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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08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0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4年度偵字第9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在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第H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等聯上偽造之「乙○○」署押(含複寫部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犯罪事實欄第六行「姓,足生損害於乙○○,」部分,補充更正為「姓名(包含其他聯上複寫之「乙○○」署押),以示乙○○本人收受該通知單之意思後,旋將通知聯以外之移送聯等聯交回警員處理,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警察機關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管理及裁罰之正確性。」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江 奇 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美 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088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