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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一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素鍊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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