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七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二行之「業務傷害」均更正為「業務過失傷害」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扣案之鑰匙一支係被告於路上所拾得,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供承在卷,本院認該鑰匙係他人不要而丟棄,故被告對該鑰匙屬無主物之先佔而取得所有權,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舊 88.04.21 以前)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