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29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 受處分人
- 歐美雅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作光
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9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原載之「治安法庭裁定」更正為「交通事件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另交通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