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8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863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三八七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現場照片2張」以下,應增列:「扣案鑰匙一支」,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