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陳思成
- 當事人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5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三一一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予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及音樂光碟片共計肆佰陸拾壹片、錢筒貳個、攤架壹組及草席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沙漠騎兵」、「冷山」等影音光碟片,係附表一所列各公司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 rtyRights,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簡稱TRIPS),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或係他人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如附表二所示「揚眉」、「理查馬爾克斯精選」等音樂光碟片,則係附表二所列各公司或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非經各該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非法散布各該光碟片而侵害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其亦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昌」之成年男子所販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音及音樂光碟片,均係未經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各該錄音著作權人、視聽著作權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重製物,竟僅因一時缺錢花用,即與該綽號「阿昌」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十九時許起(起訴書誤為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某時起),以每日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代價,受僱於綽號「阿昌」之成年男子,由「阿昌」提供上開盜版影音及音樂光碟,在臺中市南屯區○○○○路之文心南路夜市內擺設攤位公開陳列,並以每三部(每部二片)盜版影音光碟影片一百元,每三片盜版音樂光碟亦一百元之代價,在該攤位上擺置塑膠桶充當錢筒,並置放價目表供不特定前來顧客選購後,自行依其所購買之數量及價目表上所標示之價格,投錢至該錢筒中,而乙○○則負責看顧攤位及整理攤位上之盜版影音及音樂光碟,而以此販賣方式共同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嗣乙○○於九十四年四月一日二十一時十分許,與不知情之周勝彬(業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同在上開夜市內之攤位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阿昌」所有供散布牟利所用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合計三十二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四百二十九片、錢筒二個、攤架一組及草席一張。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之告訴代理人李中生、陳三普分別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本件復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所出示之鑑識報告與或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及音樂光碟共計四百六十一片、錢筒二個、攤架一組及草席一張扣案足資參佐。且查: (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侵害之影音及音樂著作,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著作權人所享有,且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一節,業據告訴代理人李中生、陳三普等人於警詢指訴明確。另本件扣案之盜版影音及音樂光碟固有部分未據著作權人提出告訴,但其著作財產權人如屬我國國人,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固不待論;如其著作財產權係屬美國國人,依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再者,我國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之約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擴大及於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故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縱非屬著作權法第四條原所保護之對象,現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允無疑義。 (二)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音及音樂光碟,均非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權人所製作或授權製作之正版壓製片一節,已據被告乙○○供明在卷,復經告訴代理人李中生、陳三普等人實際勘驗屬實,足認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音及音樂光碟,均係未經各該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燒錄之盜版光碟片至明。 (三)綜此,被告乙○○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起訴書誤載為第三項、第一項,已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應併敘明)。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昌」之成年男子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一次設攤散布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及音樂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以一罪處斷。另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影音及音樂光碟重製物,卻負責看顧攤位連續予以散布,其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平日之素行,其前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法院令入矯正處所施以管化教育(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卻仍不知悔改,僅因一時經濟狀況不佳,缺錢花用,為圖私利,而枉顧如附表一、二所示影音及音樂著作均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並僅以微薄之代價,即受僱於「阿昌」負責看顧及整理攤位之工作,攫取著作權人應得之利益,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犯罪之動機、目的雖然單純,但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方式牟財,惡性非淺;並衡酌被告受僱之時間尚非歷時甚久,但被查獲扣案之盜版影音及音樂光碟之數量甚多,且對各該著作權人之權益造成損害,並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惟諒及其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又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僅因年輕識淺,偶然一時失慮致罹本件刑典,其於犯後始終坦認犯行,顯見其深切悔意,被告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並依本件犯罪之性質及參酌被告之素行、智識,命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輔向善。 三、至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及音樂光碟共計四百六十一片、錢筒二個、攤架一組及草席一張,分別係共犯「阿昌」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俱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一、影音光碟片部分: (財團法人電影及錄音著作保護基金會已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另提出刑事補充告訴狀,就本件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中,該會所享有之影音著作,重新查核釐清製作附表,檢察官仍援引基金會於本件甫查獲時所提出之附表以為起訴書之附件,容有誤會) ┌──┬─────────┬───────────────┬───┐ │編號│品名 │權利人 │數量 │ ├──┼─────────┼───────────────┼───┤ │一 │沙漠騎兵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 ├──┼─────────┼───────────────┼───┤ │二 │我愛一嘴毛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二 │ ├──┼─────────┼───────────────┼───┤ │三 │其他(冷山等) │不詳(此部份未經著作權人告訴)│二八 │ ├──┼─────────┼───────────────┼───┤ │ │共計 │ │三二 │ └──┴─────────┴───────────────┴───┘ 附表二、音樂光碟片部分: ┌──┬─────────┬───────────────┬───┐ │編號│品名 │權利人 │數量 │ ├──┼─────────┼───────────────┼───┤ │一 │五月天 超人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三八 │ ├──┼─────────┼───────────────┼───┤ │二 │蔡依琳 海盜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五六 │ ├──┼─────────┼───────────────┼───┤ │三 │張惠妹 火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四九 │ ├──┼─────────┼───────────────┼───┤ │四 │張韶涵 寓言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 │ ├──┼─────────┼───────────────┼───┤ │五 │楊千嬅 揚眉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 │ ├──┼─────────┼───────────────┼───┤ │六 │張清芳 月光魚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 │ ├──┼─────────┼───────────────┼───┤ │七 │蕭亞軒 沒有人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五八 │ ├──┼─────────┼───────────────┼───┤ │八 │張玉華 雪花飄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四七 │ ├──┼─────────┼───────────────┼───┤ │九 │天國的嫁衣原聲帶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 │ ├──┼─────────┼───────────────┼───┤ │一0│SHE 波斯貓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七 │ ├──┼─────────┼───────────────┼───┤ │一一│其他(理查馬爾克斯│不詳(此部份未經著作權人告訴 │一二三│ │ │精選等) │) │ │ ├──┼─────────┼───────────────┼───┤ │ │共計 │ │四二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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