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822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大聖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六三─I00000000號裁決書),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裝載時,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前(該次修正條文依行政院令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公司係提供營業曳引車信託靠行之公司,車號五J-七三八號曳引車在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豐原監理站完成車輛報廢之程序,然本公司竟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中旬收到豐原監理站針對該車所寄發之裁決書,要求本公司前往豐原監理站繳納罰鍰,試問:已報廢一年多之車輛何來罰鍰之責?本公司提供車主將營業車靠行,而該車車主業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將該車輛報廢後,亦終止與本公司之靠行關係。本公司提供靠行服務已承受相當之風險,該車輛已依法報廢後,本公司實已無責任再承擔該車之風險。且車輛報廢時,其所積欠監理所之費用需完全付清始可完成報廢手續,今五J-七三八號已為一報廢車輛,可證明該車並無積欠監理機關任何費用之證據,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大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五J─七三八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五時二十分許,因承載鐵條總重四十噸,核重三十五噸,超重五噸,已合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之交通違規事由,為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員警當場舉發等情,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附卷可稽。且汽車駕駛人林大彬更於該張舉發通知單上簽名確認無訛,並未當場表示任何異議,足徵該項汽車超載貨物之事實至為明確。而本件交通違規發生時間為九十年五月四日,當時上開營業貨運曳引車仍登記為受處分人所有,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中對此亦無異詞;縱令受處分人嗣後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辦理該車之報廢異動登記,並提出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一份在卷為憑,然受處分人事後報廢車輛之行為,自不影響於先前業已發生之交通違規事實,亦無從解免本於該違規事實所應負之繳納行政罰鍰義務。如若不然,則汽車所有人大可於發生多次違規事實後,在舉發機關未及彙整相關違規紀錄前,逕將車輛辦理報廢而規避行政處罰,當非事理之平。至於汽車所有人辦理車輛報廢異動登記時,固應先行繳納關於該車所積欠之各項稅費,惟此係針對公路監理機關業已列管在案之罰款、費用或稅金部分,非謂汽車所有人對於公路監理機關在前揭異動登記時所不及查知之違規事實及欠款紀錄,亦因辦理報廢登記之故而不得再為主張。本件裁罰係於車輛報廢後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作成,且受處分人亦未能提出業已繳納該筆罰款之確切證明,自無從遽為有利受處分人之認定。從而,受處分人前揭所辯尚嫌未洽,不足為採,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依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新臺幣九千元之罰鍰,並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上開交通違規事實發生後,關於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者,依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後(依行政院令自九十年六月一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係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經比較該處罰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定罰鍰較輕,而有利於受處分人,依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五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應依前揭修正前之條文處罰受處分人,附此敘明。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高文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