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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郭瑞祥江奇峰黃家慧

  • 被告
    子○○酉○○丁○○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申○○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三五號、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八五0七號),及移 如左: 主 文 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 年陸月。 酉○○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 年。 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 年。 申○○無罪。 事 實 一、子○○有侵占、偽造文書、詐欺等前科,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間因重利、 煙毒、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六月、一年六月、、八月、一年二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又於八十四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四月、十二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上開刑期經接續執行,復經假釋付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期間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一00年六月二日止(現假釋中,未構成 累犯)。子○○假釋後,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設立「晴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晴鴻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以販售金融行庫保全防搶、防盜系統為公司 主要業務,於同年八月九日將晴鴻公司遷入申○○所有之臺中市○區○○○路二 段二十號一樓處所,擴大經營門面,後於同年十月四日於晴鴻公司舉辦產品說明 會,並將登記資本額由原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變更登記為五千九百萬元,藉 以製造正派經營及規模宏偉,希望吸引投資,且由不知情之申○○擔任副董事長 ,未○○(自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起任職,俟到案審結)擔任監察人,乙○○(自 九十一年三月起任職,俟通緝到案)擔任總經理兼執行長,酉○○擔任管理部經 理(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初起任職,其於九十二年四月與子○○結婚,後於九十三 年十月間離婚),子○○之表弟丁○○為業務處長(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任職 ),惟晴鴻公司因防搶產品銷售不佳,營運狀況不佳,資金調度日益困難,子○ ○、未○○、乙○○、丁○○、酉○○等五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概括 犯意聯絡,渠等均明知晴鴻公司並未經營銀拍屋、中古屋或法拍屋之買賣業務, 仍於九十一年年底間,由子○○利用丁○○曾任職立法委員沈智慧服務處之背景 ,結識沈智慧胞妹臺中市議員己○○,伺機利用己○○擔任民意代表之豐沛人脈 ,由子○○對己○○詐稱晴鴻公司因銷售金融行庫保全防搶、防盜系統,與金融 行庫經理熟稔,可由行庫經理處得知已有銷售對象之標售銀拍屋之底價,俟以底 價購入上開銀拍屋後,再轉手予該銷售對象,即可獲得優渥利潤,每一投資案, 平均可分得百分之四至五的紅利,致己○○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自九十一年底 ,陸續自一百萬元開始投資子○○等人所稱之銀拍屋買賣,每次交付投資金額予 子○○,子○○即開立金額含利潤在內,發票人為子○○本人或晴鴻公司或以申 ○○為負責人設立之「晴鴻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晴鴻國際)之支票予己○○, 初期均如期兌現,而酉○○、未○○、丁○○雖亦明知晴鴻公司未投資任何銀拍 屋買賣,所謂投資銀拍屋僅係為取得己○○等投資者交付資金之詐術,仍不時蓄 意從旁製造晴鴻公司訂單源源不斷,業績相當良好,銀拍屋亦有高獲利之假象, 使投資者誤信晴鴻公司獲利良好,渠等所交付投資銀拍屋之資金確係用於銀拍屋 買賣,子○○、丁○○、未○○、酉○○並自九十二年三、四月起,佯稱將擴大 銀拍屋投資規模,要求己○○尋找更多投資人集資加入,致使己○○另行召集寅 ○○、壬○○、甲○○、卯○○、丑○○、戌○○、癸○○等親友二十餘人,使 渠等均陷於錯誤,陸續集資交付資金予子○○以投資銀拍屋買賣,且渠等所持之 子○○所開立之投資本金含報酬利潤(初期百分之四至五,後期甚達百分之十) 之支票屆期時,幾均再依子○○之要求,以換票方式再予繼續投資,至九十二年 十月十七日止,上開投資人持有子○○所開出尚未兌現之本金加計獲利之支票面 額,合計為四千九百五十二萬七千六百零二元(起訴書誤載四千九百五十二萬二 千七百六十元),惟均自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起退票。起初子○○避不見面,由 未○○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面對卯○○、癸○○追索五百四十八萬元、壬 ○○追索二百萬元退票款項時,再持源鋠企業有限公司面額六百二十八萬元、坤 達實業有限公司面額二百九十六萬元等之空頭支票用以償付欠款,未○○更要求 渠等須再給付差額,但為卯○○、癸○○、壬○○所拒,該二空頭支票屆期退票 (總計坤達實業有限公司退票金額達二千八百餘萬,源鋠企業有限公司退票金額 達三億六千餘萬元),上開投資人始知受騙。 二、子○○、酉○○、未○○三人明知資金週轉已發生困難,且無償債能力,竟再承 前概括犯意聯絡,由子○○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委由裝潢包商丙○○、午○○ 為設立在臺中市○○路○段九五五號十七樓,欲以直銷方式販售營養食品為主要 業務之「臻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臻鴻國際)之預定營業處所進行裝潢施 工,約定工程款三百五十萬元,丙○○、午○○因之陷於錯誤,誤信完工後確可 獲工程款,遂依約進行該處裝潢工程之施作,酉○○、未○○並負責居間聯繫或 監工事宜,其後丙○○、午○○已完成全部工程之百分之九十(起訴書誤載為百 分之九十五),惟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子○○所支付之面額合計一百一 十萬元之部分付款支票三張(即發票人為子○○,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 行,票號NTA0000000至0000000號,發票日係九十二年十月二 十五日、同年十月三十日、同年十月三十日,面額分別為三十五萬元、三十五萬 元、四十萬元之支票)即陸續退票,經催討後,子○○僅先後支付十萬元予午○ ○,餘款均未支付,丙○○、午○○始知受騙。 三、子○○、未○○二人為經營臻鴻國際,自九十二年八、九月間,以每月十六萬元 ,聘請直銷專業經理人辰○○為臻鴻國際進行規劃、進貨等籌備工作,其二人並 承前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二年九、十月間藉機大力向辰○○、丙○○鼓吹晴鴻 公司業績優良,銀拍屋投資獲利驚人,投資五十萬元可以立即拿回五十三萬元, 誘使辰○○、丙○○投資晴鴻公司或銀拍屋,惟僅辰○○因之陷於錯誤,誤信為 真,交付投資款二十萬元予子○○以投資晴鴻公司,其後始知受騙。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暨午○○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子○○對確有交付如告訴人己○○所述金額之支票予告訴人己○○等人 ,且未支付上開支票票款,又亦有委託丙○○、午○○進行裝潢施工,惟未如期 支付工程款,及有收受辰○○二十萬元投資款之事固不否認,惟矢口否認有詐欺 犯意,辯稱:是向告訴人己○○等借錢,不是投資;又臻鴻國際因還沒有募集到 資金致無法支付工程款,惟股東本身有錢,且晴鴻公司如有營收,亦可支付該筆 款項;辰○○部分係投資臻鴻國際二股云云;被告酉○○矢口否認右揭詐欺犯行 ,於本院辯稱:我沒有跟己○○提到公司有在做銀拍屋或是中古屋買賣,獲利很 好;沒有監工(指臻鴻國際之裝潢工程),跟午○○沒有接洽云云(本院卷一第 九九頁);被告丁○○對有介紹己○○與子○○認識之事固不否認,惟矢口否認 有右揭詐欺犯行,其辯稱:己○○與子○○之間調度資金往來的事我不知道(偵 二卷第八三頁);己○○自己與子○○研商後,自行決定是否加入仲介或投資該 等投資行為,我從未經手有關投資二手屋或法拍屋之資金,資金均由子○○親自 經管調度(他一卷第一三一頁);沒有跟己○○提到公司在做銀拍屋或是中古屋 獲利很好,我只有跟己○○說公司在做銀行防搶(本院卷一第九九頁)云云。惟 查: (一)被告子○○、酉○○、丁○○及同案被告未○○、乙○○或晴鴻公司,實際上 並未從事銀拍屋或法拍屋或二手屋標售事宜,亦據被告子○○、酉○○於本院 自承在卷(本院卷一第九八頁、本院卷二第二二九頁),復據同案被告未○○ 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亦供稱:晴鴻公司未經營二手屋或法拍屋之投資等語( 他一卷一一0、一一四頁),及證人即晴鴻公司工程部組長陳宜溫於調查站詢 問時亦供稱:晴鴻公司並沒有經營法拍屋業務等語(他一卷第一二一頁反面) 在卷,是確無經營銀拍屋、法拍屋或二手屋買賣之事,合先敘明。 (二)再查,被告子○○於右揭期間多次佯稱經營銀拍屋買賣,向告訴人己○○等二 十餘投資者收取投資銀拍屋買賣之資金,再開立含利潤之支票交付告訴人己○ ○,且其後俟支票到期,甚又再以同一理由詐邀告訴人己○○等再予投資而換 取支票,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起,告訴人己○○等人所持之獲利支票均未兌 現;及被告酉○○、丁○○及同案被告未○○等人亦有邀約或遊說告訴人己○ ○等人參與投資銀拍屋買賣,或使告訴人己○○等人誤信確有投資銀拍屋、法 拍屋或二手屋買賣之事等情,業據告訴人己○○及證人寅○○、壬○○、丑○ ○、甲○○及卯○○、戌○○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多次指證綦詳,詳如 下述: 1告訴人己○○於調查站即指稱被告子○○、酉○○以銀拍屋買賣邀其投資等情 (他一卷第四頁);於偵訊亦指稱:「去年(指九十一年)九、十月間丁○○ 告訴我,他們是做銀行的防搶系統,所以跟銀行的經理及承辦人熟,他覺得銀 行的二手房子買賣不錯,就介紹我去投資。::(檢察官問:當時你們是投資 公司嗎?)不是,是子○○跟丁○○說,(指投資)跟銀行搭配的二手屋」等 語(他二卷第九頁);並於偵訊具結證稱:「因丁○○介紹我們投資,::( 檢察官問:有那一些人找你投資?)丁○○、子○○夫妻、未○○,這一年多 期間,丁○○、子○○夫妻、未○○陸續跟我說這個業務業績越做越好,常常 打電話給我說他在看個案。::子○○、酉○○、未○○後期大概是九十二年 六月以後,仍一直在強調他們的這個業務做的很好,臺中縣市占了一半」等語 (偵一卷一一0至一一二頁);其於本院並詳予指稱:「晴鴻公司九十一年八 月開幕,丁○○有邀請我去參加開幕典禮,丁○○說是他表哥子○○開幕邀請 我去坐,晴鴻公司是做銀行防搶系統,九十一年間丁○○有來找我,說他表哥 做的不錯,他在做二手銀拍屋,丁○○還告訴我獲利不錯,約有百分之四的獲 利,就帶我去跟子○○認識。::每次要投資子○○就會說現在有看到某棟房 子不錯,邀我投資。::酉○○和子○○始終都是在一起開票、談,未○○在 我生日當天有和他女朋友一起邀我去吃飯,當時還有甲○○及他太太、丑○○ 和他先生在場,他們宣稱是中部地區銀拍屋最大的買賣」等語(本院卷一第一 0七頁),又於本院指稱:「(法官問:當初是何人邀你投資?)丁○○。是 丁○○告訴我說是投資二手屋買賣,帶我去見酉○○及子○○。::子○○跟 酉○○有當面邀我投資,子○○跟酉○○說他們是做銀行的防搶業務,他們跟 銀行經理熟識,銀行有許多不良債權,所以有透過不同的體系放出來,進行二 手房子的買賣。還有未○○也有跟我說,九十二年七、八月後,未○○談及銀 行二手房子的買賣,他說現在銀行二手房子買賣活絡,他們關係很好,案子很 多,尤其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那天我生日,在子○○家,當場有子○○、 酉○○、未○○及其女友、甲○○夫妻、丑○○夫妻、寅○○一同吃飯,子○ ○、酉○○、未○○三人在吃飯時均有提及他們是(做)中部地區二手屋買賣 。::從丁○○來講,開始是丁○○告訴我,他說我沒有什麼額外收入,因為 表哥子○○有與銀行往來,而有二手屋買賣業務,很照顧他,有些獲利,他這 次結婚的費用都不用跟家裡拿錢,他可以自己支付,獲利是指銀行二手房子買 賣的獲利,不是指防搶業務的獲利,從我九十一年十二月左右投資到九十二年 十月十七左右跳票,這中間我偶而遇到丁○○,他說子○○經營的二手房子買 賣投資不錯。這期間我遇到丁○○,丁○○說,他如果有錢,子○○有二手屋 買賣案件,就會留給丁○○一份,讓丁○○參加。乙○○部分,我是在公司產 品說明會時,我遇到的,他從頭到尾都沒有說過二手屋的事情,我會認為他是 詐騙是因為該公司以防搶系統做幌子,乙○○是執行長,我合理推斷,他知道 其中的問題。::從大約九十二年五月份開始,我去公司時,未○○會留在辦 公室裡面,在子○○和酉○○說到二手房子買賣的事情,未○○會幫腔,說他 也有投資,說他們做得很大,且跳票之後,未○○還有拿芭樂票給投資人,而 要回投資人持有的票,所以我認為未○○也知道本件是個詐騙行為。子○○常 常打電話告訴我說,他現在要去哪裡看房子,說評估如何再告訴我,分幾份投 資,酉○○也曾經這樣打電話告訴我說要去看房子,或是告訴我現在有一個二 手屋的投資案件,問我這邊的朋友要投資幾份,我去晴鴻公司時,都是子○○ 和酉○○一起跟我談銀行的二手屋買賣,票有時候是子○○開,有時候是酉○ ○開的,都是我親眼看到。::丁○○當初告訴我說獲利不錯,一百萬元大約 有四萬到五萬不等的獲利,大約是以一個月來算。::子○○、酉○○他們二 人都有提到一百萬元大約獲利四萬到五萬。::子○○說銀行已經找到買主了 ,我們是暫墊款,也就是我們先出錢向銀行用底價買起來,再賣給已經有購買 意願的買家。::子○○沒有跟我講他要投資房子的具體地點,只有一次我自 己要買銀行二手屋,子○○和酉○○及代書有帶我去中清路看,寅○○也有陪 我一起去,但後來我沒有買」等語(本院卷一第一五六至一六0頁),多次詳 予指證被告子○○、酉○○、丁○○及同案被告未○○均曾表明有經營銀拍屋 買賣之事,並邀約或遊說己○○投資銀拍屋買賣。 2證人即投資者之一寅○○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邱員夫婦(指子○○、酉○ ○)及丁○○後來多次向我遊說,向我表示,因該公司從事金融行庫防搶系統 業務,與各行庫經理熟稔,故而與相關行庫經理合作投資買賣所屬行庫拍賣之 二手屋,因行庫經理瞭解所屬行庫拍賣之二手屋個案之底價,絕對能得標獲得 鉅額利潤。::我進出晴鴻公司約有十多次,每次子○○、酉○○均告訴我, 他們很有辦法,能與銀行界串通,可獲得有關投資二手屋或法拍屋之第一手資 訊,因此參加他們投資二手屋或法拍屋行列,將可因每個不同個案,獲得相當 好的投資報酬,後來在子○○及未○○指示下,由酉○○帶我及己○○,共同 去臺中市北屯區○○○街七十五號五樓之二,履勘他們所說的投資二手屋或法 拍屋之標的,之後我更相信子○○、酉○○投資二手屋或法拍屋業務,::我 才在深信不疑下,陸續大量投資晴鴻公司的二手屋或法拍屋業務。::今年( 指九十二年)九月底十月初,子○○、酉○○多次邀我、己○○、未○○及其 他友人在他家吃飯時,未○○即多次當場表示,晴鴻公司所投資二手屋或法拍 屋業務,正是蒸蒸日上,中部地區承做投資二手屋或法拍屋的業務已有三分之 二以上的市場佔有率。::、丁○○每次用電話跟我連繫時,一定會強調晴鴻 公司業務十分良好,科技部分已有智慧之星五百臺以上之訂單,尤其投資二手 屋或法拍屋更是獲利豐富,要我多投資該公司之二手屋或法拍屋」等語(偵一 卷第四四至四七頁);又於偵訊具結證稱:「九十一年十月左右,我及己○○ 在場,丁○○先提起他有投資,很不錯,後來就子○○及他太太,後來投資後 常去他們公司,未○○也有跟我們介紹。::(檢察官問:投資什麼?)銀行 的二手屋買賣。::九十二年八、九、十月子○○有提到他們公司的二手屋買 賣的這項業務占中部地區一半的市場,投資很穩當。::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退票前後,丁○○都還向我及己○○保證說投資他們公司的銀拍(屋)沒有問 題。因他自己也投資六百多萬元,其中有二百多萬是九月、十月初才投資,還 一直向我說沒有問題」等語(偵一卷第一0六至一0八頁);再於本院亦具結 證稱:「是丁○○跟我說是做銀行的法拍屋。::丁○○、子○○、酉○○他 們三人說公司是做銀行防搶系統,跟銀行經理關係良好,所以可以拿到一手銀 行拍賣底價。起先我常去晴鴻公司,有幾次是在我跟己○○、酉○○、子○○ 、未○○在子○○辦公室聊天時,是在九十三年年初時聊天,丁○○常會推門 進來,跟子○○用臺語說『董仔』銀行那大批的已經找到買主,我聽了就會加 強對他們的信心,另有一次有曾經類似上開的情形,也是在一個月後,我去找 他們上開這些人,丁○○進來說他們晴鴻公司的智慧之星又賣出二百臺,明天 要去跟臺銀臺北總公司要簽約,這樣就更增加我的信心。(檢察官問:九十二 年九月二十八日己○○生日那天,你有無去?)有。::在子○○家。::子 ○○說我們現在銀拍屋是中部最大規模,約占中部市場約一半以上,意思是說 我們跟他投資不會後悔」等語(本院卷二第十四至十七頁),且證稱:「去( 指晴鴻公司)七、八次以上。::(辯護人問:七、八次裡面,主要對談的人 是何人?)子○○、酉○○、未○○。另丁○○偶而在場」等語(本院卷二第 二二頁),並證稱:「丁○○也曾經表示他也有投資好幾佰萬元,我有一次去 子○○的家,子○○跟己○○在聊天,我跟酉○○二人在泡茶,酉○○一直跟 我說銀拍屋的事情」等語(本院卷二第二四頁),亦多次詳予指證被告子○○ 、酉○○、丁○○及同案被告未○○均有使其誤信確有經營銀拍屋買賣之事。 3證人即投資者之一壬○○於調查站詢問時亦供稱:「於九十二年六月間開始與 子○○在其公司見面,邱某並誑稱其銀行防盜器之本業業績相當好,銀拍屋僅 是其副業而已,並與十幾家銀行有配合。::我於九十二年四月間,經己○○ 介紹後,始得知子○○對外宣稱與銀行關係良好,並從事銀拍屋買賣,獲利甚 豐,投資一筆皆可獲利百分之四以上之利潤,我即在己○○介紹下開始以二十 萬、三十萬、四十萬、五十萬等小額投資子○○所稱之銀拍屋,每次我將款項 轉入子○○帳戶後,子○○隨即開立包括百分之五利潤在內之一個月及短於一 個月之子○○及晴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之支票給我,一開始子○○所開 支票皆有如期兌現,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經己○○通知,子○○急需要我 投資二百萬元充作銀拍屋之履約保證金,要我匯二百萬至臺中商銀南屯分行子 ○○帳戶應急,並表示十七日即可匯還,因此我匯款後子○○並未開票給我, 當時我手中尚持有子○○開給我到期日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投資回本支票 兩張,金額共一百零五萬」等語(偵一卷第三一頁);其於偵訊亦具結證稱: 「子○○跟我們碰面後,才跟我們說幾乎是沒有風險,有風險他會自己承擔。 :::子○○夫妻一直鼓吹機會不多,說我們是己○○的朋友,才會把機會給 我們」等語(偵一卷第一一六頁),於本院亦證稱:「九十二年六月到晴鴻公 司,我去時有子○○和他太太酉○○在場。子○○跟我說他在做銀行防盜系統 ,關係很好,私底下也有做銀拍屋,所以如果銀拍屋需要一百萬元,他會拆成 數份,一份給我投資,投資利潤約百分之五、六,他當時就有說利潤約百分之 五、六,但期間不一定,要看銀拍屋處理物件的時間長短。::(檢察官問: 最後一筆資金何時匯入?)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是己○○說子○○急需要資 金,己○○要去大陸,問我有無錢,要我先調二百萬元給子○○,但那次的利 潤沒有告訴我,我也還沒有拿到票,我是當天匯款過去的,十七日就跳票了, 我有打電話給子○○,但是找不到,後來我就找己○○,因為己○○在大陸, 所以就委託寅○○處理。最後寅○○跟我說未○○有客票二百九十六萬元,要 我去拿,是未○○拿給我,那是我第一次見到未○○,且未○○要求我要退五 十萬元現金給他,其他當作利潤,我說我沒有現金,且不知道票能否兌現,所 以沒有給他」等語(本院卷二第三一、三二頁),並就被告酉○○部分再證稱 :「九十二年六月份去晴鴻公司,酉○○跟他先生跟我說銀行有幾口,還剩幾 口,就是說銀拍屋如果一百萬元為例,如分成伍份,就是剩下一份就是只一口 的機會,且提到必須把機會留給銀行的人,且說我是己○○的好朋友才有這個 機會」等語(本院卷二第三六頁),亦多次詳予證稱被告子○○、酉○○及同 案被告未○○有參與本件詐騙犯行。 4證人即投資者之一卯○○於調查站供稱:「九十二年九月間,因己○○介紹下 ,先小額投資子○○、未○○所宣稱之銀拍屋買賣。後我與友人癸○○在己○ ○陪同下前往子○○、未○○之晴鴻公司參觀時,即一再誆稱其公司官商關係 良好,並有一男員工偽裝手抱現金八百萬,謂係投資者之投資款,子○○即偽 稱趕快提赴銀行存放,使我們陷於錯誤,誤信該公司財力雄厚,為正派經營公 司,於九十二年十月間起,子○○即以投資銀拍屋為由,陸續向我及癸○○吸 金五百四十萬八千五百四十一元,::。::只聽過子○○稱十月份有五十四 個二手屋交易可作」等語(偵一卷第三八、三九頁);其於偵訊亦證稱:「己 ○○介紹,但都是子○○與我們連絡的。子○○說公司做防搶系統,並做二手 屋拍賣」等語(偵二卷第九六頁);再於本院證稱:「我朋友癸○○小姐有投 資,我告訴她(指癸○○)我不能擔保,我建議她到公司看一下,由子○○與 酉○○與未○○接待,我與他們一起去,去的時候由酉○○、子○○、未○○ 接待我們,當時有一位他們員工抱八百萬元現金進入,那個人是穿著他們制服 的員工,說董仔這八百萬元是別人投資的錢,怎麼處理,我有看到錢打開來, 我看都是一疊一疊,子○○說敢快存進銀行,員工告訴子○○說這是客戶投資 的錢,我們看了之後覺得他們公司非常正派。::子○○、酉○○、未○○三 人告訴我他們與銀行關係不錯,這些錢都是投資法拍屋的,他當時告訴我有五 十四個案子,當時有告訴我獲利百分之四、有時百分之五點幾。我當時有告訴 他們,要讓我看一下他們投資的案子,子○○就拿一本簿子在我前面晃一下, 說裡面內容不可以讓我看,會害銀行。我實際上不知道裡面寫什麼。我當時有 馬上要求說他們公司是否自己買的,子○○說是的,我說請他讓我看所有權狀 ,但是後來沒有讓我看」等語(本院卷二第一一五、一一六頁),並證稱:「 (受命法官問:未○○、酉○○退票之前是否邀你投資銀拍屋或二手屋?)有 的,就是我說的去公司那次」等語(本院卷二第一二二、一二三頁),而多次 指證被告子○○、酉○○及同案被告未○○均有詐邀其投資。 5證人即投資者之一甲○○於調查站詢問時亦供稱:「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己 ○○生日當天,我與己○○等人赴臺中大地交響社區內子○○家中聚餐時,晴 鴻公司監察人未○○於餐會上,主動表示晴鴻公司經營投資銀拍屋已經一年多 了,投資獲利穩定,而且安全合法,可以放心參與投資」等語(偵一卷第三四 頁反面),於偵訊亦具結證稱:「自九十二年九月上旬投資,投資後在九十二 年九月二十八日己○○生日當天到子○○家吃飯,才認識子○○他們。::我 有請教未○○銀拍屋,我問是否合法,投資穩定嗎,他說他們公司投資這個絕 對合法,而且他們公司在臺中市有一半以上的金融機構的防盜系統都是他們公 司的,我問怎麼還有做銀拍屋,他說他們公司兼的。::當天子○○也有提到 銀拍屋的投資」等語(偵一卷第一二三頁);於本院亦證稱:「子○○說他跟 銀行經理很熟,經營銀拍屋業務也做過一段時間,獲利很正常,例如有客戶到 銀行貸款,貸款繳不起,銀行就進行法拍,他們跟銀行經理共同經營這業務, 至於如何運作我不知道」等語(本院卷二第四七頁),具體指證被告子○○、 未○○均有以銀拍屋買賣為由,邀其投資。 6證人即投資者之一丑○○於本院亦證稱:「子○○說他們在做銀拍屋,己○○ 也有跟我說,己○○出國去大陸時,子○○有打電話給我,子○○說有案子, 問我是否加入,所以我認為是子○○騙我的」等語(本院卷二第三九頁);及 證人即投資者之一戌○○於偵訊亦具結證稱:「晴鴻公司在做銀行防盜業務、 銀拍、法拍、房屋買賣。(檢察官問:你怎麼知道?)他們開幕時我有到現場 去。::(檢察官問:資金來源知道嗎?)子○○有提到有做這方面的業務, 但資金沒有這麼多,子○○有問我要不要投資。在己○○的服務處搬家時有提 到過,還有子○○公司開幕時也有講。當時我自己有想要買房子,有在看法拍 屋的訊息,有請子○○及丁○○幫我注意。::事情發生前,我有打電話給丁 ○○,問他子○○是否熟悉,是否可靠,是否真的在做法拍、房屋買賣,他沒 有什麼回應」等語(偵二卷第八八頁),均詳予證稱被告子○○確係以投資銀 拍屋買賣詐騙投資者丑○○及戌○○。此外,復有支票、退票理由單可參(偵 二卷第四至七五頁以下),上開告訴人及證人指證歷歷,互核相符,顯非子虛 。且依上述內容,足見被告子○○、謝亭韋、丁○○及同案被告未○○均有參 與以投資銀拍屋買賣之詐騙投資者之事,上開被告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 (三)且查,被告酉○○於偵訊供稱:「(檢察官問:資金那裡來?)子○○調度的 。(檢察官問:有無用投資二手屋及法拍屋的名義向外面募集資金?)有。我 知道有己○○。(檢察官問:誰去找己○○來投資?)丁○○有跟己○○說過 」等語(他一卷第一一六頁)在卷,被告酉○○原係被告子○○之妻,二人於 案發後之九十三年間始離婚,被告酉○○於偵訊時,自無杜撰設詞誣陷被告子 ○○之理,足見告訴人己○○及上開證人指證本件確係因投資銀拍屋買賣而交 付資金予子○○等人乙節,應堪採信。再查,證人即臻鴻國際之經理辰○○於 調查站詢問供稱:「我認股二十萬元後,子○○、未○○自九十二年十月初起 ,曾先後三次向我遊說要我投資晴鴻公所承接之法拍屋買賣業務,但我因實在 無閒錢,即未答應投資該法拍屋生意」等語(偵一卷第五十頁,證人辰○○調 查站所述與本院證述不符,應以調查站所述較為可採,詳如後述),及證人丙 ○○於調查站詢問時亦供稱:「九月間承攬施作臻鴻公司辦公室之室內裝潢工 程期間,子○○、酉○○夫妻及未○○等人至施工現場洽談該工程時,邱員等 人即一再表示,該公司從事防搶系統業務,與各行庫經理熟稔,故而與相關行 庫經理合作投資賣賣所屬行庫拍賣之二手屋,因行庫經理了解所屬行庫拍賣之 二手屋個案之底價,絕對能得標獲得鉅額利潤,且只要我投資五十萬元,一星 期即可獲利三萬元,::我本人缺乏資金,故我未投資」等語(偵一卷第五二 頁),於偵訊亦具結證稱:「子○○、未○○曾要我投資,他們與銀行很熟, 有管道可以投資::(檢察官問:他有介紹他是要投資什麼嗎?)銀行的二手 屋」等語(偵一卷第一二七頁)在卷,查證人辰○○係受僱予被告子○○任臻 鴻國際總經理,證人丙○○係被告子○○委託其進行臻鴻國際之裝潢工程,其 二人與告訴人己○○並不熟識,甚且證人辰○○、丙○○分係就投資晴鴻公司 部分、受託為裝潢工程部分受詐騙,然其二人均未投資銀拍屋買賣,倘非被告 子○○、未○○等人確有邀渠等投資銀拍屋買賣之事,衡情其二人自無從為「 有受邀投資銀拍屋買賣」之虛構證詞,亦無虛構證詞之必要,是證人辰○○、 丙○○此部分陳述,應堪採信,更足佐證告訴人己○○及證人寅○○、壬○○ 、卯○○、丑○○、甲○○、戌○○等人所述係因投資銀拍屋買賣之事,而交 付資金等情,應非無據,並非渠等自行杜撰。是被告子○○、酉○○、丁○○ 或同案被告未○○等人及其等經營之晴鴻公司並未經營銀拍屋,猶向告訴人己 ○○及證人寅○○、壬○○、卯○○、丑○○、甲○○、戌○○等人佯稱經營 銀拍屋,且獲利豐厚,並邀渠等投資經營銀拍屋,被告子○○、酉○○、丁○ ○及同案被告未○○等人確有施用詐術,且使己○○及上開證人等人陷於錯誤 ,而將款項交付之事,亦堪認定。 (四)再依告訴人己○○等二十餘投資人持有之由子○○等人所交付之含利潤之未兌 現支票面額達四千九百五十二萬七千六百零二元,亦據告訴人己○○於本院陳 明在卷,並有上開投資人所持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可佐(偵二卷第四至七五頁 );再就告訴人己○○等二十餘投資人實際交付之金額,告訴人己○○於本院 供稱:因為時間、金額不同,所以沒有辦法一一算得清楚,(指利潤)大概有 五百萬元左右,但沒有辦法說出詳細的數目等語(本院卷一第一六一頁),告 訴人己○○雖未能詳細說明本件實際所交付金額,惟依本件子○○所支付予告 訴人己○○等人之利潤約為月息百分之五至十,亦據被告子○○坦承「以一個 月來算一百萬元利息五萬至十萬」等語(本院卷一第九九頁),且以告訴人己 ○○等人重複提出投資,等同複利計算利潤,則告訴人己○○等人所交付之實 際金額應少於上開所持之支票面額,再以被告子○○於本院供稱:這是本金含 利息(指退票總額)。利息約一千萬元左右等語(本院卷二第二三0頁)推估 ,告訴人己○○等二十餘人實際交付予被告子○○等人之金額亦應約有四千萬 元。 (五)且查,晴鴻公司本業經營之銀行防搶系統智慧之星,營業狀況不佳,晴鴻公司 及被告子○○約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份開始經濟週轉困難等情,亦據被告子○○ 於本院陳明在卷(本院卷一第一六三頁、本院卷二第二一七頁),而晴鴻公司 每月基本開銷約須一百多萬元,亦據被告子○○於偵訊、被告丁○○、同案被 告乙○○、未○○於調查站詢問時、及證人申○○於本院供稱在卷(他二卷第 三頁、他一卷第一三0、八一、一0九頁、本院卷二第一五0頁),及證人即 晴鴻公司會計戊○○於本院證稱:九十一年三月間進入公司。::(檢察官問 :晴鴻國際、晴鴻公司有無獲利?)沒有盈餘,是負債。支出比收入多。:: (法官問:晴鴻公司何時開始入不付出?)從我開始任職開始等語(本院卷二 第五十、五五頁),互核相符;再參以晴鴻公司自九十一年設立至九十二年十 一月間止,就其金融保全防搶系統智慧之星僅售出三套設備,營收金額僅一百 多萬元,亦據被告丁○○及同案被告乙○○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在卷(他一卷 第一二九、八十頁),核與證人即晴鴻公司工程部組長陳宜溫於調查站所述相 符(他一卷第一二0、一二一頁),足見晴鴻公司本業營業狀況不佳,入不敷 出等情,亦應為任職於晴鴻公司之被告子○○、酉○○、丁○○及同案被告未 ○○所明知,是上開被告明知向告訴人己○○等人收取之資金非用於投資銀拍 屋,且晴鴻公司營運不佳,上開被告及晴鴻公司均無力支付向告訴人己○○等 人收取之資金,猶一再向告訴人己○○等人詐稱有經營銀拍屋買賣,被告子○ ○、酉○○、丁○○及同案被告未○○均具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詐欺犯意聯 絡亦明。 (六)被告子○○雖辯稱:本件係屬借款云云,且辯稱:我有跟己○○說我們公司是 要做銀拍屋、中古屋買賣,跟己○○借錢云云(本院卷一第九八頁),非僅與 告訴人己○○、證人寅○○、壬○○、丑○○於本院所證述:係直接投資銀拍 屋等語不符(本院卷二第二七、三五、三九頁),並與證人卯○○、甲○○、 戌○○所述均不相符,倘被告子○○未曾以投資銀拍屋買賣詐騙告訴人己○○ 等人投資,則證人辰○○、丙○○何以亦證稱被告子○○亦曾以投資銀拍屋買 賣為由,邀渠等投資?顯見被告子○○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再查,被告子 ○○雖又辯稱:倘係投資,何以當日即可獲得獲利支票云云,惟證人寅○○亦 就可於當日或翌日獲得支票之原因於本院具結證稱:因為當時他們說可以跟銀 行搭配,處理物件,就是房子已經賣出去給客戶,中間有代墊款,就是我們向 銀行買房子,但這房子已經有特定的客戶要買,我們向銀行買房子後,再賣給 該特定的客戶,再賺取差價,所以時間有長短,是因為物件的大小,有約在二 十幾天到四十幾天的流程。所以在交付金錢當天就可以算得出來這案件獲利多 少。最初我要投資時,我也有去詢問做二手屋的人,他們告訴我這是保守的利 潤等語(本院卷二第二八頁),核與證人己○○證述相符(本院卷二第一四0 頁),是被告子○○既以上述說法詐騙告訴人己○○等人,自尚難再以當日或 翌日開出支票足證係屬借款云云置辯。且查,本件縱如被告子○○所言係屬借 款,惟被告子○○等人明知自己經濟狀況已陷於困境,無力返還積欠款項,且 晴鴻公司亦未從事銀拍屋買賣,竟仍向己○○表示該公司有從事此項買賣,再 以高額利息向告訴人己○○等人借款,其亦成立詐欺取財犯行,是被告子○○ 上開辯解不足為有利之認定。 (七)被告酉○○雖辯稱:對本件均不知情云云,惟查,倘被告酉○○對被告子○○ 與告訴人己○○之間之資金往來關係均不知情,何以其於偵訊對檢察官訊問: 「有無用投資二手屋及法拍屋的名義向外面募集資金?」竟答稱:「有。我知 道有己○○」等語(他一卷第一一六頁),且查,告訴人己○○及證人寅○○ 、壬○○、卯○○多次指證歷歷,均指證被告酉○○亦有參與;再參以被告酉 ○○自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起,在晴鴻公司上班,於九十二年四月間與被告子○ ○結婚,就被告子○○並無經營銀拍屋之事,且被告子○○係詐邀告訴人己○ ○等人投資銀拍屋之事,自難推諉均不知情,是被告酉○○所辯已難採信;被 告酉○○雖再辯稱:後來我以為己○○借錢給子○○,就是投資,我對投資跟 借貸的定義不知如何釐清,她是有借錢給子○○,他們的來往去脈我不清楚, 是我自己斷章取義,以為他們是投資云云(本院卷二第二二七頁),惟查,被 告酉○○有十多年會計實務經驗,亦據其於調查站詢問時陳明在卷(他一卷第 一0六頁),自不可能不知道借貸跟投資的定義,所辯自非可採。 (八)被告丁○○雖辯稱:對己○○與子○○之間調度資金往來的事我不知道。沒有 跟己○○提到公司在做銀拍屋或是中古屋獲利很好,我只有跟己○○說公司在 做銀行防搶云云,惟其辯稱與告訴人己○○及證人寅○○所述均不相符,而被 告丁○○與告訴人己○○及證人寅○○相識非僅數年,交情深厚,倘非確有其 事,己○○、寅○○何須多次指證其亦有詐稱有投資銀拍屋之事?再參以證人 戌○○亦於偵訊證稱「當時我自己有想要買房子,有在看法拍屋的訊息,有請 子○○及丁○○幫我注意。::事情發生前,我有打電話給丁○○,問他子○ ○是否熟悉,是否可靠,是否真的在做法拍、房屋買賣,他沒有什麼回應」等 語(偵二卷第八八頁),倘被告丁○○未涉及本件詐騙,甚且不知情被告子○ ○係以投資銀拍屋買賣詐騙上開被害人之資金,何以證人戌○○會請被告丁○ ○為其留意法拍訊息?又被告丁○○任職晴鴻公司逾一年,對晴鴻公司銷售狀 況不佳,入不敷出,又未經營銀拍屋之情形,知之甚詳,其何以對證人戌○○ 詢問有關被告子○○是否有做銀拍屋之事,不予正面回應?是被告丁○○所辯 ,實難採信。被告丁○○雖再辯稱:被告子○○於九十二年十月向丁○○之父 借款二百萬元,其後屆期跳票,倘有參與本件詐欺犯行,其豈可能同意其父出 借款項予被告子○○云云(本院卷一第一一一頁),並提出存摺影本、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本院卷一第一一五、一一六頁)為據,惟依被告丁○○於調查站 所述,其父早於九十二年六、七月間即曾借款予晴鴻公司(他一卷第一二八頁 ),是並非自同年十月始借款,再被告丁○○之父是否借款予被告子○○,與 被告丁○○是否有以銀拍屋買賣對告訴人己○○行詐,係屬二事,自不能以其 父有出借款項予被告子○○,為有利被告丁○○之認定。再其所提出與證人戌 ○○之電話內容(偵二卷第一五二至一五五頁),辜不論證人戌○○於電話中 之回應含糊其詞,無從以此為任何有利於被告丁○○之認定,且依此係屬證人 戌○○於法庭外之傳聞陳述,自難據之為被告丁○○未曾參與本件詐邀被害人 投資銀拍屋買賣犯行之認定。至證人子○○於本院證稱:「(被告丁○○問: 我是否是在調查局約談後,問你,你才告訴我和己○○金錢往來的事情,我那 時才知道跳票的事情?)因為丁○○還有己○○的跳票,己○○告訴我絕對不 能給丁○○知道,時間我忘了。(被告丁○○問:己○○曾經跟你說不要讓我 知道你們金錢往來的事情?)對」云云(本院卷二第二一六頁),惟此部分據 告訴人己○○於偵訊供稱與丁○○間應該沒有金錢往來,丁○○以前是員工, 二人相處的很好等語(偵二卷第八九頁),已否認有積欠丁○○債務,且被告 丁○○並未提出其於九十一、九十二年間持有己○○屆期未獲付款之支票或己 ○○有積欠其債務之證據證明,是證人子○○此節所述尚難採信。 (九)再被告子○○、酉○○及同案被告未○○詐騙丙○○、午○○對臻鴻國際進行 裝潢,而未付款部分(即犯罪事實欄二之部分): 1被告子○○、酉○○及同案被告未○○三人籌組臻鴻國際,三人均同意委託丙 ○○、午○○就臻鴻國際進行裝潢施工,由被告子○○出面締約,工程款三百 五十萬元,經催討後子○○僅支付十萬元,餘款均未支付之事實,亦據被告子 ○○於偵訊及本院供稱有委託渠等進行裝潢施工之事在卷(偵八五0七號卷下 稱偵三卷第五十頁、本院卷一第一0三頁),並據被告酉○○於調查站詢問時 供稱:「有與子○○籌備臻鴻國際,因晴鴻公司發生資金週轉,所以籌備停頓 等語(他一卷第一0六頁),於偵訊亦供稱:(指裝潢)我找的」等語(偵一 卷第一三八頁),於本院供稱:「裝潢部分我有請丙○○來施工,因為我在晴 鴻公司時我就認識他。我有跟子○○、未○○商議組臻鴻公司(指臻鴻國際) ,我也同意臻鴻公司的施工」等語(本院卷一第一0四頁),而同案被告未○ ○亦供稱:「我有跟子○○、酉○○說好要組臻鴻公司,我也同意請人做臻鴻 公司的施工」等語(本院卷一第一0四頁)在卷,足見委請丙○○、午○○進 行本件裝潢工程,確係上開被告子○○、酉○○及同案被告未○○三人決意為 之。 2又查,該筆裝潢工程已進行百分之九十,因子○○所交付之部分付款支票合計 面額一百一十萬元部分,均未獲兌現而停工,現仍有總價款三百四十萬元尚未 獲付款之事實,亦據證人丙○○於調查站供稱:「我應允承攬該工程,且依約 設計、施作該工程,目前已完成百分之九十,因工程款含訂金分三期支付,第 一期:訂金一百一十萬元,由子○○開立三張臺中商銀南屯支票,因子○○開 立之三張支票均跳票無法兌現,故該工程在完成百分之九十後停工」等語(偵 一卷第五一頁反面),且其於偵訊具結證稱:「有開三張票給我,結果一張都 沒有兌現」等語(偵一卷第一二七頁),證人即告訴人午○○於偵訊具結證稱 :「做工程後認識子○○及未○○。(檢察官問:工程款有無付給你?)沒有 。(檢察官問:裝潢部分是與誰簽約?)子○○」等語(偵一卷第一二九頁) ,並供稱:「(檢察官問:裝潢在施作時,他公司都是何人去?)子○○、未 ○○、還有一位陳老師及子○○的太太」等語(偵三卷第七三頁),於本院亦 指稱:「我跟丙○○是合夥的,因為丙○○沒有公司行號可以打契約,而我有 ,所以是由我去打契約,這件工程是我跟丙○○合夥的,我都是跟子○○接洽 的,頭期款也是向子○○領的,票也是子○○開給我的,當時他們夫婦都在」 等語(本院卷一第一0七頁)在卷,並有未獲兌現之付款支票三張、估價單五 張可佐(偵三卷第二七至三三頁),足見丙○○、午○○所述應堪採信。 3再查,被告子○○、酉○○及同案被告未○○於九十二年九月間,對其三人均 無資力支付該筆工程款之事亦知之甚詳,此可由被告子○○等人積欠告訴人己 ○○等人之債務於九十二年九月間保守估計已逾三千萬,並非少數;再參以臻 鴻國際之資本均未募集到位等情,亦為被告子○○於本院坦承:「臻鴻公司( 指臻鴻國際)當時(指九十二年八月間)預計有五股,都還沒有募集到資金, 預計資金要募集壹仟萬元」等語(本院卷一第一0三頁),證人即子○○所指 稱臻鴻國際之預定股東庚○○亦於本院證稱:「有預定要投資,但子○○自己 在公司方面有狀況,所以停下來。::都還沒有講到細節」等語(本院卷二第 五八、五九頁),證人即子○○所指稱臻鴻國際之預定股東巳○○亦於本院證 稱:「(法官問:公司裝潢是否有經過你同意?)沒有。我還沒有正式投資」 等語(本院卷二第六七頁),顯見被告子○○、酉○○及同案被告未○○同意 被告子○○委託丙○○、午○○為臻鴻國際進行施工時,該臻鴻國際之資金尚 未募集談妥,被告三人均無支付工程款之能力,猶請丙○○、午○○進行裝潢 施工,俟庚○○、巳○○同意出資,資金到位則支付工程款,倘庚○○、巳○ ○未同意出資,則被告子○○、酉○○及同案被告未○○亦無法支付該筆工程 款,是被告三人具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丙○○、午○○陷於錯誤 ,誤信會如期付款,因之進行施工亦明。 4被告子○○雖又辯稱:「當時(指與午○○訂約)股東(指臻鴻國際)本身有 錢,且晴鴻公司如果有營收,也可以支付這筆款項」云云(本院卷一第一0三 頁),惟查,被告子○○既表明臻鴻國際之資金均未募集到位,則雖已與特定 人選洽談資金募集,惟既未談妥,該特定人選縱確有資力,亦無從擔保其同意 投資,進而會支付本件工程款;又晴鴻公司九十二年八月間之本業銷售情況不 佳,入不敷出等情,已如前述,其積欠自身公司人事成本及資金利息已有不暇 ,且晴鴻公司並非臻鴻國際之投資股東,又如何能支付該筆臻鴻國際之工程款 ?是被告子○○此部分所辯,顯非可採;再被告子○○又辯稱:「為了避免浪 費房租,所以裝潢先做,當時裝潢我有知會他們,當時證人庚○○還沒有成為 正式股東,但是他們有說裝潢這部分的費用,我沒有辦法支付時,可以用我的 支票幫我調錢」云云(本院卷二第六二頁),證人庚○○亦證稱:「子○○有 跟我說到這事情,我說如果到月底、年底,如果晴鴻公司沒有問題的話,我會 幫他調,後來晴鴻公司出問題,我也就沒有幫他調」等語(本院卷二第六三頁 )相符,惟縱證人庚○○同意幫被告子○○持其開列之支票調度裝潢費用,仍 係被告子○○、酉○○及同案被告未○○無力支付裝潢費用,且子○○經營之 晴鴻公司屆期是否資金沒有問題?庚○○是否能調度得到資金?亦均屬未知之 數,是被告子○○此部分辯解,不足為任何有利之認定。再被告酉○○辯稱: 「沒有監工。跟午○○沒有接洽」云云,惟其雖未與午○○直接接洽,然其對 有與丙○○接洽及同意籌組臻鴻國際之事亦自承在卷,已如前述,是此部分辯 解不足為有利之認定。 (十)再被告子○○及同案被告未○○詐騙辰○○、丙○○投資晴鴻公司或銀拍屋, 而辰○○因之受騙,交付投資晴鴻公司之二十萬元予被告子○○部分(即犯罪 事實欄三部分): 1被告子○○再對辰○○施用詐術,邀辰○○投資晴鴻公司或銀拍屋,辰○○因 之陷於錯誤交付二十萬元等情,亦據被告子○○對證人辰○○確有交付二十萬 元之投資款之事於本院亦自承在卷(本院卷一第一0三頁),復據證人辰○○ 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當時子○○、未○○向我表示,渠所經營之晴鴻公司 由於營運狀況良好,曾獲頒十大優良廠商,並獲致陳水扁接見,該公司之產品 有獲得專利,並因經營良好,透過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的關係,包括合庫、 土地銀行、臺灣銀行等大型行庫已與晴鴻公司採購相關之防搶設備,公司前景 大好,並表示已與辛○○所經營的上市公司佳鼎公司達成二公司之策略聯盟, 二公司將交叉投資一億五千萬元,其中佳鼎公司要向晴鴻公司認購股票一億元 ,另外五千萬元則由佳鼎公司以現金給付晴鴻公司,一旦正式簽約,晴鴻公司 股票將自現有之每股十元,一下子升為十五元,子○○並表示因考量我係晴鴻 公司之關係企業臻鴻公司總經理,乃透露此利潤可觀的投資機會,要我儘量多 籌出多一點的現金投資晴鴻公司股票,經邱、劉二人的再三遊說,我表示將儘 量籌出一百萬元左右投資晴鴻公司,至於我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匯出二十萬 元投資晴鴻公司前,子○○、未○○二人大約有跟我談過投資晴鴻公司的獲利 可觀等情約三、四次,我向劉、邱二人表示實在籌不出錢投資,並表示可能無 法依先前意思投資晴鴻公司,未○○則要我能籌多少就投資多少,並再三表示 獲利很高,且為幫忙我,未○○並表示我儘量籌錢,不夠一百萬的部分,他要 幫我代墊,我有感於他的誠意及可能的獲利,我表示願意先籌二十萬元,未○ ○當場拿了一份我個人投資晴鴻公司認股憑證給我收執,我即於當天(十月十 八日)依未○○(原筆錄誤植為劉國錦)先前所寫給我的子○○(原筆錄誤植 為邱國卿)設於臺中商業銀行的戶頭(詳細帳號等已經記不清楚)匯入二十萬 元予上開子○○帳戶內,事後我並以電話向未○○確認,未○○並表示已收到 所匯入的二十萬元,另不足的八十萬元部分,他已經幫我代墊了八十萬元,但 我於當晚細看未○○給我的認股憑證才發現該憑證所記明之我個人認晴鴻公司 股份數量為一千多股,以當時的票面價格算,才值一萬餘元,我就以電話向未 ○○反應憑證所載之一千多股應係登記錯誤,要求未○○更正,未○○也當場 應允,但是後未○○及子○○二人均未更正正確的認股憑證(一百萬元股權) 予我,但過數日後,因晴鴻公司多次退票,我認為投資可能不保險,而以電話 向未○○要求退股,未○○表示同意,並將把二十萬元認股現金退還給我,但 迄今未○○及子○○等二人並未退還我該二十萬元」等語在卷(偵一卷第四九 頁),並於本院證稱:「我在調查站有做筆錄,所述實在」等語(本院卷二第 一三二頁),再參其於調查站所述交付資金予子○○之經過,對其所取得之憑 證有誤,及事後再與未○○接洽之諸多細節,敘述綦詳,倘非確有其事,自無 須為此杜撰。 2再證人辰○○於調查站及本院所述不符,其於本院證稱:「未○○、子○○邀 我投資二十萬元。::(受命法官問:二十萬元是子○○、未○○邀你投資何 事?)沒有很詳細敘述,不過大概是投資法拍屋的事情,時間我記不起來,大 致上是九十二年七、八月份,::,這二十萬元是投資在法拍屋。::未○○ 說法拍屋部分投資利潤相當好,他將我當自己人,希望我投資,開始時我不想 投資,後來說三、四次我就投資。(受命法官問:子○○是否邀你投資?)他 沒有直接開口,但是在未○○說的時候子○○說值得投資。就是在說法拍屋的 時候。::我的二十萬元確實投資法拍屋」云云(本院卷二第一三三至一三四 頁),與調查站詢問時所述交付資金之投資對象不同。惟查證人辰○○於本院 作證日期係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與前揭交付二十萬元予子○○、未○○二人之 九十二年十月間,時間相隔逾一年六月,又證人辰○○其所交付金額僅二十萬 元,再參以其係以每月十六萬元之薪資獲聘任臻鴻國際經理,顯見上開二十萬 元之金額對證人辰○○而言金額不大,其顯未甚在意此事,再參以人之記憶有 不完全之處,又對證人辰○○而言,其係投資「晴鴻公司」或「法拍屋」,差 異不大,是其於本院所述時之記憶應屬有誤,應以證人辰○○於事發當時於調 查站所述之內容,較為可採,併此敘明。 3又證人丙○○於調查站亦證稱:「邱員(指被告子○○)等人即一再表示,該 公司從事金融行庫防搶系統業務,與各行庫經理熟稔,故而與相關行庫經理合 作投資買賣所屬行庫拍賣之二手屋,因行庫經理瞭解所屬行庫拍賣之二手屋個 案之底價,絕對能得標獲得鉅額利潤,且只要我投資五十萬元,一星期即可獲 利三萬元,我如交付五十萬元現金後,邱員即開立其本人面額五十三萬元之支 票給我,保證能獲利;另又以晴鴻公司從事金融防搶(原筆錄誤植為防強)系 統業務獲利狀況良好,要我投資購買該公司之未上市股票,未來上市絕對可獲 得鉅額利潤。邱員等人一再以前述投資二手屋及購買未上市股票可獲取暴利為 由向我吸金,我因不瞭解邱員等人操作買賣二手屋及未上市股票手法,且我本 人缺乏資金,故我未投資」等語(偵一卷第五二頁),於偵訊亦具結證稱:「 子○○及未○○曾經要我投資,他們與銀行很熟,有管道可以投資。::(他 有介紹他是要投資什麼嗎?)銀行的二手屋」等語(偵一卷第一二七頁)在卷 ,證人丙○○就此部分並未交付任何投資金額予被告子○○,倘非確有其事, 其自無設詞誣陷被告子○○及同案被告未○○之必要,是其上開陳述,應堪採 信。 4至被告子○○辯稱:「辰○○是拿二十萬元投資臻鴻公司二股。他並不是投資 銀拍屋的買賣」云云(本院卷一第一0三頁),及同案被告未○○辯稱:「辰 ○○投資二十萬元是投資臻鴻公司,拿晴鴻公司股票做抵押,並不是投資銀拍 屋的買賣」云云(本院卷第一0四頁),均非可採。 (十一)再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子○○、酉○○、丁○○及同案被告未○○、乙○○等 人於九十一年八月間並製作內容誇大之公司企劃說明書,對外誆稱該公司與 上市公司佳鼎科技成立策略聯盟,並將於二○○五年成為上櫃公司,乙○○ 執筆之說明書上更虛偽記載:子○○曾任臺灣中小企業推廣中心執行秘書、 全權規劃產業升級、產業高階主管特訓之職三年,從事廣告傳播、廣告企劃 多年,於八十六年起投入電子、系統、研發工作六年,未○○曾任職日本熊 谷組臺灣分公司總工程師,丁○○曾任國會辦公室主任,酉○○逢甲會計系 畢業,工研院、逢甲大學為該公司指導單位,簡漢生、辛○○等名人為該公 司顧問團隊等之不實說明,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惟查,晴鴻公司之本 業為經營銀行防搶系統「智慧之星」,該防搶系統並有獲專利,至九十二年 十一月間止並有三家銀行購買等情,亦據被告丁○○於調查站及證人陳宜溫 於調查站均陳明在卷,已如前述,是被告子○○等人經營晴鴻公司,確有經 營銀行防搶系統之業務,則為經營該本業,對外界介紹晴鴻公司之經營管理 人員時,縱有誇大不實之處,惟與告訴人己○○等人本件遭詐欺取財間並無 直接因果關係,尚難認此部分亦屬被告子○○等人用以詐騙己○○所用之詐 術,亦不足以遽認被告子○○等人間因上開誇大不實之說明書內容,即與對 己○○詐欺取財部分均知情且有犯意聯絡,併此敘明。綜上所述,被告子○○、酉○○、丁○○右揭詐欺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子○○、酉○○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被告丁○○如犯罪事實欄一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子○○如犯罪事實欄 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三項、第一項之 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人對被告子○○涉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業已於犯罪事 實欄載明,惟於論罪法條漏未論及,仍應視為業已起訴,併此敘明。被告子○○ 、酉○○、丁○○及同案被告未○○、乙○○如犯罪事實欄一之詐欺取財犯行, 被告子○○、酉○○及同案被告未○○如犯罪事實欄二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子 ○○及同案被告未○○如犯罪事實欄三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子○○上揭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多次犯行,被告酉 ○○、丁○○上揭詐欺取財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從一重論以一詐欺取財罪,並均依法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子○○現假釋中,再犯本件如犯罪事實欄一至三之詐欺取財犯行 ,且其係本件犯行之主謀,又被告酉○○為本件犯行時係被告子○○之妻,其係 參與犯罪事實欄一、二之詐欺取財犯行,及被告丁○○係被告子○○之表弟,因 相信晴鴻公司之本業產品仍有前景,為解決晴鴻公司之財務週轉而起意詐騙,又 其僅參與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犯行,再考量本件詐欺犯行之期間將近一年,其等 所詐得之金額即告訴人所交付之款項,雖非如被害人己○○等人所持之支票總面 額四千多萬元,惟合理推估至少在四千萬元左右,被害人之損失甚鉅,又被害人 丙○○、午○○遭詐騙之金額為三百多萬元之裝潢財物,另被害人辰○○受詐騙 之金額為二十萬元,再參以被告等人犯後雖均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惟被告子 ○○有將其持有智慧之星之相關專利權轉讓予告訴人己○○等人所推舉之代表壽 臺芳,上開專利權之價值亦曾有第三者鑑價認價值不菲,有近二千萬元之價值( 本院卷一第三三五頁),再被告子○○於案發後,亦曾有陸續為小額還款予本件 被害人(偵一卷第一四三至一四八頁),是渠等亦非全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移送併辦(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三0號),即被害人甲○○遭被告子○○詐騙 部分,業已與起訴事實一併載明,二者係同一事實之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附此敘明。 五、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酉○○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亦與被告子○○及同案被告未○○ 有犯意聯絡云云,惟查,依證人辰○○之調查站詢問筆錄(偵一卷第四九頁), 除僅提及曾與被告酉○○見面,並未提及被告酉○○有對其行詐;再依證人丙○ ○之調查站詢問筆錄(偵一卷第五二頁),亦未就被告酉○○有為如何具體之遊 說其參與投資晴鴻公司或銀拍屋為具體之說明,自難依該語焉不詳之陳述,認定 被告酉○○有對其行詐。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酉○○就此部 分有與被告子○○及同案被告未○○有犯意聯絡,自應對被告酉○○就犯罪事實 三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酉○○前開起訴並有罪部分,有 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對被告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公訴意旨並認 被告子○○及同案被告未○○有詐騙午○○投資晴鴻公司或銀拍屋,惟午○○並 未投資云云,因認被告子○○及同案被告未○○此部分涉犯詐欺未遂罪嫌云云, 惟查,此部分亦據證人午○○於偵訊證稱,晴鴻公司的人並未找其投資,並未找 其投資銀拍屋等情在卷(偵一卷第一二九頁),此部分既無證據足資證明,原應 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子○○前開起訴並有罪部分,有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對被告子○○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再告訴人己○○復指稱被告子○○於九十二年十月間告知臻鴻國際前景看好,使 其陷於錯誤,再交付被告子○○四張支票合計面額0000000元,投資臻鴻 國際,而認被告子○○此部分亦涉犯詐欺罪嫌云云,惟查,告訴人己○○所交付 被告子○○之四張支票,均係被告子○○之前所開給告訴人己○○之獲利支票, 已計入犯罪事實欄一之遭詐騙金額,又該四張支票亦未獲兌現,亦據告訴人己○ ○所不否認,再參以被告子○○確有意經營臻鴻國際,從而聘請專業經理人即證 人辰○○任臻鴻國際總經理,並委請辰○○購買直銷產品,且為募集臻鴻國際之 資金,並與庚○○、巳○○洽談等情,亦據被告子○○及證人辰○○、庚○○、 巳○○於本院證述在卷,足見被告子○○確有籌設臻鴻國際經營直銷業務之事實 ,是被告子○○為籌組臻鴻國際之資金,因之向告訴人己○○或證人庚○○、周 尚烈邀約投資,難認係屬行詐,亦難認被告子○○此部分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意圖可言;再參以臻鴻國際雖籌組未成,惟告訴人己○○此部分為投資臻鴻國際 所交付予被告子○○之四張支票,實際上亦未兌現,而未交付財物。故此部分難 認被告子○○有詐欺取財犯行,再此部分復未經起訴,本院自不予審究,併此敘 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申○○與同案被告子○○、未○○、乙○○、丁○○、酉○ ○等六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先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將 晴鴻公司遷入申○○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二段二十號一樓之處所,渠等 均明知晴鴻公司並未經營銀拍屋業務,仍由子○○利用丁○○曾任職立法委員沈 智慧服務處之背景,結識沈智慧胞妹臺中市議員己○○,伺機利用己○○擔任民 意代表之豐沛人脈,由子○○對己○○詐稱晴鴻公司因銷售金融行庫保全防搶、 防盜系統,與金融行庫經理熟稔,可由行庫經理處得知標售銀拍屋、中古屋底價 、預定購屋之人及其預定購該特定屋之價格,俟以底價購入上開銀拍屋後,再轉 手予預定購屋之人,即可獲得優渥利潤,每一投資案,平均可分得百分之四至五 的紅利,致己○○陷於錯誤,誤信為真,陸續自一百萬元開始投資銀拍屋買賣, 每次交付投資金額予子○○,子○○皆開立金額含利潤在內,發票人為子○○本 人、晴鴻公司或以申○○為負責人設立之「晴鴻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晴鴻國際 )之支票予己○○,並均如期兌現,子○○、酉○○、丁○○、未○○等人並自 九十二年三、四月起,更騙稱將擴大銀拍屋、中古屋投資規模,要求己○○尋找 更多投資人集資加入,致使己○○另行召集寅○○、壬○○、甲○○、卯○○、 丑○○等親朋好友二十餘人陷於錯誤,集資陸續投入子○○等人所設下之銀拍屋 、中古屋詐騙圈套,且所持之投資本金含報酬之支票到期時,幾均再依子○○之 要求,以換票方式再予繼續投資,惟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止,上開投資人持有 子○○所開出尚未兌現之本金加計獲利之支票面額,合計為四千九百五十二萬七 千六百零二元(起訴書誤載四千九百五十二萬二千七百六十元),均自該日起退 票。因認被告申○○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証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証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 他調查途逕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 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申○○與被告子○○等人有犯意聯絡,無非以告訴人己○○及證人 寅○○所述為據,固非無據;惟訊據被告申○○對有將所有房屋出租予晴鴻公司 ,又自九十一年九月下旬起以月薪二萬元受任為晴鴻公司副董事長之事均不否認 (本院卷一第七九、八十頁),惟矢口否認有右揭詐欺取財犯行,於偵訊辯稱: 晴鴻國際有限公司與晴鴻公司所有資金問題皆是由子○○統一調度。不知道晴鴻 公司與己○○間有投資法拍屋往來關係等語(他一卷第九二、一00頁),於本 院亦辯稱:我沒有跟己○○或是任何被害人談過公司有做銀拍屋或是中古屋的事 情。子○○用何說詞去借錢我不知道等語(本院卷一第九九頁),並辯稱:未過 問公司財務及資金之運用。又與己○○、唐女(指寅○○)二人僅止於點頭招呼 ,未談及公司業務等情(本院卷一第七九、八十頁之答辯狀)。經查: (一)被告申○○從未曾有邀約告訴人己○○等人投資銀拍屋或與本件告訴人己○○ 等人談及投資銀拍屋或中古屋之事,又對被告子○○係以何說詞向告訴人等借 錢均不知情之事實,亦據被告申○○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本院陳明在卷(他 一卷第九二、一0一頁、本院卷一第九九、一00頁、本院卷二第二二九頁) ,核與告訴人己○○於本院供稱:我確實沒有跟申○○談過二手房子的事情等 語(本院卷一第一0七頁),又供稱:申○○沒有邀我投資,也沒有跟我說過 二手屋投資買賣的事情等語(本院卷一第一五八頁),證人甲○○亦對申○○ 未邀其投資銀拍屋乙節於本院證述在卷(本院卷二第四六、四七頁),再參以 證人即被告子○○亦證稱:「(被告申○○問:物業部撤銷後,我們有無談到 晴鴻科技涉及法拍屋或是銀拍屋的事情?)沒有」等語(本院卷二第二一0頁 ),足見被告申○○辯稱未邀約己○○投資銀拍屋,及對子○○或晴鴻公司與 告訴人己○○等人之資金往來關係,均不知情等語,尚非無據。 (二)再告訴人己○○指稱被告申○○亦涉犯本件詐欺取財罪嫌,係因被告子○○開 出之獲利支票有以申○○為負責人之晴鴻國際之支票,即被告申○○提供晴鴻 國際之支票予被告子○○持以交本件告訴人己○○等人,此可依告訴人己○○ 於偵訊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檢察官問:乙○○及申○○有找你們投資嗎 ?)沒有。是因為後來子○○有開申○○的票給我們,我問子○○為何開申○ ○的票,他說是他們做的案子太多了,為了節稅才開申○○的票」等語(偵一 卷第一一一頁),並於本院指稱:「子○○開給我有三種票,有申○○的名義 即晴鴻國際公司負責人,申○○既然把支票交給子○○使用,申○○也涉及詐 欺」云云(本院卷一第一五八頁),及證人壬○○於本院證稱:「當初給的票 曾有申○○的票。::(被告申○○問:你收過我個人支票嗎?)不是。是公 司票上有你的私章」等語(本院卷二第三三、三四頁),是依上開告訴人己○ ○及證人壬○○所述,告訴人己○○認被告申○○涉詐欺犯行,無非以被告子 ○○所開立而交其持有之獲利支票,有發票人為晴鴻國際之支票,而晴鴻國際 之負責人既係申○○,因之認提供晴鴻國際支票供子○○使用之被告申○○, 亦與被告子○○就本件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云云,惟查,被告申○○確有參與 晴鴻公司之經營,任晴鴻公司之副董事長,且提出資金三百萬元(扣除晴鴻公 司應支付予申○○之三個月房租六十萬元,實際僅交付二百四十萬元之資金) 加入晴鴻公司任股東等情,亦有申○○提出之合作暨融資協議書可佐(本院卷 一第八三、八四頁);又晴鴻公司之資金調度係由被告子○○負責,再晴鴻公 司確有經營銀行防搶系統之本業,且晴鴻公司營運不佳等情,亦據被告子○○ 陳明在卷,已如前述,則被告申○○既投資晴鴻公司,並參與晴鴻公司之經營 ,復知情晴鴻公司營運不佳,其因之同意提供晴鴻國際之支票予被告子○○進 行資金調度,並因之同意就被告子○○所開立上開支票,負票據上責任,衡情 並無違犯任何刑事法律;再查,證人即被告子○○於本院亦證稱:「我開票每 張票內容不見得每一張都有讓申○○知道,申○○有同意我使用支票」等語( 本院卷二第二一一頁),再參以「提供支票」與「知情以所提供之支票詐騙他 人」,係屬二事,自不能因被告子○○等人詐騙告訴人己○○等人投資銀拍屋 買賣,所持交予告訴人己○○等之支票,有被告申○○任負責人之晴鴻國際為 發票人之支票,遽即推論被告申○○就被告子○○係以何理由持該支票向告訴 人己○○等人詐騙款項之事,必定知情。 (三)至證人寅○○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丁○○、子○○、酉○○、申○○、未 ○○,即在渠等晴鴻公司專屬辦公室內,輪番全力遊說我參加晴鴻公司之投資 二手屋或法拍屋行列(偵一卷第四四頁);::而申○○及丁○○則亦有多次 協助子○○遊說我參加投資二手屋或法拍屋之情勢」等語(偵一卷第四六頁) ,而提及被告申○○多次遊說其參加銀拍屋之投資,惟並未具體指明被告申○ ○係如何遊說;且證人寅○○於偵訊時並具結證稱:「副董申○○見過幾次面 ,吃過飯,但他沒有提過這件事(指銀拍屋之投資買賣)」等語(偵一卷第一 0六頁),其於本院始再具結明確證稱:「申○○僅在南投餐廳提過一次,沒 有其他次」等語(本院卷二第二七頁),足見證人寅○○於調查站所述申○○ 有「多次」協助遊說其參與銀拍屋投資云云,並非可採。再查,證人寅○○於 本院證稱關於申○○該次在南投餐廳之陳述內容時,其證稱:「申○○說我們 銀拍屋的業務很穩定」云云(本院卷二第十七頁),惟證人寅○○隨後於同日 庭訊改證稱:「(被告申○○問:我從頭到尾有跟你談到銀拍屋或是法拍屋的 事情?)是二手房屋買賣,並沒有特別強調是法拍屋」等語(本院卷二第三十 頁),且依證人寅○○上開證詞,並未言明申○○談及所謂「二手房屋買賣」 之具體內容,是否係邀約投資銀拍屋,或係指子○○或晴鴻公司有經營二手房 屋買賣之事,或僅係就二手房屋一般市場買賣之廣泛談論,再參以證人寅○○ 於偵訊已明確證稱申○○未向其提過銀拍屋之事等語,則其於本院再改口證稱 申○○有提及二手屋買賣云云,其證述內容前後不一,已非無瑕疵可指,實難 採信;再查證人寅○○所指於南投餐廳與申○○談話之時間係於九十二年年初 (本院卷二第二六頁),而證人寅○○於本院作證時間係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二時間相隔已逾二年以上,衡情證人寅○○亦難以清晰記憶當日餐敘聊天之確 切內容,自難以證人寅○○於本院上開語焉不詳之一言兩語之證述,遽即為被 告申○○有參與邀約寅○○投資本件銀拍屋之認定;且查,倘被告申○○有參 與邀約或遊說寅○○投資銀拍屋,豈可能對告訴人己○○隻語未提,又豈可能 於九十一、九十二年間僅對寅○○提及一次?是依證人寅○○前開有瑕疵之本 院陳述,尚不足認定被告申○○有參與詐邀寅○○等人投資銀拍屋,或與被告 子○○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可言。(四)此外,經遍查全卷,復查無任何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申○○知悉或有參 與被告子○○、酉○○、丁○○、同案被告未○○等人向告訴人己○○等人詐 騙款項之事,或被告申○○就被告子○○等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與其餘被告 有犯意聯絡,自應對被告申○○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郭 瑞 祥 法官 江 奇 峰 法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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