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 四二一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 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叁仟零叁拾伍件,均沒收。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壹所示編號一至二三所示之圖樣,係甲○○○○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甲○○○○公司)、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沙洛蒙公司 )、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公司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芬蒂艾德有限 公司(芬蒂艾德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公司)、普瑞得有限 公司及克麗絲汀迪奧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克麗絲汀迪奧巧公司)等公司,分別 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改制為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先後申請註冊,於附表壹各編號所示專用期限內,就表列所指定之專 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限及指定使用之商品均 詳如附表壹所載),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又其明知大陸深圳地區姓名年 籍不詳年約五十餘歲之成年男子所出賣之如附表貳所示商品,均未經如附表壹所 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卻分別與前開公司所生產或授權製造而使用有如附表 壹各編號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且於各該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前 開公司取得商標權之附表貳各編號「侵害商標圖樣欄」所示商標圖樣,屬仿冒品 ,竟基於轉售圖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二月間起,在台中市○○路十七號 其所經營「司伯特生活服飾」店,以靴鞋每件新臺幣(下同)八百元至一千五百 元、衣服每件二百至六百元、夾克每件五、六百元、運動服三百至六百元、隨身 包每件二百至五百元、襪子或帽子則以贈品或以不定價格、皮包及手提袋價格未 定,公然販賣侵害上開商標專用權之服飾、靴鞋、襪子、帽子、皮包及手提袋等 商品,以此方式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多次以牟利。嗣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十 六時四十分許,為調查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乙○○前開營業處所、同市○ ○路十九巷七號三、四樓及逢甲路十四之一號等處搜索,並扣得尚未賣出之如附 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三千零三十五件(公訴人誤載為三千三百件)。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如附表壹編號一至 二十三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甲○○○○公司、沙洛蒙公司、彪馬運動魯道夫 達士拉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芬蒂艾德公司、固喜歡公司、普瑞得有限 公司及克麗絲汀迪奧巧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者,於附表壹表列所示專用期限內, 就表列所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 限內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料二十四份(均係網路電腦查詢資料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三十九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六份 附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並非甲○○○○公司、沙洛蒙公司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芬蒂艾德公司、固喜歡 公司、普瑞得有限公司及克麗絲汀迪奧巧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真品,惟各 該仿冒商品之種類項目及所使用之圖樣,與如附表壹所示之「專用商品」欄所示 之商標專用商品相同,且使用如附表貳各編號所示之「侵害商標圖樣」欄所示之 商標圖樣乙節,則據告訴代理人李彥欣律師、賴麗玉律師於警訊中指述綦詳,並 有鑑定人李彥欣、賴麗玉、呂育修、許正豐、林麗雯等人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附 卷可稽,此外復有查獲現場照片十九幀在卷足參及如附表貳之仿冒商品共計三0 三五件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向大陸深圳地區姓名年籍不詳年約五十餘歲之成 年男子所購入,並販售之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分別係使用相同於甲○○○ ○公司、沙洛蒙公司、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芬 蒂艾德公司、固喜歡公司、普瑞得有限公司及克麗絲汀迪奧巧公司等公司享有商 標專用權之如附表貳「侵害商標圖樣欄」所示商標圖樣之同一商品,要屬無疑。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又被告開設商店,購入大量之仿冒品並販賣 ,其系欲從中賺取差價無訛,具有營利意圖甚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販賣分別使用相同於甲○○○○公司、沙洛蒙公司、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 拉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芬蒂艾德公司、固喜歡公司、普瑞得有限公司 及克麗絲汀迪奧巧公司等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如附表貳「侵害商標圖樣欄」所 示商標圖樣之同一之仿冒商品,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 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仿冒商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販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侵害包括如附表貳所 示各種類之服飾、靴鞋、皮包、襪子、帽子及手提袋,同時侵害甲○○○○公司 、沙洛蒙公司、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芬蒂艾德 公司、固喜歡公司、普瑞得有限公司及克麗絲汀迪奧巧公司等公司之商標專用權 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平日素行,其明知其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品,竟為圖私利,而 在其所經營之商店販賣如附表貳所示仿冒商品,其行為已對甲○○○○公司、沙 洛蒙公司、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芬蒂艾德公司 、固喜歡公司、普瑞得有限公司及克麗絲汀迪奧巧公司等公司之商譽造成損害, 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 際聲譽,惟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及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三千零三十五件,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 二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所販賣之商品,爰均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均沒收之。至於扣案之帳冊、筆記本、客戶對帳單等資料無從證明係供本件犯 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沒收要件不 合,爰均不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前揭時、地,另有明知仿冒「CLARK」商標圖樣之商 品,而販賣之情形,因認被告另涉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惟查,卷內並無 此部分之商標註冊證、仿冒品之鑑定報告,亦無商標權人之指述,則被告此部分 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因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再者,本件雖另有扣得美津濃鞋,惟此部分,未據起訴,且 亦無從證明被告此部分有明知仿冒之商標而販賣之情形,本諸不告不理之法理, 本院無從審理,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 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附表一:(九十四年易字第二五八號) ┌──┬───────────┬─────┬──────┬──────┬──────────┐ │編號│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商標專用期間│註冊號數 │專用商品 │ │ │ │ │ │ │ │ ├──┼───────────┼─────┼──────┼──────┼──────────┤ │一 │ │甲○○○○│八十八年十月│一二一五三四│運動服 │ │ │ │股份有限公│二日至九十八│ │ │ │ │ │司 │年九月三十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甲○○○○│八十八年十月│四二○四三七│衣服 │ │ │ │股份有限公│二日至九十八│ │ │ │ │ │司 │年九月三十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甲○○○○│九十二年五月│六三四○一 │靴鞋 │ │ │ │股份有限公│一日至一○二│ │ │ │ │ │司 │年四月二十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 │甲○○○○│九十二年二月│四一九四○六│靴鞋 │ │ │ │股份有限公│一日至一○一│ │ │ │ │ │司 │年十二月三十│ │ │ │ │ │ │一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 │甲○○○○│八十六年十月│四二六九二三│襪子 │ │ │ │股份有限公│一日至九十四│ │ │ │ │ │司 │年三月三十一│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 │甲○○○○│八十八年十月│一二一五六六│運動袋、手提袋及背袋│ │ │ │股份有限公│二日至九十八│ │ │ │ │ │司 │年九月三十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 │甲○○○○│八十八年十月│一二一五六八│運動袋、手提袋及背袋│ │ │ │股份有限公│二日至九十八│ │ │ │ │ │司 │年九月三十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 │ │甲○○○○│八十八年十月│四一八○八五│旅行袋 │ │ │ │股份有限公│二日至九十八│ │ │ │ │ │司 │年九月三十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 │ │甲○○○○│八十九年七月│四八八五九六│衣服 │ │ │ │股份有限公│一日至九十九│ │ │ │ │ │司 │年六月三十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甲○○○○│九十年四月十│六三六九三九│靴鞋 │ │ │ │股份有限公│六日至一○一│ │ │ │ │ │司 │年四月十五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一│ │德商亞得脫│九十一年十一│七九八○二六│靴鞋、服飾 │ │ │ │士--沙洛蒙│月一日至一○│ │ │ │ │ │股份有限公│一年十月三十│ │ │ │ │ │司 │一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二│ │德商亞得脫│一○一年十月│八五六四○一│衣服 │ │ │ │士--沙洛蒙│三十一日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三│ │德商亞得脫│一○一年十月│一六七○六五│運動服飾、T恤、衣服 │ │ │ │士--沙洛蒙│三十一日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四│ │德商亞得脫│九十一年十一│一七七四一○│靴鞋 │ │ │ │士--沙洛蒙│月一日至一○│ │ │ │ │ │股份有限公│一年十月三十│ │ │ │ │ │司 │一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五│ │德商亞得脫│一○一年十月│一六七一六九│靴鞋、運動鞋、休閒鞋│ │ │ │士--沙洛蒙│三十一日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六│ │德商亞得脫│一○一年十月│五四三四二 │各種運動靴 │ │ │ │士--沙洛蒙│三十一日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七│ │德商彪馬運│九十一年七月│七六六三五二│衣服、靴鞋、運動鞋 │ │ │ │動魯道夫達│十日至九十五│ │ │ │ │ │士拉股份有│年十二月三十│ │ │ │ │ │限公司 │一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八│ │路易威登馬│九十年三月一│一四九六八二│書包、公事包、手提箱│ │ │ │爾悌耶公司│日至一○○年│ │、袋、皮夾等 │ │ │ │ │二月二十八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九│ │芬蒂艾德有│一○○年四月│九三一七九四│靴鞋 │ │ │ │限公司 │十五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固喜歡固喜│一○二年四月│一九八二六○│書包、手提箱、袋、旅│ │ │ │公司 │三十日 │ │行袋、皮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 │固喜歡固喜│九十六年八月│九一五三九 │書包、手提箱、袋、旅│ │ │ │公司 │三十一日 │ │行袋、皮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二│ │普瑞得有限│一○二年四月│五九六五七四│手提箱、手提包 │ │ │ │公司 │三十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三│ │克麗絲汀迪│一○一年九月│六六五八○八│旅行袋 │ │ │ │奧高巧股份│三十日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扣案之仿冒商品 ┌───┬─────────────┬────┬───────────────────────┐ │編號 │仿冒商品名稱 │數 量 │侵害商標圖樣 │ ├───┼─────────────┼────┼───────────────────────┤ │一 │NIKE鞋子 │八二五 │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一○所示商標圖樣 │ ├───┼─────────────┼────┼───────────────────────┤ │二 │NIKE衣服(含外套、夾克) │一一九四│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九所示商標圖樣 │ ├───┼─────────────┼────┼───────────────────────┤ │三 │NIKE帽子 │一六 │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九所示商標圖樣 │ ├───┼─────────────┼────┼───────────────────────┤ │四 │NIKE襪子 │四七 │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商標圖樣 │ ├───┼─────────────┼────┼───────────────────────┤ │五 │NIKE隨身包 │一五 │如附表一編號六、七、八所示商標圖樣 │ ├───┼─────────────┼────┼───────────────────────┤ │六 │NIKE褲子 │二七八 │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九所示商標圖樣 │ ├───┼─────────────┼────┼───────────────────────┤ │七 │PUMA鞋子 │二三 │如附表一編號一七所示商標圖樣 │ ├───┼─────────────┼────┼───────────────────────┤ │八 │PUMA衣服(含外套、夾克) │二二八 │如附表一編號一七所示商標圖樣 │ ├───┼─────────────┼────┼───────────────────────┤ │九 │PRADA皮包 │七 │如附表一編號二二所示商標圖樣 │ ├───┼─────────────┼────┼───────────────────────┤ │十 │GUCCI皮包 │一 │如附表一編號二○、二一所示商標圖樣 │ ├───┼─────────────┼────┼───────────────────────┤ │十一 │CHRISTIAN DIRO(CD)皮包 │二 │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商標圖樣 │ ├───┼─────────────┼────┼───────────────────────┤ │十二 │愛迪達鞋子 │三一七 │如附表一編號一一、一二、一三所示商標圖樣 │ ├───┼─────────────┼────┼───────────────────────┤ │十三 │愛迪達衣服(含外套、夾克)│四六 │如附表一編號一一、一二、一三所示商標圖樣 │ ├───┼─────────────┼────┼───────────────────────┤ │十四 │Louis Vuitton(LV)皮包 │七 │如附表一編號一八所示商標圖樣 │ ├───┼─────────────┼────┼───────────────────────┤ │十五 │FENDI │二九 │如附表一編號一九所示商標圖樣 │ ├───┴─────────────┴────┴───────────────────────┤ │ 總計共三○三五件 │ └──────────────────────────────────────────────┘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