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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53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劉錫賢滕治平陳如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判字第53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乙○○
被告
甲○○

        丙○○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陳萬樁前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4年度上聲議字第898號),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以其聲請不合法而裁定駁回(94年度聲判字第53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本件聲請人對於該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依首開說明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滕 治 平

法 官 陳 如 玲

書 記 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53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