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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9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29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受處分人
歐美雅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作光

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9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原載之「治安法庭裁定」更正為「交通事件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另交通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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