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561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隆國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Z00000000號裁決書),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且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款所示,貨車及全聯結車裝載貨物之總重量規定不同,且全聯結車之曳引大貨車及全拖車裝載貨物之總重量亦皆有不同規定。本件遭舉發之車輛為全聯結車,且其所聯結之拖車上,確有裝載貨物,僅屬未符合載重比例,載重不平均之違規,依法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處罰。原處分認定拖車上未裝載貨物,而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違規超載規定處罰,實有違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然查: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七K-七五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六時四十五分許,由司機黃福全駕駛,行經國道三號公路北向六十三公里處時,因「載運生鐵會同司機過磅,總重四十一點七九公噸,限重二十一公噸,超重二十點七九公噸」等交通違規事由,為警當場攔停舉發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公警六交字第0九四0六七一五七一號函各一份、照片三張附卷可稽,並經證人即舉發本件交通違規之員警陳泓智到庭證述綦詳。 (二)而依證人陳泓智於本院證述內容及舉發機關上開函文所示,該部全聯結車載運之生鐵全數放置在營大貨車上,後方所聯結之車號P一-Q八號拖車則未載任何貨物,僅有裝載太空包之袋子,乃將前方營大貨車與後方之拖車分開過磅,發現營大貨車過磅總重為四十一點七九公噸,該車核重二十一公噸,已超載二十點七九公噸。矧證人陳泓智與受處分人平日既無怨隙,衡情應無設詞誣攀構陷受處分人之必要,所為前揭證詞當可採信。另該車後方所聯結之車號P一-Q八號拖車部分,確無裝載任何物品,此經證人陳泓智特於舉發通知單上註明,並經該車司機黃福全簽認屬實,亦有本件舉發通知單移送聯在卷為憑,核與卷附照片所示該拖車部分僅餘白色包裝袋,並無裝載生鐵等大型貨物之情形相符。受處分人空言辯稱:拖車部分亦有裝載貨物云云,已嫌無據,尚難採信。 (三)再依交通部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交路八十六字第00六五六0號函釋示:「兼供曳引之貨車聯結拖車裝載時,除不得超過汽車行車執照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貨車總重量與拖車總重量之和)外,其貨車及拖車之裝載,亦分別不得超過本身核定之總重量,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雖未規定貨物須平均裝載於前、後貨廂上,但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按當時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之處罰規定)處罰。」等語。足徵貨車及拖車之裝載應力求平均,倘因裝載不均導致其中貨車或拖車超逾各該車體本身之核重,即應依裝載貨物超載之規定處罰,非如受處分人所言僅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裝載違規而已。況前方貨車既已明顯超載,對於行車安全所生危害至為灼然,仍應論以車輛裝載超重之交通違規情節,自不因其後拖掛其他車輛或裝載部分貨物而降低其危險性。至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既有針對車輛裝載超重另立條款加重處罰,則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一般違規規定,自不及於本件貨車超載超重二十公噸以上之情形,殆屬無疑。 綜上所陳,受處分人前揭所辯均有未洽,不足採信。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七萬三千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要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高文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