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他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他字第20號
- 聲請人
- 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隆國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中區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所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固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聲明異議;惟是項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5日內,將該案卷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必須係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始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不服舉發,雖有處罰機關之裁決書,但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以司法狀紙提出聲明異議,送交該裁決單位轉送管轄法院裁定,異議人卻逕向本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之程式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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