞明、張兆富,後二人未經實際徵信,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五日憑案外人黃秋楠交付給證人賴忠雄之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前三年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告書,分別交由證人莊瑞明撰寫英凱公司徵信報告、證人張兆富填寫茂凱公司徵信報告等情,業經證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高級辦事員張兆富、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經辦莊瑞明、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業務員林永欽、泛亞銀行消費金融部副總經理郭豐勝、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副理黃秋楠、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經理劉金傳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指述綦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五第六二頁背面至第六三頁、第七二頁至第七三頁、第九二頁背面至第九三頁、第一00頁至第一0一頁、第一0三頁至第一0四頁、第一0八頁背面至第一0九頁背面、第一二二頁至第一二四頁、第一二七頁、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四頁、第一五七頁、第一九五頁背面至第一九六頁、第一九八頁至第一九九頁背面、第二二二頁背面至第二二三頁、第二二六頁背面)。 (二)復有泛亞銀行針對茂凱公司所作之企業用徵信報告一紙、茂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四時之會議紀錄一份、茂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授信案件新貸應檢送資料明細表一紙、英凱公司借款人關係戶及連保人借款情形明細表一紙、核貸後週轉金及負債比率計算表一張、英凱公司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金額與營業收入不符原因說明書一張、英凱公司關係企業明細表一張、審查核貸對象經營管理、產業特性及展望之評估表一張、證人寅○○、傅顯貴、胡湘麒之泛亞銀行徵信報告個人用各一份、英凱公司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一張、茂凱公司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一張、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證人傅顯貴之徵信資料查詢結果一張、英凱公司營業單位調查意見書一張、茂凱公司授信案件新貸應檢送資料明細表、泛亞銀行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歸戶明細表四張、泛亞銀行關係人查詢報表二張、英凱公司之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一張、泛亞銀行就英凱公司之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一張、英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授信案件新貸應檢送資料明細表一張、泛亞銀行就英凱公司之案件審核檢核表、授信企業信用平等表甲種大型企業適用、核貸後週轉金及負債比率計算表各一份、泛亞銀行就英凱公司借款案之資料表一張、英凱公司越區授信申請書一張、英凱公司之存借款明細表一張、證人胡湘麒個人資料表一張、英凱公司負責人寅○○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簽立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申貸之資料一張、英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之會議記錄一張、證人寅○○、胡湘麒、傅顯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填載之個人申請資料表各一張、英凱公司八十六年及八十五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一份、英凱公司資產負債表二張、英凱公司損益表一張、英凱公司股東名簿一份、英凱公司章程一份、英凱公司財務報表一份、英凱公司、證人寅○○、胡湘麒、傅顯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各一份、泛亞銀行借保戶授受信及保證歸戶明細四張、泛亞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凱聚公司之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二張、承租人租賃資訊一張、企業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二張、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企業綜合信用資料二張、企業借款餘額資訊四張、泛亞銀行關係人傅顯貴查詢報表一張、個人即傅顯貴徵信開戶查詢申請報表一張、英凱公司廠商進出資訊及企業綜合信用資訊各一張、力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企業綜合信用資訊一張、英凱公司之票據退票及拒絕作業資訊、企業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公司營業項目資訊一張、公司登記資料一張、企業借款餘額資訊一張、英凱公司及證人寅○○、胡湘麒、傅顯貴之徵信查詢明細表一張、泛亞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證人胡湘麒任職公司董事之公司名稱一張、證人胡湘麒之個人信用資訊二張、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一張、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一張、證人傅顯貴之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一份、個人綜合信用資訊一張、個人任職董監事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一張、證人寅○○之個人戶徵信開戶查詢申請一張、行員之關係人查詢結果一張、泛亞銀行關係人查詢結果一張、個人借款餘款資訊二張、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一張、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一張、個人綜合信用資訊及個人任職董監事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一張、信用卡資訊一張、證人胡湘麒之個人借款餘額資訊查詢二張、關係人查詢結果一張、行員關係人查詢結果一張、個人戶徵信開戶查詢申請資料一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授信流程控管表一張、茂凱公司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一張、茂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一張、茂凱公司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一張、泛亞銀行審查部授信案件批覆通知書一張、茂凱公司關係企業明細表一張、泛亞銀行就茂凱公司製作之核貸後週轉金及負債比率計算表影本、借款人之關係戶及連保人借款情形明細表、授信企業信用評等表甲等大型企業適用、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金額與營業收入不符原因說明書各一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就茂凱公司製作之案件審核檢核表一張、資料表一張、茂凱公司越區授信申請書一張、茂凱公司基本資料一份、茂凱公司之存借款明細表一張、茂凱公司負責人傅顯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簽立與泛亞銀行大甲分行之申貸資料一張、茂凱公司財務報表一張、茂凱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茂凱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張、茂凱公司章程一份、茂凱公司股東名簿二張、茂凱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各一張、茂凱公司之八十六年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一份、茂凱公司、證人胡湘麒、寅○○、傅顯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資料各一份、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就茂凱公司之徵信查詢明細表及公司戶徵信開戶查詢結果、關係人查詢結果、公司登記資料及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企業借款餘額資訊、企業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企業綜合信用資訊、廠商進出口資訊各一張、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證人傅顯貴之個人戶徵信開戶查詢申請資料一張、授信案件退件查詢結果一張、個人借款餘額資訊二張、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一張、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二張、個人綜合信用資訊一張、信用卡資訊一張、個人任職董監事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一張、泛亞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證人胡湘麒之個人戶徵信開戶查詢申請資料一張、行員之關係人查詢資料一張、個人借款餘額資訊二張、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一張、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二張、個人綜合信用資訊及個人任職董監事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一張、信用卡資訊查詢結果一張在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五第六六頁、第一一五頁、第一三七頁至第一三八頁、第一四0頁至第一五二頁、第一七七頁至第一七九頁背面、第一八二頁至同頁背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七第七頁至第八頁、第十頁、第十二頁至第十四頁、第二八頁至三四頁、第三六頁至第五六頁、第六一頁至第七十頁、第七四頁至第一二三、第一二六頁至第一三二頁、第一三五頁至第第一三六頁、第一三八頁至第一四七頁、第一六0頁、第一六二頁至第一六七頁、第一七一頁至第一八一頁、第二0四頁至第二一四頁、第二二四頁至第二四四頁)。 四、本案貸款係違背泛亞銀行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修訂之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授權授信作業程序及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等相關規定: (一)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貸款案件,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實際並未召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且明知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並無足夠資力得以借貸如此鉅款,證人賴忠雄、莊瑞明、張兆富仍違反泛亞銀行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修訂之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授權授信作業程序及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等相關規定,製作不實之紀錄,並傳真予泛亞銀行總行,而行使該偽造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紀錄,復由不知情之總行部承辦人員莊栢蒼先行傳真由被告癸○○於授信批覆書簽名核准後,隨即傳真予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辦理撥款等事實,業經證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高級辦事員張兆富、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經辦莊瑞明、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業務員林永欽、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副理林榮郁、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襄理陳俊安、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副理黃秋楠、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審查員莊栢蒼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供述甚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五第六三頁背面、第七三頁至第七四頁、第七八頁背面至第七九頁背面、第八五頁至第八七頁、第九四頁、第一0一頁至第一0四頁、第一0九頁背面至第一一0頁背面、第一一一頁背面、第一二三頁至第一二五頁、第一二七頁、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五頁、第一五八頁、第一七二頁至第一七四頁、第一八七頁至第一九一頁、第一九六頁至第一九八頁背面、第二四八頁背面至第二五一頁背面、第二六四頁至第二六九頁)。 (二)此外,並有泛亞銀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泛亞審字第一五五三號函及函附泛亞銀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泛亞銀行各級授信主管對同一客戶授信授權額度區分表、泛亞銀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修定前後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臺融局六字第0九二00四四五0六號函及函附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貸款予英凱公司及茂凱公司部分及台新銀行建北分行貸款予長億公司部分之金融檢查報告相關資料一份、英凱公司及茂凱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在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開戶之活期存款開戶資料登錄單二張、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議有關英凱公司短期放款一億二千萬元之決議一張、泛亞銀行審查部授信案件批覆通知書二張、泛亞銀行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有關茂凱公司短期放款七千萬元之決議一張、泛亞銀行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簽名簿暨委託書共三張、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一份、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簽名單暨附件共十二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授信審議小組會議紀錄表二份、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授信流程控管表一張、泛亞銀行針對茂凱公司及英凱公司之授信案件審核表各一張、泛亞銀行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書一張、泛亞銀行審查部審查員莊栢蒼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胡湘麒、傅顯貴、寅○○、凱聚公司、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共十張、英凱公司及茂凱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各一份、泛亞銀行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議案決議通知一份、泛亞銀行業務處理手冊徵信篇一本、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一份在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一第一0一頁至第一0六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二三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五第二二頁至第二三頁、第四十頁至第六十頁、第六七頁至第六八頁、第一三六頁、第一七六頁至同頁背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七第二頁、第五頁、第二四五頁至第二五三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六號卷二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二六頁、第一三八頁至第一四九頁、第一六0頁;泛亞銀行業務處理手冊徵信篇一本;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一份)。 (三)任職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之證人己○○於本院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有於九十二年六、七月份對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做授信檢查,泛亞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公司撥款一億二千萬元,對茂凱公司撥款七千萬元,泛亞銀行撥貸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其發現這兩筆錢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就還掉了,但是核撥過程有不太妥當的地方,銀行授信,分行授信審議小組通過這個案子,金額超過經理權限,應再送總行,但這件案子成立時,總行在同年十一月五日早上十時召開臨時授信審議委員會,十時通過由董事長癸○○核准貸放,所以我們認為程序上剛好顛倒,是由總行先核准再送分行,這件貸款案件跟一般授信程序不同地方在於,當天上午十二時五十一分撥款,癸○○董事長通過後,在下午二時才經由董事會追認;銀行授信案審查時,會由授信審議小組來討論那個案子,討論通過之後再由經理批,然後再送總行,授信審議委員會通過之後才會送董事長,本案情形是董事長先核撥再開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一五至一一九頁),而此部份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查結果,財政部金融局亦認: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及其關係戶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借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清償借款,經查放款核貸作業,有分行授信審議小組尚未審查通過放款案件,總行授信審議委員會即先行審核通過,違背授信作業程序之情事,如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及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借款用途為營運週轉,經查借戶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向該行申貸短放,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該分行授信審議小組召開借戶放款案審查會議,惟總行授信審議委員會則於同日上午十時先行召開臨時授信審議委員會通過借戶放款案,並旋即由董事長癸○○核准貸放,十二時五十一分該分行逕自撥貸一億九千萬元,同日下午二時該行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會議追認通過,違背授信作業程序,核有欠當(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一八頁)。證人己○○之證詞與上開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之函示內容相符,足可採信。 五、有關貸款金額入錯帳戶部分: (一)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因時間過於緊迫,而發生因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高級辦事員蕭玉玲、王意晴二人錯拿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入款帳戶存摺,導致貸款金額入錯帳戶之嚴重疏失等事實,業據證人即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高級辦事員張兆富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經辦莊瑞明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五第六四頁至同頁背面、第七四頁至第七五頁、第一0四頁、第一二六頁)。 (二)此外,復有茂凱公司之泛亞銀行活存帳戶交易明細表一張、英凱公司之泛亞銀行活存帳戶交易明細表一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一般撥貸/存單質借放出登錄單二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存款存入憑條二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二張、泛亞銀行就英凱公司借款一億二千萬元之撥款通知書一張、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英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一張、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茂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一張在卷可憑(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五第十八頁至第十九頁、第二四頁至第二九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七第五頁至第六頁、第一三四頁)。而⑴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將五千萬元匯入茂凱公司世華銀行仁愛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有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三紙、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茂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一張可憑(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五第三六頁、第三八頁至第三九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七第一三三頁);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將二千萬元匯入茂凱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並於同日將一億二千萬元匯入英凱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有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一紙、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茂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一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共六紙、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英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一張可資為憑(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五第三十頁至第三五頁、第三七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七第六頁、第一三四頁)。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查結果,財政部金融局亦認: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及其關係戶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借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清償借款,經查放款撥貸作業,有撥貸資金誤入另一借戶存款帳戶之情事,如: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及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撥貸一億二千萬元,惟款項撥入帳戶時,存款經辦誤將上該放款資金登錄存入活存#三二六九茂凱投資開發公司帳內,同時以茂凱投資開發公司存摺辦理取款一億二千萬元,並以英凱公司取款條輸入電腦認證,致原撥貸予英凱投資開發公司之一億二千萬元,誤撥入茂凱投資開發公司帳內並辦理取款,且會計及核章人員均於借貸傳票上簽章,而未發現存款存入及取款憑條戶名為「英凱投資開發公司」,而電腦認證之戶名則為「茂凱投資開發公司」之情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茂凱投資開發公司撥貸七千萬元,惟款項撥入帳戶時,存款經辦誤將上該放款資金登錄存入活存#三三五八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帳內,同時以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存摺辦理取款七千萬元,並以茂凱公司取款條輸入電腦認證,致原撥貸予茂凱投資開發公司之七千萬元,誤撥入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帳內並辦理取款,且會計及核章人員均於借貸傳票上簽章,而未發現存款存入及取款憑條戶名「茂凱投資開發公司」,而電腦認證之戶名則為「英凱投資開發公司」之情事,均與核貸條件不符,內部控制作業有欠妥當(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一一六頁、第一一八頁)。 六、有關貸款之資金流向部分: (一)前揭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貸款得來之資金流向確如犯罪事實一、㈢⑴、⑵、⑶、⑷所載,及長億公司輾轉透過該集團內相關公司、長億公司員工蔡回春等人帳戶,償還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貸款之本金及利息,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結清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泛亞銀行活存帳戶等情,有英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張、英凱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結清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活存帳戶並註銷印鑑所填載之相關文件二張、茂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張、茂凱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結清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活存帳戶並註銷印鑑所填載之相關文件二張、泛亞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明細分戶帳二張、證人寅○○證券資料一張、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貸款、還款資金流向/傳票對照表、證人戊○○於八十七年十月至十一日間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與張錦雲、陳恆昱、丁○○、黃三郎、朱姓女子、胡美華、庚○○、長億公司臺北分公司吳小姐、姚嘉派、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八八錢字第二八號函及函附長億集團勾結茂凱、泛亞銀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八八泛營發字第0一三五號函及函附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三張及存款存入憑條各三張、泛亞銀行存摺類存款明細分戶帳三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存入憑條七張、票號PB0000000、PB0000000、P B0000000號之支票三張、票號PA000000 0、PA0000000、PA0000000、PA0 000000之支票四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三 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存入憑條十一張、蔡回春及黃倍仁之客戶主檔查詢單各一份、泛亞銀行存摺明細分戶帳三份、泛亞銀行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泛豐發字第0一二號函及函附高鳳鳴帳戶自八十七年一月至十二月之交易明細表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該帳戶貸方一千萬元之相關傳票二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存入憑條五張及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結果一份、德商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八七德意志字第二八四號函及函附證人庚○○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八十七年六月迄同 年十二月之交易明細表及開戶申請書、往來約定書各一份、彰化商業銀行函及函附證人庚○○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卡、身分證影本及自八 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匯款四百九十六萬五千零五十七元之活期存款明細分類帳一份、法國里昂信貸銀行臺北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里昂字第一八0號函及函附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自世華銀行信義分行轉帳九百七十萬元至該行世華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號帳戶之資料一份 、世華銀行光復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世銀光復字第一三六號函及函附庚○○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之開戶資料、八十七年六月迄同年十二月之交易明細帳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存入金額二百三十二萬六千四百一十九元之資金流向傳票一份、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八七泛甲發字第二四八號函及函附茂凱公司還清借款七千萬元之傳票及貸款相關資料一份、東捷育樂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中信銀八七港發字第八七二八八二00八0號函及函附鄒志勝帳號00000 00000000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六月迄十二月之交易 明細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匯款資料一份、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函及函附庚○○帳號000 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八十七年六月迄同 年十一月之交易明細表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自茂凱公司世華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入二千萬元之資金流向相關傳票各一份、世華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八七世銀管字第二四三三號函及函附茂凱公司之世華銀行仁愛分行帳戶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暨特定帳號匯入匯款查詢結果及支票存款傳票一張、匯款單二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及函附趙小琴、林為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及相關資料一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臺證密字第0九二0四00二七三號函及函附鄒志勝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買進長億股票之交割款項劃撥明細表暨投資人宏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間買賣長億股票之開戶資料、交割銀行往來帳號、營業員等相關資料各一份、票號PA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泛亞銀行存 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三張、泛亞銀行存摺類存款未登摺明細表一張可佐(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五第九頁至第十一頁、第十五頁至第十七頁、第二十頁至第二一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二七號卷第一四三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五九七號卷一第九七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辛○○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第二二頁至第三九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洗錢防制中心英凱、茂凱相關案卷第一頁至第二九頁背面、第四七頁、第五三頁背面、第五五頁背面至第五六頁背面、第五八頁至第六二頁、第六三頁背面至第七六頁背面、第七九頁至第八十五頁、第八六頁背面至第九二頁背面、第一0三頁背面至第一0五頁背面、第一0六頁背面至第一二三頁背面、第一二四頁至第一三二頁背面、第一四0頁背面至第一五0頁;臺灣證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鄒志勝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購買長億股票之交割款項劃撥明細全卷;相關資料傳票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貸款資金流向卷第十九頁、第三六頁至第三九頁)。 (二)主管機關檢查結果: 1、任職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之證人己○○,於本院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有關資金流向,首先,撥款之後,英凱公司撥了一億二千萬元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英凱公司帳戶,同一天英凱公司從這個帳戶將錢提現,以三個人名義林修明、卓直中、吳清田各以三千萬元匯款方式匯款到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證券戶鄒志勝帳戶內,發現這個資金買長億實業的股票,另外三千萬元存在中國信託商業城中分行趙小琴證券戶,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還錢,英凱公司還錢的資金來源,是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由長億公司開立中港分行支票三張,第一張是一千三百九十五萬三千元(票號:PA0000000) ,第二張三千一百七十八萬六千元(PA0000000),第三 張是九百二十一萬六千元(PA0000000),總共金額是五 千四百九十五萬五千元,存入泛亞銀行中港分行長生營造公司活存帳戶,當天長生營造公司取款五千五百萬元,分別存入泛亞銀行長億員工的人頭帳戶蔡回春證券戶二千二百萬元及陳榮富活存帳戶三千三百萬元,同一天人頭戶提款存至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英凱公司帳戶以清償借款的錢,另外長億公司又開立了PA0000000 金額一億零三百零一萬三千元存入中港分行的振新公司帳戶,同天振新公司取款六千四百萬元存入臺中分行長億公司的人頭呂世揚帳戶內,同天取款六千四百萬元存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英凱公司償還借款;其次,就茂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撥了七千萬元,當天茂凱公司提錢匯入該公司在世華銀行仁愛分行活存帳戶五千萬元,同天茂凱公司從該帳戶提現五千萬元,以陳恆昱名義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證券戶鄒志勝帳戶三千萬元,三千萬元購買長億公司的股票,茂凱公司投資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二千萬元活存帳戶,同天茂凱公司從活存帳戶取款二千萬元存入趙小琴證券戶,總共七千萬元,第四點,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長億公司開立泛亞銀行中港分行支票PA0000000 金額一萬零三百零一萬三千元,存入中港分行振新營造公司帳戶,同天振新公司取款四千萬元,分別存入泛亞銀行臺中分行長億公司人頭帳戶黃倍仁證券戶二千萬元及蔡回春證券戶一千萬元,加起來三千萬元,另一筆存入豐原分行長億公司人頭高鳳鳴帳戶一千萬元,同一天三個人頭戶就把錢提出存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茂凱公司償還借款,另外同一天長億公司、東華公司存入蔡回春帳戶三千一百萬元,蔡回春存款戶從證券戶取了三千零四十二萬二千元,存到茂凱公司償還借款及利息:當初借款是營運週轉,但是是用在投資上,所以真正資金流向是投資,跟借款用途不符,而且還款是由長億公司來還款,所以主管機關認為是不妥當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一五至一一七頁)。 2、就此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查結果,財政部金融局亦認: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及其關係戶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借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清償借款,經查該行有利害關係人利用借戶名義申貸無擔保放款之情事,如: ⑴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公司短放一億二千萬元,借款用途為營運週轉,經查放款資金全數誤撥入茂凱公司活存#三二六九帳內,同日由英凱公司開具取款條自上開活存帳戶辦理取款一億二千萬元,將全數放款資金匯入英凱公司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活存#00000000 00000帳內,同日英凱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 條,將全數放款資金提現,並分別以案外人林修明、卓直中及吳清田等三戶名義各三千萬元計九千萬元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證券戶#000000000000 0鄒志勝帳內用以交割長億公司股款,及存入證券戶#0 000000000趙小琴帳內三千萬元。 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長億公司分別開立該行支票①#000000000000帳戶支票號碼PA00000 00,金額一千三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六十七元(函文內 容誤載為一千三百九十五萬三千元)、PA000000 0,金額三千一百七十八萬六千三百三十一元(函文內容 誤載為三千一百七十八萬六千元)及PA0000000 號,金額九百二十一萬六千二百零七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九百二十一萬六千元)等三張金額計五千四百九十五萬四千九百零五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五千四百九十五萬五千元),存入中港分行活存#五六九八長生營造公司帳內,同日長生營造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五千四百九十五萬四千九百零五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五千五百萬元),存入該分行活存#三三五八英凱公司帳內,用以償還借款;②#000000000000帳戶支票號碼PA00 00000金額一億三百零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元(函文 內容誤載為一億三百零一萬三千元),存入中港分行活存#九一振新公司帳內,同日振新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六千四百萬元,存入臺中分行長億公司員工人頭呂世揚活存#五二三0三三帳內,同日案外人呂世揚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將上該六千四百萬元,存入該分行活存#三三五八英凱公司帳內,用以償還借款。 ⑶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茂凱公司短放七千萬元,借款用途為營運週轉,經查放款資金全部誤撥入#三三五八英凱公司帳內,同日由茂凱公司開具取款條自上開活存帳戶辦理取款七千萬元,將全數放款資金,分別匯入⑴茂凱公司於世華銀行仁愛分行活存#000000000000帳內 五千萬元,同日茂凱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由英凱公司負責人寅○○將放款資金五千萬元提現,並以陳恆昱名義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證券戶#000 0000000000鄒志勝帳內三千萬元,用以支付長 億公司股款;⑵茂凱公司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活存#0000000000000帳內二千萬元,同日茂 凱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由英凱公司負責人寅○○將放款資金二千萬元提現,並全數存入證券戶#00 00000000趙小琴帳內。 ⑷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長億公司開立該行中港分行支票#000000000000帳戶之支票號碼PA000 0000金額一億三百零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元(函文內 容誤載為一億三百零一萬三千元),存入中港分行活存#九一振新公司帳內,同日振新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四千萬元,分別存入①臺中分行長億實業公司員工人頭黃倍仁證券戶#五三八五四六帳內二千萬元及蔡回春證券戶#二七七七三四帳內一千萬元,及②豐原分行長億公司員工人頭高鳳鳴活儲#六二0二八六內一千萬元,同日上該三員自上開證券及活儲帳戶開具取款條,將上該款項計四千萬元,存入該分行活存#三三五八茂凱公司帳內,用以償還借款,另同日長億公司關係戶活存#七五八五東華營造存入人頭戶蔡回春證券戶#二七七七三四帳內三千一百萬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三千萬元),蔡回春自上該證券戶開具取款條,將三千零四十二萬一千九百一十八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三千零四十二萬二千元)存入該分行活存#三三五八茂凱公司帳內,用以償還借款及利息(以上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一一六頁、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一九頁)。 3、證人己○○之證詞與上開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之函示內容相符,足可採信。選任辯護人雖認為上開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之函示係屬傳聞書面,並非證據能力云云,惟有關排斥傳聞證據之理由在於,使用傳聞證據會剝奪被告行使反對詰問及對質等權利之機會,而被告之詰問權係其訴訟上之防禦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四二、四八二、五一二、五八二號解釋意旨,亦屬其在憲法上依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且證人之證言未經具結而作為證據,使證人偽證時無從依偽證罪制裁,證人亦欠缺必須真實陳述的心理壓力,故應將傳聞證據排除,是以證人應於審判中依人證之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本案製作上開函件報告之公務員即證人己○○既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且經檢察官與選任辯護人交互詰問,上開函件報告經其證述引用而成為其證言之一部分,被告之詰問權已獲得保障,證人亦經具結而使其證言獲得擔保,是以上開得據以排除傳聞證據之理由均不存在,應認其有證據能力,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應屬誤會,併予敘明。 七、證人證言與事實不符部分之說明: (一)證人乙○○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董事長癸○○在開常董會之前有批示核貸,此符合銀行的規定,急迫的案子經董事長批核,下次再由常董會追認,實務慣例上,這是經常有的現象云云;證人子○○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審理時具結證稱:過去泛亞銀行貸款案件一定會經過授審會,但當時間沒有辦法趕上常董會時,會先經董事長同意後再送常董會,本件不是第一個案子云云。惟依證人乙○○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偵查中陳述:其如果知道這個狀況的話,一定會要求他們先送常董會通過才可以撥款,況且撥款當天下午二時即有常董會,不需要以追認之方式來辦理,泛亞銀行若有辦理追認方式,通常是因為當天要撥款,但是沒有要召開常董會,才會先授權董事長先行核准,等日後召開常重會再辦理追認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查字第九十號卷五第二七四至二八0頁),是依證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言可知,本案貸款未經泛亞銀行常務董事會同意,即先由被告癸○○核准後撥貸,其情形顯與泛亞銀行一般作業慣例不符,故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言,顯係迴護被告癸○○之詞,不足採信。 (二)證人寅○○於本院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後來貸款有撥下來,撥了一億九千萬元,這筆貸款後來依照辛○○的指示去辦理,知道用在股票的交易款項上,之後一個月內就還了錢,其是向謝正順借的云云。然依證人己○○之證詞與上開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之函示可知,本案貸款之清償是由長億公司之人頭戶來還款,是以證人寅○○證述其係向案外人謝正順借款清償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三)證人乙○○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癸○○就這個案子沒有來跟其接洽或指示云云;證人子○○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沒有受到來自癸○○的指示云云,然而: 1、英凱公司在泛亞銀行大甲分行之開戶時間,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三分,茂凱公司之開戶時間是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而泛亞銀行是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分別將一億二千萬元、七千萬元匯入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帳戶等事實,均經本院查明如前述,而證人乙○○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沒有碰過半天內送件然後撥款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五二頁);證人子○○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依照泛亞銀行的作業速度,這麼快的作業程序不是很正常,所以是有瑕疵等語(見本院卷三第八二頁)。由上開二人之證詞可知,本案貸款係半日即撥款之情形,係屬有瑕疵且係極為特殊之例子。 2、再綜合前述,證人丙○○係由被告癸○○之指示陪同證人、子○○、寅○○一同前往與證人乙○○見面,經指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後,該分行實際並未辦理授信徵信業務,即送由泛亞銀行總行,而泛亞銀行總行在當日下午即有例行之常務董事會召集,卻不循此途,由被告癸○○於中午時即核准撥款,而在撥款時卻發生撥款錯帳之情形,事後返款又經由長億公司之人頭帳戶返還,從上述事由可知均與被告癸○○關係密切,是以被告癸○○確有參與此部分事實,洵可認定。 肆、被告癸○○以長億公司股票三萬張向證人黃任中擔保部分:一、訊據被告癸○○固對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將其實際經營之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而於業務上所持有鼎友、鼎登、長智、長生、鼎元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未經前述五家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由同案被告丙○○交代不知情之長億公司員工游曉文,通知佳億證券公司之營業員郭靖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間,私自將前述五家公司所投資之長億公司股票共三萬張,自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出後(鼎友投資公司九千二百張、鼎登投資公司八千五百張、長智投資公司八百張、長生投資公司三千五百張、鼎元投資公司八千張),即將前述五家投資公司董事長之印鑑委託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交由不知情之人頭董事長葉惠蓉、李月容、楊文欣、廖秀玲蓋印後,由丙○○、戊○○等人轉交予證人黃任中之黃龍投資公司,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被告癸○○向證人黃任中取回前述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經證人黃任中應允後雙方約定,由癸○○簽寫借據、以關係人辛○○為見證人,被告癸○○再指示同案被告丙○○將實際為其所有而登記於案外人楊環如(癸○○之女)、謝正順(長億公司員工)、林榮華等人名下之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十億元之抵押權予證人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此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並非是因為關係人辛○○向證人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嗣因長億公司股票下跌致保證金不足所提供之擔保品,並辯稱:其會在辛○○向黃任中墊款之保證支票上背書,係因辛○○於某日透過其親家寅○○告訴其辛○○有向黃任中墊款購買長億公司之股票,但辛○○因資金不足,將遭黃任中把墊款質押之股票斷頭,要求其背書或週轉,辛○○等找其二、三次,且表明將提供花蓮某土地與其擔保,其均未同意,惟後來因金融風暴,長億公司之股票亦大跌,而辛○○再次找其,且提出將凱聚公司之控股公司「金咸建設公司」之股權及辛○○之票據為保障,嗣其知黃任中持有之質押長億公司股票十萬餘張,數量龐大,如遭斷頭,將嚴重損害長億公司形象、公司財務及小股東權益,況且當時政府多次以聚會方式,要求產業之經營人對股票護盤,其為兼顧政府政策及利益,故在八十七年底始同意為之背書,而黃任中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亦未殺出,其未曾與辛○○從事任何股票買賣,更不可能與之謀議或配合辛○○從事股票買賣云云。 二、被告癸○○指示將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現股領出,再送交黃龍公司部分: (一)證人戊○○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辛○○有買長億公司的股票,其提到長億公司股票有很多利多的消息,例如機場捷運的事情,當時他手上現金沒有那麼多,但是他看好這支股票,他希望黃任中之保證金能降低一點,他賺錢可以給黃任中分紅,但是事實上沒有分到紅利,其是營業員,黃任中是其的金主,辛○○是其的客戶,證券市場上,客戶和金主直接聯繫,就沒有營業員存在的意義,其在長億公司股票崩盤以後,庚○○先生要其補保證金,其才告訴他,其後面的客戶是辛○○,之後其幫辛○○和庚○○約在黃龍公司,談如何補足保證金的事情,至於為何會去臺中找癸○○有關保證金之事,只見過他這一次,這是辛○○叫其二人去找的,而癸○○與保證金的事情有何關係,要問辛○○;印象中,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有拿長億公司股票提供給黃任中當保證金使用,當時股票已經下跌,不足保證金的部分,需要補給金主,成數不足,金主可以將股票賣出,所以辛○○那時候有提供一些長億公司的股票作為擔保品,給黃任中作保證,丙○○、寅○○拿長億公司的股票去黃龍公司當擔保品,大概數萬張,黃龍公司當時有丙○○、寅○○、庚○○、張錦雲、鄭芳瑛等人在場,黃龍公司負責清點股票,提供做擔保品的原因,是金主黃任中怕長億公司股票持續下跌,辛○○無法補足保證金時,可以提供長億公司的股票過戶到黃任中的名下,再將股票售出,當時黃龍公司的職員有檢查丙○○、寅○○所提供的委託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是否有蓋印章,以便可以順利過戶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二二至三一頁),亦與其於偵查中(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二第一四七頁至第一四八頁)之陳述相符,當可採信。 (二)證人庚○○於本院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戊○○後來逐漸取得黃任中之信任,借貸金額慢慢提高,後來集中到七、八種股票,其中有五、六種出事,所提供的擔保品不足,籌不出來保證金,到後來股票下市,或變成水餃股,其中有一支長億公司股票金額比較大,印象中有二十幾億元,只有長億公司股票,戊○○有找人出來協商,戊○○後來找了辛○○出來協商保證金還款事宜,談了很多種方式,印象中記得最後結果,辛○○開票找一個黃任中相信有力人士背書或提供股票當擔保品,或有一定價值土地,後來三個方式並行,後來過程中提了很多人,最後提到癸○○,黃任中他才同意,黃任中才指派梁志律師跟其到臺中找癸○○,其是下午時間到癸○○臺中長億大樓辦公室,梁志律師將黃任中所需要的文件交給癸○○看,他看了幾分鐘,就簽字,寒暄之後就離開了,整個過程只有十幾分鐘,印象中楊先生做連帶保證人,記得他在連帶保證人上簽字,辛○○是債務人,癸○○是保證人等語,亦與其於偵查中(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二第四頁、第十一頁)之陳述,及證人黃任中於偵查中(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二第七十頁至第七一頁)之陳述一致,當屬事實。 (三)證人丙○○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有關三萬張股票屬於法人公司的股票,對方戊○○因為保證金成數不足,必須拿現金或現股去做保證金的成數,保證金成數不足是因為整個經濟不好,大盤下跌,股票價值下跌,所以成數不足,但是有成數不足的情形,其依例往上陳報癸○○董事長,由他決定怎麼做,後來董事長決定,股票有拿出去給人家,有鼎登、鼎友、長生、長智、鼎元等投資公司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共三萬張,這個決定是癸○○董事長直接告訴其的,至於股票是壬○○指示其他小姐去領出來的,至於股票是一次或分次交給其,其忘了,但股票是由其送去臺北交給庚○○,點交之前,需要蓋轉讓申請書、委託書,那些是在公司就蓋好才能拿出去,印章保管是林麗英負責等語,並與其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相符(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四第五八頁至第五九頁、第七八頁至第七九頁),應可採信。 (四)此外,復有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自八十七年度之長億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及代號名稱一覽表各一份、八十七年間臺中區買賣長億股票較大額投資人姓名、證券商、往來銀行名稱、往來銀行帳號、營業員等明細表一份、鼎友投資公司之長億證券存券領回申請書及委託書各一份、長生投資公司之長億證券存券領回申請書及委託書各一份、長智投資公司之長億證券存券領回申請書及委任書各一份、蓋有長智投資公司印鑑之空白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委任書各一份、蓋用鼎元投資公司印鑑之空白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委任書各一份、鼎元、鼎友、鼎登、長智、長生等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日間,提領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之明細表一張、借條一張、長億股票八十七年收盤價長條圖一張、長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佳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簽立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同意書及櫃檯買賣確認書各一份、授權書二份、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證保法字第0九二00二五三一四號函及函附長如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振新營造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間投資長億實業公司股票之集保交易明細各一份、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證保法字第0九二00二七三四0號函及函附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之集保交易明細各一份、長生投資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一張、寅○○記事本一份、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間提領三萬張之明細表一份、佳億證券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公司所營事業資料查詢結果、股票發行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董監事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董監事代表法人股東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附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二第一五三頁至第一五九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五四頁至第五七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四六頁至第四七頁背面、第五六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九第二頁至第七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十五第一頁至第四六頁、第五一頁至第五四頁、第六七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六號卷一第四七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二七號卷第一三三頁至第一四一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五九七號卷一第九八頁至同頁背面;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五九七號卷二第三六頁至第三九頁)。 (五)而被告癸○○對於上情,亦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綜上,被告癸○○因股價下滑,須追繳保證金,但其已無資金可補足給證人黃任中之保證金成數,遂同意以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現股作為抵償保證金不足之擔保品,而指示同案被告丙○○將其業務上持有之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領出,而同案被告壬○○即指示案外人游曉文通知佳億證券營業員郭靖玲自集保市場將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三萬張長億股票領出,經同案被告壬○○於用印單核准後,由案外人游曉文逕行於印鑑委託書及股權轉讓過戶申請書上蓋印,再送至黃龍投資公司之事實,足可確定。三、被告癸○○將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證人黃任中,而取回長億公司股票部分: (一)證人丙○○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後來股票有拿回來,再換土地去擔保,是董事長指示的,把股票換回來,因為股票會漲價、跌價的問題,土地是不動產比較不會有跌的問題,拿土地去押的事情是其去辦理,土地的名義人一個是楊環如,另二個是人頭等語,核與其於警詢時、偵查中陳述(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第五九頁、第七九頁)內容相符。 (二)證人寅○○於本院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是辛○○買賣股票,保證金成數不夠,被告癸○○有在辛○○提供給黃任中的十幾億元支票上做背書;後來有更換擔保品,是質押土地在黃任中那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五八頁至第一五九頁、第一六二頁至第一六四頁)其證述內容,核與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言及證人黃任中於行政執行署詢問時、偵查中陳述內容相合(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一第三六至第三七頁、第四五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二第七一頁),足可採信。 (三)此外,復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臺證密字第0九二00一七一四0號函及函附該公司於八十七年間查核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報告一份、借條一張、借據一張、備忘錄一張、協議書一份、確認書㈢及票號PA0000000、PA0000000、 PA0000000、PA0000000、PA000 0000、PA0000000號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共 二十三張、同意書二份及票號TH0000000號之本 票一張、票號TH0000000號之本票一張、協議書 一份、票號PB0000000、PB0000000、 PB0000000、PB0000000、PB000 0000號之支票共五張、確認書㈠一份、借條一張、借 據一張、備忘錄一張、確認書㈡一份、證人戊○○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以臺北住處電話,與證人庚○○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與證人庚○○、張錦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戊○○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同月二十一日、十月二十七日、十月二十九日至同月三十日、同月三十一日,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分別與助理STONE、余麗君、張錦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在卷可佐(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二第五五頁至第六五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四七頁至第四九頁背面、第五七頁至第五八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九第十二頁至第三七頁、第三九頁至第四二頁、第四四頁至第四六頁、第四八頁至第五十頁、第五二頁、第五四頁、第五六頁、第五八頁至第六十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辛○○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卷第三頁至第二一頁、第四十頁至第四八頁、第六六頁至第七一頁)。 (四)被告癸○○確有與證人黃任中約定以實際上為其所有而登記於案外人楊環如、謝正順、林榮華等人名下之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十億元之抵押權予證人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而取回前述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等情,洵可認定。 四、綜合上述,被告癸○○指示將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以現股領出,再送交黃龍公司,嗣後再將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十億元予證人黃任中,而取回長億公司股票部分,其為他人處理事務,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長億公司及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利益,核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而被告楊天若未與關係人辛○○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被告癸○○又何須為關係人辛○○負背書保證之責任,此亦可佐證被告癸○○確有與關係人辛○○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 伍、有關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部分: 一、訊據被告癸○○固對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查核期間,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京華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元富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統一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建弘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及匯豐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之長億公司關係企業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等法人帳戶,買進長億股票達一萬三千六百五十張部分,並不爭執,但矢口否認有與關係人辛○○等人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行為,辯稱:因長億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若有資金,就會買長億公司股票,需要資金就賣長億公司股票出去,不是看市場漲或跌來買賣股票,此對長億公司而言,是屬於理財行為,並沒有操控長億公司股票的行為,有資金,高檔照常買,權限都是在丙○○,其不曾交代他們在何價位購買多少張云云。 二、被告癸○○指示下單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並回報每日買賣情形部分: (一)被告癸○○確有指示被告壬○○、被告丙○○、被告丁○○以長億集團關係企業帳戶,配合關係人辛○○、證人戊○○、林為康等人下單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並於每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後,再由戊○○向被告丁○○報告當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之張數、金額,丁○○則加總長億集團投資部自行下單操作、加拿大帝國商銀買賣股票與辛○○指示戊○○下單等三部份進出之長億股票張數、金額,以便被告丙○○將上情向被告癸○○報告等情,業經被告丙○○於警詢時、偵查中、審理中供述明確(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四第五三頁、第五八頁、第六十頁、第七三頁至第七四頁、第七八頁、第八十頁至第八一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四頁至第五頁、第九頁至第十頁、第二一頁至第二二頁、第二四頁至第二六頁;本院卷二第一七一頁至第一七六頁),復經證人戊○○於偵查中、審理中(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一第一0九頁至第一一一頁、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七頁;本院卷三第二四頁至第二六頁、第三二頁至第三六頁、)、證人寅○○、游曉文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四九頁至第五二頁背面、第五九頁至第六七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六第八三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二七號卷第一二八頁至第一三0頁)、證人林麗英於偵查中供述甚明(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四五頁)。此外,並有如本判決理由乙、壹、三、(一)、5所示之證物附卷可資證明(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九一頁至第九七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辛○○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第六頁至第四八頁、第六六頁至第一00頁、第一一二頁至第一三一頁;黑色封面卷第六三頁至第六九頁、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二一頁、第一五八頁至第一六一頁)。 (二)證人寅○○於本院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在跟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借貸的期間,及有關黃任中、辛○○要補足長億公司股票保證金這段期間,剛好辛○○最缺資金的時候,其常常會聯絡丙○○跟他調借資金,有幾百萬元,資金是辛○○在用的,辛○○會叫其調頭寸,幫他找資金,但買何股票由辛○○決定,那段時間辛○○都把資金用在長億公司股票上,那段時間辛○○應該都全力在炒作長億股票等語,證人寅○○之證詞亦可證明,證人寅○○所代表之關係人辛○○一方,與證人古卸呈所代表之被告癸○○一方所大筆之資金調度等情。 (三)長如投資、振新、鼎元投資、鼎友投資、長璽投資、鼎登投資等公司於八十七年間主要都是進出長億實業的股票等情,亦據證人即京華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林桂因、元大京華證券公司營業員林雲如、慶宜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黎懿德、中信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楊孟娜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結述明確(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七八頁、第九十頁、第一0三頁、第一0八頁、第一七五頁背面、第一八0頁、第一八五頁、第一九0頁),此外,復有八十七年間臺中區買賣長億股票較大額投資人姓名、證券商、往來銀行名稱、往來銀行帳號、營業員等明細表一份、長如投資公司之京華證券開戶基本資料卡一份、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一份、委託授權/受任承諾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一份、法定代理人陳榮富之身分證一份、鼎友投資公司之京華證券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卡一份、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各一份、委託授權/受任承諾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一份、鼎元投資公司之京華證券開戶基本資料卡一份、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各一份、委託授權/受任承諾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一份、宏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單及王振和等人名單各一份、臺灣證券集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證保法字第0九二00二五三一四號函及函附長如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振新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間投資長億實業公司股票之集保明細各一份、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證保法字第0九二00二七三四0號函及函附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之集保交易明細各一份附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五四頁、第七八頁至第八一頁、第八三頁至第八六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四第六五頁至第六六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十五第一頁至第四六頁、第五一頁至第五四頁)。 三、長億公司股價變動部分: (一)證人甲○○於本院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任職於臺灣證券交易所的市場監視部查核組,先前有依臺中高分檢來函要求,對長億公司股票進行查核,查核時間是八十七年一月到八十七年十二月;八十七年三月到五月間有做過一份報告,因看到股票的價量異常,會近一步分析作成報告,有主動送交檢調單位,此是因為證交所有監視機制,看到股票有異常,異常的價量,會進一步分析,看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後臺中高分檢要求證交所做分析的,依檢察官所給之名單,就名單內的投資人分析八十七年一月至十二月之股票買賣情形;而這份報告是針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有無抬高或壓低股票情形來作分析,發現這段期間投資人有連續的買進、賣出長億股票,而投資人有二十五位,有黃任中、黃燕平、周志勝、馬忠萍、庚○○、馬忠芝、戊○○、林榮祖、金星公司、金隆公司、潘希偉、高慧芬、潘希文、加拿大帝國商銀、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等,在報告第四十一之十四至三十四頁,總共有六十二個營業日,連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影響到成交價;這份報告是其製作,其中第四十一之十四頁,是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黃任中和林榮祖在十一時五十五分二十四秒,到十一時五十八分三十九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四十點八元,買四十五檔四十五點三元,這是當日的漲停價,分二十三筆委託買進九千股,該委託買進使成交價,自十一時五十五分三十八秒之四十點九元,上漲至十一點五十九十二秒之四十一點九元,共計上漲十檔,該時段的委託買進,全部成交,佔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六十八點九一;一般正常投資情形,若覺得這家公司好的話,是會高價買進,但是不可能很多天都是高價買進、低價賣出製造成交量,且一般投資人,當時市場價格成交價是四十點八,所要買進的價格是不會用四十五點三的價格去買,因為買進當然是要愈便宜愈好,從上述情形看來,在這段期間,是不合常理;會製造成交量,是因量製造出來,市場上的投資人會認為股票有人在買賣,會跟進,造成市場熱絡的現象;其提出的分析報告,有做結論,結論的情形如下,「黃任中等二十五名投資人,分析期間總共有兩百七十個營業,有兩百五十二個營業日有交易,買進或賣出的數量佔長億股票百分之二十以上,有一百二十五個營業日,分析期間一共買進二百萬七千一百五十千股,賣出一共一百八十一萬一千六百二十二千股,分佔該股票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六點四及二三點八三,分析其買賣行為,發現大部分均為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之情形,其中有六十二個營業日,有於短時間內,大部分是一至三分鐘,連續多筆,最高達一百二十八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跌停價委託賣出,其委託買賣成交後,有明顯抬高或壓低長億股票的股價,而影響長億股票的開盤價、收盤價或盤中成交價情形,另該二十五名投資人,有於同一營業日大量委託買進,及委託賣出長億股票,而有相對成交情形,共相對成交六十八萬九千二百四十五千股,佔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九點零六,綜合以上分析,該二十五名投資人,於分析期間,買賣長億股票情形,似有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情事。」;其中所稱之高價及低價,舉例而言,股價當時是十元,漲停價是十點七元,跌停價可能是九點三元,但用十點五元去買,這就是高價,如用九點五元去賣,這就是低買,就是類似這樣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00頁至第一0四頁)。 (二)長億公司八十七年間之股價變動情形,有長億公司自八十七年一月三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股價明細表一份在卷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十一頁至第十四頁)。且黃任中等二十五名投資人暨加拿大帝國商銀等十二名投資人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確造成長億公司股票買賣情形異常等情,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臺證密字第0九三00一二八五八號函及函附長億公司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一份、長億實業公司股票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之查核報告一份、長億公司股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後續查核報告一份在卷可憑(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十全卷、長億實業公司股票查核報告、長億實業公司股票後續查核報告)。上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一份內容與證人甲○○之證詞與相符,足可採信。選任辯護人雖認為上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一份係屬傳聞書面,並無證據能力云云,有關排斥傳聞證據之理由已如前述,本案製作上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一份之公務員即證人甲○○既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且經檢察官與選任辯護人交互詰問,上開函件報告經其證述引用而成為其證言之一部分,被告之詰問權已獲得保障,證人亦經具結而使其證言獲得擔保,是以上開得據以排除傳聞證據之理由均不存在,應認其有證據能力,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應屬誤會,併予敘明。 (三)又被告癸○○雖辯稱係為長億公司護盤云云,惟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所謂「連續以高價買入」者,指於特定時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茍於特定時期,某有價證券有下跌趨勢,而連續以高於平均買價操作買入,使該有價證券之股價維持於一定價位(即俗稱護盤),因其破壞交易市場之自由性,亦包括在內,且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為要件,亦不以客觀上「因而致交易市場之該股票價格有急劇變化為必要」,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三0三七號判決足資參照,而於被告癸○○提供長億公司三萬張股票予證人黃任中質押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間,其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有證人黃任中、案外人林榮祖、金星投資、鄒志勝、庚○○等五名關聯戶,於當日開盤前之間以三十三元分一百二十二筆,委託賣出五萬零二十張長億公司股票,其等於開盤前大量委託賣出,使長億公司股票當日以其等委託之三十三元之價格開盤,而影響開盤價;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個時段內,分有證人黃任中、戊○○(即林筱光)、金星公司、庚○○等四名,於當日開盤前以三十一點八元分六十八筆,委託賣出二萬七千零二十張長億公司股票,其等於開盤前大量委託賣出,使長億公司股票當日以其等委託之價格開盤,而影響開盤價,金星公司於當日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三十二點六元十二檔三十三點八元(當日漲停價)暨高於當時成交價一檔三十二點七元,分十九筆委託買進七千零五十四張長億公司股票,該委託買進,使成交價自當日十一時五十六分二十五秒之三十二點七元上漲至十二時之三十三點二元,共計上漲五檔(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查字第九十號卷十證交所出具之長億股票交易分析書),是被告癸○○所為質押長億公司股票予證人黃任中之行為,已使證人黃任中以不正常方式交易長億公司股票,而有影響長億公司股票價格之情節,揆諸前揭判決意旨,縱為護盤亦已影響股票交易市場之自由性,亦構成炒作股票之行為,況如前所述被告癸○○利用長億集團下之投資公司買賣長億股票之行為,係自八十七年五月間起長億公司有利多訊息時,而非於八十七年底,且自八十七年間起即有匯款予關係人辛○○、證人戊○○指示之帳戶支付買賣股票之保證金,而證人黃任中之關聯戶亦於該時起經證人戊○○指示配合買賣長億公司股票,而影響長億公司股票價格,從而被告癸○○前揭僅為護盤之辯詞實無可採。 (四)證人丙○○雖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審理時證稱:長億公司買賣進出的長億公司股票主要以投資營造公司為主,若公司資金不足,營造財務部門陳小姐會通知其,投資公司是壬○○小姐會通知其需要多少資金,其則會賣出股票,資金有多餘會請其買進長億公司股票,他們指示一般不會告訴其須成交的價位,成交的張數、價位須視資金來調節,被告癸○○沒有特別指示其須何時買進或賣出,其操作長億公司的股票目的,是要做資金調解,公司資金不足就賣股票,資金寬裕就買自己公司的股票云云。核與證人甲○○證言及查核報告之內容不符,且被告癸○○與關係人辛○○、戊○○等人共同炒作股票方式之一,係透由關係人辛○○、戊○○等人負責長億公司股票之炒作,被告癸○○、丙○○等人係負責提供資金,此並未影響被告癸○○與關係人辛○○、戊○○等人有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行為。 陸、聲請調查證據駁回部分: 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請求傳喚證人辛○○、壬○○到庭,惟被告癸○○之犯罪事實,依前述之說明已足以認定,故該二位證人所得證明之待證事實,已臻明暸而無再調查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應認無調查之必要,且證人壬○○目前滯留國外,並來函表明其於最近數年內不會返國接受審判,核其亦屬與同項第一款之不能調查之情形相符,是本院認選任辯護人上開聲請調查之證據,應屬不必要,依該條第一項規定駁回之。 柒、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有關於行為人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後又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三十日生效,其法定刑由原先之「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再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法、裁判時法之結果,行為時法顯較中間法、裁判時法為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癸○○之行為時法。核被告癸○○就所犯罪事實欄所述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行為,係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規定,而此項規定,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故應依其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論處罪刑。被告就此部分犯行,與共同被告丙○○、丁○○、壬○○,及共犯辛○○、戊○○、林為康之間,有犯意聯絡及分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被告癸○○為牟取其自己之不法利益,違反泛亞銀行規定貸款予英凱、茂凱公司,致生損害於泛亞銀行全體存款戶有未能受償之風險而尚未生損害之結果,應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背信未遂罪,癸○○與共犯子○○、乙○○、賴忠雄、莊瑞明、張兆富等人且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癸○○係長億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為他人處理事務,私自將長億集團關係企業之投資公司所有三萬張股票,取出質押於他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長億公司及鼎元、鼎登、長智、長生、鼎元等投資公司之利益,亦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公訴人認被告癸○○此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上侵占罪云云,惟被告癸○○嗣後有以實際上為其所有而登記於案外人楊環如、謝正順、林榮華等人名下之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十億元之抵押權予證人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而取回前述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之事實,故尚難認其有易持有而據為所有之意思,核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惟此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癸○○所為前開二次背信未遂行為、背信行為,其構成要件相同、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癸○○所犯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罪、背信罪之間,存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癸○○不思於長億公司之正常經營及股票集中交易市場為正當之交易投資,竟配合關係人辛○○炒作長億公司股票,無視股票集中交易市場其他合法投資人之權益,擾亂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之秩序,犯後復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公訴人雖請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年,本院衡酌其與共犯辛○○間的分工情形及惡性輕重,而共犯辛○○因連續炒作三家上市公司股票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癸○○僅參與炒作其中長億公司部分,其著眼點係在於提高其所經營公司之股票價值及利益,與共犯辛○○相較,其惡性應屬較低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公訴人請求併依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酌量加重併科罰金銀元一千萬元等語,惟本院認被告癸○○之行為,係在提高其所經營長億公司之股票價值及利益,而長億公司其後亦應股票崩盤而利益歸於烏有,其行為嚴重妨害證券交易秩序,應屬非是,但尚難認其所得之利益多於罰金最高額,此部分規定尚與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不符,自不宜酌量加重併科罰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附表一、長億集團成員或員工匯入案外人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資金明細表: ┌────┬──────┬────┬──────┬─────┬────┬────┬─────┐ │日 期 │匯 入 帳 戶 │ 匯入人 │匯 入 人 │ 匯入金額 │匯 入 人│資金來源│ 資金來源 │ │ │(林張玉緞)│ 帳 戶 │所 屬 銀 行 │ │ │(前手)│(前前手)│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農民銀行│ 1,270,000│自 匯│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619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 │ 1,240,000│本 人│黃 國 忠│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亞太銀行營業│ 1,490,000│本 人│ │ │ │ │ │ │部(復華銀行│ │ │ │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1,400,000│本 人│陳 麗 玲│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第一商業銀行│ 1,460,000│本 人│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619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華信商銀臺中│ 1,000,000│本 人│000-0000│ │ │ │ │ │分行(建華銀│ │ │#670 │ │ │ │ │ │行臺中分行)│ │ │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信託商銀│ 770,000│林張玉緞│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619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中興商業銀行│ 960,000│宋 淑 媛│楊文欣(│ │ │ │ │ │臺中分行 │ │ │以股票質│ │ │ │ │ │ │ │ │借所得資│ │ │ │ │ │ │ │ │金)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 │ 340,000│本 人│楊 文 欣│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 │ 8,650,000│本 人│蔡回春、│楊文欣(以│ │ │ │ │臺中分行 │ │ │謝正順、│股票質借所│ │ │ │ │ │ │ │邱淑惠、│得資金) │ │ │ │ │ │ │ │陳義敬、│ │ │ │ │ │ │ │ │呂世揚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 │ 550,000│本 人│王美智(│ │ │ │ │ │臺中分行 │ │ │簡肇涵配│ │ │ │ │ │ │ │ │偶)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1,950,000│本 人│楊敏豔、│楊文欣 │ │ │ │ │中港分行 │ │ │簡肇涵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6,960,000│本 人│楊張美智│楊文欣 │ │ │ │ │中港分行 │ │ │、張永昌│ │ │ │ │ │ │ │ │、蔡回春│ │ │ │ │ │ │ │ │、張淑暖│ │ │ │ │ │ │ │ │、林麗英│ │ │ │ │ │ │ │ │、陳榮富│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363,728│本 人│楊文欣、│ │ │ │ │ │中港分行 │ │ │壬○○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9,890,000│本 人│黃國忠、│楊張美智(│ │ │ │ │中港分行 │ │ │陳麗玲、│癸○○配偶│ │ │ │ │ │ │ │蔡回春、│) │ │ │ │ │ │ │ │呂世揚、│ │ │ │ │ │ │ │ │謝正順、│ │ │ │ │ │ │ │ │林麗英、│ │ │ │ │ │ │ │ │楊文欣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信託商銀│ 800,000│林張玉緞│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高鳳鳴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信託商銀│ 680,000│林張玉緞│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高鳳鳴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790,000│本 人│張淑暖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700,000│本 人│張淑暖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 290,000│本 人│ │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8.15│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250,000│本 人│洪東邦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8.21│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商業銀行│ 3,550,000│本 人│陳義敬、│廖秀玲(已│ │ │ │ │臺中分行 │ │ │楊文溪、│股票質借所│ │ │ │ │ │ │ │張永昌 │得資金) │ ├────┼──────┼────┼──────┼─────┼────┼────┼─────┤ │87.08.21│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1,450,000│本 人│謝正順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 *合計匯入金額:46,803,728元 │ └─────────────────────────────────────────────┘ 附表二、相對成交情形 ┌────┬─────────┬────┬───┬───────┬───────┐ │ │ 當日成交量百分比 │相對成交│占當日│相 對 買 進│相 對 賣 出│ │日 期├────┬────┤數 量│成交量│投 資 人│投 資 人│ │ │ 買 進 │ 賣 出 │(千股)│百分比│ │ │ ├────┼────┼────┼────┼───┼───────┼───────┤ │87.08.05│ 30.68% │ 21.82% │ 181 │4.11% │黃任中、庚○○│黃任中 │ ├────┼────┼────┼────┼───┼───────┼───────┤ │87.08.06│ 18.02% │ 19.65% │ 120 │1.37% │黃任中、庚○○│林筱光 │ ├────┼────┼────┼────┼───┼───────┼───────┤ │87.08.10│ 31.17% │ 30.04% │ 266 │5.30% │黃任中、庚○○│黃任中、鄒志勝│ │ │ │ │ │ │鄒志勝、黃燕平│ │ ├────┼────┼────┼────┼───┼───────┼───────┤ │87.08.14│ 49.79% │ 12.95% │ 275 │7.96% │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 │黃燕平 │ │ ├────┼────┼────┼────┼───┼───────┼───────┤ │87.08.17│ 60.39% │ 6.06% │ 105 │3.74% │黃任中、庚○○│黃任中、庚○○│ ├────┼────┼────┼────┼───┼───────┼───────┤ │87.08.18│ 31.42% │ 3.61% │ 41 │0.42% │黃任中、馬忠萍│庚○○ │ │ │ │ │ │ │庚○○ │ │ ├────┼────┼────┼────┼───┼───────┼───────┤ │87.08.20│ 59.39% │ 11.96% │ 107 │2.61%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馬忠萍│ ├────┼────┼────┼────┼───┼───────┼───────┤ │87.08.24│ 52.91% │ 5.49% │ 138 │2.29%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庚○○│ │ ├────┼────┼────┼────┼───┼───────┼───────┤ │87.08.25│ 37.47% │ 6.81% │ 100 │2.27% │黃任中 │黃任中 │ ├────┼────┼────┼────┼───┼───────┼───────┤ │87.08.26│ 51.24% │ 18.52% │ 388 │7.73% │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 │馬忠萍、黃燕平│ │ │ │ │ │ │ │庚○○ │ │ ├────┼────┼────┼────┼───┼───────┼───────┤ │87.08.27│ 65.24% │ 17.54% │ 700 │11.85%│黃任中、庚○○│潘希偉、鄒志勝│ │ │ │ │ │ │鄒志勝、黃燕平│ │ ├────┼────┼────┼────┼───┼───────┼───────┤ │87.08.28│ 61.28% │ 15.56% │ 487 │9.47% │鄒志勝、黃任中│鄒志勝、高慧芬│ │ │ │ │ │ │庚○○、黃燕平│ │ │ │ │ │ │ │高慧芬、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08.31│ 73.11% │ 8.17% │ 478 │6.51% │黃任中、庚○○│鄒志勝、高慧芬│ │ │ │ │ │ │黃燕平、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09.03│ 48.07% │ 11.96% │ 167 │4.34%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庚○○│ │ │ │ │ │ │ │林筱光 │ │ ├────┼────┼────┼────┼───┼───────┼───────┤ │87.09.11│ 13.35% │ 7.19% │ 70 │0.45% │黃任中、庚○○│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 │ │ ├────┼────┼────┼────┼───┼───────┼───────┤ │87.09.15│ 25.71% │ 5.96% │ 287 │2.13% │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 │林筱光 │ │ ├────┼────┼────┼────┼───┼───────┼───────┤ │87.09.23│ 49.93% │ 17.17% │ 1,431 │8.85% │黃任中、林筱光│黃任中、林筱光│ │ │ │ │ │ │ │黃燕平 │ ├────┼────┼────┼────┼───┼───────┼───────┤ │87.09.24│ 33.42% │ 7.64% │ 577 │2.93% │黃任中、林筱光│黃任中、林筱光│ │ │ │ │ │ │黃燕平、金星投│鄒志勝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09.25│ 24.59% │ 19.34% │ 946 │6.44% │鄒志勝、潘希偉│黃任中、鄒志勝│ │ │ │ │ │ │黃燕平 │ │ ├────┼────┼────┼────┼───┼───────┼───────┤ │87.09.28│ 59.27% │ 7.75% │ 587 │7.59% │林榮祖 │林筱光 │ ├────┼────┼────┼────┼───┼───────┼───────┤ │87.09.29│ 50.81% │ 8.84% │ 496 │3.66% │黃任中、林筱光│林筱光、黃燕平│ │ │ │ │ │ │鄒志勝 │ │ ├────┼────┼────┼────┼───┼───────┼───────┤ │87.09.30│ 31.11% │ 9.88% │ 686 │2.45% │黃任中、黃燕平│林筱光 │ ├────┼────┼────┼────┼───┼───────┼───────┤ │87.10.01│ 47.29% │ 13.61% │ 757 │3.31% │黃任中、馬忠萍│鄒志勝、黃燕平│ │ │ │ │ │ │林筱光 │ │ ├────┼────┼────┼────┼───┼───────┼───────┤ │87.10.02│ 73.87% │ 3.23% │ 482 │1.46% │黃燕平 │林筱光 │ ├────┼────┼────┼────┼───┼───────┼───────┤ │87.10.03│ 16.79% │ 54.53% │ 1,000 │1.09% │金星投資(股)│黃任中、鄒志勝│ │ │ │ │ │ │公司 │林筱光 │ ├────┼────┼────┼────┼───┼───────┼───────┤ │87.10.06│ 27.46% │ 20.79% │ 827 │0.85% │林筱光、高慧芬│金星投資(股)│ │ │ │ │ │ │潘希文、潘希偉│公司、黃燕平 │ ├────┼────┼────┼────┼───┼───────┼───────┤ │87.10.07│ 38.86% │ 15.07% │ 59 │0.07% │黃任中 │馬忠萍 │ ├────┼────┼────┼────┼───┼───────┼───────┤ │87.10.12│ 13.62% │ 28.14% │ 856 │2.62%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 │ │ ├────┼────┼────┼────┼───┼───────┼───────┤ │87.10.13│ 32.79% │ 22.21% │ 1,472 │3.13% │林榮祖、潘希文│黃任中、林筱光│ ├────┼────┼────┼────┼───┼───────┼───────┤ │87.10.15│ 3.94% │ 3.79% │ 40 │0.08% │馬忠萍 │潘希文 │ ├────┼────┼────┼────┼───┼───────┼───────┤ │87.10.17│ 46.33% │ 48.12% │ 6,078 │5.84% │黃任中、高慧芬│鄒志勝、黃燕平│ │ │ │ │ │ │金星投資(股)│林筱光、潘希文│ │ │ │ │ │ │公司、潘希偉、│馬忠萍、潘希偉│ │ │ │ │ │ │林榮祖、林筱光│金星投資(股)│ │ │ │ │ │ │、鄒志勝 │公司 │ ├────┼────┼────┼────┼───┼───────┼───────┤ │87.10.19│ 21.66% │ 32.30% │ 600 │0.51% │林筱光、鄒志勝│金星投資(股)│ │ │ │ │ │ │黃燕平 │公司、潘希文、│ │ │ │ │ │ │ │潘希偉 │ ├────┴────┴────┴────┴───┴───────┴───────┤ │合計:相對成交數量20,804千股,占查核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1.56% │ └───────────────────────────────────────┘ 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情形 ┌────┬─────┬─────────┬───────────────┬───┬───┬───┬──┐ │ │ │ │ 集 團 成 交 數 量 │ 長 │ 同數 │ 大漲 │ 備 │ │ │ │ ├───────┬───────┤ 億 │ 類漲 │ 盤 │ │ │日 期│ 委託情形 │ 成交價變化情形 │ 買 進 │ 賣 出 │ 漲 │ 股 │ 指 │ │ │ │ │ ├───┬───┼───┬───┤ 跌 │ 指跌 │ 數跌 │ 註 │ │ │ │ │數 量│百分比│數 量│百分比│ % │ % │ % │ │ ├────┼─────┼─────────┼───┼───┼───┼───┼───┼───┼───┼──┤ │87.08.05│ 黃任中於│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1,350 │30.69 │ 960 │21.82 │-1.76 │-1.00 │-1.23 │ │ │ │11時53分50│自11時53分57秒之28│ │ │ │ │ │ │ │ │ │ │秒以跌停價│元下跌至11時55分20│ │ │ │ │ │ │ │ │ │ │-26.5元分 │秒之27.5元,全部成│ │ │ │ │ │ │ │ │ │ │以 1筆委託│交,影響股價達 5檔│ │ │ │ │ │ │ │ │ │ │賣出300千 │(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 │ │ │股。 │場成交量之84.51%)│ │ │ │ │ │ │ │ │ ├────┼─────┼─────────┼───┼───┼───┼───┼───┼───┼───┼──┤ │87.10.03│ 金星投資│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16,159│17.61 │50,020│54.54 │+6.96 │+3.07 │+2.85 │ │ │ │(股)公司│自09時12分35秒之 │ │ │ │ │ │ │ │ │ │ │、黃燕平及│33.6元上漲至09時12│ │ │ │ │ │ │ │ │ │ │林榮祖等三│分41秒之+33.8元, │ │ │ │ │ │ │ │ │ │ │名於09時11│且使成交價自09時12│ │ │ │ │ │ │ │ │ │ │分31秒至09│分41秒至09時25分26│ │ │ │ │ │ │ │ │ │ │時23分25秒│秒,均維持在漲停價│ │ │ │ │ │ │ │ │ │ │以漲停價 │+33.8元,共成交 │ │ │ │ │ │ │ │ │ │ │+33.8元分 │9,990千股(占同時 │ │ │ │ │ │ │ │ │ │ │36筆委託買│段09時12分35秒至09│ │ │ │ │ │ │ │ │ │ │進15,000千│時25分26秒該股票市│ │ │ │ │ │ │ │ │ │ │股。 │場成交量之87.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0.06│ 黃任中、│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26,046│26.92 │20,110│20.79 │+6.80 │+0.55 │-1.28 │ │ │ │林筱光、鄒│自10時29分33秒至12│ │ │ │ │ │ │ │ │ │ │志勝及金星│時0時0分,均維持在│ │ │ │ │ │ │ │ │ │ │投資(股)│漲停價+36.1元,共 │ │ │ │ │ │ │ │ │ │ │公司等四名│成交11,430千股(占│ │ │ │ │ │ │ │ │ │ │於10時27分│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54秒至10時│交量之89.96%)。 │ │ │ │ │ │ │ │ │ │ │31分43秒以│ │ │ │ │ │ │ │ │ │ │ │漲停價 │ │ │ │ │ │ │ │ │ │ │ │+36.1元分 │ │ │ │ │ │ │ │ │ │ │ │71筆委託買│ │ │ │ │ │ │ │ │ │ │ │進30,000千│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87.10.07│⑴黃任中於│⑴上述委託使成交價│32,607│40.16 │12,245│15.08 │+6.92 │+1.83 │+2.14 │ │ │ │ 10時10分│ 自10時11分05秒之│ │ │ │ │ │ │ │ │ │ │ 12秒至10│ 37.6元上漲至10時│ │ │ │ │ │ │ │ │ │ │ 時10分25│ 12分08秒之38.0元│ │ │ │ │ │ │ │ │ │ │ 秒以漲停│ ,全部成交,影響│ │ │ │ │ │ │ │ │ │ │ 價+38.6 │ 股價達 4檔(占同│ │ │ │ │ │ │ │ │ │ │ 元分5筆 │ 時段該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 委託進行│ 交量之76.22%)。│ │ │ │ │ │ │ │ │ │ │ 買進計 │ │ │ │ │ │ │ │ │ │ │ │ 2,000千 │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黃任中於│⑵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 │ │ │ │ │ │ │ │ │ 10時30分│ 自10時31分57秒之│ │ │ │ │ │ │ │ │ │ │ 51秒至10│ 37.6元上漲至10時│ │ │ │ │ │ │ │ │ │ │ 時31分08│ 33分05秒之38.2元│ │ │ │ │ │ │ │ │ │ │ 秒以漲停│ ,全部成交,影響│ │ │ │ │ │ │ │ │ │ │ 價+38.6 │ 股價達6檔(占同 │ │ │ │ │ │ │ │ │ │ │ 分 5筆買│ 時段該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 進計 │ 交量之97.61%)。│ │ │ │ │ │ │ │ │ │ │ 2,000千 │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⑶林榮祖於│⑶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 │ │ │ │ │ │ │ │ │ 11時00分│ 自11時01分23秒之│ │ │ │ │ │ │ │ │ │ │ 56秒至11│ 38.1元上漲至11時│ │ │ │ │ │ │ │ │ │ │ 時01分25│ 02分36秒之38.5元│ │ │ │ │ │ │ │ │ │ │ 秒以漲停│ ,全部成交,影響│ │ │ │ │ │ │ │ │ │ │ 價+38.6 │ 股價達 4檔(占同│ │ │ │ │ │ │ │ │ │ │ 元分 5筆│ 時段該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 委託買進│ 交量之71.30%)。│ │ │ │ │ │ │ │ │ │ │ 計2,000 │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87.10.17│ 黃任中、│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48,121│46.24 │49,152│47.23 │+6.92 │+0.77 │+1.48 │ │ │ │高慧芬、林│自09時04分28秒之 │ │ │ │ │ │ │ │ │ │ │榮祖、金星│43.0元上漲至09時10│ │ │ │ │ │ │ │ │ │ │投資(股)│分57秒之+44.8元, │ │ │ │ │ │ │ │ │ │ │公司、潘希│影響股價達18檔,且│ │ │ │ │ │ │ │ │ │ │偉及馬忠萍│使成交價自09時10分│ │ │ │ │ │ │ │ │ │ │等六名於09│57秒至09時27分11秒│ │ │ │ │ │ │ │ │ │ │時01分36秒│,均維持在漲停價之│ │ │ │ │ │ │ │ │ │ │至09時04分│+44.8元,共成交 │ │ │ │ │ │ │ │ │ │ │24秒以漲停│36,700千股(占同時│ │ │ │ │ │ │ │ │ │ │價+44.8元 │段09時04分28秒至09│ │ │ │ │ │ │ │ │ │ │分90筆委託│時27分11秒該股票市│ │ │ │ │ │ │ │ │ │ │買進計 │場成交量之85.13%)│ │ │ │ │ │ │ │ │ │ │36,50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0.19│ 林筱光、│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24,288│20.96 │36,455│31.46 │+6.91 │+1.02 │+0.04 │ │ │ │潘希偉、鄒│自11時49分24秒之 │ │ │ │ │ │ │ │ │ │ │志勝、黃燕│46.2元上漲至11時55│ │ │ │ │ │ │ │ │ │ │平及高慧芬│分17秒之+47.9元, │ │ │ │ │ │ │ │ │ │ │等五名於11│影響股價達17檔,且│ │ │ │ │ │ │ │ │ │ │時48分39秒│使成交價自11時55分│ │ │ │ │ │ │ │ │ │ │至11時52分│17秒至12時0分0秒,│ │ │ │ │ │ │ │ │ │ │11秒以漲停│均維持在漲停價 │ │ │ │ │ │ │ │ │ │ │價+47.9元 │+47.9元,共成交 │ │ │ │ │ │ │ │ │ │ │分82筆委託│24,062千股(占同時│ │ │ │ │ │ │ │ │ │ │買進計 │段11時49分24秒至12│ │ │ │ │ │ │ │ │ │ │35,150千股│時0分0秒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 │交量之92.17%)。 │ │ │ │ │ │ │ │ │ └────┴─────┴─────────┴───┴───┴───┴───┴───┴───┴───┴──┘ 附表三、相對成交情形 ┌────┬─────────┬────┬───┬───────┬───────┐ │ │ 當日成交量百分比 │相對成交│占當日│相 對 買 進│相 對 賣 出│ │日 期├────┬────┤數 量│成交量│投 資 人│投 資 人│ │ │ 買 進 │ 賣 出 │(千股)│百分比│ │ │ ├────┼────┼────┼────┼───┼───────┼───────┤ │87.10.20│ 7.25% │ 1.36% │ 46 │0.12% │高慧芬 │潘希偉 │ ├────┼────┼────┼────┼───┼───────┼───────┤ │87.10.21│ 21.33% │ 4.07% │ 705 │1.91% │戊○○、黃任中│潘希偉 │ ├────┼────┼────┼────┼───┼───────┼───────┤ │87.10.22│ 6.26% │ 14.69% │ 419 │1.15% │潘希偉、高慧芬│林榮祖 │ ├────┼────┼────┼────┼───┼───────┼───────┤ │87.10.27│ 6.55% │ 11.73% │ 300 │0.50% │黃任中 │鄒志勝 │ ├────┼────┼────┼────┼───┼───────┼───────┤ │87.10.28│ 19.14% │ 14.23% │ 1,513 │2.79% │黃任中、庚○○│戊○○、庚○○│ ├────┼────┼────┼────┼───┼───────┼───────┤ │87.10.29│ 13.61% │ 14.56% │ 1,417 │6.88% │黃燕平、戊○○│鄒志勝、馬忠萍│ ├────┼────┼────┼────┼───┼───────┼───────┤ │87.10.31│ 14.40% │ 18.06% │ 3,773 │5.75% │潘希偉、戊○○│高慧芬、鄒志勝│ ├────┼────┼────┼────┼───┼───────┼───────┤ │87.11.02│ 22.15% │ 22.33% │ 6,543 │5.61% │金星投資(股)│鄒志勝、黃燕平│ │ │ │ │ │ │公司、黃任中、│高慧芬、潘希偉│ │ │ │ │ │ │戊○○ │林榮祖 │ ├────┼────┼────┼────┼───┼───────┼───────┤ │87.11.03│ 26.88% │ 20.61% │ 7,758 │12.48%│黃任中、鄒志勝│金星投資(股)│ │ │ │ │ │ │金隆投資(股)│公司、潘希偉、│ │ │ │ │ │ │公司、林榮祖 │戊○○ │ ├────┼────┼────┼────┼───┼───────┼───────┤ │87.11.06│ 31.11% │ 30.63% │ 16,052 │16.36%│黃任中 │林榮祖、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 │ │ │戊○○ │ ├────┼────┼────┼────┼───┼───────┼───────┤ │87.11.11│ 59.61% │ 57.07% │ 18,390 │48.72%│黃任中、林榮祖│戊○○、鄒志勝│ │ │ │ │ │ │金星投資(股)│馬忠芝 │ │ │ │ │ │ │公司 │ │ ├────┼────┼────┼────┼───┼───────┼───────┤ │87.11.13│ 33.68% │ 43.35% │ 11,884 │20.52%│金星投資(股)│黃任中、馬忠芝│ │ │ │ │ │ │公司、戊○○、│ │ │ │ │ │ │ │林榮祖 │ │ ├────┼────┼────┼────┼───┼───────┼───────┤ │87.11.16│ 37.15% │ 48.70% │ 11,847 │15.84%│鄒志勝、金星投│黃任中、林榮祖│ │ │ │ │ │ │資(股)公司、│ │ │ │ │ │ │ │庚○○、戊○○│ │ │ │ │ │ │ │金隆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 │87.11.17│ 33.34% │ 1.41% │ 100 │0.28% │黃任中 │黃任中 │ ├────┼────┼────┼────┼───┼───────┼───────┤ │87.11.19│ 4.97% │ 4.79% │ 10 │0.03% │庚○○ │黃任中 │ ├────┼────┼────┼────┼───┼───────┼───────┤ │87.11.20│ 42.76% │ 46.53% │ 18,087 │25.44%│鄒志勝、黃燕平│黃任中、戊○○│ │ │ │ │ │ │馬忠芝、金星投│鄒志勝、庚○○│ │ │ │ │ │ │資(股)公司 │ │ ├────┼────┼────┼────┼───┼───────┼───────┤ │87.11.21│ 47.77% │ 48.53% │ 17,357 │26.78%│黃任中、鄒志勝│林榮祖、馬忠萍│ │ │ │ │ │ │黃燕平 │戊○○、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87.11.23│ 49.82% │ 46.38% │ 12,942 │22.23%│戊○○、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 │87.11.26│ 42.96% │ 36.83% │ 14,154 │22.25%│黃燕平、戊○○│黃任中、鄒志勝│ │ │ │ │ │ │ │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87.11.27│ 39.75% │ 36.75% │ 14,043 │24.27%│黃任中、潘希偉│潘希偉、高慧芬│ │ │ │ │ │ │鄒志勝 │戊○○、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87.11.30│ 37.39% │ 37.99% │ 16,438 │24.59%│戊○○、林榮祖│黃任中、潘希偉│ │ │ │ │ │ │馬忠萍、黃燕平│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87.12.01│ 47.92% │ 49.01% │ 22,492 │29.80%│黃任中、林榮祖│戊○○、林榮祖│ │ │ │ │ │ │戊○○ │鄒志勝、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87.12.02│ 39.00% │ 41.17% │ 8,368 │12.14%│黃任中、庚○○│黃燕平、庚○○│ │ │ │ │ │ │鄒志勝 │林榮祖、金隆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 │ │ │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87.12.03│ 49.90% │ 53.47% │ 22,839 │40.70%│林榮祖、黃任中│鄒志勝、戊○○│ │ │ │ │ │ │金隆投資(股)│馬忠芝、黃燕平│ │ │ │ │ │ │公司、金星投資│ │ │ │ │ │ │ │(股)公司 │ │ ├────┼────┼────┼────┼───┼───────┼───────┤ │87.12.04│ 39.49% │ 43.09% │ 20,241 │28.94%│鄒志勝、戊○○│黃任中、庚○○│ │ │ │ │ │ │林榮祖、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12.07│ 28.08% │ 24.27% │ 41 │0.19% │金星投資(股)│黃任中 │ │ │ │ │ │ │公司 │ │ ├────┼────┼────┼────┼───┼───────┼───────┤ │87.12.09│ 54.83% │ 58.22% │ 20,422 │38.48%│林榮祖、馬忠萍│黃任中、鄒志勝│ │ │ │ │ │ │金星投資(股)│戊○○ │ │ │ │ │ │ │公司 │ │ ├────┼────┼────┼────┼───┼───────┼───────┤ │87.12.10│ 23.39% │ 50.12% │ 6,998 │17.53%│黃任中、潘希偉│林榮祖、鄒志勝│ │ │ │ │ │ │鄒志勝、高慧芬│、馬忠芝、金星│ │ │ │ │ │ │ │投資(股)公司│ ├────┼────┼────┼────┼───┼───────┼───────┤ │87.12.14│ 52.55% │ 51.58% │ 13,217 │31.76%│黃燕平、鄒志勝│高慧芬、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87.12.15│ 31.77% │ 32.09% │ 4,298 │17.80%│林榮祖、金隆投│黃燕平、黃任中│ │ │ │ │ │ │資(股)公司 │ │ ├────┼────┼────┼────┼───┼───────┼───────┤ │87.12.16│ 30.25% │ 29.62% │ 2,812 │8.51% │林榮祖、高慧芬│黃燕平、潘希偉│ │ │ │ │ │ │潘希偉、金星投│鄒志勝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12.17│ 15.91% │ 17.71% │ 372 │2.23% │黃任中 │林榮祖 │ ├────┼────┼────┼────┼───┼───────┼───────┤ │87.12.22│ 26.17% │ 42.31% │ 11,532 │10.78%│鄒志勝、黃任中│林榮祖、黃燕平│ │ │ │ │ │ │馬忠萍、金隆投│馬忠萍、鄒志勝│ │ │ │ │ │ │資(股)公司 │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金隆投資│ │ │ │ │ │ │ │(股)公司 │ ├────┴────┴────┴────┴───┴───────┴───────┤ │合計:相對成交數量307,410千股,占查核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13.12% │ └───────────────────────────────────────┘ 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情形 ┌────┬─────┬─────────┬───────────────┬───┬───┬───┬───┐ │ │ │ │ 集 團 成 交 數 量 │ 長 │ 同數 │ 大漲 │ 備 │ │ │ │ ├───────┬───────┤ 億 │ 類漲 │ 盤 │ │ │日 期│ 委託情形 │ 成交價變化情形 │ 買 進 │ 賣 出 │ 漲 │ 股 │ 指 │ │ │ │ │ ├───┬───┼───┬───┤ 跌 │ 指跌 │ 數跌 │ 註 │ │ │ │ │數 量│百分比│數 量│百分比│ % │ % │ % │ │ ├────┼─────┼─────────┼───┼───┼───┼───┼───┼───┼───┼───┤ │87.10.20│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全部成交│2,650 │ 7.25 │ 500 │ 1.36 │-0.83 │+0.16 │-0.80 │本日最│ │ │ 員潘希偉│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高價 │ │ │ 於09時16│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48.6元│ │ │ 分50秒,│ 64.94%),使成交│ │ │ │ │ │ │ │ │ │ │ 以漲停價│ 價自09時17分43秒│ │ │ │ │ │ │ │本日最│ │ │ +51.0元 │ 之47.1元上漲至09│ │ │ │ │ │ │ │低價 │ │ │ ,委託買│ 時19分05秒之47.5│ │ │ │ │ │ │ │46.5元│ │ │ 進計300 │ 元,影響股價達 4│ │ │ │ │ │ │ │ │ │ │ 千股。 │ 檔。 │ │ │ │ │ │ │ │ │ │ ├─────┼─────────┤ │ │ │ │ │ │ │ │ │ │⑵該集團成│⑵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 │ │ │ │ │ │ │ │ │ 員高慧芬│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 │ │ │ 於09時20│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 │ │ │ 分14秒,│ 60.36%),使成交│ │ │ │ │ │ │ │ │ │ │ 以漲停價│ 價自09時20分23秒│ │ │ │ │ │ │ │ │ │ │ +51.0元 │ 之47.7元上漲至09│ │ │ │ │ │ │ │ │ │ │ ,委託買│ 時21分35秒之47.8│ │ │ │ │ │ │ │ │ │ │ 進計300 │ 元,影響股價達 4│ │ │ │ │ │ │ │ │ │ │ 千股。 │ 檔。 │ │ │ │ │ │ │ │ │ ├────┼─────┼─────────┼───┼───┼───┼───┼───┼───┼───┼───┤ │87.10.21│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7,850│21.33 │ 1,500│ 4.07 │ 0.00 │+2.80 │+2.52 │本日最│ │ │員戊○○於│(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09時02分45│場成交量之70.82%)│ │ │ │ │ │ │ │48.4元│ │ │秒至09時02│,使成交價自09時04│ │ │ │ │ │ │ │ │ │ │分52秒以漲│分05秒之47.3元上漲│ │ │ │ │ │ │ │本日最│ │ │停價+50.5 │至09時05分35秒之 │ │ │ │ │ │ │ │低價 │ │ │元,分 2筆│47.8元,影響之股價│ │ │ │ │ │ │ │47.0元│ │ │委託買進計│達 5檔。 │ │ │ │ │ │ │ │ │ │ │50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0.26│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6,094│19.37 │ 4,994│15.88 │ 2.74 │-0.95 │-0.07 │本日最│ │ │員黃任中、│(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高慧芬等二│場成交量之93.04%)│ │ │ │ │ │ │ │48.7元│ │ │名於11時55│,使成交價自11時56│ │ │ │ │ │ │ │ │ │ │分57秒至11│分54秒之47.9元上漲│ │ │ │ │ │ │ │本日 │ │ │時56分53秒│至11時58分41秒之 │ │ │ │ │ │ │ │最低價│ │ │,以漲停價│48.50元,影響股價 │ │ │ │ │ │ │ │47.6元│ │ │+50.5元, │達 6檔。 │ │ │ │ │ │ │ │ │ │ │分 8筆委託│ │ │ │ │ │ │ │ │ │ │ │買進計3381│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87.10.31│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9,450│14.40 │11,851│18.06 │ 1.03 │-0.85 │+0.90 │本日最│ │ │戊○○於11│(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時56分25秒│場成交量之50.95%)│ │ │ │ │ │ │ │49.5元│ │ │至11時56分│,使成交價自11時57│ │ │ │ │ │ │ │ │ │ │51秒,以漲│分37秒之48.2元上漲│ │ │ │ │ │ │ │本日最│ │ │停價+51.5 │至12時0分0秒之49.0│ │ │ │ │ │ │ │低價 │ │ │元分 8筆委│元,影響股價達8檔 │ │ │ │ │ │ │ │48.0元│ │ │託進行買進│。 │ │ │ │ │ │ │ │ │ │ │計3,900千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87.11.06│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成842千 │30,523│31.11 │30,059│30.63 │-6.86 │-1.92 │-0.97 │本日最│ │ │ 員黃任中│ 股(占同時段該股│ │ │ │ │ │ │ │高價 │ │ │ 於09時38│ 票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40.8元│ │ │ 分12秒至│ 83.94%),使成交│ │ │ │ │ │ │ │ │ │ │ 09時38分│ 價自09時39分03秒│ │ │ │ │ │ │ │本日最│ │ │ 17秒以漲│ 之38.9元,上漲至│ │ │ │ │ │ │ │低價 │ │ │ 停價 │ 09時40分15秒之 │ │ │ │ │ │ │ │-38.0 │ │ │ +43.6元 │ 39.4元。影響股價│ │ │ │ │ │ │ │元 │ │ │ 分 2筆買│ 達 5檔。 │ │ │ │ │ │ │ │ │ │ │ 進計900 │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又於09時│⑵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 │ │ │ │ │ │ │ │ │ 48分34秒│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 │ │ │ 至09時48│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 │ │ │ 分40秒 │ 93.81%),使成交│ │ │ │ │ │ │ │ │ │ │ 以漲停價│ 價自09時48分53秒│ │ │ │ │ │ │ │ │ │ │ +43.6元 │ 之39.6元上漲至09│ │ │ │ │ │ │ │ │ │ │ ,分 2筆│ 時50分00秒之40.3│ │ │ │ │ │ │ │ │ │ │ 委託買進│ 元,影響股價達 7│ │ │ │ │ │ │ │ │ │ │ 計500千 │ 檔。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1.13│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全部成交│19,503│ 33.68│25,099│43.35 │ -6.83│ -0.51│ +2.62│本日最│ │ │ 員黃任中│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高價 │ │ │ 於11時40│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37.4元│ │ │ 分01秒至│ 98.54% ),使成 │ │ │ │ │ │ │ │ │ │ │ 11時40 │ 交價自11 時40分 │ │ │ │ │ │ │ │本日最│ │ │ 分48秒以│ 48秒之35.2元下跌│ │ │ │ │ │ │ │低價 │ │ │ 跌停價 │ 至11時43分19秒之│ │ │ │ │ │ │ │-32.7 │ │ │ -32.7元 │ 33.8元,影響股價│ │ │ │ │ │ │ │元 │ │ │ 分 6筆委│ 達14檔。 │ │ │ │ │ │ │ │ │ │ │ 託賣出 │ │ │ │ │ │ │ │ │ │ │ │ 2,700千 │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又於11時│⑵上述委託成交 │ │ │ │ │ │ │ │ │ │ │ 45分27秒│ 14,805千股(占同│ │ │ │ │ │ │ │ │ │ │ 至11時48│ 時段該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 分32秒以│ 交量之98.54%),│ │ │ │ │ │ │ │ │ │ │ 跌停價 │ 使成交價自11時46│ │ │ │ │ │ │ │ │ │ │ -32.7元 │ 分13秒至12時0分0│ │ │ │ │ │ │ │ │ │ │ ,分45筆│ 秒,均維持在跌停│ │ │ │ │ │ │ │ │ │ │ 委託賣出│ 價-32.7元。 │ │ │ │ │ │ │ │ │ │ │ 計19,400│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87.11.20│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成交409 │30.399│42.76 │33,080│46.53 │+5.06 │+3.17 │+1.09 │本日最│ │ │ 員金星投│ 千股(占同時段該│ │ │ │ │ │ │ │高價 │ │ │ 資股份有│ 股票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33.2元│ │ │ 限公司於│ 81.47%),使成交│ │ │ │ │ │ │ │ │ │ │ 09時19分│ 價自09時19分20秒│ │ │ │ │ │ │ │本日最│ │ │ 20秒至09│ 至31.9元上漲至09│ │ │ │ │ │ │ │低價 │ │ │ 時19分29│ 時20分28秒之32.3│ │ │ │ │ │ │ │31.7元│ │ │ 秒以漲停│ 元,影響股價達 4│ │ │ │ │ │ │ │ │ │ │ 價+33.8 │ 檔。 │ │ │ │ │ │ │ │ │ │ │ 元分2筆 │ │ │ │ │ │ │ │ │ │ │ │ 委託買進│ │ │ │ │ │ │ │ │ │ │ │ 計795千 │ │ │ │ │ │ │ │ │ │ │ │ 股(09時│ │ │ │ │ │ │ │ │ │ │ │ 20分43秒│ │ │ │ │ │ │ │ │ │ │ │ 減量為 │ │ │ │ │ │ │ │ │ │ │ │ 238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又於11時│⑵上述委託成交 │ │ │ │ │ │ │ │ │ │ │ 58分46秒│ 2,884千股(占同 │ │ │ │ │ │ │ │ │ │ │ 至11時58│ 時段該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 分46秒以│ 交量之97.14%),│ │ │ │ │ │ │ │ │ │ │ 漲停價 │ 使成交價自11時59│ │ │ │ │ │ │ │ │ │ │ +33.8元 │ 分32秒之32.8元上│ │ │ │ │ │ │ │ │ │ │ ,分 8筆│ 漲至12時0分0秒之│ │ │ │ │ │ │ │ │ │ │ 委託買進│ 33.2元,影響股價│ │ │ │ │ │ │ │ │ │ │ 計3,600 │ 達4檔。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87.11.24│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16,600│22.95 │22,600│31.25 │-0.27 │+0.62 │+1.69 │本日最│ │ │員黃任中於│(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11時54分47│場成交量之67.86% │ │ │ │ │ │ │ │38.0元│ │ │秒至11時55│),使成交價自11時│ │ │ │ │ │ │ │ │ │ │分10秒以漲│55分09秒之35.7元上│ │ │ │ │ │ │ │本日最│ │ │停價+38.9 │漲至11時56分40秒之│ │ │ │ │ │ │ │低價 │ │ │元分 8筆委│36.4元,影響股價達│ │ │ │ │ │ │ │35.7元│ │ │託買進 │7檔。 │ │ │ │ │ │ │ │ │ │ │3,000股。 │ │ │ │ │ │ │ │ │ │ ├────┼─────┼─────────┼───┼───┼───┼───┼───┼───┼───┼───┤ │87.11.26│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27,323│42.96 │23,423│36.83 │0.00 │+2.62 │+2.27 │本日最│ │ │員潘希偉、│(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林榮祖等二│場成交量之54.40%)│ │ │ │ │ │ │ │34.1元│ │ │名於11時56│,使成交價自11時58│ │ │ │ │ │ │ │ │ │ │分53秒至11│分00秒之33.1元上漲│ │ │ │ │ │ │ │本日最│ │ │時57分12秒│至11時59分29秒之 │ │ │ │ │ │ │ │低價 │ │ │以漲停價 │33.6元,影響股價達│ │ │ │ │ │ │ │-31.5 │ │ │+36.1元, │5檔。 │ │ │ │ │ │ │ │元 │ │ │分 4筆委託│ │ │ │ │ │ │ │ │ │ │ │買進計 │ │ │ │ │ │ │ │ │ │ │ │1,483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1.27│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23,000│39.75 │21,265│36.75 │-6.21 │-1.39 │-0.78 │本日最│ │ │員鄒志勝於│(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09時09分34│場成交量之72.62%)│ │ │ │ │ │ │ │34.9元│ │ │秒至09時09│,使成交價自09時09│ │ │ │ │ │ │ │ │ │ │分52秒以漲│分49秒之34.0元上漲│ │ │ │ │ │ │ │本日最│ │ │停價+38.9 │至09時11分46秒之 │ │ │ │ │ │ │ │低價 │ │ │元,分 6筆│34.8元,影響股價達│ │ │ │ │ │ │ │31.7元│ │ │委託買進計│8檔。 │ │ │ │ │ │ │ │ │ │ │2,00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2.02│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全部成交│26,868│39.00 │28,360│41.17 │+1.09 │-0.39 │+0.77 │本日最│ │ │ 員黃任中│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高價 │ │ │ 於09時31│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28.1元│ │ │ 分40秒至│ 89.45%),使成交│ │ │ │ │ │ │ │ │ │ │ 09時31分│ 價自09時32分32秒│ │ │ │ │ │ │ │本日最│ │ │ 42秒以漲│ 之26.4元上漲至09│ │ │ │ │ │ │ │低價 │ │ │ 停價 │ 時33分49秒之26.8│ │ │ │ │ │ │ │26.0元│ │ │ +29.4元 │ 元,影響股價達 4│ │ │ │ │ │ │ │ │ │ │ ,分 2筆│ 檔。 │ │ │ │ │ │ │ │ │ │ │ 委託買進│ │ │ │ │ │ │ │ │ │ │ │ 50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該集團成│⑵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 │ │ │ │ │ │ │ │ │ 員鄒志勝│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 │ │ │ 於09時45│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 │ │ │ 分50秒以│ 96.46%),使成交│ │ │ │ │ │ │ │ │ │ │ 漲停價 │ 價自09時45分53秒│ │ │ │ │ │ │ │ │ │ │ +29.4元 │ 之26.7元上漲至09│ │ │ │ │ │ │ │ │ │ │ 委託買進│ 時46分48秒之27.0│ │ │ │ │ │ │ │ │ │ │ 計300千 │ 元,影響股價達 3│ │ │ │ │ │ │ │ │ │ │ 股。 │ 檔。 │ │ │ │ │ │ │ │ │ ├────┼─────┼─────────┼───┼───┼───┼───┼───┼───┼───┼───┤ │87.12.22│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成交 │27,985│26.17 │45,238│42.31 │-6.53 │+2.00 │+3.42 │本日最│ │ │員馬忠萍、│13,258千股(占同時│ │ │ │ │ │ │ │高價 │ │ │金隆投資股│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 │ │ │ │ │ │ │19.9元│ │ │份有限公司│之96.48%),使成交│ │ │ │ │ │ │ │ │ │ │、鄒志勝及│價自11時14分10秒之│ │ │ │ │ │ │ │本日最│ │ │金星投資股│19.0元下跌至11時15│ │ │ │ │ │ │ │低價 │ │ │份有限公司│分09秒之-18.6元, │ │ │ │ │ │ │ │-18.6 │ │ │等 4名於11│且使成交價自11時15│ │ │ │ │ │ │ │元 │ │ │時13分58秒│分09秒至12時0時0分│ │ │ │ │ │ │ │ │ │ │至11時16分│均維持在跌停價 │ │ │ │ │ │ │ │ │ │ │29秒以跌停│-18.6元。 │ │ │ │ │ │ │ │ │ │ │價-18.6元 │ │ │ │ │ │ │ │ │ │ │ │,分73筆委│ │ │ │ │ │ │ │ │ │ │ │託賣出計 │ │ │ │ │ │ │ │ │ │ │ │31,702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 ┌─┬────┬───────┬─────┬─────┬──┬─────┬──┬───┬─────┐ │ │ │ │ │ │委託│ │ │ │成交數量占│ │ │日 期│ 投資人姓名 │ 委託時間 │ 成交時間 │買賣│ 影響股價 │影響│成 交│同時段長億│ │ │ │ │ │ │筆數│ (元) │檔數│數 量│股票市場成│ │ │ │ │ │ │ │ │ │(千股)│交量比例 │ ├─┼────┼───────┼─────┼─────┼──┼─────┼──┼───┼─────┤ │⒈│87.04.13│黃任中、鄒志勝│11:11:04至│11:11:09至│ 25 │38.5-39.5 │ 10 │10,000│ 73.35% │ │ │ │黃燕平 │11:12:28 │11:14:48 │ │ │ │ │ │ ├─┼────┼───────┼─────┼─────┼──┼─────┼──┼───┼─────┤ │⒉│87.04.14│鄒志勝、黃任中│11:56:44至│11:56:54至│ 25 │40.9-41.7 │ 8 │ 7,053│ 85.06% │ │ │ │鼎登投資 │11:58:28 │12:00:07 │ │ │ │ │ │ ├─┼────┼───────┼─────┼─────┼──┼─────┼──┼───┼─────┤ │⒊│87.04.18│黃任中、林榮祖│11:55:24至│11:55:38至│ 23 │40.9-41.9 │ 10 │ 9,000│ 68.91% │ │ │ │ │11:58:39 │11:59:12 │ │ │ │ │ │ ├─┼────┼───────┼─────┼─────┼──┼─────┼──┼───┼─────┤ │⒋│87.04.21│馬忠萍 │11:12:15 │11:12:20至│ 43 │40.1-40.5 │ 4 │ 3,048│ 85.71% │ │ │ │ │ │11:13:42 │ │ │ │ │ │ ├─┼────┼───────┼─────┼─────┼──┼─────┼──┼───┼─────┤ │⒌│87.04.22│高慧芬、黃任中│11:56:35至│11:57:48至│ 43 │38.6-39.2 │ 6 │ 3,048│ 51.77% │ │ │ │林榮祖、鄒志勝│11:59:25 │12:00:00 │ │ │ │ │ │ ├─┼────┼───────┼─────┼─────┼──┼─────┼──┼───┼─────┤ │⒍│87.04.23│高慧芬、黃任中│11:55:07至│11:55:24至│ 23 │39.5-39.9 │ 4 │ 3,040│ 53.44% │ │ │ │林榮祖、鄒志勝│11:59:20 │12:00:00 │ │ │ │ │ │ │ │ │戊○○ │ │ │ │ │ │ │ │ ├─┼────┼───────┼─────┼─────┼──┼─────┼──┼───┼─────┤ │⒎│87.04.27│黃任中 │09:58:54至│09:59:19至│ 3 │43.1-43.5 │ 4 │ 1,000│ 69.25% │ │ │ │ │09:59:01 │10:00:43 │ │ │ │ │ │ │ ├────┼───────┼─────┼─────┼──┼─────┼──┼───┼─────┤ │ │87.04.27│黃任中 │10:39:23至│10:39:27至│ 5 │43.6-43.1 │ 5 │ 2,000│ 95.94% │ │ │ │ │10:39:43 │10:41:21 │ │ │ │ │ │ │ ├────┼───────┼─────┼─────┼──┼─────┼──┼───┼─────┤ │ │87.04.27│黃任中、高慧芬│11:56:18至│11:57:08至│ 36 │42.5-42.9 │ 4 │ 5,210│ 64.46% │ │ │ │鄒志勝、長璽投│11:59:54 │12:00:00 │ │ │ │ │ │ │ │ │資、鼎登投資、│ │ │ │ │ │ │ │ │ │ │長廣投資 │ │ │ │ │ │ │ │ ├─┼────┼───────┼─────┼─────┼──┼─────┼──┼───┼─────┤ │⒏│87.04.28│黃燕平、戊○○│11:57:10至│11:57:14至│ 16 │41.3-41.9 │ 6 │ 5,800│ 69.43% │ │ │ │庚○○、馬忠萍│11:57:14 │12:00:00 │ │ │ │ │ │ ├─┼────┼───────┼─────┼─────┼──┼─────┼──┼───┼─────┤ │⒐│87.04.29│黃任中 │09:09:31至│09:09:32至│ 4 │42.1-42.5 │ 4 │ 1,000│ 78.12% │ │ │ │ │09:12:50 │09:13:28 │ │ │ │ │ │ │ ├────┼───────┼─────┼─────┼──┼─────┼──┼───┼─────┤ │ │87.04.29│黃任中 │09;27:55至│09:28:24至│ 3 │43.0-43.4 │ 4 │ 1,000│ 79.93% │ │ │ │ │09:28:24 │09:29:42 │ │ │ │ │ │ │ ├────┼───────┼─────┼─────┼──┼─────┼──┼───┼─────┤ │ │87.04.29│黃任中 │11:05:26至│11:05:41至│ 4 │42.3-42.6 │ 3 │ 1,200│ 67.91% │ │ │ │ │11:05:40 │11:06:43 │ │ │ │ │ │ │ ├────┼───────┼─────┼─────┼──┼─────┼──┼───┼─────┤ │ │87.04.29│黃任中 │11:58:03至│11:59:06至│ 11 │42.1-42.3 │ 2 │ 4,000│ 59.34% │ │ │ │ │11:58:41 │12;00:00 │ │ │ │ │ │ ├─┼────┼───────┼─────┼─────┼──┼─────┼──┼───┼─────┤ │⒑│87.05.02│黃任中、鄒志勝│11:57:27至│11:59:28至│ 19 │40.2-40.6 │ 4 │ 5,500│ 75.13% │ │ │ │ │11:58:17 │12:00:00 │ │ │ │ │ │ ├─┼────┼───────┼─────┼─────┼──┼─────┼──┼───┼─────┤ │⒒│87.05.04│黃燕平、高慧芬│11:56:00至│11:56:05至│ 6 │40.7-41.0 │ 3 │ 1,750│ 70.82% │ │ │ │ │11:58:26 │11:58:42 │ │ │ │ │ │ ├─┼────┼───────┼─────┼─────┼──┼─────┼──┼───┼─────┤ │⒓│87.05.07│馬忠萍、黃燕平│11:57:39至│11:58:37至│ 15 │40.8-41.2 │ 4 │ 4,000│ 95.45% │ │ │ │林榮祖、金星投│11:58:44 │12:00:00 │ │ │ │ │ │ │ │ │資 │ │ │ │ │ │ │ │ ├─┼────┼───────┼─────┼─────┼──┼─────┼──┼───┼─────┤ │⒔│87.05.11│馬忠萍、黃燕平│11:47:12至│11:47:28至│ 12 │41.6-42.0 │ 4 │ 4,000│ 68.83% │ │ │ │金星投資 │11:51:43 │11:51:54 │ │ │ │ │ │ ├─┼────┼───────┼─────┼─────┼──┼─────┼──┼───┼─────┤ │⒕│87.05.12│黃任中、鼎元投│11:56:24至│11:57:10至│ 14 │41.7-42.5 │ 8 │ 5,000│ 64.33% │ │ │ │資、鼎友投資 │11:58:11 │12:00:00 │ │ │ │ │ │ ├─┼────┼───────┼─────┼─────┼──┼─────┼──┼───┼─────┤ │⒖│87.05.14│林榮祖 │09:02:08至│09:03:02至│ 2 │40.1-41.6 │ 5 │ 500│ 90.41% │ │ │ │ │09:02:13 │09:03:54 │ │ │ │ │ │ ├─┼────┼───────┼─────┼─────┼──┼─────┼──┼───┼─────┤ │⒗│87.05.15│黃任中、鼎登投│11:56:26至│11:56:51至│ 11 │38.2-38.9 │ 7 │ 3,500│ 74.80% │ │ │ │資、鼎友投資 │11:57:11 │12:00:00 │ │ │ │ │ │ ├─┼────┼───────┼─────┼─────┼──┼─────┼──┼───┼─────┤ │⒘│87.05.16│花旗加拿大 │11:55:35至│11:56:26至│ 12 │38.1-38.7 │ 6 │ 5,900│ 68.68% │ │ │ │ │11:56:39 │11:59:44 │ │ │ │ │ │ ├─┼────┼───────┼─────┼─────┼──┼─────┼──┼───┼─────┤ │⒙│87.05.19│林榮祖、花旗加│11:39:15至│11:39:43至│ 13 │31.6-32.3 │ 7 │ 5,497│ 90.81% │ │ │ │拿大 │11:42:27 │11:42:33 │ │ │ │ │ │ ├─┼────┼───────┼─────┼─────┼──┼─────┼──┼───┼─────┤ │⒚│87.05.20│戊○○、馬忠萍│11:56:28至│11:57:46至│ 23 │32.1-32.5 │ 4 │ 9,981│ 97.01% │ │ │ │花旗加拿大 │11:57:43 │11:59:14 │ │ │ │ │ │ ├─┼────┼───────┼─────┼─────┼──┼─────┼──┼───┼─────┤ │⒛│87.06.02│金星投資、鼎元│11:58:46至│11:58:56至│ 6 │31.3-31.5 │ 2 │ 2,300│ 64.53% │ │ │ │投資 │11:59:31 │12:00:00 │ │ │ │ │ │ ├─┼────┼───────┼─────┼─────┼──┼─────┼──┼───┼─────┤ ││87.06.03│潘希偉、高慧芬│11:58:05至│11:58:21至│ 5 │31.2-31.6 │ 4 │ 1,800│ 50.51% │ │ │ │ │11:58:29 │12:00:00 │ │ │ │ │ │ ├─┼────┼───────┼─────┼─────┼──┼─────┼──┼───┼─────┤ ││87.06.05│黃任中、潘希偉│11:56:52至│11:57:07至│ 11 │31.4-32.0 │ 6 │ 4,300│ 55.34% │ │ │ │高慧芬 │11:57:10 │12;00:00 │ │ │ │ │ │ ├─┼────┼───────┼─────┼─────┼──┼─────┼──┼───┼─────┤ ││87.06.08│黃任中 │11:18:05至│11:18:11至│ 3 │30.6-31.1 │ 5 │ 1,000│ 71.27% │ │ │ │ │11:18:11 │11:19:13 │ │ │ │ │ │ ├─┼────┼───────┼─────┼─────┼──┼─────┼──┼───┼─────┤ ││87.06.10│戊○○、高慧芬│11:58:05至│11:58:12至│ 8 │29.4-29.6 │ 2 │ 1,338│ 56.34% │ │ │ │鼎友投資、鼎登│11:59:07 │12:00:00 │ │ │ │ │ │ │ │ │投資 │ │ │ │ │ │ │ │ ├─┼────┼───────┼─────┼─────┼──┼─────┼──┼───┼─────┤ ││87.09.19│黃任中、戊○○│11;56:40至│11:56:49至│ 18 │30.7-31.5 │ 8 │ 6,500│ 84.09% │ │ │ │鄒志勝、庚○○│11:57:44 │11:59:46 │ │ │ │ │ │ │ │ │金星投資 │ │ │ │ │ │ │ │ ├─┼────┼───────┼─────┼─────┼──┼─────┼──┼───┼─────┤ ││87.09.25│黃任中 │09:26:16至│09:26:33至│ 4 │31.5-31.0 │ 5 │ 600│ 54.59% │ │ │ │ │09:33:31 │09:34:15 │ │ │ │ │ │ ├─┼────┼───────┼─────┼─────┼──┼─────┼──┼───┼─────┤ ││87.10.03│ │請參附表三│ │128 │ │ │ │ │ │ │ │ │之編號1 │ │ │ │ │ │ │ ├─┼────┼───────┼─────┼─────┼──┼─────┼──┼───┼─────┤ ││87.10.06│ │請參附表三│ │ 23 │ │ │ │ │ │ │ │ │之編號2 │ │ │ │ │ │ │ │ ├────┼───────┼─────┼─────┼──┼─────┼──┼───┼─────┤ │ │87.10.06│黃燕平、鼎友投│10:18:18至│10:19:12至│ 63 │35.4-35.1 │ 3 │27,084│ 94.24% │ │ │ │資、鼎登投資、│10:25:29 │10:25:34 │ │ │ │ │ │ │ │ │鼎元投資、長廣│ │ │ │ │ │ │ │ │ │ │投資 │ │ │ │ │ │ │ │ ├─┼────┼───────┼─────┼─────┼──┼─────┼──┼───┼─────┤ ││87.10.07│黃任中 │10:10:12至│10:11:05至│ 5 │37.6-38.0 │ 4 │ 2,000│ 76.21% │ │ │ │ │10:10:25 │10:12:08 │ │ │ │ │ │ │ ├────┼───────┼─────┼─────┼──┼─────┼──┼───┼─────┤ │ │87.10.07│黃任中 │10:30:51至│10:31:57至│ 5 │37.6-38.2 │ 6 │ 2,000│ 97.60% │ │ │ │ │10:31:08 │10:33:05 │ │ │ │ │ │ │ ├────┼───────┼─────┼─────┼──┼─────┼──┼───┼─────┤ │ │87.10.07│林榮祖 │11:00:56至│11:01:23至│ 5 │38.1-38.5 │ 4 │ 2,000│ 71.30% │ │ │ │ │11:01:25 │11:02:36 │ │ │ │ │ │ ├─┼────┼───────┼─────┼─────┼──┼─────┼──┼───┼─────┤ ││87.10.08│ │請參附表三│ │ 23 │ │ │ │ │ │ │ │ │之編號3 │ │ │ │ │ │ │ ├─┼────┼───────┼─────┼─────┼──┼─────┼──┼───┼─────┤ ││87.10.12│ │請參附表三│ │ 7 │ │ │ │ │ │ │ │ │之編號4 │ │ │ │ │ │ │ ├─┼────┼───────┼─────┼─────┼──┼─────┼──┼───┼─────┤ ││87.10.13│戊○○ │11:57:56至│11:59:28至│ 4 │39.9-39.5 │ 4 │ 1,800│ 64.47% │ │ │ │ │11:58:11 │12:00:00 │ │ │ │ │ │ ├─┼────┼───────┼─────┼─────┼──┼─────┼──┼───┼─────┤ ││87.10.17│黃任中、高慧芬│09:01:36至│09:04:28至│ 95 │43.0-44.8 │ 14 │37,500│ 84.21% │ │ │ │潘希文、林榮祖│09:04:24 │09:27:11 │ │ │ │ │ │ │ │ │潘希偉、馬忠萍│ │ │ │ │ │ │ │ │ │ │金星投資 │ │ │ │ │ │ │ │ ├─┼────┼───────┼─────┼─────┼──┼─────┼──┼───┼─────┤ ││87.10.19│ │請參附表三│ │ 21 │ │ │ │ │ │ │ │ │之編號5 │ │ │ │ │ │ │ │ ├────┼───────┼─────┼─────┼──┼─────┼──┼───┼─────┤ │ │87.10.19│潘希文、戊○○│11:48:39至│11:49:24至│ 85 │46.2-47.9 │ 17 │25,062│ 96.00% │ │ │ │潘希偉、鄒志勝│11:52:11 │12:00:00 │ │ │ │ │ │ │ │ │黃燕平、高慧芬│ │ │ │ │ │ │ │ ├─┼────┼───────┼─────┼─────┼──┼─────┼──┼───┼─────┤ ││87.10.20│潘希偉、高慧芬│09:16:50至│09:17:43至│ 2 │47.1-47.8 │ 7 │ 600│ 62.50% │ │ │ │ │09:20:14 │09:21:35 │ │ │ │ │ │ ├─┼────┼───────┼─────┼─────┼──┼─────┼──┼───┼─────┤ ││87.10.21│戊○○ │09:02:45至│09:04:05至│ 2 │47.3-47.8 │ 5 │ 500│ 70.82% │ │ │ │ │09:02:52 │09:05:35 │ │ │ │ │ │ ├─┼────┼───────┼─────┼─────┼──┼─────┼──┼───┼─────┤ ││87.10.26│黃任中、潘希偉│11:55:57至│11:56:54至│ 8 │47.9-48.5 │ 6 │ 3,381│ 93.03% │ │ │ │高慧芬 │11:56:53 │11:58:41 │ │ │ │ │ │ ├─┼────┼───────┼─────┼─────┼──┼─────┼──┼───┼─────┤ ││87.10.28│馬忠芝、鄒志勝│11:57:39至│11:57:40至│ 8 │49.2-49.6 │ 4 │ 2,879│ 75.58% │ │ │ │ │11:58:07 │12:00:00 │ │ │ │ │ │ ├─┼────┼───────┼─────┼─────┼──┼─────┼──┼───┼─────┤ ││87.10.31│戊○○、潘希文│11:56:25至│11:57:37至│ 29 │48.2-49.0 │ 8 │ 4,760│ 67.46% │ │ │ │林榮祖、長廣投│11:58:21 │12:00:00 │ │ │ │ │ │ │ │ │資、鼎元投資、│ │ │ │ │ │ │ │ │ │ │長如投資、鼎友│ │ │ │ │ │ │ │ │ │ │投資 │ │ │ │ │ │ │ │ ├─┼────┼───────┼─────┼─────┼──┼─────┼──┼───┼─────┤ ││87.11.02│ │請參附表三│ │ 68 │ │ │ │ │ │ │ │ │之編號6 │ │ │ │ │ │ │ ├─┼────┼───────┼─────┼─────┼──┼─────┼──┼───┼─────┤ ││87.11.06│黃任中 │09:38:12至│09:39:03至│ 2 │38.9-39.4 │ 5 │ │ │ │ │ │ │09:38:17 │09:40:15 │ │ │ │ │ │ │ ├────┼───────┼─────┼─────┼──┼─────┼──┼───┼─────┤ │ │87.11.06│黃任中 │09:48:34至│09:48:53至│ 2 │39.6-40.3 │ 7 │ 500│ 93.80% │ │ │ │ │09:48:40 │09:50:00 │ │ │ │ │ │ ├─┼────┼───────┼─────┼─────┼──┼─────┼──┼───┼─────┤ ││87.11.07│ │請參附表三│ │ 46 │ │ │ │ │ │ │ │ │之編號7 │ │ │ │ │ │ │ ├─┼────┼───────┼─────┼─────┼──┼─────┼──┼───┼─────┤ ││87.11.09│ │請參附表三│ │128 │ │ │ │ │ │ │ │ │之編號8 │ │ │ │ │ │ │ ├─┼────┼───────┼─────┼─────┼──┼─────┼──┼───┼─────┤ ││87.11.10│鼎元投資 │09:12:11至│09:13:51至│ 3 │36.0-37.3 │ 13 │ 1,000│ 87.03% │ │ │ │ │09:12:23 │09:16:52 │ │ │ │ │ │ ├─┼────┼───────┼─────┼─────┼──┼─────┼──┼───┼─────┤ ││87.11.13│黃任中 │11:40:01至│11:40:48至│ 6 │35.2-33.8 │ 14 │ 2,700│ 98.54% │ │ │ │ │11:40:48 │11:43:19 │ │ │ │ │ │ ├─┼────┼───────┼─────┼─────┼──┼─────┼──┼───┼─────┤ ││87.11.16│ │請參附表三│ │122 │ │ │ │ │ │ │ │ │之編號9 │ │ │ │ │ │ │ ├─┼────┼───────┼─────┼─────┼──┼─────┼──┼───┼─────┤ ││87.11.20│ │請參附表三│ │ 68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 │ │87.11.20│金星投資 │11:56:08至│11:56:25至│ 19 │32.7-33.2 │ 5 │ 7,054│ 86.84% │ │ │ │ │11:59:38 │12:00:00 │ │ │ │ │ │ ├─┼────┼───────┼─────┼─────┼──┼─────┼──┼───┼─────┤ ││87.11.21│ │請參附表三│ │ 61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 │ │87.11.21│黃任中、黃燕平│11:55:19至│11:55:47至│ 20 │33.7-34.1 │ 4 │ 7,475│ 85.33% │ │ │ │ │11:59:56 │12:00:00 │ │ │ │ │ │ ├─┼────┼───────┼─────┼─────┼──┼─────┼──┼───┼─────┤ ││87.11.23│ │請參附表三│ │ 55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 │ │87.11.23│林榮祖 │09:21:00至│09:21:22至│ 15 │35.3-36.4 │ 11 │ 5,000│ 78.69% │ │ │ │ │09:24:42 │09:25:41 │ │ │ │ │ │ ├─┼────┼───────┼─────┼─────┼──┼─────┼──┼───┼─────┤ ││87.11.24│ │請參附表三│ │ 54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 │ │87.11.24│黃任中、鄒志勝│11:54:47至│11:55:09至│ 19 │35.7-36.7 │ 10 │ 7,000│ 91.18% │ │ │ │ │11:57:30 │11:59:12 │ │ │ │ │ │ ├─┼────┼───────┼─────┼─────┼──┼─────┼──┼───┼─────┤ ││87.11.26│林榮祖、高慧芬│11:56:53至│11:58:00至│ 7 │33.1-33.8 │ 7 │ 2,076│ 50.90% │ │ │ │潘希偉 │11:57:35 │11:59:36 │ │ │ │ │ │ ├─┼────┼───────┼─────┼─────┼──┼─────┼──┼───┼─────┤ ││87.11.27│ │請參附表三│ │ 50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1.30│ │請參附表三│ │ 69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02│ │請參附表三│ │ 51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 │ │87.12.02│鄒志勝、黃任中│10:44:16至│10:45:34至│ 38 │27.0-28.1 │ 11 │ 8,735│ 58.18% │ │ │ │戊○○ │11:17:45 │11:18:32 │ │ │ │ │ │ │ ├────┼───────┼─────┼─────┼──┼─────┼──┼───┼─────┤ │ │87.12.02│黃任中 │11:56:56至│11:57:37至│ 6 │27.5-27.8 │ 3 │ 2,000│ 75.52% │ │ │ │ │11:59:12 │12:00:00 │ │ │ │ │ │ ├─┼────┼───────┼─────┼─────┼──┼─────┼──┼───┼─────┤ ││87.12.03│ │請參附表三│ │ 58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04│ │請參附表三│ │ 66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09│ │請參附表三│ │ 47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10│ │請參附表三│ │ 52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11│ │請參附表三│ │ 25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14│ │請參附表三│ │ 30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22│ │請參附表三│ │ 74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24│ │請參附表三│ │ 47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 │ │87.12.24│黃燕平 │09:16:34至│09:16:43至│ 36 │18.0-18.5 │ 5 │15,350│ 78.24% │ │ │ │ │09:19:08 │09:19:59 │ │ │ │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四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