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之母 甲○○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2月27日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為被告乙○○之母,因被告前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急診住院,嗣雖於同年月十九日出院,惟現仍留存頭痛、注意力不集中,行動遲緩等諸多後遺症之身心障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規定,上訴人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被告利益獨立提起本件上訴等語。
二、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雖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而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繫屬於本院,且被告乃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出生,有戶籍謄本、本件起訴書併附起訴函文各一件附卷可按,則本件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係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上訴人已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甚為明確。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本件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均能為完全之陳述及答辯,此觀本件卷附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內容即明,且被告迄今亦無受禁治產宣告之情事,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二紙在卷可稽,益見上訴人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起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其情形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