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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五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靜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欄及證據欄關於被告甲○○前案執行完畢日期「九十二年十月三日」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證據欄再補充「甲○○固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因案入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惟其於羈押前均未曾與告訴人聯絡其下落,亦全未繳納分期款項,復將動產抵押車輛遷移約定地點,堪認其有不法利益之意圖甚為明確。」,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
以下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五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