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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六一八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簡源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六一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年齡之記載「三十五歲(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應更正載為「十八歲(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年齡之記載,誤載為「三十五歲(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惟本院判決之對象並無錯誤,故上開錯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六一八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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