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六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六一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年齡之記載「三十五歲(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應更正載為「十八歲(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生)」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年齡之記載,誤載為「三十五歲(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惟本院判決之對象並無錯誤,故上開錯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