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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30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3016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八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一九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甲○○」之下應補列「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犯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十月確定,嗣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又於九十二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接續執行,於九十四年三月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第三至四行「海洛因一小包(已施用過一次後含袋重零點三公克)」應更正為「海洛因一小包(淨重零點零八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一九公克)」外,另補充證據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朱光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3016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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