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31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3186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調偵字第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應補充記載被告前科資料為「甲○○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懲治盜匪條例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又於八十七年間因偽造文書及竊盜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五月確定,三罪合併執行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假釋出監,其執行期滿日為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及犯罪事實欄第五行關於「六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千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