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朱光國、洪俊誠、鍾堯航
- 被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七四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二0三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事 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十五時四十分許,在 台中市○○區○○路三四二號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店內,因長期罹患憂鬱 症,並有明顯失眠、情緒不穩定、焦慮、憂鬱等症狀,伴隨衝動控制差,而對外 界事物之判斷能力,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之情形下,徒手竊取店內置物 架上之天然葡萄籽膠囊九瓶及美工刀一支。得手後,割下其中八瓶天然葡萄籽膠 囊之防竊標韱(漏割其中一瓶之防竊標韱),將竊得之天然葡萄籽膠囊及美工刀 全部藏置其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嗣於離去時,因該漏割之防竊標韱觸動警鈴, 為該公司安全人員丙○○發現報警查獲。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否認竊盜犯行,辯稱伊不太記得案發時發生何事,不知有無偷東 西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遠東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店安全人員丙○○於警訊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領回保 管收據一紙附卷可稽。又被告雖長期遭受憂鬱症困擾,情緒低落,但行為時之精 神狀態僅屬精神耗弱,尚未達心神喪失程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台中榮民總醫院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中榮醫企字第0九四00000三六號函附 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參以被告於前開時地竊得天然葡萄籽膠囊九瓶及美刀 一支後,仍知割下其中八瓶天然葡萄籽膠囊之防竊標韱,將竊得之天然葡萄籽膠 囊及美工刀全部藏置其隨身攜帶之手提袋等情,益徵被告行為時對於外界事物並 非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被告所辯不太記得 案發時發生何事,不知有無偷東西云云,無非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 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因長期遭受憂鬱症 困擾,情緒低落,行為時仍存在上述壓力,並有明顯失眠、情緒不穩定、焦慮、 憂鬱等症狀,伴隨有衝動控制差之情形,已達精神耗弱之程度(見卷附前開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應依刑法第十 九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長期罹患憂鬱症,行為時處於精神耗弱狀 況,對外界事物之判斷能力,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且竊得財物價值非 多,已發還被害人,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鍾堯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