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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31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許金樹郭德進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319號

原告
甲○○
被告
萬年昇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樹森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張清洲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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