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五九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蔡名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五九七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有多次竊盜前科,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又因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九十三年十月三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五十六號甲○○所主持之私人神壇內,徒手竊取甲○○放置於該處辦公桌上之諾基亞3310型銀色行動手機一具(內有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得手後離開上址壇門口時,為甲○○發覺當場逮捕,送警查辦。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㈡被害人甲○○於警詢之指訴。㈢現場圖、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五九七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