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290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受處分人 歐美雅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作光 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9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原載之「治安法庭裁定」更正為「交通事件裁定」。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另交通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