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9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要旨欄內關於「柯錦豐」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