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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79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高文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79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永昇交通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永昇交通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永昇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四二九-GU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由丙○○駕駛,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十四時二十三分許,在國道三號公路一○四點八公里北上處,因「載運鋼筋,經司機出示貨單登載,總重三十九點九二公噸,核重三十五公噸,超載四點九二公噸」之交通違規事實為警當場舉發,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三項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查異議人因載運鋼筋行經國三道一○四˙八公里處,被舉發超載案件,司機當場表明無超載事實,若要過磅應至龍潭收費站之地磅過磅,以示公立。但是該員警既無過磅如何確立拖板車之重量及貨物實重核算總重為三九˙九二公噸?且該員警表示曾會同司機查看出貨單及清點貨物,試問清點之鋼筋數量為何?貨重如何計算?高速公路各收費站均設置地磅站,若要舉發超載理應至龍潭收費站地磅過磅來確認,如此草率之舉發過程如何讓人信服?且在高速行駛中該車既無違規,員警任意在路肩攔檢拖板車,若發生意外事件何人負責?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發現汽車裝載可依體積計算重量,或定量包裝之物品顯然超載者,得不經地磅測量,依照定式標準核算其超過規定之重量,依法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五條定有明文。換言之,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違規之舉發方式,係以地磅測量認定為原則,僅在裝載貨物可依體積計算重量或定量包裝等標準核算超重部分之重量時,始得例外不經地磅測量;再本諸「例外從嚴解釋」之法理,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倘無前揭例外事由存在之情形,仍不經地磅測量而逕行認定汽車超載貨物違規,其舉發方式即非適法,公路主管機關亦不得率予裁罰。經查:受處分人所有之上開營業貨運曳引車固於九十四年十月二日十四時二十三分許,在國道三號公路一○四點八公里北上處,因「載運鋼筋,經司機出示貨單登載,總重三十九點九二公噸,核重三十五公噸,超載四點九二公噸」之交通違規事實為警當場舉發,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在卷可稽。惟當日舉發本件交通違規之過程中,因司機丙○○表示趕時間送貨,所以並未進行地磅測量,而係依貨單上所載之過磅重量直接認定違規等情,業據證人即舉發本件交通違規之警員甲○○、丁○○於本院訊問時證述無訛,核與證人丙○○於本院訊問時證稱員警並未實際進行地磅測量等情相符。則該車當日係載運鋼筋,而鋼筋之重量本無可能藉由體積予以換算,且鋼筋又非定量包裝之物,單支或單捆鋼筋之重量仍待秤量始可認定,尚無從藉由貨物外包裝之標示直接計算總重量。本件舉發員警既係依據出貨單之記載認定違規,並無前述得以例外不經地磅測量之情形,又無任何依定式標準核算總重之舉動,揆諸前揭說明,其舉發方式於法自有未合,尚不足以作為認定受處分人將其所有汽車超載貨物違規之依憑。原處分機關未經詳查,遽予裁罰,即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另為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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