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之6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十二行之「而將黑色皮包丟棄在臺中市北區北區○○路○段三二五號之風尚人文咖啡停車場內」,更正為「而將黑色皮包連同證件、金融卡及信用卡等物丟棄在臺中市○區○○路四段三二五號之風尚人文咖啡館之停車場內」,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十七行之「被害人陳永成」應更正為「被害人乙○○」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瑞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