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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張靜琪郭妙俐吳進發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416號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己○○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為富易通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一段十七號七樓,以下簡稱富易通公司)負責人,甲○○為該公司總經理,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一日在該公司喬遷慶祝酒會中,向與會之人鼓吹稱「JOHNSON」品牌「LIFE9000生活家淨水器」(下稱生活 家淨水器)是該公司與「美國愛強生公司」合作,由美國原裝進口,並擁有世界二十多個國家專利,實則該產品為台灣土城市之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所生產,並無美國愛強生公司,僅有商標專用權之登記,並無專利,己○○、甲○○不僅以言辭鼓吹與會之人購買加入傳銷會員,並印製經銷商手冊發與與會者,使戊○○陷於錯誤,以新台幣(下同)六萬三千九百七十二元之高價購買一台,又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購買「花東池上米」八十五包,該公司旋即於九十一月二月間宣告結束營業,戊○○事後經查證,始發現上情。因認被告己○○、甲○○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有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告訴人戊○○之指訴,並有富易通公司經銷商手冊(其上貼有證據三,下稱經銷商手冊)在卷可查,該經銷商手冊上有被告己○○之照片、簽名,其上之文字敘述與告訴人之指述相同,資為認定被告二人均涉犯詐欺取財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己○○二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被告甲○○、己○○均辯稱:九十年一月一日當日,並非喬遷慶祝酒會,而是開幕酒會,當時並未向與會人宣稱生活家淨水器是該公司與「美國愛強生公司」合作,由美國原裝進口,並擁有世界二十多個國家專利,告訴人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經銷商手冊,原係八十九年七月所印製,完成後發現有諸多錯誤而停用,並未流通,其後重新印製活頁式的手冊,至於告訴人所提出易創行銷事業說明會之其中一片光碟之所以會提到同時取得台灣、中國大陸北京等二十幾個國家的專利,也是因甲○○根據企劃部門提供的資料錄製供內部教育訓練之用,但後來也發現有問題,該光碟即未對外發行並停用等語。被告甲○○另辯以:告訴人該部生活家淨水機並不是以現金購買的,而是配合銀行分期付款,款項直接進入康園集團的帳戶,產品安裝後大致上沒有什麼問題,而花東池上米八十五包部分,是康園集團接的單,當時因富易通公司與康園集團間有一些問題,始漏未處理,其後其與告訴人處理,但告訴人不接受,致未解決,其並無詐欺之意圖及行為等語;被告己○○則另辯以:其於九十年一月間受康園集團聘為董事長,於九十年六月底間離職,並不知告訴人訂花東池上米的事,其後告訴人找到其時,其有向告訴人表示已非董事長,但告訴人購買的金額不多,願處理此事,其後亦因金額談不攏而未解決,其並無詐欺意圖及行為等語。經查: (一)富易通公司設立登記日期為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登記資訊在卷可按(見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二六九一號十三、十四頁);告訴人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上開經銷商手冊印製日期按其第一頁所載係八十九年七月,以台灣目前設立公司的情形,多係先行籌備其後始為設立登記,且被告等二人亦不否認確有印製該經銷商手冊,則該經銷商手冊應係八十九年七月份製印完成無訛。證人乙○○證稱:其於九十年一月經邱陵富推銷,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購買生活家淨水器,並加入會員,在購買前有看過一些資料介紹生活家淨水器,當時邱陵富並沒有跟其提過專利的事,也沒有看過上開經銷商手冊,但在其印象中,在苗栗的分公司時,其有VCD光碟片 中看過告訴人戊○○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所提出之該份易創行創內容之介紹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其買受生活家淨水器部分,並有生活家淨水器使用說明及保證書、統一發票其上記載金額為六萬三千七百二十元各一份在卷可憑。就證人乙○○而言,其曾因該生活家淨水器之事,告被告己○○詐欺,其證言衡情應無偏頗被告之虞,而可堪採信。從而,證人乙○○購買並加入會員的時間為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而告訴人戊○○購買並加入會員的時間為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二者在時間上相距不遠,衡情公司對經銷商的訓練或辦說明會,應一視同仁,則上開經銷商手冊是否流通於各經銷商實不無可疑?苟未流通何以告訴人戊○○能擁有該份經銷商手冊呢?證人丙○○即富易通公司副總經理證稱:當時其是負責公司業務組織推廣,上開經銷商手冊是公司企劃製作的,後來發現有些瑕庛,例如,未列入集團總裁名字及載有一些醫療行為,而無法使用在傳銷上,所以就沒有使用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審判筆錄),證人辛○○證稱:告訴人戊○○是其下線,她在了解該事業後才辦理加入的,要成為經銷商一定買這部生活家淨水器,現金價是五萬八千八百元,分期要加上利息,她與她下線大約賣了幾十台生活家淨水器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審判筆錄)。再參以(1)富易通公司是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辦理開幕酒會,被告己○○於九十年一月份始經康園集團總裁鄭金利聘為康園集團富易通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易創行銷董事長一職,有該聘書一份在卷可按,而上開經銷商手冊之第一頁記載「富易通公司CEO己○○」、 第五頁合格代理商下「均重複繕打一個元字」,確有錯誤之處,也有證人丙○○所證述之情形發生;(2)告訴人兼證人戊○○證稱:該份經銷商手冊其係成為會員後購買的等語,但有問題的是,苟該份經銷商手冊為流傳於經銷商或供推銷之用,何以其自己在推銷生活家淨水器時,也是使用易創行銷的手冊(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當庭提出的該份手冊),而非上開經銷商手冊?(3)證人乙○○證稱:其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訂購機器,公司於同年二月去裝機,該機應該是自己研發的,但是不是富易通公司的其不知道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是否為原裝進口在價格上相去甚遠,也是重要的賣點之一,苟該生活家淨水器強調是原裝進口,證人乙○○不可能不知,再者,依告訴人戊○○提出於本院之易創行銷手冊上所載生活家淨水器係JOHNSON艾強生生化科(股 )公司之產品,其上JOHNSON的商標與艾強生淨水器有限 公司的商標一致(見告訴人證物袋證二),也無上揭經銷商手冊所稱該公司與美國愛強生公司合作,由美國原裝進口之字樣。是被告二人辯稱:告訴人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經銷商手冊,原係八十九年七月所印製,完成後發現有諸多錯誤而停用,並未流通,其後並另行重新印製活頁式的手冊等語,應堪採信。 (二)告訴人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如下:「1、第一片光碟:開幕酒會,介紹董事長是己○○,總經理是甲○○,開幕酒會是有關於富易通的開幕酒會,總裁鄭金利致詞,後來由己○○致詞,始終未提及LIFE─9000產地及專利情形。2、第二片光碟:LIFE-9000全方 位中央環保淨化系統產品示範簡介(主講:董事長己○○)光碟名稱公司內部教育訓練用,易創行銷事業說明會,主講人董事長己○○,先介紹水的來源,介紹產品。僅有進行實驗,推論LIFE-9000具有消除水中氯氣、雜質、蔬 果農藥殘留、清淨空氣等功能,並未提及LIFE-9000產地 及專利權情形。3、第三片光碟易創行銷事業說明會(主講:總經理甲○○)公司內部教育訓練用,康園集團富易通國際生活事業(股)公司易創行銷事業說明會,主講人總經理甲○○。時間是在下午,屬對於產品的簡報,對富易通公司的事業說明,對在座的人說如何賺錢的方式‧‧‧‧LIFE-9000生活家環保淨化系統具有八大強大的功能 ,在1998年的時候,參加經濟部舉辦的環保家電的一個展覽裡面,我們得到金鼎獎的頭銜,同時取得台灣、中國大陸北京等二十幾個國家的專利,全球首創三機一體全方位環保淨化系統,在水質方面採用太空梭逆滲透原理,將水中的輻射重金屬污染作徹底的改善,在結合太空生化科技,雙波動礦石化,將水分子變小,相近長壽村裡面的水,結合O3解毒機,對於蔬果空氣解毒進化作完整處理,是一個流程可以作為參考,也在各百貨公司銷售,再來講述行銷的規劃、行銷的體系、有關行銷的方式與銀行相配合。」,有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按,是公訴人指訴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該日之喬遷慶祝酒會有提及生活家淨水器係美國進口及專利之情形尚有誤認,合先敘明。上開第三片光碟中雖有提及同時取得台灣、中國大陸北京等二十幾個國家的專利,惟依告訴人戊○○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當庭提出的易創行銷手冊上所載,其上並無上揭所示之台灣、中國大陸北京等二十幾個國家的專利,而告訴人戊○○身為經銷商苟自身確係因信有二十幾國專利而購買,衡情其必然將之列為行銷之重點,然其自偵查至本院審理止,均未提及其有以此為行銷之重點,況上開光碟係供公司內部教育訓練用,苟甚為重要,何以在其後的易創行銷並未提及,反而其他事項均見於易創行銷手冊上,如「‧‧LIFE-9000生活家環保淨化系統具有八大 強大的功能,在1998年的時候,參加經濟部舉辦的環保家電的一個展覽裡面,我們得到金鼎獎的頭銜,全球首創三機一體全方位環保淨化系統,在水質方面採用太空梭逆滲透原理,將水中的輻射重金屬污染作徹底的改善,在結合太空生化科技,雙波動礦石化,將水分子變小,相近長壽村裡面的水,結合O3解毒機,對於蔬果空氣解毒進化作完整處理」之介紹,均可在告訴人戊○○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當庭所提出之易創行銷中找到。是被告等二人辯稱發現上開第三片有問題,而未對外發行,應堪採信。 (三)被告己○○於九十年六月底離職,有富易通公司九十年度第四次董事會議在卷可按。證人丙○○證稱:己○○於九十年六月間離職,當時富易通公司與康園在銜接,告訴人戊○○買米是向富易通買的,二公司在銜接時滿亂的,米要出貨的事情沒有銜接好,造成告訴人訂購的米沒有給她,她有打電話給其,說要找到源頭,如果米沒有給她,她要告到公平會,其建議她去找康園,在其的認知,訂單是康園拿去的,因富易通是康園的轉投資子公司,設備、產品都是康園提供,富易通只是作業績的執行者等語;證人辛○○證稱:公司之所以賣米是因為公司所賣的生活家淨水器是每三個月要定期保養,為了要達成零成本宅配,所以就配合維修系統販賣池上米,當時告訴人戊○○是其下線,曾經告訴其,她訂的米沒有收到,其瞭解後就去找己○○公司談,本來有協議好但戊○○又反悔,說要賠十幾萬,其就沒有辦法再處理了,在其的其他下線並沒有這種情形,所以其對戊○○印象特別深刻,而康園公司之所以要讓富易通公司結束乃是因為富易通公司有打開市場,康園認有利可圖,故要使富易通結束營業等語(以上均見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審判筆錄)。是被告甲○○辯稱:花東池上米八十五包部分,是康園集團接的單,當時因富易通公司與康園集團間有一些問題,始漏未處理,其後其與告訴人處理,但告訴人不接受等語及被告己○○另辯以:其於九十年六月底間離職,不知告訴人訂米的事,其後告訴人找到其時,其向告訴人表示已非董事長,但因金額不多,願處理此事,但金額談不攏而未解決等語,均堪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件雖於八十九年七月之該份經銷商手冊上載有生活家淨水器,是「富易通公司獲得美國愛強生公司全力支持,..很快就獲得歐美日、中國、英國..等二十四個國家專利」,另上開第三片VCD亦有「同時取得台灣、中國大 陸北京等二十幾個國家的專利」之介紹,但被告二人於獲悉有誤後,即停用而未流通,並另行發行易創行銷手冊,難認有何施用詐術之情形,而告訴人購買該生活家淨水器乃本於其認知而購買,尚無任何錯誤可言,至於花東池上部分乃因康園公司與富易通公司間在交接之際未能完全銜接,致未處理而有遲延給付之問題,被告二人亦無使用詐術可言。從而被告二人與告訴人間之關係,要屬民事糾葛,告訴人宜循民事途徑解決,揆諸上揭說明被告等二人之所為核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此外,本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等二人有詐欺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等二人犯罪,均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吳進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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