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他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他字第七號 異 議 人 歐美雅企業有限公司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固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聲明 異議;惟是項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 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必須係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始得於法 定期間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不服舉發,並無處罰機關之裁決書,或縱已裁決不服 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司法狀紙提出聲明異議,送交該 所轉送管轄法院裁定,異議人卻逕向本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核與上開法律規定 之程式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郭 德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