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素鍊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