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14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3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3年度偵字第12904號),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14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謝明倫 通 譯 胡雲富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原名傅惠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間,向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荷蘭銀行經審酌甲○○之經濟狀態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予 甲○○。然甲○○嗣後失業,經濟困難,欲向在「姊妹飲料店」工作之成年女性友人「葉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借款,「葉童」惟恐甲○○無能力償還,遂向甲○○表示:由甲○○先向該酒店刷卡消費,伊將同額之現金給付甲○○,伊再向酒店請款等語,甲○○因需款孔急,乃予應允。甲○○遂與「葉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日止,連續於附表編號二、三、四、六、七、十二、十四所示之時間,持上述信用卡至該酒店假稱刷卡消費,實則換取現金,致使荷蘭銀行陷於錯誤而支付如附表編號二、三、四、六、七、十二、十四所示之款項予「姊妹飲料店」。(如附表所示之其餘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減縮犯罪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附記事項: 被告願向被害人荷蘭銀行清償信用卡本金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已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轉帳)。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謝明倫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附表 ┌──┬──────┬────────┬──────────────┐ │編號│ 消費時間 │ 金額 │ 地點 │ ├──┼──────┼────────┼──────────────┤ │ 1 │91年5月23日 │ 950 │中國石油西湖站 │ ├──┼──────┼────────┼──────────────┤ │ 2 │同年月30日 │10100 │姊妹飲料店 │ ├──┼──────┼────────┼──────────────┤ │ 3 │同年6月11日 │20000 │同上 │ ├──┼──────┼────────┼──────────────┤ │ 4 │同年月23日 │20100 │同上 │ ├──┼──────┼────────┼──────────────┤ │ 5 │同年月25日 │1003 │明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清│ │ │ │ │營業所 │ ├──┼──────┼────────┼──────────────┤ │ 6 │同年月29日 │21000 │姊妹飲料店 │ ├──┼──────┼────────┼──────────────┤ │ 7 │同年月30日 │20000 │同上 │ ├──┼──────┼────────┼──────────────┤ │ 8 │同年7月3日 │10100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機 │ ├──┼──────┼────────┼──────────────┤ │ 9 │同年7月6日 │470 │逢甲加油站有限公司 │ ├──┼──────┼────────┼──────────────┤ │10 │同上日 │20000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機 │ ├──┼──────┼────────┼──────────────┤ │11 │同年月11日 │1000 │同上 │ ├──┼──────┼────────┼──────────────┤ │12 │同年月13日 │10000 │姊妹飲料店 │ ├──┼──────┼────────┼──────────────┤ │13 │同上日 │20000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機 │ ├──┼──────┼────────┼──────────────┤ │14 │同年8月20日 │10000 │姊妹飲料店 │ ├──┼──────┼────────┼──────────────┤ │15 │同年月30日 │15000 │同上 │ ├──┼──────┼────────┼──────────────┤ │16 │同年9月19日 │20000 │彰化銀行提款機 │ ├──┼──────┼────────┼──────────────┤ │17 │同年月21日 │10000 │姊妹飲料店 │ ├──┼──────┼────────┼──────────────┤ │18 │同年10月1日 │8000 │彰化銀行提款機 │ ├──┼──────┼────────┼──────────────┤ │19 │同年月15日 │8000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