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4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46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 受處分人
- 銓進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汪崇偉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所為之六件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IA0000000、IA0000000、IA0000000、ZG0000000、HA0000000、A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銓進實業有限公司略以:罰單因為工廠地址與郵件地址不同,導致罰單有遺漏,又因三六七七─FW號自用小客車為貸款車,無法變更地址,所以罰鍰才遲遲未繳,請法官從輕發落,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汽車有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處汽車所有人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銓進實業有限公司,其所有之車號三六七七─FW號自用小客車,於:㈠、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在臺七四甲線二‧二公里處,行車限速七十公里,經測速時速八十五公里,超速十五公里;㈡、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在臺七四甲線五‧八公里處,行車限速七十公里,經測速時速一二三公里,超速五十三公里;㈢、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在臺七四甲線五‧八公里處,行車限速七十公里,經測速時速一一九公里,超速四十九公里;㈣、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國道三號公路北上二一四公里處,高速公路超速行駛;
㈤、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處,行車限速六十公里,經測速時速七十八公里,超速十八公里;㈥、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在臺北市○○○路○段處,因一般超速行駛等違規事實,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臺中縣、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員警,以採證照片依法逕行舉發等情,非但為受處分人於異議狀所不爭執,並有原舉發機關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照片與裁決書等在卷可稽。雖受處分人以上開情詞置辯,惟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文件資料得知:第ZG0000000、AC0000000號違規通知單,因受處分人已至郵局領回違規單及採證照片,故監理單位未提供該資料;另受處分人提及ZF0000000號違規單,監理所已經另函回覆以低額繳納,此有原處分機關之異議案件移送書在卷足憑。再者,受處分人銓進實業有限公司,自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核准設立以來,其公司所在地即為臺中縣霧峰鄉○○村○○路二一○號一樓,至今未再遷出,原舉發機關依法定地址即臺中縣霧峰鄉○○村○○路二一○號一樓,以掛號寄送違規通知單,經郵政機關以逾期招領退回,因無法送達而依法辦理寄存及公示送達,此亦有原舉發機關違規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單退公示註記移送表、逾期清冊、函件、寄存送達證書、逾期退回之信封及經濟部提供之公司基本資料等在卷可佐。是本六件違規通知單,其送達程序於法核無不合,已生送達之效力。本院經查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值勤警員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逕行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受處分人之前揭違規事實,堪以認定。受處分人指摘原處分不當,尚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分別裁處罰鍰二千四百元、二千四百元、二千四百元、六千元、二千四百元、一千九百元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罰,並無不當,本六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