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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22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錫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2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2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關於「˙˙˙街口查獲。˙˙˙」之記載,更正為「˙˙˙街口查獲,並扣得機車鑰匙一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四)復有機車鑰匙一支扣案可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錫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225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